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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磚廠管理制度

        時間:2023-01-02 17:05:39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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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磚廠管理制度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磚廠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磚廠管理制度

        磚廠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安全、文明生產(辦公)、勞動紀律的管理,嚴肅公司勞動紀律,強化員工的自我約束能力,提高崗位工作效率,確保磚廠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運作,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實現各級領導和全體員工齊抓共管、人人遵守的目的,特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本守則參照國家、省、市有關勞動法規而制訂,是公司全體員工日常工作行為的一般準則,是公司對內部員工進行勞動獎懲的基本依據。公司每位員工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定,各級管理人員要起模范帶頭作用。

          第三條:本守則由本磚廠及部門負責人組織貫徹、執行,由人事行政部監督、考核,由駐公司保安協助執行。

          第二章磚廠考勤管理

          第四條:磚廠員工上班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和不請假離開工作崗位,不得出現曠工現象(包括開會、業余時間學習、公司安排其他活動等)及擅自中途怠工停產。

          1、進入本磚廠工作的員工,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或早退。每遲到、早退一次按C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A、B、C、D類扣罰標準見本守則第十七條,下同),超過_____分鐘作曠工半天處理(無法及時通知等特殊原因除外);

          2、凡上班時間需要中途離崗、離廠,必須向所屬單位負責人請假,否則,半小時內按早退處理,超過半小時按曠工處理。因離崗、離廠造成損失的視情節輕重予以相應處罰;

          3、公司員工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時上下班的應請假,未經批準而不按時上下班的作曠工處理。請假辦法按《員工勞動和考勤管理標準》執行;

          4、對擅自中途怠工停產的組織者和鼓動者,將作嚴厲處置,其他跟隨者視同曠工處理;

          5、曠工一天,扣罰當月工資_____%;連續曠工三天以上或全年累計曠工十天以上,視作自動離職,磚廠予以解聘。

          第三章磚廠現場管理

          第五條:員工上班時間,必須遵守公司有關管理規定,違反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1、未經主管領導同意批準,不得接待私人探訪,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視具體情況按A類—C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

          2.工作時間不準吃食物,違者按D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

          3.不準使用公司電話長時間聊天,違者視情節輕重按B類—C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

          4、工作時間不得閱讀與工作無關的書報雜志、買賣_____以及干與工作無關的事,違者按C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

          5、上班時間辦公室人員不得上網玩游戲,凡發現每次按A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不得在上班時間上網從事;非工作范圍活動,一經發現按B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

          6.上班要自覺樹立企業形象,時常保持辦公環境整潔,辦公臺面文件擺放整齊。不準躺或坐在辦公臺上,違反者按C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

          第六條:生產車間員工工作時間必須精神飽滿,積極工作,否則按下列規定處理:

          1、在生產一線工作的員工,一律不準在產品上坐、躺、休息,不準隨意踩踏生產設備,不準打私人電話,違反規定的按C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

          2、不準聚賭或_____,違反者視情節輕重進行扣罰,并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3、廠內機動專用的鏟車、叉車、手推車在運輸工件過程中,要安全操作限速行駛。不準站在或坐在車上,違者按B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

          4、車間載貨電梯不準搭乘人員上落(送貨人員除外),不準用手推車碰撞電梯門及轎箱。損壞電梯安全的要負責賠償并按A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阻塞電梯門前走火通道的按C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

          5、使用過的運輸車必須按指定地點存放,不得隨意亂丟棄_____,如違反者每人次按C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

          6、茶具器皿必須放在設置的茶具定置位內,不準放在崗位內或放在流水線下;消防箱及電柜內不得放其它物品,違者沒收器皿并按D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

          7、如因特殊情況提前下班的工人,立即收拾現場和工具后,應迅速離開,不得干擾他人工作,違反者按C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

          8、員工崗位的工作箱、工具箱不放與工作無關的物品,要保持清潔,并按定置要求擺放,違反者每人每次按D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

          第七條:除規定的吸煙區外,其它區域一律禁止吸煙,否則一經發現按A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

          第八條:嚴禁員工上班時間飲酒或酒后上崗操作,如有發現則按A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并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九條:公司員工必須注意廠區、辦公室及洗手間的環境清潔衛生,廠區內不準隨地吐痰、亂丟廢棄物及便后不沖水,否則一經發現按C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

          第十條:在磚廠飯堂就餐的員工,應嚴格遵守就餐時間和秩序,自覺排隊取飯,注意節約用水。凡外購飯盒在辦公室內進餐者,午餐后要將飯盒及殘渣等物送到衛生間廢紙簍內,由清潔工上班后負責清理;晚餐后要將飯盒及殘渣等物送到辦公大樓指定大膠桶內并蓋好蓋。違反者按C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

