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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動關系管理制度規定

        時間:2024-04-28 19:05:17 秀雯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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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關系管理制度規定(精選10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勞動關系管理制度規定,歡迎大家分享。

        勞動關系管理制度規定(精選10篇)

          勞動關系管理制度規定 1

          第一節總則

          為規范員工的行為,保證員工行為與公司政策、規章制度和程序相一致。改善員工的工作表現,創造和諧、融洽的勞動關系。

          第二節職責權限

          1.職責與權限

          1.1行政人事部:勞動關系管理的統籌部門,負責編制、改進勞動關系管理的相關制度,統籌勞動關系管理。

          1.2其他部門:在行政人事部門指導下,正確開展勞動關系管理工作。

          第三節勞動關系管理

          1、勞動關系分類

          勞動關系管理、獎勵與違紀事件處理、健康管理、特殊時期員工關系管理等。

          2、勞動合同管理

          2.1.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公司實際情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2.2.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由行政人事部統一組織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具體合同范本由行政人事部核準。

          2.3.勞動合同辦理時間:

          新入職員工: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在職員工:合同期滿前30天由行政人事部知會該員工直屬部門,根據該員工的工作表現、工作業績和公司用人狀況并結合該員工的意愿,共同決定是否繼續聘用該員工,如果繼續聘用,則由行政人事部通知該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否則合同期滿自動終止雙方勞動關系。

          2.3.3行政人事部將勞動合同信息錄入電腦系統,便于集中、規范管理。

          2.3.4行政人事部對已給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3、勞動關系證明

          行政人事部應員工本人的要求,經調查核實后為員工開具相關證明,包括工作證明、離職證明和退社保證明。

          4、勞動爭議處理

          4.1勞動爭議是企業運轉過程中產生的正,F象,各級管理人員要本著沉著、冷靜、務實、靈活的原則,規避法律風險,妥善處理勞動爭議。

          4.2勞動爭議的情形:因職工重大違紀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等。

          4.3處理勞動爭議的.原則:著重調解;及時處理;依法處理;積極配合。

          5、員工意見管理

          5.1.員工是公司最大的財富,加強對員工意見的管理,可集思廣益,最大限度的利用和開發人力資源,并可有效化解員工矛盾。

          5.2.離職面談:離職面談可在一定程度上挽留優秀人才,并可從側面找出公司發展中存在的問題,為以后的工作改進提供獨特視角。

          6、員工投訴管理規定

          6.1.員工投訴:規范投訴管理,妥善解決員工的不公正待遇和公司內部違規事件,維護公正,以保證公司整體工作的全面健康運作。

          6.2.投訴原則:內容客觀、真實、具體;處理公正、及時、務實;逐級投訴,不提倡越級投訴;提倡署名投訴。

          6.3.投訴范圍:員工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損害公司利益或不利于公司發展的行為;其它違規、違法行為。

          6.4.投訴方式:口頭投訴;書面投訴。

          6.5.投訴程序:向直接上級申述協商解決――解決不成的,向間接上級申訴――解決不成的,向行政中心申述――解決不成的,由總經理裁決。

          6.6.投訴處理:

          6.6.1.投訴受理人是投訴唯一有效調查人員,但調查結果須經投訴受理人簽收確認后方為有效;

          6.6.2.所有的投訴事件應在接到申訴申請書的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明確答復投訴人;

          6.6.3.投訴受理部門對投訴事件及投訴人負有保密的責任;

          6.6.4.檢舉揭發對公司有重大損害的違法違紀行為的個人,根據《獎懲制度》規定,將得到相應獎勵;對泄露投訴人資料、打擊報復投訴人的行為,將對當事人和相關人員給予相應處分,對性質嚴重者,公司將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7、員工糾紛調解

          控制事發現場局面,避免糾紛繼續升級。特別在發生打架、斗毆時要首先制止雙方,調查事實真相,分清責任。通過聽取當事人的陳述、找相關人員了解等方式調查清楚事實真相后,分析糾紛雙方的責任,提出合理的解決方案,做好糾紛雙方的思想工作,使員工能自覺的接受處理結果,對糾紛事件備案并跟蹤調解效果,為以后工作提供參考。

          8、健康管理

          8.1社會保險: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員工購買社會保險,員工保險由行政人事部辦理。

