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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廢棄管理制度

        時間:2023-02-19 19:43:45 制度 我要投稿

        廢棄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廢棄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廢棄管理制度

        廢棄管理制度1

          一、食堂所有殘菜剩飯和菜葉等廢棄物全部分類處理,做到日產日清。嚴禁亂倒亂放。

          二、禁止任何員工私自將殘菜剩飯運出食堂。

          三、殘菜剩飯由專人負責集中。

          四、禁止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禁止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

          五、食堂垃圾按時集中到垃圾池,禁止堆放在食堂或廚房內,禁止隨意亂倒。

          六、禁止使用剩飯剩菜。

        廢棄管理制度2

          為構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校園,有效實施環境教育,人人有責,人人有崗,使我校建設成為環境優美,景色宜人的綠色學校,現結合本校實際,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以進一步引導師生倡導節約、節能。

          一、垃圾分類及管理:

          1、對于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產生的'垃圾,可分為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兩大類。

          2、可回收垃圾。如廢紙、塑料袋(紙),飲料瓶,易拉罐等,由各班分類收集裝袋,定期收集至學校廢品回收站。

          3、不回收垃圾。如清掃過程中產生的泥土、果皮、紙屑等,由各班整理裝袋后,存放于學校垃圾房內。

          4、可循環使用的教科書,應愛惜,不亂涂、亂寫,確保完好可再利用。

          二、各教學人員,必須對學生進行保護環境,凈化校園的行為習慣教育,使學生養成不亂丟果皮,紙屑的良好衛生習慣,確保校園優美舒適的學習環境。

          1、教師應節約辦公用紙,提倡無紙化辦公。

          2、盡量少印講義,節約紙張,減輕學生課業負擔。

          3、廢舊報紙、紙張應集中回收處理。

          4、文印室油墨蠟紙應分類處理。

          5、提倡教學參考書、教材循環使用,節約學校行政開支。

          6、后勤部門收集的廢燈管、廢玻璃應集中,統一處理。

          三、獎懲

          1、對于認真執行本制度的班級、學生個人和教師集體,學校在學期末進行良好班集體、文明辦公室及環保先進個人等評選時優先考慮,并給予精神和物質獎

          2、對于不認真執行本制度的班級、學生個人和教師集體評選時取消其參評資格。

        廢棄管理制度3

          為加強我校食堂餐廚廢棄物的管理,規范餐廚廢棄物處置,杜*品安全隱患,保障廣大師生的`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食堂管理人員要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責任人職責,嚴格執行學校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規定。

          二、食堂必須按要求將餐廚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廁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三、餐廚廢棄物實行分類管理,分別處理。食品原料粗加工產生的垃圾(菜葉、根須、動物內臟、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處理,即倒入垃圾桶加上蓋子,運往學校垃圾站,由環衛工人轉運處置;泔水類垃圾(食物殘渣、飯、菜、湯水、鍋底、留樣處理物等)按規定倒入專用泔水桶,回收給養殖戶。

          四、泔水類垃圾按要求要與回收方簽訂回收協議書,注明泔水類垃圾回收僅限于放家中沼氣池或者喂豬喂雞等,不得賣走或制作地溝油或作他用。

          五、餐廚廢棄物處置安排專人負責,建立完整處置臺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情況,定期報告總務處,并接受監督檢查。

          六、總務處加強對食堂餐廚廢棄物處置工作的檢查監督,對不按規定處理餐廚垃圾的食堂,責令立即改正,并給予相關人員一定的處罰。

          富源縣后所鎮中心學校

        廢棄管理制度4

          1目的

          為規范公司(廠)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理過程符合安全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廠)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理的安全管理。

          3責任部門

          安全部、采購部、危險化學品倉庫管理部。

          4責任人

          安全管理人員:xxx

          倉庫管理人員:xxx

          采購人員:xxx

          5程序

          5.1貯存、處置危險廢棄物的建設項目,其職業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并經當地縣以上環保局和其它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危險化學品用后的包裝桶、紙袋、瓶、木桶等必須嚴加管理,要統一存放管理,并交有資質企業進行處理。

          5.3各部門、車間的危險廢棄物,必須指定專人收集,送往企業危險廢棄物處理部門統一處置,不得隨意拋棄。

          5.4包裝器材銷毀必須由安全科派專人監護下進行。

          5.5危險化學品的報廢必須預先提出申請,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經廠長批準后方可處理。危險化學品的報廢處理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禁止將危險化學品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儲存、處理。

          5.6安全技術部門負責把本企業產生危險廢棄物的產生量、貯存、流向、處置等有關資料上報當地縣級以上環保局。

          5.7儲存危險化學品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化學品廢物特性分類存放,危險化學品廢物應集中待處理,其暫時儲存放置條件必須滿足危險化學品的存放要求,不得露天存放。

          5.8禁止將危險化學品廢物和非危險化學品同時儲存,混同堆放;

          5.9禁止在危險化學品貯存區域內堆積可燃危險廢棄物。

          5.10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存有危險化學品的必須先清洗干凈危險化學品,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處理。

          5.11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棄物,必須按照危險廢棄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化學品廢棄物。

          5.12運輸危險廢棄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5.13對危險廢棄物的容器、包裝物、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場所、設施,必須設置危險廢棄物識別標志。

