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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送管理制度
在當下社會,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停送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停送管理制度1
第一節總則
1、本實施細則根據礦相關文件制定,適用于選煤廠配電室所有設備檢修作業中的停、送電工作。
2、執行停送電工作(包含監護人員)以及從事電氣工作的人員,必須是按規定經過培訓考試合格持有效證件的人員擔任,沒有操作資格合格證的人員不得進行有關停送電工作。
第二節一般規定
1、設備檢修作業聯系停、送電應由專人負責,其他任何人不得參與。嚴禁采取電話通知(電力調度令除外)、約時、捎信或其他不安全的方式聯系停、送電。
2、檢修工作負責停送電聯系人,應由負責該項檢修工作的負責人或由該項工作負責人委派一名能勝任的.人員擔任,期間沒有特殊原因不得隨意更換聯系人。
3、由檢修人員自行執行的設備檢修停送電操作,應實行雙牌制。即設備停電后,應由執行停電的電工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檢修工作負責人掛“檢修”標示牌,“禁止合閘,有人工作”和“檢修”標志牌應掛在一經操作即可送電至被檢修設備的開關操作手柄或旋鈕上!皺z修”牌和“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標示牌,應標注使用人單位和姓名(或號碼),做到專人專牌、專牌專用。
4、電氣設備檢修,必須有效切斷有可能送電(包括反送電)到檢修設備的所有上級電源,不應在只經斷路器斷開電源的設備上工作,且嚴格執行停、送電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制度。
5、電氣設備檢修停電必須裝設接地線(或合接地刀閘),接地線(或接地刀閘)應在檢修電氣設備所停上級電源開關的負荷側或電氣設備檢修地點的電源側裝設,接地必須可靠,并在接地處懸掛“已接地”牌。接地線裝設前應停電、驗電和放電,裝設接地線的位置應和驗電、放電的位置一致。接地線的裝設和拆除由停、送電操作人員進行。
6、停電檢修作業需要跨班次的,交接班時,交班和接班的工作負責人及指定的工作許可人(停、送電電工)對現場所有的安全措施進行交接,簽字確認,由接班電工和檢修工重新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和“檢修”牌,方可繼續作業。
7、檢修負責人在送電前,必須認真檢查一切安全措施是否完備妥善,不得帶隱患或安排其他人員代為檢查。
第三節電氣檢修(含電纜、電線、變壓器)停送電規定
1、各級簽字人員應為文件規定的具有資格的人員。
2、需在配電室內停、送電的,填寫工作票。停送電應履行以下程序:
。ㄒ唬肮ぷ髌薄表毥洸块T有資質的工作票簽發人簽發。
。ǘ┩k娗,檢修工作負責人應將“工作票”送到配電室,由電氣工作許可人執行停電、驗電、接地、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攔等安全措施。停電后,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分別在“工作票”上確認、簽字,履行工作許可手續。然后進行停、送電操作。
。ㄈz修聯系停、送電人員嚴禁進行停、送電操作,但可以作為停、送電監護人。
(四)檢修結束,檢修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電工)分別在“工作票終結”欄中確認、簽字,履行工作票終結手續后,檢修負責人先摘“檢修牌”,電工再摘“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方可恢復送電。
3、電氣設備檢修需要在配電室以外的檢修現場,由檢修人員自行停、送電的,應填用“電氣設備檢修停(送)電工作單”。停、送電應履行以下程序:
。ㄒ唬┩!⑺碗姂獔猿帧罢l停電、誰送電,誰掛牌、誰摘牌”的原則,對所停開關進行閉鎖,由電工和檢修工作負責人分別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和“檢修”標示牌。
(二)設備檢修前,由檢修工作負責人簽發“電氣設備檢修停(送)電工作單”。安排電工專人負責停電操作,執行停、送電操作的電工即為本項檢修工作的工作許可人。
。ㄈ┩k姾螅瑱z修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分別確認、簽字,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ㄋ模z修結束,檢修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分別在“工作單終結”欄中確認、簽字,履行工作單終結手續,檢修負責人先摘“檢修牌”,電工再摘“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方可恢復送電。
4、檢修工作結束以前,若需將檢修設備試送電,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ㄒ唬┤w工作人員撤離工作地點。