          第四章磚廠_____管理

          第十一條:進入本磚廠的_____必須遵守下列管理規定,違反者按B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

          1、進入廠區的單車、摩托車必須按區域停放,要自覺維護停車場衛生。為防止摩托車被盜,各摩托車主請自覺上防盜鎖,否則由保安上鎖,由車主寫檢討交主任(科長)以上領導簽名,再由值班保安登記后放行,對三次違章者要進行扣罰;

          2、廠區內必須按指定路線限速_____KM/小時行駛;

          3、駕駛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進廠者,值班保安有權拒絕其進入廠區。

          第五章磚廠能源管理

          第十二條:磚廠員工應養成節約能源的良好習慣,如有發現浪費能源現象的,則按下列規定處理:

          1.磚廠辦公樓、通道、衛生間及各車間、倉庫等,白天在光線充足情況下要自覺關燈;各辦公室、會議室沒有人工作時,應自覺做到人離熄燈并關上風扇、冷氣電源開關;微機、終端機、打印機、復印機等辦公設施在一小時內不使用時要關閉電源;使用完衛生間后,要關閉水籠頭等水源設施。凡違反者將視其浪費程度按A類—C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處理;

          2.各部門負責區域內的門、窗、燈、水籠頭及電源等一切生產、生活設施,凡發現有損壞的,應及時反饋并進行修理,否則按C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區域負責人;

          3.使用空調時請勿打開窗門,違反者按C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冬季氣溫不到5℃時嚴禁啟用暖氣,違反者按A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

          第六章磚廠著裝管理

          第十三條:磚廠員工每日上班必須按要求穿著工作服(特殊情況例外),著裝整齊,違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1、進入廠區內必須在左上胸正確佩戴廠牌,衣冠齊整。凡不佩戴或佩戴不正確的,或衣冠不齊整,員工、組長級違反按D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科長級違反按C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部長級違反按B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

          2、穿拖鞋進廠者,值班保安有權拒絕其進入廠區或驅逐其出廠,并按D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

          3、機修車間、熱交換車間沖壓組及焊接組、噴涂車間作業組及特殊工種員工上班不準穿涼鞋,違者每次按D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

          第七章公共財物管理

          第十四條:磚廠員工必須愛護公司的財產物資,損壞公物的要照價賠償。故意破壞公物的,處以被損壞公物價值的5倍罰款。

          第十五條:公司員工帶出廠區的一切物品的包與袋,必須主動接受值班保安員的檢查,自帶物品進廠必須進行登記。拒絕檢查的,保安員立即通知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并報公司領導。若發現員工_____公司財產物資和技術、商業情報的予以除名,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并按_____財物價值的三倍賠償公司的損失。

          第八章磚廠考核管理

          第十六條:各部門科室、車間主管領導對下屬的錯誤行為應負有管理責任,凡管轄范圍內人員違反以上規定3次/月,則按B類扣罰標準扣罰責任領導當月工資。

          第十七條:扣罰標準:A類100元、B類50元、C類30元、D類10元。

          第十八條:凡違反以上規定內容者,還可視情節輕重進行電子郵件曝光公布。曝光公布可單獨使用,也可與罰款手段并列使用。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________________磚廠行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條例自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生效實施,此前公司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守則不一致的,以本守則為準,按本守則執行。

        磚廠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的體制,為進一步提高全礦管理人員的安全管理意識和員工的安全意識及自我防范意識,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全礦安全生產管理,做到安全生產工作“縱向到底、橫向到邊”、層層落實,把安全生產管理向制度化、標準化發展,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參照《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勞動法》、《礦山安全法》、《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刑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對違反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責任者作出處罰;對責任事故(包括未遂事故),根據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作廢程度和經濟損失程度,對責任人作出相應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責任班組按當年本礦山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有關文件及責任;責任班組按當年本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有關文件進行考核,對安全工作貢獻突出者實行獎勵。

          第四條 本著“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同時違反本細則兩項規定以上的,則擇其較重一項予以處罰,本細則不執行合并處罰。

          第五條 本細則對工傷(比照工傷)的待遇不作規定,工傷(比照工傷)的待遇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一般安全規定

          第六條 嚴禁酒后上班或班中喝酒,違者分別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機動車輛駑駛員酒后上班,第一次罰款200元,第二次罰款500元。

          二、特殊工種人員酒后上班的,每次罰款100元,并責令其停止工作,當班作曠工處理。

          三、其他工種人員酒后上班的(包括班前、班中喝酒),每次罰款50元,并責令其離崗,作曠工處理。

          第七條 必須按安全規定穿戴好勞動用品,違者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不戴安全帽,不穿工作服者,每次罰款20元。