          5.14危險廢棄物的'包裝應采用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易消納的包裝物。

          5.15有毒品用完之后,留下的包裝物必須嚴加管理,使用部門應登記造冊,指定專人交物資回收部門,由專人負責管理。

          5.16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棄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容器、包裝物及其它物品轉作它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及消毒處理,方可使用。

          5.17泄漏或滲漏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容器應迅速移至安全區域;

          5.18制訂在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棄物時發生的意外事故的應急措施和防范措施。

          5.19因發生事故,造成危險廢棄物嚴重污染環境時,安全技術部門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經理和當地縣以上環保局以及其它有關部門報告。

        廢棄管理制度5

          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理安全管理規定

          1、貯存、處置危險廢棄物的建設項目,其職業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并經當地環保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各所屬公司、委托加工單位車間的危險廢棄物,必須指定專人收集,送公司劇毒;拷y一處置,不得隨意拋棄。

          3、安全技術部門負責把各所屬公司、委托加工單位車間產生危險廢棄物的產生量、貯存、流向、處置等有關資料上報區環保局。

          4、禁止在危險化學品貯存區域內堆積可燃危險廢棄物。

          5、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棄物,必須按照危險廢棄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化學品廢棄物。

          6、運輸危險廢棄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7、對危險廢棄物的`容器、包裝物、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場所、設施,必須設置危險廢棄物識別標志。

          8、危險廢棄物的包裝應采用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易消納的包裝物。

          9、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棄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容器、包裝物及其它物品轉作它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及消毒處理,方可使用。

          10、泄漏或滲漏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容器應迅速移至安全區域。

          11、制訂在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棄物時發生的意外事故的應急措施和防范措施。

          12、因發生事故,造成危險廢棄物嚴重污染環境時,安全技術部門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公司領導和區環保部門以及其它有關部門報告。

        廢棄管理制度6

          為加強我校食堂餐廚廢棄物的管理,規范餐廚廢棄物處置,杜絕食品安全隱患,防止“地溝油”、“問題油”流入食品生產經營和使用環節,保障廣大師生及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特別制定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

          一、食堂管理人員要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設專人負責管理,認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責任人職責,嚴格執行學校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規定。

          二、食堂必須按要求將餐廚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有專門標有“餐廚廢棄物或廢棄油脂"字樣的'密閉容器存放,集中處理。嚴禁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廁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三、餐廚廢棄物實行分類管理,分別處理。食品原料粗加工產生的垃圾(菜葉、根須、動物內臟、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處理,即倒入垃圾桶加上蓋子,運往學校垃圾站,由環衛工人轉運處置;泔水類垃圾(食物殘渣、飯、菜、湯水、鍋底、留樣處理物等)按規定倒入專用泔水桶,回收給養殖戶。不得銷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四、泔水類垃圾按要求要與回收方簽訂回收協議書,建立檔案,詳細記錄銷售時間、種類、數量、收購單位、用途、聯系人姓名、電話、地址、收貨人簽字等,并長期保存。注明泔水類垃圾回收僅限于養殖用,不得另作他用。

          五、餐廚廢棄物處置安排專人負責,建立完整處置臺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情況,定期報告后勤處,并接受監督檢查。

          六、后勤處加強對食堂餐廚廢棄物處置工作的檢查監督,對不按規定處理餐廚垃圾的食堂,責令立即改正,并給予相關人員一定的處罰。

        廢棄管理制度7

          1、每季度結束前10日內向渝中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報下一季度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等基本情況,并取得回執;

          2、自行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收集專用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閉、整潔;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安裝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

          3、在餐廚垃圾產生后24小時內將其交給收運單位運輸;

          4、不得將餐廚垃圾交由未經政府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或者個人收運、處理。

          5、每日(含法定節假日)至少到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清運一次餐廚垃圾;

          6、在收集當日內將餐廚垃圾清運至餐廚垃圾處理單位處理;

          7、未經批準,不得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15日向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并征得其同意;

          8、實行密閉化運輸,不得滴漏、撒落;

          9、每月10日前將上月收運的餐廚垃圾的來源、數量、處理去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并取得回執。

        廢棄管理制度8

          廢棄物指廢棄的無法作為原用途的物資,包括廢金屬、廢塑料、廢泡沫、紙質木質包裝物、廢紙張、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廢電池、廢液、廢油等物資。

          1、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實行分類定置擺放。要求應將廢棄物捆扎良好,整齊擺放在相應區域,對尚未分類和未按要求捆扎、包裝的廢棄物,不予轉運。

          2、嚴禁跨區域堆放和私自動用別單位的暫存物資。

          3、產生的廢棄物要求擺放在指定暫存區,確保當日現場整潔;晚班產生的廢棄物按第二天廢棄物管理。

          4、因天氣變化,各單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應妥善管理,避免二次污染。

          5、維修、清洗過程等產生的'易揮發、易燃廢棄物(如汽油、煤油等),由使用單位負責收集和包裝,作好標識,并要求當天及時轉運。

          6、生產和工裝產生的廢電池、廢墨盒、廢錫渣 元器件腳 廢燈管、廢細紗、危險品及其容器等要求有交接記錄,其中生產和工裝產生的。

          7、危險品、化學品及其容器嚴禁露天放置,要求放在指定區域的雨棚內。

          8、各單位不允許存放廢棄的工具與備件,廢棄的工具與備件報廢由保管室統一管理

        廢棄管理制度9

          一、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培訓;