          8.2身體保。簡T工體檢、健康宣傳、建立員工健康檔案。

          9、特殊時期勞動關系管理

          9.1特殊時

          期類型:公司架構變動、人員調整、勞動訴訟、員工傷亡及員工受到嚴重騷擾事件、天災(傳染病、臺風、暴雨等)。

          9.2特殊事件處理原則:

          9.2.1準確判定:當公司內外環境發生變化,足以妨害公司達成基本目標,即可判定為特殊事件;

          9.2.2防微杜漸法則:對認定的特殊事件,須高度重視,并在法律、操作上面考慮周全,防止有所遺漏;

          勞動關系管理制度規定 2

          第一條 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指導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依照集團水務公司人力資源管理政策,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濰坊水務分公司所有員工。

          第三條 合同簽署權限

          1、按照授權委托書要求集團人力資源管理中心負責與總經理或副總經理簽訂勞動合同。

          2、按照授權委托書要求授權人代表公司與除上條之外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統一由各公司綜合部組織簽訂及存檔。

          第四條 勞動合同簽訂。

          1、入職各類崗位員工,均須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

          2、從未簽訂《勞動合同》或已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3、在原單位正式退休、內退而加入公司的員工,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員工簽訂《聘用協議》。

          4、在新進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之后的一個月內,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通常為3至6個月,根據試用期間工作表現,試用期可提前結束。

          5、新招聘的員工必須在出具能證明其與上一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若確實無法提供,至少應提交本人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個人聲明)后,公司方與之簽訂勞動合同。

          6、合同終止時間: 每年6月30日之前入職的,合同終止日期為終止年份的6月30日;6月30日之后入職的,合同終止日期為終止年份的12月31日。

          7、勞動合同版本,當地主管部門有強制性規定的,采用當地主管政府部門提供的統一版本(需到集團人力資源中心備案),沒有強制性規定的,均按集團同一版本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

          第五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

          1、首次簽訂勞動合同,一般員工,原則上簽訂3年期合同;中層及以上級別的員工原則上簽訂5年期勞動合同。 特殊技術性人才,經集團特批后,原則上可簽訂5年期合同。

          2、續訂勞動合同時,一般員工原則上簽訂5年期合同,中層及以上級別員工原則上與原合同期限相同;所有員工第二次續簽合同,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3、《聘用協議》期限為一年,協議期滿后,續簽《聘用協議》。

          4、在孕、產、哺乳期、醫療期的員工,依據法律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的時間期限進行簽訂。

          第六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

          1、公司因經營或業務變更需要,在與員工協商一致、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可以變更。

          2、綜合部下發變更勞動合同通知書后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協議書。

          第七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

          1、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雙方有一方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即為終止《勞動合同》。

          2、綜合部在員工的《勞動合同》到期前30日內,應主動征求用人單位和員工本人的意見,決定是否同員工續簽《勞動合同》。

          3、如雙方均愿意續簽,綜合部應組織雙方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續簽《勞動合同》。

          4、對于公司決定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綜合部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前30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員工終止《勞動合同》,員工應在綜合部要求的時間范圍內(一周內)辦理離職手續。

          5、如員工不愿續簽《勞動合同》,則應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辦理離職審批手續。

          第八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

          1、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未到期,雙方有一方不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即視為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主動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按《離職管理辦法》辦理。

          3、公司主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員工應在綜合部要求的時間范圍內(一周內)辦理離職手續,公司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給予員工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九條 公司按國家和山東省有關規定為員工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建立住房公積金。

          第十條 員工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按《離職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員工被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書中約定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公司按山東省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補償。

          第十二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政部門的規定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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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適用范圍)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了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系。

          第二條(目的意義)為了規范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景,制定本制度。

          第三條(管理職責)公司勞動人事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認真學習并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3、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供給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五條(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能夠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供給勞動有關的情景;公司在招用時,能夠了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景,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六條(合同條款)根據《勞動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ㄒ唬﹦趧雍贤谙;

         。ǘ┕ぷ髻Y料;

         。ㄈ﹦趧颖Wo和勞動條件;

         。ㄋ模﹦趧訄蟪;

         。ㄎ澹﹦趧蛹o律;

         。﹦趧雍贤K止的條件;

         。ㄆ撸┻`反勞動合同的職責。

          同時,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等其他條款。

          第七條(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根據不一樣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能夠續簽勞動合同。