          二、不準穿拖鞋、高跟鞋、赤腳和赤膊上崗工作,違者每次罰款20元。

          第八條 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新員工上崗或員工轉崗,須經進行安全教育和崗位操作規程教育后方能上崗工作,違者罰款50元,班組負責人不得安排未經安全教育和崗位操作規程教育的新員工上崗和轉崗,否則扣班組負責人100元/人次,特殊工種500元/人次。

          二、不準在班中睡覺、吵鬧,違者罰款50元/人次。

          三、不準亂拉或破壞機械設備、破壞電器設備,違者每次罰款200元;不準故意破壞安全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違者罰款500元,未經批準不準拆除風水管、電線、電纜和其他生產設施,違者罰款200-500元;不準摘取照明燈炮,違者罰款200元/個。

          四、不準在電纜、電線、開并箱、電氣柜及各類防護罩等處掛放物件,違者每次罰款50元。

          五、裸露帶電導體必須設置在人員碰不著的安全地方,若條件有限,則必須設置安全欄桿和明警告標志,違者罰款50元。

          六、對我礦已認定重大危險區,只允許安全監測人員和技術員入內,嚴禁無關人員進入,違者罰款200元。由此造成的事故自負。

          第九條 各班組必須在醒目地方掛上相應崗位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牌,并保持清潔完好,做不到罰班組責任人50元/處。

          第三章 重要崗位,危險崗位的管理制度

          第十條 在采場附近掛上明顯警示標志,并在崗位場所掛上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牌及管理規定,做不到罰班組第一責任人100元/處。

          第十一條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違者屬班組長安排的,罰班組長500元,職工有權拒絕違章安排,未做到罰款100元/人次,屬員工擅自違章作業的,罰違章人300元。若造成事故的,則按事故管理條款加重處罰。

          第十二條 重要崗位的作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違者罰款200元,若造成事故的,則按事故管理條款加重處罰。

          第十三條 電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電器設備檢修時,必須嚴格遵守停、送電的有關規定,并明確專人統一指揮,在開關處派人守護,有明顯的警示標志,做好驗、放電和接觸地保護措施,違者罰款200元。

          二、6kv高壓線路的檢修工作的停、送電,必須聽從安全管理人員統一指揮,并由安全管理人員通知相關用戶后,按照安全管理人員指令進行停、送電工作,違者罰款500元。

          三、所有開關,必須安裝安全護蓋;保險絲不準用銅、鋁、鐵線代替,違者罰款20元/處。

          四、不得用380v串聯白熾燈作照明,接電焊機時必須要有開關控制,違者罰款200元,所有供電線路,必須保證接頭包扎良好,嚴禁線裸露,違者屬危險電源(220v以上)的短線每處罰款20元,屬安全電源(36v)的每處罰款10元。

          五、處理所有電氣問題必須先斷開電源,違者罰款50元。

          六、所有供電線必須整齊有序掛好,嚴禁電線落地和與風水管相纏在一起,違反每處罰款20元。

          七、不準電工單獨上崗作業,違者罰款50元。

          第十四條 起吊重物時,起吊物的重量不得超過起重設備定準吊重量;起吊前必須檢查行車、吊鉤、鋼絲繩或鏈條、葫蘆等設備、工具的完好情況,并把起吊物捆好(起吊物邊角尖利披鋒處要墊上皮帶、麻布等);吊鉤或重物下不準站人和人員過往;設專人指揮,起吊信號或手勢在明確統一,違者罰款50元。

          第十五條 從事焊割作業,必須先檢查設備、工具的完好情況,不準使用有缺陷焊機;焊火源、乙炔瓶和氧氣瓶的性能要完好,乙炔瓶與炎源距離不小于10米,與氧氣瓶距離不小于15米,膠管與工具的聯接必須牢固,作業場所有易燃物品時,必須先清理易燃物口,并做好防滅火災的發生,違者罰款50元。

          第十六條 從事高空作業,必須先檢查安全、腰繩、腳手架、防護欄桿等的完好情況,工作時一定要系好安全帶;安全帶必須在上方安全牢固點;上塔架(桿)作業前,必須先檢查塔架(桿)的安全情況,硬確認安全后才許作業,違者罰款50元。

          第十七條 重要危險崗位,庫房嚴禁無關人員入內,若因工作需工,必須經安全管理人員同意或礦長批準方能進入,并登記清楚,違者罰違章人和在崗位人員100元/人。

          第四章 安全措施和隱患整改

          第十八條 各班組每月必須進行一次安全專題講話,每周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學習活動,做到人員、時間、內容三落實,并有詳細記錄。每缺一次罰款50元,每月30日前必須做好本月安全生產總結交安全管理人員,每缺一交罰款50元,