          二、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保存登記資料;

          三、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棄物,并按照類別分置于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有明顯的警示標識。

          四、醫療廢棄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廢棄物,應當首先在產生地點進行壓力蒸汽滅菌或化學消毒處理,然后按感染性廢棄物收集處理;

          五、建立醫療廢棄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棄物;醫療廢棄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醫療廢棄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和人員活動區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場所,醫療廢棄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定期消毒和清潔;

          六、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的專用運送工具,按照本單位確定的內部醫療廢棄物運送時間、路線,將醫療廢棄物收集、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運送工具使用后應當在醫療衛生機構指定的地點及時消毒和清潔;

          七、污水、傳染病或者疑似傳染病患畜的排泄物,應當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八、嚴禁一次性醫療用品回籠使用,嚴禁非法回收一次性醫療用品;

        廢棄管理制度10

          1、工程概況

          xx工程xx標包含xx。本工程廢棄物產生點主要為生產及生活兩塊區域,生產區為兩站一區間;生活營區為辦公及住宿區。

          2、廢棄物分類

          按照固體廢物對環境與人類健康的危害程度分為:危險(有毒有害)廢棄物和一般廢棄物。按技術處置能力及其經濟性,分為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廢棄物。

          2.1危險(有毒有害)廢棄物

          危險(有毒有害)廢棄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棄物名錄或者按國家統一規定的方法辯識的具有一定毒性、腐蝕性、易燃性、易爆性、化學反應性,或對環境造成污染的固態、半固態和液態廢棄物。如廢化學試劑、廢藥品、廢舊電池、廢電腦零件、含鉛廢物、石棉廢物、廢有機溶劑、廢電鍍溶液,電鍍槽淤渣、表面處理酸堿渣、廢油品(含油抹布、手套)、辦公耗材(硒鼓、扭扣電池、墨盒、燈管、涂改液等)等,此類廢棄物需要有相應資格和專業處理能力的單位進行消納和處理。

          2.2一般廢棄物

          一般廢棄物:是指在施工、辦公過程、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固態的、半固態(泥狀)及不屬于危險廢棄物的生活、辦公及施工垃圾。

          2.3可回收廢棄物

          可回收廢棄物:指可回收利用的紙張、外包裝、建筑邊角材料等;

          2.4不可回收廢棄物

          不可回收廢棄物:指無直接用途的可以永久丟棄的(需要處置)的廢棄物;

          3、廢棄物的處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各級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施工現場的固體廢棄物應進行有效的管理,按照“分類回收,集中存放,統一處置”的原則進行。

          3.1收集和存放

         。1)各作業隊/班組每班至少清理一次場地,分類收集固體廢棄物,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2)收集的固體廢棄物應存放至項目部指定的存放區域/地點,生活垃圾由個人收集并存放至指定的區域/地點,不得隨意亂丟亂扔或任意傾倒垃圾和隨便存放垃圾。

         。3)項目經理部應在工地現場劃定專門的垃圾堆放點,必要時設置圍擋,并分區標識。垃圾分區一般可以分為四類,即有毒有害類垃圾區、不可回收類垃圾區、可回收垃圾區和生活垃圾區。對有毒有海垃圾應用容器存放。其他垃圾可堆放存放,清理運走時,一般可用垃圾袋打包裝袋。

         。4)項目部一般應在室內劃定可回收固體廢棄物的存放點。其中包括可重復利用類和可再生類固體廢棄物,并應分開存放,作好標識。

          3.2運輸

         。1)按照深圳市市容環衛局公布的裝運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及運輸車輛名單,選擇其中的運輸單位和車輛裝運建筑垃圾。

          (2)對進入本工地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車輛應審核其是否持有環衛部門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3)檢查運輸車輛是否符合本市對裝運建筑垃圾車輛的車型規定和密閉要求。

         。4)保證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做到車容車貌良好,駕駛人員自覺做好車輛保養工作,做到車輛不超載;裝運渣土后及時對車輛進行沖洗,保證車容不整潔、車廂不密閉不出工地。

          3.3處置

         。1)配置專人負責固體廢棄物處置工作,針對不同類別的固體廢棄物實施不同的處置方式。

         。2)可重復利用的固體廢棄物由項目部及時安排利用。只要不影響產品質量,施工人員應盡量節約使用,回收利用。

         。3)可再生類固體廢棄物應由項目部安排轉賣至有經營資質的廢舊物品回收單位。

         。4)不可回收固體廢棄物應由垃圾處理人員定期委托具有垃圾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應簽訂合同,保留相應的證明文件(合同、協議、發票、資質、營業執照等)。

         。5)有毒有害固體廢棄物應由垃圾處理人員分類打包裝袋,委托政府指定的專業處置點進行處理。應簽訂合同,保留相應的證明文件(合同、協議、發票、資質、營業執照等)。

          (6)當本公司利用建設單位的原有的生活垃圾的處理渠道處置生活垃圾時,應具備建設單位和本公司的文件記錄證明生活垃圾的處置合規性。

          3.4其余處置方法

          3.4.1廢水處理方法

         。1)化糞池擬建前,應依據施工高峰期施工人數量,按規定配設有效容積的化糞池,并向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局申報建設。經申報同意施工后方可施工。在未搗制化糞池前,必須報申報部門查驗,經查驗批準合格才能使用。

