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鐵工程項目施工組織設計管理
第一條、項目經理組織工程、安質、物資設備、計財、綜合、試驗等部門,經過現場調查,根據所施工程特點,由工程管理部執筆編制。
第二條、建設單位有特定要求的工程項目按其要求的內容編制,未明確的按上級要求編寫。
第九條、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完成后由項目部總共審批完成后,項目經理簽署審核意見,標段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必須報上級單位(局級)技術負責人審批。內部批準實施的施工組織設計在批準后及時按要求報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審核批復。
第十條、嚴格按審批的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工程管理部要組織項目人員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交底,明確工期、質量、安全目標及重大施工方案。嚴禁無施工組織設計的.野蠻施工。
第十一條、工程管理部在各施工階段,根據施工組織設計中的主要卡控點,分析影響各項指標實現的難點,制定相應措施,以保證工程施工能夠按施工組織設計順利實施。
第十二條、當施工條件變化引起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工期、質量標準改變及設計變更時,工程管理部應及時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相應的變更調整,必要時進行重新修訂。重大調整時,應及時按照有關程序重新審批。
第十三條、工程管理部要結合日常工作,對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監督,對執行偏差認真分析原因,擬定整改措施或方案,及時進行調整或補救。
第十四條、對未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不執行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條件的改變不及時變更的,給予通報批評。對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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