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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告知管理制度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鄲腊,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危害告知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危害告知管理制度1
為了規范公司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的告知和安全警示工作,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職工權利,加強監督管理,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稱的職業病危害告知是將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和應采取的防護措施如實告訴公司員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勞動合同、教育培訓等;職業病危害警示是指在作業場所設置的可以使員工產生警覺并采取相應防護措施的圖形、線條、相關文字等。其中圖形、線條和相關文字統稱為警示標識。
2、將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如實告知員工,并按要求設置警示標識。
3、 依據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選用并設置相應的防護標識。
4、在作業場所中操作人員應嚴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標識的提示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5、安委會及車間管理人員有權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有權提出處理意見。
6、告知
6.1、存在粉塵、噪音、高溫等職業病危害的車間必須將工作過程中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等情況通過 三級教育、崗前培訓、崗位培訓等方式如實告知公司員工,不得隱瞞或者欺
6.2、公司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在合同中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
6.3、定期對員工進行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規定方面的教育培訓,部門負責人應了解其設置和使用方法。
6.4、車間要對員工進行崗前培訓,使他們了解和掌握被告知的內容、識別警示標識的含意和應對措施。
7、 警示
7.1、存在粉塵、噪音、高溫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必須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警示線。
7.2、警示標識分為禁止標識、警告標識、指令標識、提示標識和警示線。
7.3、警示語句,警示語句是一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 的詞語。警示語句可單獨使用,也可與圖形標識組合使用。
7.4、 警示標識的設置
7.4.1、在產生粉塵的作業場所設置“注意防塵”警告標識和“戴防塵口罩”指令標識。
7.4.2、在產生噪聲的作業場所,設置“噪聲有害”警告標識和“戴護耳器”指令標識。
7.4.3、在高溫作業場所,設置“注意高溫”警告標識。
7.4.4、在可引起電光性眼炎的作業場所,設置和“戴防護鏡”指令標識。
7.4.5、設備警示標識
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
7.4.6、消防安全標志
7.4.5.1、公共消防設施、器材要設置指示標識。
7.4.5.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設置指示標識。
8、使用的警示標識應當符合要求。設置的警示標識應當醒目、保持完整。
9、 警示標識設置和使用規范
9.1、警示標識設置的高度,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局部信息標志的設置高度應??? 視具體情況確定。
9.2、使用警示標識的要求
9.2.1、 警示標識應設在與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有關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見后,有足??? 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示的內容,局部信息標志應設在所涉及的相應危險地點或設備上的醒目處。
9.2.2、警示標識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這些物體位置移動后,看不見安全標志。警示標識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9.2.3、 警示標識的平面與視線夾角應接近90度角,觀察者位于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小夾角不低 于75度。
9.2.4、 警示標識應設置在明亮的環境中。
9.2.5、警示標識的固定方式分附著式、懸掛式和柱式三種。懸掛式和附著式的固定應穩固 不傾斜,柱式的警示標識和支架應牢固地聯接在一起。
10、檢查與維修
警示標識所在部門應保持警示標識牌整潔、清晰。公司安委會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如發???? 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危害告知管理制度2
為了規范公司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的告知和安全警示工作,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職工權利,加強監督管理,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稱的職業病危害告知是將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和應采取的防護措施如實告訴公司員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勞動合同、教育培訓等;職業病危害警示是指在作業場所設置的可以使員工產生警覺并采取相應防護措施的圖形、線條、相關文字等。其中圖形、線條和相關文字統稱為警示標識。
2、將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如實告知員工,并按要求設置警示標識。
3、依據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選用并設置相應的防護標識。
4、在作業場所中操作人員應嚴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標識的提示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5、安全領導小組及管理人員有權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有權提出處理意見。
6、告知
(1)存在粉塵、噪音、高溫等職業病危害的必須將工作過程中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等情況通過三級教育、崗前培訓、崗位培訓等方式如實告知公司員工,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2)公司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在合同中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
(3)定期對員工進行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規定方面的教育培訓,部門負責人應了解其設置和使用方法。
4)要對員工進行崗前培訓,使他們了解和掌握被告知的內容、識別警示標識的含意和應對措施。
7、警示
(1)存在粉塵、噪音、高溫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必須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警示線。