          第八條(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兩個月為試用期,兩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三個月為試用期,三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六個月為試用期。

          第九條(服務期)公司對享受本公司供給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供給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職責。

          第十條(保守秘密)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職責。對負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后的必須期限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有競爭的.業務,對此公司在必須的期限內給予員工本人20%—40%的工資收入作為的經濟補償。

          第十一條(違約金)違反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的員工,應當承擔違約職責。公司將以違約金的方式追究違約職責。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根據公司所供給特殊待遇的價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遞減;違反保密約定的,違約金按事先約定金額承擔,但約定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條(生效履行)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合同變更)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能夠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四條(合同中止)由于客觀情景發生變化,由于法定或者約定的原因,公司和員工可在必須時光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若合同中止期間,合同期滿的,合同終止。

          第十五條(合同解除)

          1、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景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能夠因員工過失(不貼合錄用條件、嚴重違規違紀)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公司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景下,勞動合同能夠終止。

          第十七條(合同順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應當對員工采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三期”內),公司將不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形結束。

          第四章經濟補償與違約職責

          第十八條(經濟補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予經濟補償:

          1、公司提出并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因公司的違規行為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員工在停工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觀情景發生重大變化(轉產、搬遷、技術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

          第十九條(補償標準)

          1、給付標準。按照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相當于本人一個月工資性收入的補償金,對于停工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正常工作的員工,另外給予本人六個月工資性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2、計算標準。計發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的月工資性收入,按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計算。

          第二十條(法律職責)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職責;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職責,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職責。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經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五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條(制度管理)在公司內部公開明示本管理制度,并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堅持以本制度來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十三條(操作實務)公司按以下操作程序和書面手續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

          1、訂立。公司自招用員工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根據規定送政府勞動行政部門鑒證。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2、解除。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明確實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光,并送達本人。

          3、續訂。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三十天內將《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4、順延。勞動合同屆滿時,貼合順延合同期限條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長,公司能夠延長勞動合同期。公司對順延勞動合同期限情景進行書面記載。

          5、終止。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將《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其本人,載明實施終止的時光。

          第二十四條(管理臺帳)公司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景,反映勞動關系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

          1、勞動合同基本情景臺帳(總帳);

          2、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臺帳(個人明細帳);

          3、員工培訓記錄臺帳(入職培訓,轉崗培訓、出資培訓);

          4、員工出勤統計臺帳(工時、休假、加班等情景);

          5、員工醫療期管理臺帳(醫療項目,停工醫療時光);

          6、其他專項協議臺帳(如約定服務期、保守商業秘密的專項或補充協議)

          第二十五條(其他)

          1、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將及時予以修改。

          2、所有員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制度,全面正確地實施本制度,以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提高勞動生產力。

          勞動關系管理制度規定 4

          為使公司勞動關系管理工作更加規范化、法律化,維護公司及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員工錄用

          第一條 招聘員工時,應以發放并說明的方式向員工公示本公司的《錄用條件》,并要求員工簽字確認,簽字確認的書面文件存檔。

          第二條 根據公司《錄用條件》,要求員工提供相關書面證明材料,對該書面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必要審查,并留存復印件。員工無法提供證明文件的,應要求其提供書面說明。

          應對以下兩種情況重點核實,即員工是否與原單位已解除勞動關系及是否與原單位簽訂了競業禁止協議。

          第三條 應要求員工填寫書面入職登記表,并存檔。

          第四條 招錄員工時應如實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及勞動者要求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月內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如員工因其自身原因不愿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應書面通知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如公司仍需繼續留任該員工的,應要求員工就無法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做書面說明和申請。

          第六條 對新員工進行崗前培訓,將公司各項已生效的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以發放并說明或培訓等方式進行公示,要求其簽字確認,簽字確認的書面文件歸檔。

          第七條 必須在試用期期滿前一個星期之內完成試用期間的考核工作,如考核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應在試用期滿前向員工發出不予錄用通知書,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在勞動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內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十五日內辦理完勞動關系和社保轉移手續。

          第八條 招聘外國人應辦理就業許可證,且勞動合同不得超過就業許可證的日期。

          第九條 不得扣押 員工的 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 員工 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 員工收 取財物。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十條 公司勞動關系管理部門應建立勞動合同數據庫,便于集中和及時管理。