          第十九條 各班組對礦部下達的安全隱患整改項目和安全指令,必須不折不扣地完成;若無特殊情況,既沒有可靠防范措施,又沒有按期完成的,每項罰款200元。

          第二十條 采場工作面檢查時,上、下要有可靠防護措施和警示標志,必須設專人對上部各通口進行安全監護,未按上述要求進行作業和罰班組長500元/次。監護人在監護時不得擅自離崗,違者罰款500元/次。造成嚴重后果追求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采場工作面、危險區必須有可可靠防護措施和警示標志(如紅燈照明煤),未做到每項罰款轄班組50元。

          第二十二條 設備的轉動(傳動)部分必須設備安全防護罩或防護欄桿,未做到,每項罰款責任班組50元。

          第二十三條 高度在1.5米以上的平臺必須設有安全防護欄,固定行人踏梯必須設有扶手,未做到,每項罰款責任班組50元。

          第二十四條 員工之間不能擅自頂崗、連班;工作時間不得睡崗、離崗,違者罰款50元。

          第二十五條 各班組必須每天認真檢查并處理好本班組生產區域的安全隱患,并作好檢查處理記錄,否則在安全檢查時檢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視輕重給予相應處罰(50-200元)。

          第二十六條 員工作業前必須對工作場所的環境和設備進行安全確認,并嚴格按崗位安全操作技術規程進行操作,違者罰款50元。

          第二十七條 各班組要把安全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個人,建立安全獎罰制度,并與班組職工簽訂安全責任獎,未做到,扣工資總額的1。

          第二十八條 各班組在派班及安排臨時生產措施工作時,必須的安全注意事故并落實現場負責人。未做到,罰派班人或負責人200元。

          第五章 事故管理

          第二十九條 嚴格按照工傷事故定義,劃清工傷和非工傷的界限。員工凡因擅自離崗、在非本人的工作區域的工作崗位或私自用他人的設備從事與生產無關的活動而受傷,一律不按工傷處理,一切后果自負;對造成他人傷害或設備損壞者,必須全額賠償經濟損失,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解除勞動合同等處分或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班組或首先發現者必須立即報告安全管理人員,同時做好搶救及現場保護工作,若因報告不及時,導致事故擴大的,罰主要責任人100元,次要責任人50元,

          第三十一條 凡是發生輕傷事故的班組,必須在當班內匯報安全管理人員,無論事故大小,都必須嚴格遵守“三不放過”原則,及時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并提出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在10天內將分析結果以書面形式匯報安全管理人員。事故匯報(以當班為界),每拖延一天,罰事故班組第一責任人50元,分析結果遲交一天,罰事故班組第一責任人50元/天,如屬員工不報,同時罰員工。超過15天不報,按安全目標管理對事故班組加倍處罰。凡發生重傷事故的班組,要及時匯報安全管理人員,并按上述時間作出初步分析交安全管理人員,違者按上述條文處理。

          第三十二條 對造成人身傷亡事故的(包括未遂事故)責任者,按如下條款進行處罰:

          一、對造成一般未遂事故(可能輕傷3以下)的主要責任,罰款100元,次要責任人罰款50元,并作深刻檢討。

          二、對造成重大未遂事故(可能重傷1人以上)的主要責任人罰款200元,次要責任人罰款100元,并通報全礦批評。

          三、對可能造成殘廢1人的重大未遂事故,罰主要責任人300元,次要責任人罰款150元。

          四、對造成輕傷3人以下的事故主要責任者,罰款200元,次要責任罰款100元,全礦通報批評。

          五、對造成輕傷3人以上或重傷1人以上的事故主要責任者罰款300元,次要責任者罰款150元,一般責任罰款100元,全礦通報批評。

          六、對造成重傷2人以上或殘廢1人以上的事故主要責任者罰款500元,次要責任者罰款300元,一般責任者罰款200元。

          七、對造成一次死亡2人以下或死亡1人,重傷2人以上的事故主要責任者罰款1000元,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對次要責任者,罰款500元,一般責任者罰款300元。

          第三十三條 對造成設備事故(包括未遂事故)的責任者,按以下條款處罰:

          一、造成未遂設備事故的,根據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大小或影響生產時間長短,罰款100-500元。