。ǘ┦栈叵嚓P的所有工作票(或工作單),拆除臨時遮攔、接地線和標示牌,恢復常設遮攔。
(三)在檢修工作負責人和執行停、送電的電工全面檢查無誤后,由執行停、送電的電工進行試送電。
第四節機械設備檢修停、送電規定
1、設備檢修,必須切斷設備電源,開關可靠閉鎖,電工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標示牌,檢修工作負責人掛“檢修牌”。如設備本身帶有電氣隔離開關,拉開隔離開關即可視為切斷設備電源。
2、機械設備檢修停、送電時,履行以下程序:
。ㄒ唬┬柰k姇r,檢修工作負責人在“設備檢修停(送)電記錄表”中填寫停電原因、停電開關名稱編號,并簽字。電工根據要求停電,并在所停開關把手上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標示牌后,在“設備檢修停(送)電記錄表”中填寫停電時間和簽字。檢修工作負責人對停電措施進行安全確認后,掛“檢修”牌。
(二)需送電時,檢修工作負責人對檢修現場安全確認無誤,在“設備檢修停(送)電記錄表”中填寫送電原因、送電開關名稱編號,并簽字后,摘除“檢修”牌。電工根據要求,摘除“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標示牌后送電,并在“設備檢修停(送)電記錄表”中填寫送電時間和簽字。
3、除對檢修設備切斷電源外,同時還必須切斷與檢修設備連鎖啟停或臨近檢修地點、危及檢修安全的其它設備電源。
4、需要對運行中的設備進行檢查作業,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檢查人員應站在安全可靠地點,可以通過信號、通訊系統聯系開、停設備。發現問題需要處理時,應嚴格執行檢修停送電規定。
停送管理制度2
一、配電室除值班維護電工外其他人員不得隨意進入。
二、停送電前的準備工作:
1、跟清線路,認準所操作的開關。
2、停送電工作影響其它地點時要提前與有關部門聯系得到同意后方可進行。
三、停電必須閉鎖開關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警示牌。
四、送電必須遵守誰停電,誰送電的原則。
五、到配電室接火要提前與機電部取得聯系,得到值班維護工的.同意后方可進行。
六、任何人不得隨意停、送風機專供電源
停送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井下供電系統管理,規范停送電操作行為,防止因誤操作導致的停送電事故發生,確保供用電設備安全、可靠運行,依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辦法(試行)》、《煤礦安全規程》、《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等相關規定,結合xx集團供電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井下停送電審批和工作票制度適用于所有xxx所屬煤礦井下各水平中央變電所、采區變電所、臨時配電點等6k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電氣作業(包括增減負荷、變更供電線路、處理事故或故障等)。其它電氣作業由各單位參照國家、行業及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凡填寫、簽發、許可和執行工作票的所有人員必須學習和掌握本規定,嚴禁無票作業。
第四條、本規定的解釋權歸屬xx集團機電動力部。
第二章停送電審批管理規定
第五條、井下停送電審批是指隊組對井下6kv及以上供電系統有計劃進行停送電作業時,需在作業前一天向礦機電、通風、安監、總調、影響單位等主管、協調、監督部門提出申請,并履行相應審批手續的一種制度。
第六條、凡井下6kv及以上供電系統需要進行增減負荷、變更供電線路、處理事故或故障等有計劃停送電作業的,均需填寫井下停送電審批單。審批單必須寫清停送電事由,停送電地點、開關編號及名稱,影響隊組及范圍,開工時間,停電、停風時間等內容。
第七條、對井下動力系統局部一般零星停送電工程,工作量在四小時之內的由礦相關部門負責人簽字即可;對涉及局扇專供或局扇動力專供系統上的停送電工程除由以上礦相關部門負責人簽字外還需由礦機電、通風副總共同審核后方可施行。
第八條、井下停送電審批單一式四份:申請隊組留存一份,調度室留存一份,機電主管部門留存一份,受影響單位留存一份。
第九條、井下停送電審批單審批完后,還需由申請單位值班長在施工前一天礦碰頭會上告知相關單位停送電安排情況。
第十條、凡井下突發出現供電系統或電氣、設備故障等需緊急臨時進行6kv及以上供電系統停送電作業時,可由申請隊組主要負責人向調度、機電主管部門、礦等相關負責人電話申請停送電工作,得到允許后方可作業。但停送電工作必須由專業主管隊組安排熟知相關供電系統的專業人員進行操作,不得出現非專業主管隊組人員操作專業主管隊組電氣設備現象發生。
第十一條、臨時停送電工程完工后24小時內,申請隊組需補辦臨時停送電登記卡,一式三份,分別在機電主管部門、調度室、申請隊組留存。