          第十二條 建立每位員工的勞動關系檔案,所有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變更文件、確認文件、處罰材料等都應及時歸檔,在員工離職后,檔案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第十三條 應制定公司員工名冊,名冊包括:員工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

          第十四條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崗位應報公司所在地勞動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 對公司新制定各項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應組織員工大會或代表大會進行民主協商和討論,并對討論內容作會議記錄,會議記錄必須由參會人員簽字確認,并歸檔。

          第十六條 因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的修改或訂立與勞動合同不一致的,應及時修改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依據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的獎懲應留存書面證據材料并歸檔。

          第十八條 依公司績效考核制度對員工的崗位或薪酬的變動應留存書面證據材料并歸檔。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薪酬、工作地點等發生 變化,與原勞動合同不一致的,要及時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協議。

          第二十條 對勞動合同進行定期檢查,對即將期滿的勞動合同,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ㄒ唬┎辉倮m簽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0 日通知員工,向員工下發《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書,辦理相應離職手續。勞動合同終止后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未休滿年休假的,應在合同到期前安排年休假。

         。ǘQ定續簽的,應在原合同終止后一個月內,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員工提出或同意 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 員工 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ㄒ唬﹩T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0 年的。

         。ǘ┻B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員工無過錯、無因病不能從事原工作、無不勝任工作等情形, 續訂勞動合同的。

         。ㄈ┳杂霉ぶ掌鹨荒晡春瀯趧雍贤模瑧a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章 離職

          第二十二條 員工主動離職,應要求其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二十三條 對接觸職業病的員工進行離職前體。

          第二十四條 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書。

          第二十四條 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后,在合理的期間內辦理完畢工作交接手續

          第二十五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為勞動者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十五日內辦理社會保險和檔案的轉移手續。

          第二十六條 對不辭而別的員工可適用直接送達;送達同住的成年親屬;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章制度由公司 部門負責落實,其他部門配合執行。部門內部應將具體工作落實到人,相關負責人應嚴格執行本制度,如未執行本制度,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害的,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相關負責人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亦是績效考核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 年 月 日起生效執行。

          勞動關系管理制度規定 5

          公司人事勞資處關于加強員工勞動紀律管理工作的通知為進一步認真貫徹執行集團公司“反違章禁令”、公司駕駛員“五大禁令”和“禁酒令”,切實提高每個單位、每名員工遵章守紀的自覺性,促進公司整體管理水平邁上新臺階,現就加強員工勞動紀律管理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勞動紀律管理。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員工勞動紀律管理工作,采取切實有效的嚴肅措施,教育全體員工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確保各單位員工遵章守紀率達到100%。

          二、嚴格執行考勤管理制度。各單位要以班組(科室、經營點)為單位建立員工考勤表,對每位員工每天的出勤情況如實填寫記錄并及時上報各單位。對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出勤工作的員工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并將書面假條妥善保管。

          三、嚴格執行崗位勞動紀律。要求全體員工嚴格遵守作息時間和交接班制度,嚴禁上班遲到、早退,嚴禁在工作時間內睡崗、脫崗、竄崗、上網玩游戲,嚴禁帶小孩上班、找人代班、值班會客或未經批準從事與崗位工作無關的其它活動。

          四、認真開展遵章守紀教育。各單位要組織員工認真學習《員工手冊》和本單位有關勞動紀律的`規定,定期開展執行勞動紀律自查活動。要將員工八小時以外活動納入單位管理范圍,結合實際制訂具體管理規定,加強遵章守紀管理工作。

          五、抽查勞動紀律執行情況。公司將采取多種形式對各單位執行勞動紀律情況進行不定期地檢查或抽查,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除進行嚴肅的通報批評外,還將按規定對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

          勞動關系管理制度規定 6

          為了加強生產現場管理秩序,規范選礦廠員工工作行為,根據選礦廠實際管理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選廠職工,必須嚴格遵守交接班制度,提前30分鐘到車間會議室報到,參加班前會議,任何人不得無故缺席,否則按曠工對待。

          第二條 準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遲到、早退在10分鐘以下的,每分鐘扣罰1元;在10分鐘以上,30分鐘以下的,給予罰款20元,30分鐘以上的按曠工對待。

          第三條 曠工一天扣罰50元工資,連續礦工3天,月累計曠工在5天者,上報公司人事部門,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兼并執行罰款,標準每天50元。