         。2)生活污水與糞污水必須分排,生活污水不得排入化糞池,污水排入口必須設置格柵,控制垃圾流入下水道。

         。3)施工污水處理措施:工地范圍內必須建立統一、集中、暢順的污水排放系統,在排放市政下水道前必須經過三級沉淀池,并定期清理沉淀池沉積物。

         。4)施工現場設置排水溝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經沉淀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網或河流。

         。5)定期對排放污水的SS、COD、BOD、油、PH值進行檢測,符合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

          3.4.2廢物處理方法

         。1)施工現場土方作業采取防止揚塵措施。主要道路進行硬化處理,土方集中堆放。裸露的場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采取覆蓋、固化或綠化等措施。

         。2)從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運輸采用密閉式運輸車輛或采取覆蓋措施;施工現場出入口處采取保證車輛清潔的措施。

         。3)場地硬化,保持車輛運輸路線清潔,無粉塵積聚,車輛行走線路場地不予破壞,并派專人定時沖洗線路面。

         。4)離開工地車輛在門口洗車槽處將車輪,車身沖洗干凈,并經檢查符合要求后方可上路。

         。5)運輸車輛一律雇請散體物料運輸公司有準用證的.車輛,絕不雇請野車。車輛裝土時,不得超載,并按規定要求做好圍蔽,防止在運輸途中掉落污染路面。

         。6)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大模板等存放場地平整堅實。水泥和其他易飛揚的細顆粒建筑材料密閉存放或采取覆蓋等措施。

          (7)施工現場的機械設備、車輛的尾氣排放符合國家環保排放標準的要求。

         。8)水泥漿拌制等有粉塵污染物所作業的工人,必須對其發放口罩,手套等防護用品。

          4、監督檢查和跟蹤

          (1)每周應進行固體廢棄物處置工作的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2)項目部對工地的安全、文明和環境工作巡查和定期檢查時,都應將廢棄物的處置工作作為檢查的內容,認真進行檢查,并記錄在檢查記錄中。發現問題應開具整改單,督促相關責任部門進行整改。

         。3)對于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監理單位、BT指揮部對于本項目經理部開具的廢棄物整改通知單,應立即組織整改,并及時作出回復,保留整改回復的記錄。

        廢棄管理制度11

          1.目的

          為了更有效的控制本公司生產過程及相關過程中廢棄物和危險廢棄物的產生,防止其污染環境,并對其進行合理回收利用,降低生產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運行過程中廢棄物和危險廢棄物的控制和綜合處理。

          3.職責

          3.1 各部門負責將本部門的廢棄物、危險廢棄物分類存放。

          3.2 生產部負責車間廢棄物、危險廢棄物折控制和處理工作。

          3.3 檢驗室負責實驗過程產生廢棄物、危險廢棄物的控制和處理工作。

          3.4 各辦室負責各自辦公區域內廢棄物的控制和處理工作。

          3.5 倉管員負責倉庫的廢棄物、危險廢棄物的控制和處理工作。

          4.管理辦法

          4.1 各責任產部門負責將本部門的廢棄物和危險棄物分類存放和標識。

          4.2 公司的廢棄物和危險廢棄物分類如下:

         。1)辦公活動產生的'一般廢棄物:廢包裝材料、廢舊紙張和報紙,辦公垃圾。

         。2)生產活動產生的一般廢棄物:廢棄包裝物、廢舊設備零部件,生產垃圾。

         。3)質檢活動產生的一般廢棄物:廢玻璃瓶、廢液等實驗垃圾。

          4.2.2 危險廢棄物:

          (1)辦公活動生產的危險廢棄物:廢舊燈管和電池。

          (2)生產活動產生的危險廢棄物:廢機油及其沾染物,廢舊危險化學品,廢液包裝物。

         。3)質檢活動生產的危險廢棄物:危險廢液,沾有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

          4.3 原材料倉、成品倉應做好防潮、防曬、防銹、防變質等工作,避免廢品、廢料的形成。

          4.4 生產車間在產過程中應嚴格執行工藝文件,合理使用包裝材料,盡量減少廢料、廢棄物和危險廢棄物的產生。

          4.4.1 各辦公區的廢棄物由回收公司進行處理,企不定期部負責對各辦公區廢棄物處理的監控。

          4.4.2 生產車間由機器的維修等產生的廢部件、廢零配件等放入指定的廢料區,達到一定數量后由倉管員進行處理。

          4.4.3 檢驗室在檢驗過程中產生的一般廢棄物和危險廢棄物分門別類放置在相應的廢棄物區和危險物區,生產過程產生的廢品、廢料、廢棄物、危險廢棄物應集中分類存放在廢品廢料區和危險廢棄物區,達到一定數量后,由生產部將危險廢棄物交有資質的回收商回收處理,并作好記錄。

          4.4.4 生產、辦公、檢驗、生產活動產生的廢包裝材料、廢舊設備零部件、生產垃圾、實驗垃圾、辦公垃圾和生產垃圾等一般廢棄物應集中存放,由倉管員定期出售給廢品回收公司和垃圾回收站,并作好記錄。