(2)警示標識分為禁止標識、警告標識、指令標識、提示標識和警示線。
(3)警示語句,警示語句是一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的詞語。警示語句可單獨使用,也可與圖形標識組合使用。
8、警示標識的設置
(1)在產生粉塵的作業場所設置“注意防塵”警告標識和“戴防塵口罩”指令標識。
(2)在產生噪聲的作業場所,設置“噪聲有害”警告標識和“戴護耳器”指令標識。
(3)在高溫作業場所,設置“注意高溫”警告標識。
(4)在夏日行車時,在駕駛位置設置“戴防護鏡”指令標識。
(5)設備警示標識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
(6)消防安全標志:公共消防設施、器材要設置指示標識;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設置指示標識。
9、使用的警示標識應當符合要求。設置的警示標識應當醒目、保持完整。
10、警示標識設置和使用規范
(1)警示標識設置的高度,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局部信息標志的設置高度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2)使用警示標識的要求:警示標識應設在與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有關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見后,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示的內容,局部信息標志應設在所涉及的相應危險地點或設備上的醒目處;警示標識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這些物體位置移動后,看不見安全標志。警示標識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警示標識的平面與視線夾角應接近90度角,觀察者位于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小夾角不低于75度;警示標識應設置在明亮的環境中; 警示標識的固定方式分附著式、懸掛式和柱式三種。懸掛式和附著式的固定應穩固不傾斜,柱式的警示標識和支架應牢固地聯接在一起。
11、檢查與維修
警示標識所在部門應保持警示標識牌整潔、清晰。公司安全領導小組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如發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危害告知管理制度3
1、目的
為提高x工廠職業病防治水平,確保員工知悉工作場所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后果,加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降低職業危害風險,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x工廠有限責任公司各部門(以下簡稱各部門)。
3、工作職責
3.1 x工廠安全管理委員會是x工廠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監督和指導各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做好職業危害辨識、告知與申報工作;
3.2各部門應按照事業部職業危害告知與申報管理制度落實告知和申報工作。
4、工作內容
4.1職業危害辨識:
4.1.1職業危害因素的概念與分類
職業危害因素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及《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衛法監發 [20xx] 63號令)確認的概念與分類目錄,經過崗位辨識確認的職業危害因素。
4.1.2職業危害因素辯識的范圍
職業危害因素的辯識要體現整體性、系統性、全面、全過程的特點,職業危害因素辯識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4.1.2.1建設項目職業危害專篇設計中分析出的職業危害因素,參照建設項目職業危害專篇設計,以及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分析;
4.1.2.2按照廠區功能分區(生產、輔助設施)布置,包括前處理,灌裝間、危險品庫房、化驗室等區域,涉及高溫、有害物質、噪聲、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設施,以及風向、安全距離、衛生防護距離等;
4.1.2.3生產衛生設施;
4.1.2.4生產工藝過程,涉及物料(毒性、腐蝕性、燃爆性)、溫度、壓力、及控制條件、事故及失控狀態等,詳見《x工廠職業危害因素識別與職業病辨別表》。
4.1.2.5生產設備及裝置,涉及高溫、低溫、腐蝕、高壓、振動、關鍵部位的備用設備、控制系統、操作環境、檢修和故障處理、失誤時的緊急異常情況等,詳見《x工廠職業危害因素識別與職業病辨別表》。
4.1.2.6特殊單體設備及裝置,涉及制冷間、危險品庫、化驗室。
4.1.3職業危害因素辨識前準備
在職業危害因素辨識前,各部門負責此項工作的兼職管理人員應作好以下準備:
4.1.3.1各級管理者要高度重視,在人員、時間和其他資源上給予支持和保證;
4.1.3.2由懂專業、有經驗的人員組成辨識小組,包括生產經理、技術經理、設備經理、兼職安全員、班組長等;
4.1.3.3辨識和應用的法律法規,基本覆蓋本工廠的所有生產、作業及設備設施等;
4.1.3.4參加辨識的員工掌握辨識范圍和類別的基本情況,了解法律法規在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面對作業環境的具體要求;
4.1.3.5資料準備齊全。
4.1.4職業危害因素辨識方法:
4.1.4.1調查法:辨識小組按上述<職業危害因素辯識的范圍>內容在現場進行調查、辨識;
4.1.4.2安全檢查表辨識法:辨識小組按上述<職業危害因素辯識的范圍>內容進行辨識;
4.1.4.3經驗法:辨識小組按上述<職業危害因素辯識的范圍>內容,結合以往經驗進行辨識;
4.1.4.4其它可行的辨識方法。
4.1.4.5職業危害因素辨識每年組織進行一次。
4.2職業危害告知:
4.2.1告知的內容:
4.2.1.1x工廠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4.2.1.2作業場所設備操作規程及安全操作技術規程;
4.2.1.3職業危害因素名稱及其可能導致的職業病;
4.2.1.4職業病防護措施、應急救援措施等;
4.2.1.5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或評價結果;
4.2.1.6 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斷結果。
4.2.2告知方式:
4.2.2.1在生產車間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或警示標志牌等方式;
4.2.2.2通過專業培訓或書面通知等方式;
4.2.2.3口頭告知方式;
4.2.2.4合同告知方式。
4.2.3告知責任部門或人員:
各部門經理、主辦,人事行政部相關人員(招聘專員、薪酬福利專員)班組長。
4.2.4本單位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項職業病危害告知事項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確保告知制度的'落實。
4.3申報管理:
本單位關于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申報工作,應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xx]第23號《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xx]第27號《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做好前期管理工作,具體申報過程接受屬地政府相關部門的管理要求。
4.3.1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按照國家衛生部(衛法監發[20xx]63號)《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執行,并根據職業危害因素辯識結果填寫本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調查表。