          二、造成設備事故的,視經濟損失大小及影響生產時間情況,對責任者罰款100-1000元,并給予通報全礦批評;對責任班組,按安全管理目標考核。

          第六章 獎勵

          第三十四條 對在當月安全生產過程中的有功人員或班組,由安全管理人員提名,經全礦討論通過后,當月給予適當獎勵;對完成礦部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的優秀班組,由安全管理人員提名,經全礦審定通過,對班組成員和安全員給予一定的獎勵,年終考核兌現。

          第三十五條 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并果斷采取措施,避免了發生重特大傷亡事故或重特大設備事故(修復費5萬元以上或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者,獎勵500-1000元)。

          第三十六條 向安全管理人員提出安全合理化建議,經實施后效果明顯的,每項獎勵100-500元。

          第三十七條 對事故搶救及時(或匯報及時),避免事故擴大的有功人員,獎100-500元。

          第三十八條 為鼓勵全礦員工敢于向一切違章違規行為(人和事)作堅決斗爭,形成安全生產事事有人管,處處有人抓的良好氛圍,日常違章違規處罰金額的40用于獎勵執規當事人,并次月兌現。

          第三十九條 為使各班組、安全員各盡職守,對班組日常違章違規安全處罰金額,班組長承擔10,安全管理人員長承擔6,安全員承擔4。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凡因防范措施不力,隱患整改不及時而發生的事故,按上述的關條款加重處罰。

          第四十一條 為維護安全生產和堅持原則的人員進行報復或陷害的,視其情輕重,分別給予100-500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 工傷事故的定義: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區域中,在工作時間內,從事生產(基建)工作或與生產(基建)工作有關的活動而突出發生的傷害(包括急性中毒),使職工當時身體受到傷害或死亡。

          第四十三條 事故的責任由礦安全管理人員分析報告進行認定。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未列的違章事項,可根據本礦有關的管理規定來認定違章責任,并比照本細則有關條款進行處罰。

          第四十六條 所有罰款由礦部財務開帳統一管理,并用于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和獎勵安全生產有功人員,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七條 對事故責任班組的處罰由安全管理人員按安全目標管理提交考核材料給礦部,經礦經濟責任制考核會討論通過后執行,個人罰款由安全管理人員開三聯單,第一聯存安全管理人員,第二聯交被罰人,第三聯交礦部。

          第四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最終解釋權屬礦安全管理人員。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沖突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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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模框的下周邊不平面度始終要保持不得超出2mm,過大的不平面度將造成漏漿。

         。2)不論是澆注底板還是蒸養底板,堆放的時候一定要墊平,不可隨意累放,按底板支承點的位置墊平,不平度要小于1mm。

         。3)底板的清理和涂油,在與?蚪M成模具時,要求條件與模框的要求完全相同。

         。4)澆注底板和蒸養底板的不平度要小于1mm,并應經常檢查不平度,發現超差要及時調整。不合格的底板不得使用。

         。4)蒸養底板上的支桿孔,保持清潔,出釜后要及時清理,保證支桿插到底,不歪斜。

         。5)底板的吊鉤孔和支承踏面各自要求在同一平面內,不平度小子lmm。

         。6)對恪子狀底板〈如鳥尼泊爾式的撓注兼蒸養底板和海波爾式的蒸養底板〉除上述要求外,對每條格子橫梁要清理干凈,清理的不好,易漏漿。要保持恪子橫梁不變形。

         。7)對行走臺車式活動底板除上述要求外,對行走車輪的踏面要求在同一平面內,不平度應小于1mm,尤其是當車架剛性不大時,必須嚴格調整車輪,使他們在同一平面內。

          模框和底板組合之后用來盛裝混凝土坯體的,他們的管理好壞直接影響到最終成品的質量,因此需要特別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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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讓職工在崗前、崗中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和相關的安全知識培訓,掌握必須的安全知識和熟練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具備相當水平的安全危害識別能力、事故隱患整改能力和安全自防能力,切實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是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以及有關安全法律、政策的要求編制的。

          第二章:安全教育管理規程

          第三條:職工必須接受崗前三級安全教育,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72小時。第一級安全教育是礦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32小時;第二級安全教育是工區(車間)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24小時;第三級安全教育是班組(隊)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16小時,并建立三級教育檔案。

          第四條:職工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識培訓后,必須進行安全考核,考核合格后方準上崗,對不及格者可進行再教育,再考核合格后可上崗。

          第五條:做好在崗職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1、各班組必須在安排工作時把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技術要求向職工講透,班組(隊)長安排工作也同樣,并有記錄。

          2、各班組必須每周組織一次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識學習活動,對參加人員、學習時間和內容要求記錄在案。