          4.4.5 機修產生的廢機油應單獨存放,標志清楚,定期送有資質的化學危險回收公司處理。

          4.5 生產部每月應對廢品、廢料進行統計,必要時做出分析評價。

        廢棄管理制度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廢物轉移活動的監督管理,防止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危險廢物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危險廢物轉移,是指以貯存、利用或者處置危險廢物為目的,將危險廢物從移出者的廠區或者場所移出、交付運輸并移入接受者的廠區或場所的過程。

          出口危險廢物及其在境內的轉移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申領、填寫、移送、保存和報送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鼓勵采用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

          危險廢物移出者、運輸者和接受者必須按照危險廢物轉移方案和批準轉移決定的要求轉移危險廢物。

          第四條環境保護部對全國的危險廢物轉移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危險廢物轉移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危險廢物轉移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五條[移出者責任]危險廢物移出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一)(包裝責任)根據危險廢物的性質、成份、形態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護要求,選擇安全的包裝材料并進行分類包裝;

          (二)(告知責任)向危險廢物運輸者和接受者說明危險廢物轉移過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護的要求,應對突發事故的措施,以及應當配備的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三)(標識責任)在所有待運危險廢物的容器或儲罐的醒目處清晰地粘貼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危險廢物標識和標簽;

          (四)(交付和裝載責任)負責將包裝完好的危險廢物連同轉移聯單交付運輸者,并負責裝載待轉移的危險廢物,避免性質不相容的危險廢物混裝,避免因裝載活動造成對環境的危害。

          第六條[運輸者責任]危險廢物運輸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一)(資質責任)運輸含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廢物的,應持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車輛運輸許可證和運輸人員上崗資格證;

          (二)(核對責任)確認擬轉移的危險廢物具有轉移聯單,并根據轉移聯單的內容,核對待運的危險廢物包裝、標識和標簽與轉移聯單是否相符。

          (三)(配備責任)配備沙土、容器、滅火器、通訊工具等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人員急救防護用品。

          (四)(安全運輸責任)運輸者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防止危險廢物丟失、包裝破損、泄漏;

          (五)(應急處置和報告責任)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緊急污染清除措施;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突發事故時,應立即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危險廢物轉移批準機關報告,通知危險廢物移出者;并按照應急預案實施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六)(交付責任)將托運的危險廢物全部、完好地運抵指定地點并交付給轉移聯單上指定的接受者。

          第七條[接受者責任]危險廢物接受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一)(核查和接受責任)

          對擬接受的危險廢物與轉移聯單進行核對。擬接受的危險廢物與轉移聯單所載內容相符時,方可接受,并負責卸載及其無害化貯存、利用和處置。

          (二)(報告責任)擬接受的危險廢物的類型及形態,數量等與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內容有重大差異的,應當向接受地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危險廢物轉移批準機關報告,通知危險廢物移出者;并按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退運責任]危險廢物接受者對擬接受的危險廢物與轉移聯單核查后,發現有重大差異的,應當與危險廢物移出者協商解決方案。解決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環境保護局或批準轉移的環境保護局裁定。

          危險廢物接受者有能力利用或處置該危險廢物的,可以裁定由該危險廢物接受者進行處置或利用。

          被裁定退運的,由移出者承擔該危險廢物的退運及無害化處置責任。

          第九條[拋棄責任]在危險廢物移轉過程中,非法丟棄或遺撒危險廢物的,由直接丟棄或遺撒者承擔污染清除責任;丟棄或遺撒者不明或無能力承擔責任的,由危險廢物托運者承擔責任,托運者不明的,由危險廢物移出者承擔責任。

          因非法丟棄或遺撒危險廢物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環境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指定單位代處置。所發生費用依據前款規定責任主體順序承擔。

          第十條在危險廢物移轉過程中,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依照《固體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條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終止或變更的單位,遺留危險廢物需要轉移的,由根據《固體法》第三十五條依法承擔廢物處置責任的單位或政府承擔本辦法規定的轉移責任和義務。

          第三章危險廢物轉移許可的申請與審批

          第十二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轉移危險廢物的,危險廢物移出者必須向危險廢物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在省、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或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轉移危險廢物的,危險廢物移出者必須向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在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區、縣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制定轉移許可程序。

          第十三條危險廢物移出者申請轉移危險廢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險廢物轉移方案,包括:

          1、擬轉移危險廢物的名稱、種類、主要組分、物理化學性質、數量、來源;擬轉移的目的、批次及時間;

          2、危險廢物接受者的貯存、利用或處置危險廢物方式的說明:包括設施的地點、類型、能力及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噪聲、固體廢物等的處理方法;

          3、危險廢物包裝容器、運輸工具、運輸方式及路線;運輸過程中的污染防治和安全防護措施;運輸過程中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

          (二)危險廢物移出者與接受者之間的處置、貯存或利用協議,包括退運事宜的處理方式;

          (三)危險廢物移出者與接受者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危險廢物接受者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危險廢物轉移方案的實施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危險廢物移出者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許可條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危險廢物轉移申請,接受地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同意接受,移出地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批準轉移。

          (一)危險廢物的接受者持有有效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具有利用處置擬接受危險廢物能力的;

          (二)運輸過程中的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可行、合理。

          對申請跨設省級以上行政區域轉移危險廢物并以填埋方式處置的,移出地具有危險廢物填埋技術能力和設施的,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不予批準移出。