          第四條 車間職工考勤由班長統一考勤和管理,月終由廠長負責匯總審核,核對無誤后張榜公布,在與員工無爭議時上報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五條 員工因有事需要請假時,需提前4小時辦理請假手續,以便車間安排頂班人員,否則不予準假。(特殊情況除外)

          第六條 員工有配合企業完成以下工作的義務和責任,若無故推脫或者不履行責任和義務的,每次罰款100元,情節嚴重的停職檢查或辭退。

         。1)崗位缺員時,配合車間完成加班工作,任何人不得借故推辭;

         。2)參加廠部各種培訓和學習工作;

         。3)參加廠部臨時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員工請假時必須按程序履行審批手續,具體規定如下:

         。1)請假3天及以下的,由班長簽字,主管副廠長批準;

         。2)請假3天以上7天以下的,由班長簽字,廠長批準;

         。3)請假7天以上的由班長簽字,廠長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準;

         。4)不按程序辦理的請假條一律無效。

          第八條 員工超假不到的,必須向廠部說明原因,并須辦理續假手續,否則即視為曠工。

          第九條 員工在休工傷假、婚假、喪假、產假時,若條件符合休假要求,可按基礎工資標準發放薪金;同樣事假、病假的缺勤工資按基礎工資標準扣除。

          第十條 選礦廠員工必須服從班組長和廠部的管理,認真履行崗位工作職責,服從車間生產指令,對不服從管理的員工立即停職檢查,同時給予罰款100元,情節嚴重或貽誤生產者,交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員工在上班期間必須嚴格要求,認真操作,禁止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有下列行為者,每次處以10元以下的罰款。

         。1) 上班期間用手機上網、聊天、玩游戲的;

         。2) 上班期間看雜志、電子小說的;

          (3) 聚眾談笑閑聊,擅離崗位的;

         。4) 干其他與工作無關之事的。

          第十二條 嚴禁竄崗、脫崗行為,竄崗、脫崗在10分鐘以上20分鐘以下的,扣罰10元,在20分鐘以上30分鐘以下的扣罰20元,在30分鐘以上的取消當日考勤。上班期間吃飯時間不得超過50分鐘,超過50分鐘按脫崗處理。

          第十三條 嚴禁酒后上崗,否則罰款100元,因酗酒影響生產的,罰款500元,造成設備事故、人身事故的,一切后果自負,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四條 嚴禁打架、斗毆、辱罵他人、影響選廠整體形象和團結的'行為,否則視其情節給予相應的罰款。

          (1) 因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2) 無故謾罵他人使其精神損傷的;

         。3) 毆打他人造成嚴重傷害的,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嚴禁破壞公共財產、設施,對故意破壞公共財產、設施的員工,除處以最少50元罰款外,同時承擔修復費用。

          第十六條 凡是有盜竊公司財物或勾結外人倒買公司材料的行為者,一經查處,立即做除名處理,同時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懲辦。

          第十七條 嚴禁上崗期間睡崗,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款10元,月累計睡崗在3次以上的,給以嚴重警告,并處以50元以上罰款。

          第十八條 各崗位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崗位操作規程,有下列行為的,處以50至1000元的罰款:

          (1) 違章、違規操作不加改正的;

         。2) 若因違章操作而造成的金屬流失的;

         。3) 因檢查不到位和違規違章操作造成停車停產的;

         。4) 違規操作造成設備事故的。

          第十九條 碎礦崗位人員開車前必須上下聯系,確認無誤后方可開車。崗位人員必須按車間工藝要求,保證礦石粒度,否則每次扣罰當班破碎班長50元,相關崗位工每人30元。

          第二十條 磨礦崗位操作人員必須按車間工藝規定掌握好磨礦濃細度,若因跑粗造成浮選沉槽的,每次扣罰當班球磨工50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 嚴禁跑冒滴漏,杜絕金屬流失,若因下列因素而造成跑冒滴漏的,每次罰款20至50元。

         。1) 不按規定加藥;

          (2) 長時間脫崗,因操作不到位造成事故的。

          第二十二條 藥劑配比人員必須按浮選要求配好藥劑,有下列行為時罰款50至100元:

          (1)因藥劑內雜質未清理干凈而堵塞管道的;

          (2)因藥箱內斷藥造成管道凍堵的:

         。3)造成浮選斷藥的。

          第二十三條 水隔離泵工、砂泵工、清水泵工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不斷巡回檢查,保證泵的正常運轉,有下列工作失職行為時,處以50至100元罰款。

         。1) 不按時給設備加注潤滑油造成設備高溫的;

         。2) 設備衛生不按要求清理的;

         。3) 電流、電壓不正常不及時上報而致使泵跳閘的;

         。4) 違章、違規操作的;

         。5) 安全防護設施不完整的;

         。6) 不按設備管理要求來進行日常維護的。

          第二十四條 選廠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安全規定,整齊穿戴勞保用品, 否則造成人身安全事故責任自負。

          第二十五條 各種設備操作及機電值班人員,必須巡回對設備進行檢查,嚴禁設備帶病作業,否則罰款50元。

          第二十六條 全廠員工必須講文明,懂禮貌,遵紀守法,愛崗敬業,團結互助,樹立企業良好形象。

          第二十七條 各班組必須按要求搞好車間衛生及所屬區域衛生,否則每查出一次處罰班長50元。

          第二十八條 車間運轉設備,必須按時進行潤滑,定期進加注潤滑油脂,否則每查處一次罰款50元,若因潤滑不到位而形成事故時,除罰款外按《設備事故處理辦法》追究其他責任。

          第二十九條 崗位人員必須認真填寫設備運行記錄,要求字跡工整、事項條理清晰,以便接班人員辨認,否則每次罰款20元。

          第三十條 主要設備操作人員要經常觀察電流、電壓和主要部位溫度,保證設備安全運行。

          第三十一條 選礦廠各崗位人員對于因自身工作失誤造成的安全隱患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設備事故的,不及時上報或隱瞞不報者,開除廠籍。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如有與公司制度相抵觸時,按公司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勞動關系管理制度規定 7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國家安監總局關于《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強化員工勞動防護,保障員工生命健康安全,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勞動防護用管理制度:

          一、總則

          1、本制度所稱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由公司為員工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

          2、勞動防護用品分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列入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的防護用品(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確定并公布),未列入目錄的勞動防護用品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

          1、公司綜合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采購人員必須到有資質的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單位或經營單位購買勞動防護用品。

          2、采購人員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各種證件齊全,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三、勞動防護用品的驗收

          1、勞動防護用品入庫前必須經生產部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入庫手續。

          2、勞動防護用品驗收人員根據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進行驗收,各種證件必須齊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有安全標志,外觀合格、不得過期。否則,禁止入庫。

          3、驗收人員驗收合格后填寫勞動防護用品驗收合格單,倉庫管理人員接到勞動防護用品驗收合格單后,方可辦理入庫手續。

          四、勞動防護用品的保管

          1、勞動防護用品由成品庫保管員負責儲存和保管。

          2、保管人員必須認真學習勞動防護用品說明書,按說明書要求進行儲存和管理,防止勞動防護用品過期或變質。

          3、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人員必須加強勞動防護用品在儲存過程中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五、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1、生產部應根據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有關規定,嚴格按要求發放。

          2、生產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領取、發放和監督,并建立車間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臺帳,定期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情況。

          六、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

          1、生產部必須加強對員工正確配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教育和培訓,車間主任應監督、檢查員工正確配戴和使用。

          2、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必須按要求正確配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并做好勞動防護用品的維護和保養工作。

          3、生產部定期、不定期對員工正確配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不按規定配戴勞動防護用品的員工,除進行教育外,嚴重違反規定并造成一定后果的進行處罰。

          4、凡屬個人保管不當,丟失和損壞勞動防護用品者,一律折價賠償。

          七、勞動防護用品的更換、報廢

          1、勞動防護用品由于正常使用造成的損壞,由車間主任出具證明,到生產部辦理更換手續。

          2、對于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更換或領取,必須以舊換新,對于過期、損壞等報廢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集中存放,定期消毀,嚴防流失。

          八、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勞動關系管理制度規定 8

          一、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職工的勞動防護工作,確保職工的安全和健康,特制訂本制度,本制度規定了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發放、審批等內容。

          二、各類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健康的一種輔助措施,應與生活福利待遇嚴格區別開來,絕不能互相混淆。

