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健康監護及管理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職業健康監護及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職業健康監護及管理制度1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定職責,規范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根據單位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種類和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235)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有計劃地到有資質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人員)、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須經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
三、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由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核定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在委托職業健康檢測機構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1、單位的基本情況;
2、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其接觸人員名冊;
3、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評價結果。
五、對準備脫離所從事的職業病危害作業或者崗位的員工,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在離崗前30日內組織員工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員工離崗前90日內的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可以視為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六、單位應當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以書面形式如實告知員工,并根據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采取以下措施: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證的員工應當調離或者暫時脫離原工作崗位;對健康損害可能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員工,應當進行妥善安置;對需要復查的員工,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復查和醫學觀察;對疑似職業病病人,安排其進行醫學觀察或者職業病診斷;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崗位立即改善勞動條件,完善防護設施,加強個體防護。
七、發現疑似職業病或職業病病人,單位應當按規定向當地安監、衛生、勞動保障部門報告,并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醫學觀察和治療。
八、在生產、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病危害因素嚴重超標,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九、對在職業病危害事故中,參加應急救援人員及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十、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并按規定妥善保存。為員工職業病診斷、鑒定提供相關資料,接受安監部門的調查和監督檢查。
。ㄒ唬﹩T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況;
2、勞動者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3、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所在作業場所或崗位各種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結果;
5、職業病診療資料;
6、需要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其他有關資料。
。ǘ﹩挝宦殬I健康監護管理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單位每年全部的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崗位員工匯總表(包括接害,但當年未參加體檢的員工),內含:姓名、工齡、崗位名稱、崗位工齡、崗位全部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檢測強度(濃度)、體檢結論、被告知員工簽字、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簽章確認等;
2、單位檢測、評價、組織員工職業健康檢查的委托書;
3、職業健康檢查、檢測和評價的各種報告;
4、職業病診斷報告;
5、對患職業病、職業禁忌證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的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6、單位在職業健康監護中的其他資料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記錄整理和匯總的相關資料;
7、上述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十一、對員工要求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單位應予以提供,并做好登記。員工離開單位時,可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單位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十二、單位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三、職業健康檢查、復查、醫學觀察、職業病診療費用由單位按有關法規規定承擔。
十四、單位有義務向員工、職業病診斷機構和安監部門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或與員工有關的職業健康監護資料。
職業健康監護及管理制度2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三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下列資料:
。ㄒ唬┞殬I健康培訓資料,包括培訓內容、培訓人數、考試情況等內容;
。ǘ┞殬I病危害因素接觸資料,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和分布、接觸人群情況等內容;
。ㄈ┞殬I病危害防護措施資料,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定點和檢測情況、職業病防護和應急措施、個人防護用品管理等內容;
(四)健康監護資料,包括職業健康檢查、禁忌癥處理、職業病病人管理等內容;
(五)工作記錄資料,包括職業安全健康工作決策、職業安全健康自查情況、職業安全健康監督部門監督檢查記錄等內容;
。┓煞ㄒ庂Y料,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以及規范性文件等內容;
。ㄆ撸┞殬I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認為應當存入職業健康檔案的資料。
第四條、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指定專人負責職業健康檔案管理工作,并做到:
。ㄒ唬┌凑找筇顚懧殬I健康檔案有關內容,保證職業健康檔案的準確性;
。ǘ┟磕甓ㄆ趯β殬I健康檔案進行復核,并及時修訂;
(三)及時將職業健康檔案信息錄入計算機,加強職業健康檔案信息管理;
。ㄋ模┩咨票9苈殬I健康檔案及相關原始資料。
。ㄎ澹﹪栏衤殬I健康檔案借閱管理,非經公司領導批準的`,一律不得外借。
第五條、接受相關政府管理單位對職業健康檔案工作進行技術培訓和業務指導、對職業健康檔案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職業健康檔案數據采集和匯總,建立分公司職業健康檔案信息管理系統,對檔案信息實施動態管理,及時更新數據。