          對申請跨設省級以上行政區域轉移危險廢物并以填埋方式處置的,移出地不具備危險廢物填埋技術能力和設施但已規劃建設的,移入地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不同意移入。

          第十五條對申請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轉移危險廢物的,受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批準轉移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對申請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轉移危險廢物的,受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商接受地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批準轉移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跨省級行政區域轉移危險廢物途經移出地、接受地以外省級行政區域的,危險廢物移出地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批準轉移后3個工作日內,通知沿途經過的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并由被通知的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時通知沿途經過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在省、自治區區域內,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轉移危險廢物途經移出地、接受地以外的市級行政區域的,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批準轉移后3個工作日內,通知沿途經過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批準轉移危險廢物的決定,有效期最長為1年,但不得超過接受者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

          危險廢物轉移批準決定,應當依據當地實際對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是否返還移出地和移入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否運行電子轉移聯單作出規定。

          第十九條危險廢物轉移方案經批準后,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廢物移出者應當重新進行危險廢物轉移申請:

          (一)轉移的危險廢物種類發生變化的;

          (二)轉移的危險廢物數量增加20%以上的;

          (三)危險廢物的接受者發生變化的;

          (四)轉移的危險廢物的運輸方式發生變化的;

          (五)危險廢物接受者對危險廢物的處置、利用方式發生變化的。

          第四章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條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印制、發放,并進行編號。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份數包括:移出者一份,每位運輸者各一份,接受者一份,接受者返還給移出者的一份,以及根據危險廢物轉移批準決定需要返還給相關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數量。

          聯單編號由十四位阿拉伯數字組成。第一至四位為年份代碼;第五、六位數字為省級行政區劃代碼;第七、八位數字為縣級行政區劃代碼;其余六位數字為流水號。

          第二十一條危險廢物移出者和移入者,應當按照危險廢物轉移批準決定向相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返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第二十二條危險廢物移出者每轉移一車、船(次)同類危險廢物,應當填寫一份聯單。每車、船(次)有多類危險廢物的,應當按每類危險廢物填寫一份聯單。

          第二十三條危險廢物移出者應當如實填寫聯單中移出者欄目,載明危險廢物的種類、名稱、數量、形態、運抵地以及突發事故應急預案等情況,簽字并加蓋公章,交付危險廢物運輸者核實驗收簽字后,自留一份存檔。其余各聯交付運輸者隨危險廢物轉移運行。

          第二十四條危險廢物運輸者禁止接收無轉移聯單的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運輸者應當如實填寫聯單的運輸者欄目,簽字并注明接收日期后,將聯單返還給移出者一份。

          危險廢物運輸者將危險廢物運抵聯單載明的接受地點交付危險廢物接受者核實簽收并加蓋公章后,自留一份存檔,其余各聯交付危險廢物接受者。

          第二十五條危險廢物接受者應當如實填寫聯單的接受者欄目,簽字并注明接收日期后,將聯單返還給運輸者一份,自留一份存檔,在20個工作日內返還給移出者一份。

          第二十六條危險廢物移出者收到接受者返回的聯單后,應當與自留聯單一并存檔。

          第二十七條轉移危險廢物采用聯運方式的,前一運輸者須將聯單各聯交付后一運輸者隨危險廢物轉移運行。后一運輸者必須按照聯單的要求核對聯單移出者欄目事項和前一運輸者填寫的運輸者欄目事項,經核對無誤后填寫聯單的運輸者欄目并簽字。

          前一運輸者應當保留一份后一運輸者簽字的`聯單。

          第二十八條采用管道方式輸送轉移危險廢物的,可不填寫轉移聯單。移出者和移入者應當分別記錄危險廢物轉移的日期,種類和數量等信息并存檔。

          醫療廢物轉移使用醫療廢物專用聯單,樣式另行規定。

          第二十九條聯單(包括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一般為三年。

          貯存危險廢物的,其聯單保存期限為廢物處置后五年。

          填埋處置危險廢物的,其聯單保存期限與危險廢物填埋期限相同。

          第三十條危險廢物收集單位,從年危險廢物產生量少于100公斤單位收集危險廢物的,可不報批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并免于填寫轉移聯單。產生單位和收集單位應當分別記錄危險廢物轉移的日期,種類和數量等信息并存檔。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危險廢物移出者、運輸者和接受者轉移危險廢物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需批準但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二)不按照本辦法規定申領、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三)不按批準的決定轉移危險廢物的;

          (四)轉移的危險廢物情況發生變化,危險廢物移出者未重新申請,仍轉移危險廢物的;

          (五)危險廢物接受者在被責令限期整改、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期間,危險廢物移出者仍向該單位轉移危險廢物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罰款:

          (一)轉移聯單錯報或漏報的;

          (二)未按危險廢物轉移批準決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聯單的;

          (三)遇聯單填報與轉移廢物內容不符的,未按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在規定的存檔期限保管聯單的;

          (五)拒絕接受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聯單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五)項行為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以整機形式轉移含鉛酸電池、鎘鎳電池、汞開關、陰極射線管和多氯聯苯電容器的廢棄電子電器產品或電子電氣設備等電子類危險廢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中所稱的“重大差異”,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運抵的危險廢物實際數量與轉移聯單所注明數量相差10%以上的;