          三、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由公司領導研究審定。

          四、公司應建立勞動防護用品領用登記臺帳,凡發給職工個人的防護用品均應進行登記,并經常檢查其使用情況。

          五、發給職工的勞動防護用品要用于工作時間內。

          六、發給職工的勞動個人防護用品應正確使用,妥善保管,不得轉賣。

          七、發給倉庫的`公用勞動防護用品,應指定專人管理,任何人不得變相占為己有,不得丟失損壞,如有丟失查清責任折價賠償。

          八、調出職工應在離公司前辦清手續,交回應交的勞動防護用品,否則按使用期長短折價扣款。

          九、煤礦應按照勞動防護的要求,按規定時間發放勞動防護用品,不得隨意縮減或拖延。

          十、從事保管員、押運員、司機崗位工作的應發放防靜電工作服、鞋等勞動防護用品。

          十一、保管員、押運員、司機崗位操作工一律禁止穿戴化纖衣料上崗。

          十二、倉庫主任或安全員應定期不定期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

          勞動關系管理制度規定 9

          一、員工必須嚴格遵守作息時間,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有事請假在得到批準后方可休假。

          二、員工必須堅守工作崗位,認真負責,不脫崗、串崗、睡崗,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三、員工在工作時間內應按公司規定著裝,并在接到通知后統一佩戴胸牌。

          四、員工必須嚴格執行安全和技術操作規程,服從指揮,加強勞動保護,不違章作業。

          五、員工必須愛護公共財產,認真維護機器設備,確保設備正常運轉。

          六、員工在生產現場禁止吸煙,外單位人員來本公司工作應由相應接待部門人員告知相關規定。

          七、嚴格交接班制度,生產進展狀況交接清楚,工作場所清潔有序。在連續工作中若接班人員未按時接班,當班人員應繼續工作,并報告相關領導妥善安排。

          八、正確使用公司物品和設備,無故損壞者照價賠償。下班前必須關閉本科室門窗及照明、空調、電腦等用電設備。

          九、員工嚴禁工作期間飲酒,嚴禁酒后進入工作場所。

          十、員工應相互團結,嚴禁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打架斗毆。

          勞動關系管理制度規定 10

          1、各單位領導要教育職工認真遵守作息時間,按時上下班,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脫崗、不串崗、不睡崗或不干私活。

          2、煤礦勞動整頓紀律小組負責對地面、井下各工作崗位不定期進行查崗,每周不少于一次。

          3、地面查出有脫崗、串崗或上班時間干私活一人次者罰所在單位50元。凡煤礦指定的要害工作崗位(部門)的工作人員,查出有上述問題的,將加大處罰力度。

          4、在井下工作的'人員(含帶班干部)必須在井下工作6小時以上,并取消井下一切津貼及扣除當天工資的50%。工人因工作需要在當班升入井的按工作時間累計記工,回采區上花班的工作人員必須由單位領導事先以書面形式通知考勤室,否則將按當班入升時間進行考勤。

          5、三天以上的假期,如探親假、病、事、婚假等,必須通過昌平煤礦業公司黨政辦或勞資科辦理有關手續,否則不予記工并按曠工處理。三天以下(含三天)的病、事、傷假經所在單位科(區)領導批準后,三天內交考勤室,否則按曠工論處罰所在單位5元/人次。

          6、入井人員必須憑入井證方可進行考勤,入井證丟失者,按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補辦,不能讓他人代交、代領入井證,更不能對考勤內容進行涂改。如發現有代交、代領者,除扣罰兩人當天工資外,每人各罰款20元,發現有交考勤不下井或下井后又升井者不予記工,另給予50元的罰款,發現有涂改考勤證者,給予罰款50~100元。

          7、對查出的問題,由煤礦綜合考評領導小組每月進行考評并在工資中兌現,井下考勤的由考勤室提供升井人員名單,單位提前升井率(含帶班干部)超過10%扣罰單位當月的應發技能工資0.5%,超過20%扣罰單位當月的應發技能工資1%,同時扣罰單位主管領導50~100元。計算方法:提前升井率=月提前升井人次/月應出勤人次(井下工作)100%。

          8、考勤人員要各盡職守,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如發現有不執行制度或提前升井的,加倍處罰。

          9、任何人不得辱罵考勤人員或無理取鬧,否則按“三違”處理,另加罰50~100元,同時對所在科(區)主管領導給予20元以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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