第三章工作票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井下電氣工作票是指隊組履行完停送電審批手續并得到礦相關部門準許后,由礦機電主管部門簽發的在井下電氣設備上作業的書面命令,同時也是明確安全職責,向工作人員進行安全交底的安全措施及準許實施的書面依據。
第十三條、凡在6kv及以上高壓電氣設備上作業需要將設備停電或需要作安全措施的,必須填寫工作票,且工作票要由專人填寫,并且統一編號。
第十四條、工作票的填用規定:
1、工作票應使用鋼筆(中性筆)或圓珠筆填寫與簽發,一式三份,內容正確,填寫清楚,字跡工整,不得任意涂改。若需更改時,在寫錯處劃兩橫線注銷后修改;修改應使用規范的符號,字跡應清楚,且修改人員在修改處簽名或蓋章。
2、工作票的下列幾項不得涂改:設備的名稱和編號、工作地點、工作時間、人員簽名等。
3、必須在工作地點及設備和工作內容欄內填寫設備雙重名稱,即設備編號和用途名稱。
4、工作票統一印制、統一編號。每個配電室用的工作票應進行順序編號,編號應連續唯一。
5、工作人員接到工作票后,應根據工作任務和現場設備實際運行情況,認真審核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善,并符合現場條件。如不合格,應拒絕受理該工作票。
6、工作間斷時,工作人員應從工作現場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動,工作票仍由工作負責人執存,間斷后繼續工作,無需通過工作許可人。多日工作的,每日收工,應清掃工作地點,開放已封閉的道路,并將工作票交回運行人員。次日復工時,需經工作許可人許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負責人必須重新認真檢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并召開現場會后,方可工作。若無工作負責人或監護人帶領,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工作地點。
7、全部工作完成,工作現場必須清理完畢。工作負責人應先周密地檢查,待全體工作人員全部撤離工作現場后,再向運行人員詳細交待所修項目、發現的問題和處理情況、試驗結果和存在問題等,并會同運行人員現場驗收、核對現場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上所填內容、檢查設備狀況及運行狀態,有無遺留物件,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結束時間,且雙方簽字后方告工作終結。
8、工作票執行后在工作票右上角空白處加蓋“已執行”章或填寫“已執行”字樣。使用過的工作票由變電所現場保存(無人值守變電所、配電點由執行停送電作業的單位保存),每月由專人統一整理、收存,保存期為1年。
9、工作票應使用統一的'設備名稱及操作術語。如:斷路器(開關)的操作稱“分開”、“合上””;小車(斷路器)操作稱“推入”、“拉至”等。
第十五條工作票簽發程序及各級人員職責
1、井下停送電工作票應提前1天辦理,審批完畢的工作票應一式三份交由機電主管部門、調度室、工作負責人各一份。
2、工作票由具體負責井下6kv及以上高壓供電系統停送電隊組的工作負責人(必須持有上級部門簽發的電工證)填寫,礦機電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簽發。一張工作票中,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票許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
3、填寫人員應對工作票的工作內容的正確性、工作地點的準確性、安全技術措施的完善性、注意事項的周全性負責;工作票的簽發人應對工作票的正確性、準確性、安全措施的可靠性及工作安排的合理性負責;工作票的審批人應對工作票的正確性進行審核,對工作安排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停電影響范圍的安全性負責。
4、工作負責人應由有一定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對整個作業過程的安全負責。負責在開工前向全體參與工作的人員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和合理安排人員;同時督促、監護工作人員遵守安全規程,監護值班人員(或工作人員)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
工作負責人可以填寫工作票,但不得簽發工作票。
5、工作票簽發人和審批人應由熟悉本礦井供電系統運行情況的機電主管部門相關領導或技術人員擔任,且需經礦批準每年進行書面公示、公布,未經書面公示、公布的任何人員均無權簽發工作票。
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工作負責人。
6、工作許可人由分管停送電工作的單位或隊組相關負責人擔任,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負責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負責檢查停電設備有無突然來電的危險;負責對工作票中所列內容有疑問時必須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做詳細補充。