          (二)運抵危險廢物的形態與轉移聯單所注明的不同的。

          (三)運抵的危險廢物的性質與轉移聯單所注明的危險廢物不一致的。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 年月日起施行。

        廢棄管理制度13

          一、餐廚廢棄物的收集、處理工作要設專人負責管理。

          二、食品處理區設存放帶蓋密閉的'廢棄物或垃圾的容器,裝廢棄物或垃圾的容器與加工用容器有明顯區分的標示,應標有“餐廚廢棄物”或“垃圾”的字樣。

          三、餐廚廢棄物及時放入專用容器內,不得泄漏和外溢。

          四、嚴禁亂倒亂堆餐廚廢棄物,禁止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倒入公共廁所和公共場所等場地。

          五、食品粗加工產生的廢棄物實行裝袋存放,集中放入指定垃圾圍或垃圾收運處,做到不泄漏、撒落,

          六、餐廚加工、食用產生的廢棄物(油脂、潲水油或地溝油)處置要建立臺帳,詳細記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情況,并定期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環保部門報告。

          七、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如有另行規定的按新規定實施。

        廢棄管理制度14

          1.目的與適用范圍

          1.1為加強危險廢棄物污染、消防防治工作,規范公司危險廢棄物回收利用和處置行為,建立有效的管理機制,制訂本規定。

          1.2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危險廢棄物處置管理。

          2.引用文件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3.術語和定義

          3.1定義:危險廢棄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即具有燃爆性、毒性或感染性及可能產生對人體健康或環境危害的廢棄物質。

          3.2分類:依據公司實際情況,按照危險特性主要分為可燃廢棄物、不可燃廢棄物;按照節約減耗原則分為可利用廢棄物和不可利用廢棄物。

          3.3危險廢棄物包括: 1)廢棄的化學品、化學品容器罐、含有化學品的制品、廢棄的松香油等; 2)一些含有害物質的廢棄物:廢蓄電池、廢日光燈管等。 3)一些含有害物質的廢棄辦公用品:墨盒、廢碳粉、廢電池、含油墨類的辦公用品等。 4)廢機油、廢柴油、廢潤滑油、

          廢液壓油、廢防凍液、油抹布、面紗、漆渣等。

          4.職責

          4.1生產管理部負責編制和修訂《危險廢棄物處置管理規定》;負責各部門危險廢棄物處置情況的檢查、監督和考核;

          4.2危險廢棄物的產生部門負責其產生的危險廢棄物的識別分類、收集、標識、臨時儲存和監管,形成臺賬記錄;對部門自查發現的違規班組或個人進行考核;

          4.3倉儲部負責危險廢棄物從其他部門轉入和從公司轉出的臺賬登記和收容管理,;負責廢棄物收集點的防燃爆和消防安全管理;

          4.4制造技術部對危險廢棄物的處置提供各類相關技術參數和技術指標的支持;對技術性較強的處置工裝或處置容器設計圖紙,提出技術方面的建議;參與危險廢棄物泄漏、燃燒等事故的原因調查與分析;

          4.5采購部負責尋找具備危險廢棄物處置資質的供應商,并要求供應商依照國家法規要求提供化學品msds(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為生產過程中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產生的危險廢棄物安全處置提供安全技術參數。

          4.6治安消防科負責對危險廢棄物集中存放點進行日巡邏檢查,發現異;虬l現險情第一時間報告和應急處理。

          5.管理內容

          5.1可燃危險廢棄物

          5.1.1收集

          5.1.1.1各部門當班產生的可燃危險廢棄物必須當班在生產現場清理并轉走,放置到部門設置的專用收集容器內,并填寫【部門危險廢棄物管控臺賬】備查。保證生產現場沒有撒落、遺留(接班人員發現沒有清理和轉走,或生產現場有大片撒落、遺留,可拒絕接班,及時上

          報部門領導處理);

          5.1.1.2產生危險廢棄物的部門按廢棄物類別配備相應的收集容器,做好標識,容器不能有破損或其它可能導致廢棄物泄漏、燃燒的隱患,不得放入其他廢棄物或生活垃圾。

          5.1.2儲存

          5.1.2.1各部門嚴格遵守分類存放、禁止與生活垃圾混裝、安排專人檢查和維護的原則進行可燃廢棄物的臨時放置和儲存;

          5.1.2.2每日產出量少于10kg的不可再利用的可燃廢棄物(如改裝部產生的漆渣、油抹布等),產生部門做好防燃爆措施后,放入危險廢棄物專用收集容器,部門進行定時定點定人監控或定點焚燒,產出量大于10kg的不可再利用的可燃廢棄物產生部門送入倉儲部指定的收集點儲存,(新加)填寫【部門危險廢棄物管控臺賬】備查;

          5.1.2.3不能通過焚燒處置、不可再利用的可燃廢棄物,使用空油桶密封(如廢機油、潤滑油、空油漆桶等),由產生部門送入倉儲部指定的'收集點儲存。收集點10米范圍內,除防泄漏和消防器材外,禁止放置無關雜物和其他可燃物。倉儲部建立【危險廢棄物收容登記臺賬】;