第七條、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職業健康檔案負有保密義務,應當由專人負責妥善保管。
職業健康監護及管理制度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衛生部《職業性健康檢查管理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主要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檢查、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
1 職業健康監護:
1.1建立健全職業安全健康監護制度,保證職業安全健康監護工作的落實。
1.2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工接受職業安全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1.3按照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安排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依法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1.4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職工從事其所禁忌的環境工作。
1.5不得安排未成年人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1.6依法組織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員工定期進行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于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職工,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具體包括:
1.1上崗前職業性健康檢查:對準備從事有害作業和對健康有特殊要求作業的勞動者及已就業調換到新的有害作業崗位的工人進行健康檢查,及時發現職業禁忌癥,受檢率確保100%
1.2定期職業衛生健康檢查:對從事粉塵作業的鍋爐輸煤工、鹽水工段配料工每一年檢查一次,受檢率達100%。
1.3對接觸噪聲、震動等和接觸化學性有毒有害害因素的職工每一年檢查一次,對職業病患者及觀察對象每年檢查一次,受檢率達100%。
1.4 勞動者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1.5 本公司定期進行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的周期一般為兩年,特殊工種、職業禁忌人員為一年。
1.6及時公示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結果,將健康安全查體結果如實告知職工。職工有權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
1.7 建立健全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并實行信息化管理及妥善保存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
2 職業健康檔案:
2.1管理檔案
職業衛生檔案管理主要包括:
2.1.1單位基本情況;
2.1.2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職能及專(兼)職人員與分工;
2.1.3職業健康管理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
2.1.4單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計劃,包括方針、目標及實施方案;
2.1.5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2.1.6職業健康管理程序、作業指導書和其他內部文件;
2.1.7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年度總結等。
2.2 技術檔案
2.2.1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管理檔案,主要包括:
(1)職業危害預評價委托書與預評價報告書;
。2)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委托書與效果評價報告書;
(3)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意見書;
(4)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意見書;
2.2.2職業危害項目申報資料。
2.2.3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資料;
2.2.4職業健康防護檔案,包括職業防護設施清單、維修檔案;個人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配備及使用檔案。
2.2.5職業健康培訓檔案,包括培訓人員、內容及時間等。
2.2.6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主要包括:
。1)職業健康監護委托書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資質證書復印件;
。2)職業健康檢查工種及人員名單;
。3)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出具的檢查結果與評價報告;
。4)職業禁忌征、職業病人檢出名單;
。5)職業禁忌征、職業病人調離及安置情況;
。6)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2.2.7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包括:
。1)救援組織和人員職責;
。2)應急防護用品及使用指南;
。3)預警設施;
。4)應急設施;
(5)事故報告途徑和方式;
。6)人員撤離路線和疏散方法;
。7)財產保護對策。
3 各種匯總資料,主要包括:
3.1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3.2職業健康監護結果;
3.3職業病診斷及鑒定;
3.4職業病人處理、安置情況;
3.5宣傳培訓計劃;
3.6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臺賬;
3.7勞動者因職業病死亡資料;
3.8因病缺勤情況匯總資料。
職業健康監護及管理制度4
為了保護職工健康和維護企業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本單位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訂本制度。
1.綜合辦負責為每一位職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管。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ㄒ唬﹦趧诱呗殬I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ㄋ模┞殬I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2.綜合辦檔案管理人員必須維護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相關的衛生監督檢查人員、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勞動者委托代理人有權查閱、復印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查閱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3.從業人員離開單位時,本人有權索取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檔案管理人員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4.對已離職人員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在離職后三個月后進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備上級部門查閱。
5. 從業人員檔案管理人員應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妥善保管,防蟲蛀、防霉、防丟失、防丟失,保證檔案安全。
6.所有檔案應有專柜存放、加鎖,定期清理通風,防濕。
7.所有檔案不得隨意查閱、復印,不得置于公共場所。
8.其他依照企業檔案管理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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