工作許可人不得簽發工作票、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
7。工作班成員安全職責:具備電氣設備檢修資質,熟悉工作內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確工作中的危險點,并履行確認手續,自我防護能力強,并做到“三不傷害”;認真執行《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煤礦安全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六條、工作票履行許可手續時,應由工作許可人會同工作負責人共同進行,先由許可人向工作負責人逐項交代措施內容,然后親自到現場逐項監督實際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在確認無誤后,雙方簽字,開展后續工作。
第十七條、工作負責人因故變更,需經工作票簽發人批準,原負責人應會同新負責向工作許可人說明,在確認新負責人確實對停電范圍、工作內容和安全措施熟知后,方可更換,且需雙方在工作票上簽字,并說明變更時間。多隊組、多工種協同工作的原負責人還應通知有關負責人。
第十八條、當工作內容、停電范圍、安全措施需要變更時,工作票應作廢,重新辦理工作票。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涉及多配電室協作的檢修,必須按照規定編制專項措施,并在各協作變電所安排熟練的聯系人員,負責停送電的聯系(現場辦理聯系票)及倒閘操作、采取安全措施、處置應急突發事件等的協助和監護工作。
第二十條、凡在井下6kv及以上供電系統進行停送電作業時,必須嚴格準守本規定,凡發現有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或個人,一經查實將嚴格按照規定對相關責任人處以20xx—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將嚴格按規定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凡在井下已實現無人值守的變配電所進行停送電作業時,也必須按照本規定執行,并在井下現場變配電所進行停送電作業,在作業前要提前書面通知地面遠程操作人員,以防出現誤送電現象發生。
第二十二條、其他未盡事宜請參照《煤礦安全規程》、《陽煤集團停送電安全工作規程》(20xx年修訂)等國家、行業及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停送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設備檢修工作中的安全措施得以正確執行,防止設備誤停、誤送電和人身傷害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設備停、送電聯系管理制度是運行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各風電場應認真執行設備停、送電聯系管理制度
第二章適用范圍
第三條凡電氣、機械設備檢修,需要集控運行值班人員對設備進行停電操作的,必須使用“停電聯系單”。
第四條設備檢修結束后,需要集控運行值班人員對設備進行送電操作的,必須使用“送電聯系單”。4 h1 s' p+ s/ d4 e;
第三章使用規定
第五條當需要集控運行值班人員停電或送電時,由風電場設備的運行專責人員,按格式填寫停電或送電聯系單一式兩份,并在“風電場聯系人”欄內簽名。
第六條風電場維護人員將填好的一式兩份停電或送電聯系單(應經過班長簽字)送交集控運行,值長在“集控接受人”欄中簽字。其中,一份由集控運行收存,另一份由風電場維護人員帶回。
第七條停電或送電操作完成后,監護人、操作人在“停電或送電措施執行人”欄中簽字,然后報告值長,并由值長簽字。
第八條集控運行停、送電操作執行人在完成上述手續后,可用電話通知維護人員或值長,并在“停(送)電已通知維護人”欄內記入對方受話人姓名,在“通知人”欄內簽下自己的姓名,同時,受話人在“停(送)電已通知”欄內簽下自己的.姓名,并在“通知人”欄內記入對方通知人的姓名。
第九條停、送電聯系單的簽字必須按以上規定進行,不能以任何理由代替簽名。停、送電聯系單中的各項內容必須嚴肅認真地填寫,否則按工作票或操作票不合格處理。
第十條已執行完畢的停電或送電聯系單分別由集控運行和停(送)電聯系單位保存三個月,以便備查。
第十一條工作需要辦理停電或送電聯系單而沒有辦理的,按工作票或操作票不合格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二條相關人員應認真執行設備停、送電聯系管理制度,公司相關部門將對本制度在風電場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第十三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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