          5.1.2.4可再利用的可燃廢棄物(如改裝部產生的廢稀釋劑等),放入專用收集容器,標識清楚。收集容器5米范圍內,除防泄漏和消防器材外,禁止放置無關雜物和其他可燃物,以及動火作業。部門必須安排有專人負責監管儲存狀況,填寫【部門危險廢棄物管控臺賬】備查;部門內部如需使用可再利用的可燃廢棄物,只能在專用收集容器儲存或放置不超過5kg的可再利用的可燃廢棄物,僅夠使用即可,多出部分由產生部門送入倉儲部指定的收集點儲存。

          5.1.3處置標準與周期

          5.1.3.1每日產出量少于10kg的不可再利用的可燃廢棄物(如改裝部產生的漆渣等),產生部門放入危險廢棄物專用收集容器后,每周六下午在廢品焚燒點,在部門安全員的監護下進行焚燒處置,填寫【部門危險廢棄物管控臺賬】備查;

          5.1.3.2不能通過焚燒處置、不可再利用的廢棄物(如空油漆桶、廢柴油、廢潤滑油、廢液壓油、廢防凍液等),由倉儲部與處置公司聯系,按照公司制度辦理出廠手續。處置時財務、審計部門共同參與。廢棄物視數量情況隨時處理,不得堆積過多影響安全。

          5.2不可燃危險廢棄物

          5.2.1收集

          5.2.1.1可利用的不可燃危險廢棄物,為防止人員磕碰受傷,保持生產現場整潔,各部門當班產生的不可燃危險廢棄物必須經常清理或轉走,放置到部門設置的專用收集容器或區域內;

          5.2.1.2不可利用的不可燃危險廢棄物,由產生部門收集后送入倉儲部指定的收集點儲存,在倉儲部的【危險廢棄物收容登記臺賬】中要有記錄。

          5.2.2儲存

          5.2.2.1不可燃危險廢棄物的收集點應設置到人員較少處,并有圍欄防護;

          5.2.2.2由產生部門在生產過程中收集后,送入倉儲部指定的收集點儲存。倉儲部在【危險廢棄物收容登記臺賬】登記。

          5.2.3處置

          5.2.3.1部門制作工位器具需要使用可利用的不可燃危險廢棄物(金屬邊角料等)時,在倉儲部領用;

          5.2.3.2倉儲部與具備危險廢棄物處置資質的公司聯系,按照公司制度辦理出廠手續。處置時財務、審計部門共同參與。

          6.考核規定

          6.1對未按照本規定進行危險廢棄物處置過程管理的部門責任人,視后果的嚴重程度,生產管理部給予50元至200元的考核;

          6.2對未按照本規定進行危險廢棄物處置,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財產損失情況,當事人、部門責任人、部門安全員、班組長分別承擔50%、30%、10%、10%;未造成財產損失,但造成嚴重影響的,生產管理部對當事人、部門責任人、部門安全員、班組長分別考核300元、100元、50元、50元;造成人員傷亡的,根據《安全生產管理辦法》中工傷事故的考核比例執行考核。

          6.3對未按照本規定進行危險廢棄物處置,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火災等事故的,按照國家法律相關規定追究各級責任。

          7.相關表單

          序號表單名稱表單編號保存部門保存期限

          1部門危險廢棄物管控臺賬生產管理部3年

          2危險廢棄物收容登記臺賬生產管理部3年

          9附則

          本辦法由生產管理部負責制定與解釋,自批準下發之日起執行。

        廢棄管理制度15

          公司管理手冊:固體廢棄物管理程序

          1、目的

          對固體廢棄物進行控制和管理,以降低污染,保護環境,消除安全隱患。

          2、范圍

          適用于公司管轄區內所有固體廢棄物的控制和管理。

          3、職責

          3.1車間負責生產產生的固體廢棄物的控制;

          3.2各部門負責辦公和清潔過程中產生固體廢棄物的控制。

          4、程序

          4.1固體廢棄物的管理標準

          固體廢棄物的管理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車間在生產過程中強調清潔生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盡量減少生產垃圾的產生。生產部負責監督檢查。

          4.2固體廢棄物的收集、儲運管理

          公司生產、生活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在收集、儲運過程中必須實行密閉儲運,不得出現遺灑。

          4.3固體廢棄物的初步分類

          4.3.1公司生產、生活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由相關部門按'可回收物'、'不可回收物'、'危險物'、三類,進行初步分類。

          4.3.2可回收物包括:紙張、玻璃、塑料制品、金屬制品等。

          4.3.3危險廢棄物包括:廢電池、廢燈管、墨盒、硒鼓、廢棉絲、含油廢手套、廢油漆殘渣等。

          4.3.4建筑垃圾包括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泥渣、碎磚頭、石塊等。

          4.4固體廢棄物的外運處理

          公司生產、生活活動中產生的固體不可回收廢棄物,統一放入市城建局環衛部門設置的垃圾箱,由環衛部門統一清運處置。

          4.5危險廢棄物的控制

          廢電池、廢燈管、墨盒、硒鼓、廢舊設備零件、廢棉絲、廢機油、廢油漆殘渣、稀料、化學藥劑包裝物等危險廢棄物,由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設置收集箱,單獨收集處理,并做出明確標識,收集后的危險廢棄物交專業垃圾處理單位進行外運處理。

          4.6可回收物的處理

          由辦公室聯系廢品回收單位或個人,定期清理外賣。

          5、相關文件

          5.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5.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6、相關記錄

          6.1《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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