4.3.2結合本單位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三同時”審驗中所做出的建設項目預評價報告及其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每年度組織開展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辨識與分析。
4.3.3根據實際情況,本單位每年度可組織開展內部職業病危害因素管理現狀評價,評價依據的標準為《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規范》(衛法監發 [20xx] 63號令)和《安全評價通則》(aq8001-20xx)等法規。
4.3.4職業危害因素申報前后應建立的基礎管理內容:
4.3.4.1建立本單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組織機構,確保本單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組織職能有效運行,確保本單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人員充分發揮監管職能;
4.3.4.2按照要求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保證各項制度和條款的有效執行;
4.3.4.3按規定要求建立作業人員基本檔案、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臺帳;
4.3.4.4建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員工職業健康年度檢查計劃,在x工廠安委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職責中已做明確規定;
4.3.4.5建立液氨,雙氧水、液堿、硝酸以及化驗室內部分有毒化學藥品的貯存量及年消耗量的動態表。
5.工作記錄
5.1《x工廠生產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檔案》
5.1.1《x工廠職業危害因素識別與職業病辨別表》;
5.1.2《職業病危害因素調查表》;
5.1.3《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
5.1.4《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員工職業健康年度檢查計劃報表》;
5.1.5《有毒危險化學品年度貯存及使用量動態表》。
6.相關法律、法規清單
6.1《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安監總[20xx]23號令);
6.2《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安監總[20xx]27號令);
6.3《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衛法監發[20xx]63號);
6.4《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規范》(衛法監發[20xx]63號);
6.5《安全評價通則》(aq8001-20xx)。
危害告知管理制度4
為了規范公司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的告知和安全警示工作,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職工權利,加強監督管理,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稱的職業病危害告知是將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和應采取的防護措施如實告訴公司員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勞動合同、教育培訓等;職業病危害警示是指在作業場所設置的可以使員工產生警覺并采取相應防護措施的圖形、線條、相關文字等。其中圖形、線條和相關文字統稱為警示標識。
2、將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如實告知員工,并按要求設置警示標識。
3、依據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選用并設置相應的防護標識。
4、在作業場所中操作人員應嚴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標識的提示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5、安全領導小組及管理人員有權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有權提出處理意見。
6、告知
(1)存在粉塵、噪音、高溫等職業病危害的必須將工作過程中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等情況通過三級教育、崗前培訓、崗位培訓等方式如實告知公司員工,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2)公司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在合同中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
(3)定期對員工進行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規定方面的教育培訓,部門負責人應了解其設置和使用方法。
4)要對員工進行崗前培訓,使他們了解和掌握被告知的內容、識別警示標識的含意和應對措施。
7、警示
(1)存在粉塵、噪音、高溫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必須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警示線。
(2)警示標識分為禁止標識、警告標識、指令標識、提示標識和警示線。
(3)警示語句,警示語句是一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的詞語。警示語句可單獨使用,也可與圖形標識組合使用。
8、警示標識的設置
(1)在產生粉塵的作業場所設置“注意防塵”警告標識和“戴防塵口罩”指令標識。
(2)在產生噪聲的作業場所,設置“噪聲有害”警告標識和“戴護耳器”指令標識。
(3)在高溫作業場所,設置“注意高溫”警告標識。
(4)在夏日行車時,在駕駛位置設置“戴防護鏡”指令標識。
(5)設備警示標識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
(6)消防安全標志:公共消防設施、器材要設置指示標識;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設置指示標識。
9、使用的警示標識應當符合要求。設置的警示標識應當醒目、保持完整。
10、警示標識設置和使用規范
(1)警示標識設置的高度,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局部信息標志的設置高度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2)使用警示標識的要求:警示標識應設在與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有關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見后,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示的內容,局部信息標志應設在所涉及的相應危險地點或設備上的醒目處;警示標識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這些物體位置移動后,看不見安全標志。警示標識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警示標識的平面與視線夾角應接近90度角,觀察者位于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小夾角不低于75度;警示標識應設置在明亮的環境中; 警示標識的固定方式分附著式、懸掛式和柱式三種。懸掛式和附著式的固定應穩固不傾斜,柱式的警示標識和支架應牢固地聯接在一起。
11、檢查與維修
警示標識所在部門應保持警示標識牌整潔、清晰。公司安全領導小組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如發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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