          3、對違章作業人員必須做到三級再教育工作,否則不準上崗作業,建立再教育檔案。

          4、各班組必須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安全寓教活動。

          5、各班組必須對特級要害崗位操作工。每周進行一次操作技術規程和操作責任感安全教育,并要求記錄在案。

          第三章:責任和違章處理

          第六條:礦級安全教育由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班組(隊)級安全教育由職工所在班組長負責、未做到扣罰責任班組100元/人次的工資,由此導致發生的安全事故從重處罰責任班組責任人。

          第七條:未貫徹落實崗中安全教育規程的責任班組扣罰50元/次的工資。由此導致的安全事故從重處罰責任班組負責人。

          第八條:未經安全教育或安全教育考核不合格的職工不準安排上崗,違者按違章指揮處理,并處以100元/人次的罰款。

          第九條:職工接受安全再教育期間不享受上班待遇,采掘對自負安全再教育費用。

          第十條:本制度解釋權由本廠安全管理人員負責。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實施。

          第十二條:本制度適用范圍:本廠所有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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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全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班組負責人。班組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現場、毀滅有關證據!钡囊幎。及時掌握職工傷亡事故情況,做好事故調查和分析,從中吸取教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將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職工傷亡事故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務是:

          1、事故調查及處理:調查事故現場和事故情況,其中包括必要的技術鑒定或試驗、原因分析、填寫事故報告、提出改進物質技術和工作的措施方案。

          2、事故統計及分析,從工程技術上、管理上和教育上,提出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并認真實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廠。

          第四條 各班組必須對本辦法的貫徹執行和調查、登記、統計、報告工作的準確性和及時性負責。

          第二章 傷亡事故的劃分

          第五條 在冊職工為了生產有關的活動,由于生產過程中的不安全因素,或雖不在生產和工作崗位上,但由于企業設備或勞動條件不良,而引起的傷亡(包括急性中毒事故),都應該作為因工傷亡,并加以統計。

          第六條 事故分為四種: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

          2、輕傷(含休工一個工作日)。

          3、重傷:按勞動部重傷事故范圍劃分。

          4、死亡。

          第七條 事故按照傷害程度和傷亡人數分為如下五類:

          1、輕傷;

          2、重傷;

          3、死亡;

          4、重大傷亡,指一次死亡十人以上或一次死亡雖不足十人但死亡、重傷總數在十人以上者。

          第三章 事故報告

          第八條 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最早發現的人,必須立即報告班組長,班組長得知情況后必須立即報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廠長,時間在當班下班前(重傷、死亡事故應立即報告)。

          第九條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接到重大未遂事故、重傷、死亡、重大事故或特別重大傷亡事故的報告后,必須立即將事故情況(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傷亡者姓名、年齡、工種、傷害程度、事故簡要經過和發生原因)用電話快速報廠長。

          第十條 重傷、死亡、重大傷亡事故和特別重大傷亡事故發生后,經過調查、填寫職工重傷、死亡事故報告不得遲于事故發生后15天,重大傷亡和特別重大傷亡事故報告不得遲于事故發生后一個月。

          第四章 事故調查

          第十二條 事故調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制定改進措施,分清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填寫調查報告。

          第十三條 按事故嚴重程度分類負責組織調查,分工如下:

          1、輕傷、重傷事故、由于廠長或其指定人員組織安全管理人員有關人員以及班組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發生一般輕傷事故(休工超過一個月工作日),由班組組織分析登記,按規定上報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于次月2日前上報礦長。

          2、死亡事故、由廠長會同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設區的市一級)安監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業的隸屬關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安監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十四條 在發生重傷、死亡事故后,廠長應成立調查組,并組織分析,寫出事故分析報告,并按時上報。

          第十五條 在事故調查中,在分清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破壞事故。

          1、責任事故: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責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的領域技術問題。

          3、破壞事故:指為達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第十六條 事故調查程序:組織調查組明確任務和分工、事故現場、事故前的情況,必要的技術鑒定和試驗、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提出事故責任者處理意見,寫調查報告書,結案歸檔。

          第十七條 通過事故調查,查明下列事項:

          1、事故發生時間(年、月、日、班次、時、分)和具體地點;受傷害的人員婁,傷害部位、性質和程度;

          2、導致事故發生的起因物,如建筑、機械設備、安全防護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物質,環境,氣候等;

          3、事故經濟損失;

          4、發生事故時,受傷害人的作業名稱及其內容,作業時工藝條件,操作方法等;

          5、受傷害人員與事故直接有關人員的情況。本工種工齡,受過何種技術訓練與安全教育等;

          6、安全管理方面,有無安全規程,崗位操作規程,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活動,防止事故措施及管理辦法等;

          7、事故現場的`實測圖和照片。

          第十八條 事故發生后,所在班組必須做到:

          1、盡一切可能搶救傷員和國家財產,制止事故發展和擴大損失;

          2、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不得人為地破壞和隨意清理。

          第十九條 在事故調查時,應對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調查,填入調查報告書上報。

          1、事故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其項目如下:

          1)醫療費(包括營養費)護理、陪人費;

          2)因工負傷休工工資;

          3)傷殘補助,撫恤金;

          4)事故善后處理是有喪葬、交通、住宿、飲食、招待費等;

          5)事故間接損失等費。

          第五章 事故責任分析

          第二十條 查清事故情況后,應對事故進行責任分析,其目的使事故責任者,安全部門和職工吸取教訓,改進工作。

          第二十一條 凡是發生下述傷亡事故的,應首先追究有關負責有的責任:

          1、工人沒有經過安全規程和技術培訓,就上崗操作因而造成重傷亡事故的;缺乏安全操作或規程不健全,造成傷亡事故的;

          2、安全設施、安全信號、安全標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齊、不清造成傷亡事故的;

          3、設備嚴重失修,嚴懲超負荷,造成事故的;

          4、對事故熟視無睹,不認真采取措施,重復發生同類傷亡事故的;

          5、違章指揮、強令或親自冒險操作,造成傷亡事故的;

          6、由于挪用安全技術措施經費造成傷亡事故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追究肇事者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1、由于違章指揮或違章冒險作業,造成傷亡事故的;

          2、由于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制度,操作規程,造成傷亡事故的;

          3、發現有發生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不立即報告或不積極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減輕傷亡事故的;

          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撤離職守和擅自啟動機械設備,造成傷亡事故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對有關人員從嚴處罰:

          1、發生重傷或死亡事故后,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2、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甚至嫁禍于人的;

          3、事故發生后,由于不負責任,不積極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重大、傷亡的;

          4、事故發生后,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發生的;

          5、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程序濫用職權、擅自處理、包庇事故責任的。

          第二十四條 對發生事故的責任者應以教育為主,區別情況、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一定責任者和負責人責任者,分別給予適當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事故責任者的處分,根據情節和后果的嚴懲程度,分別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事故責任者的處分確定以后,班組必須迅速按照人事管理權限輸報批手續。

          第六章 事故結案

          第二十七條 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班組或安全部門已將事故調查清,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了處理,并已落實了改進措施,這起事故應給予結案。

          第二十八條 傷亡事故調查,必須經過下列單位審查批準后,方可結案。

          1、輕傷:班組組織分析,報安全管理人員批準;

          2、重傷:安全管理人員批準,報礦長備案;

          3、傷亡、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單位按隸屬關系的不同,報主管部門審查,最后向有關領導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發生重傷、死亡、重大傷亡或特別重大傷亡事故結案后的資料,全部歸入部門檔案,并填寫詳細目錄以備查找。

          第七章 事故防范措施

          第三十條 防范措施,從下述方面考慮:

          1、事故發生后,必須認真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包括物資技術原因,人為的原因,管理原因;

          2、有針對性的提出防范措施,包括技術措施、教育措施、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條 在防范措施中應把改善勞動條件、作業環境、提高安全技術裝備水平放在首位,力求在根本消除危害因素和安全隱患的基礎上搞好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條 決定的各項防范措施必須指定專有完成的負責人,完成時間。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各班組應根據辦法規定,結合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本礦安全管理人員。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的規定與國家的有關法令、條例相抵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下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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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經費,充分發揮的限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我礦安全技術措施專項基金按國家計委(73)勞字第417號文件第三項規定,企業安全技術措施費用每年應在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資金中安排10%-20%(礦山、化工、金屬冶煉企業大于20%)用于安全技術措施,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條 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為專項經費,礦財務要單獨建立安全技術措施費用。

          第二章 安全技術措施專項經費管理制度

          第四條 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的班組要以安全生產為重,認真落實本礦所應實施的安全技術措施 ,確保生產過程中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

          第五條 為了不斷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安全事故、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礦山每年編制,安排生產計劃時,要同時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對完成安全措施計劃所需的經費,設備、物資、器材要同生產計劃一起安排解決,切定保證措施的實現。

          第六條 礦安全管理人員要認真組織全礦員工對全礦生產區域進行每月一次安全大檢查,并對檢查出為的安全事故隱患,指令各班組限期完成整改,并保證整改所需的資金投入。

          第七條 堅持每年為職工購買職工工傷保險。

          第八條 按國家規定認真制定好職工勞動保健管理制度和勞動用品發放制度,認真做好職工的勞動保健和保護用品的資金投入工作,不得扣發,停發職工勞動保健費和勞保用品。

          第九條 各班組要認真維護現有的安會設施,并完善管理制度,不得任意放棄或停用。同時,制定好設備更新計劃,不斷實現技術改革,不斷改善安全技術設備。從而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

          第十條 現有的機構設備的安全裝置和所有高空、懸空部位的防墜安全技術措施、消防設備等不得任意或放棄合用,并按要求進行技術改造,不得為了節約資金而不改或不用。

          第十一條 堅持濕式作業,降低粉塵產生率,搞好清潔衛生,減少二次粉塵危害率,減少廢風污染,搞好個人防護,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

          第十二條 安全技術措施設計和施工要經過礦長審查簽字后方可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工程的驗收要組織安全管理人員,使用班組共同驗收并礦長簽字后才能進行結算。

          第三章 違章處罰

          第十三條 凡挪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資金作他用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十四條 不依照本制度不得保證安全生產所需的資金投入致使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造成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管理制度解釋權屬礦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本制度的規定與國家的有關法令、條例相抵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下文之日起執行。

          附:本礦可列入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項目。

          1、安全隱患整改;

          2、設備的安全裝置的更新改造;

          3、工人的個體防護及作業環境改善;

          4、防塵設施的更新改造;

          5、搶險排險措施;

          6、消防設施及避雷裝置的更新;

          7、職工培訓及職工健康體檢費用;

          8、安檢安評費用;

          9、三廢處理。

        磚廠管理制度7

          1.上班人員上班前應戴好防護用品。如:鞋、手套、工作服等。并檢查其安全性,對不符合作業要求的工具、物品,新型建筑材料——加氣混凝土砌塊的用途以及發展前景,有權拒絕使用。

          2.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以及不適應于正常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機上作業,酒后禁止使用各種機械和上機作業,支持礦渣再利用發展循環經濟。

          3.作業時禁止穿拖鞋和鞋底上鐵釘過多的鞋子。

          4.作業時必須嚴肅認真,精神集中,禁止做危險的動作及打架斗毆。

          5.往料斗里填料時要細致認真,對輥破,絕對禁止超過規定粒徑的原料和影響振搗的原材料進入料斗,填料時禁止拋扔,以免撞壞料斗,選礦方法。

          6.平廂人員在放入托板時,必須手心向上,確認模具靜止時方可入手,平廂時要確實將模具內的材料填足,以確保質量。

          7.控制柜操作人員,必須確保平廂人員安全情況下,才能進行下一步工序。

          8.發現設備問題,及時修理,不準拖延,以保證下一班能夠高效生產,必須保證交接班時設備完好,超出修理能力的問題,應及時報告。

          9.搞好團結工作,使各工序間融會貫通。

          10.遵守各項安全規程,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服從領導指令。

          11.對不安全作業,積極提出意見,并有權拒絕違章指令。

        磚廠管理制度8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磚廠安全生產的規定,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確保組織、責任、措施的全面落實。

          2、建立和健全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管理制度,明確規定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和各類人員在生產活動中應負的安全職責,使安全管理縱向到底、橫向到邊、專管成線、群管成網,做到責任明確,協調配合,共同努力,真正把安全生產工作落到實處,實現企業安全管理目標。

          3、成立企業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的領導,制定和落實安全責任制,檢查、監督、考核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和推進安保體系建設。

          4、安全生產責任制貫徹“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原則,責任到人,形成安全管理體系網絡,安全生產責任制必須經書面形式經責任人簽字確認后予以實施。

          5、認真貫徹“采剝并舉,剝離先行,自上而下分臺階(層)開采”原則,杜絕“一面墻”、高陡邊坡和傘檐開采。

          6、認真落實整改各級監管部門檢查的隱患。

        磚廠管理制度9

          為了保證我廠財產不受損失和職工的生命安全,避免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定以下制度:

          1、凡有“嚴禁煙火”的地方,禁止吸煙。

          2、因生產需要,必須在“嚴禁煙火”的地方明火烘烤、電焊、氧焊、氧割作業時,必須經廠批準,并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后,才能進行操作。

          3、禁止在茅蓋堆放地方吸煙和進行動火作業。

          4、禁止在伙房以外的任何地方煮飯、燒火。

          5、禁止在廠內、宿舍亂拉亂接電源和使用電爐。

          6、電氣設備、線路開關不得隨意亂摸、亂拆和毀壞。

          7、廠內的滅火器等消防工具,除了在滅火情況下,否則任何人不得隨意使用或損壞。

          8、滅火器規定存放于配電房、油庫;并由廠專職安全員負責按期限定時換藥。

          以上制度,希望職工嚴格執行,如有違反,按廠獎懲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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