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大全2篇】
在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保障食品安全,維護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食品產業健康進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其次條(條例適用范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的生產、銷售、餐飲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等的生產、銷售,使用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食用農產品的種植、養殖等生產活動的監督管理,除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外,還應當遵守本條例的規定。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制;協調、監督食品安全行政執法工作;管理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工作;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大事應對處置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下轄政府及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工作進行督察和考核。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進展規劃。
第四條(各監督管理部門分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設立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組織查處。
農、林、漁業行政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含加工,下同)環節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銷售環節的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
集貿市場和超市等市場內的食品生產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賓館、酒店等餐飲服務場所內的食品生產行為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依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整相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食品生產銷售者的一般責任)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應當生產、銷售、供應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并對其生產、銷售、供應的食品擔當責任。
第六條(食品消費者的權利與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看法和建議,有權檢舉、控告侵害食品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消費者因購買、食用食品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消費者不購買、不食用已經明知有毒、有害或擔心全食品。
第七條(科學技術支持)政府鼓舞和支持開展食品安全科學技術討論;鼓舞和支持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采納先進技術和管理規范。
第八條(宣揚教育)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食品安全學問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宣揚教育,提高公眾的食品安全意識。
學校、新聞媒體有義務開展食品安全學問的普及工作,幫助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宣揚教育活動。
第九條(社會參加)政府鼓舞、支持社會團體和個人參加維護食品安全。
食品相關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應當建立行業規范,開展誠信建設,實行行業自律。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發揮維護食品安全的作用,參加和幫助政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其次章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節食品安全標準
第十條(標準體系)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體系,并對標準的實施狀況進行跟蹤評價,依據評價結果適時組織修訂;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標準的宣揚和解釋工作,建立食品安全標準的查詢平臺。
第十一條(地方標準制定和修改程序)制定、修改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聽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食品相關行業協會、企業及消費者看法。
第十二條(企業標預備案)企業生產沒有國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并報地級以上市標準化主管部門審查備案。
審查合格并準予備案的企業標準方可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
本條例規定的食品安全國家和地方標準實施前,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可以根據現行食品衛生標準、食品產品標準生產、銷售食品。
其次節食品召回
第十三條(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應準時召回其生產、銷售的擔心全食品,并擔當召回的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主動召回)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發覺其生產、銷售的食品存在擔心全隱患,應當馬上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主動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擔心全食品,并記錄召回的詳細狀況,包括召回的數量、時間和地點等內容,并準時向原負責審批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強制召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覺擔心全食品時,應當責令該擔心全食品的生產經營者召回擔心全食品。
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應根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要
求召回擔心全食品,并準時向其報告召回的詳細行動狀況。
第十六條(召回行動的監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擔心全食品召回行動的監督,并向社會發布召回的有關信息。詳細管理方法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節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和處理
第十七條(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本地區實際狀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食品生產、銷售者和餐飲服務者應當制定相應的食品安全事故處理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食品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實狀況,準時消退事故隱患。
第十八條(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報)各級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含食用農產品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下同)應當定期對本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狀況進行匯總分析,并向同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通報。
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會同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形勢進行綜合分析。認為可能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馬上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向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接到報告或者通報的地方政府應當實行預防、掌握措施,必要時發出食品安全預警或指引。
第十九條(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
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覺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隱患,應當準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不得隱報、謊報、緩報。
收到報告的部門,確認屬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在兩個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報告。
其次十條(食品安全事故處理)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應當馬上根據食品安全事故處理方案對事故予以處理,防止事故危害進一步擴大,并馬上向所在地政府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事故發生狀況。
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準時實行應急救援行動。
其次十一條(食品安全事故責任調查)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應當馬上組織有關部門開展事故的查處和責任調查,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報告。
食品安全事故責任調查,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外,還應當查明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
第四節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其次十二條(信息管理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發布制度。
各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負責食品安全信息的匯總、分析和綜合性信息的發布工作。
各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相關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報告、分析和發布工作。
食品德業協會負責本行業內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報送工作。
其次十三條(信息平臺)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負責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臺。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臺上發布相關食品安全信息。
其次十四條(信息通報、報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之間應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報制度。
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規定準時向同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報送信息。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向社會發布監督抽檢結果前,應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和其他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其次十五條(新聞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處狀況、重大活動或重大節日期間的食品安全狀況和食品安全警示信息應當由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組織統一發布。
其次十六條(信息發布要求)食品安全信息發布應當依法進行,做到精確、準時、客觀、公正。
其次十七條(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內容)食品安全信息發布的內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
。ǘ┦称钒踩O測評價、預警和食品抽查信息;
(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
。ㄋ模⿹娜称芬约笆称钒踩鹿始安樘幮畔ⅲ
。ㄎ澹┢渌称钒踩畔。
第三章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
第一節食品生產
其次十八條(持證生產及其一般生產條件)食品生產者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生產條件,依法取得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其次十九條(按標準組織生產)食品生產者應當根據標準組織生產。有國家或地方標準的,應符合國家或地方標準,無國家或地方標準的,應當符合經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
第三十條(食品生產管理體系)食品生產者應當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對食品生產進行全過程監控。
第三十一條(原料驗收)食品生產者應建立原料進貨驗收制度。食品原料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禁止使用非食用原料生產食品。
第三十二條(生產記錄)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生產檔案,內容包括:
。ㄒ唬┦称吩线M貨驗收記錄,載明食品原料的名稱、規格、批號、生產者、供貨者、購貨數量、購買日期、保質期和貯存或者保管條件要求;
。ǘ┦称飞a記錄,載明投料狀況、生產工藝參數和生產數量等;
(三)食品檢驗記錄,載明食品及原料檢驗狀況和相關檢驗數據;
。ㄋ模┦称蜂N售記錄,載明食品銷售對象、數量和日期;
。ㄎ澹┎缓细袷称诽幚碛涗,載明不合格食品的生產日期、數量、緣由和處理措施。
生產檔案應當保存至食品保質期滿后兩年,不得偽造生產檔案。
第三十三條(出廠檢驗)食品生產者生產的每批食品必需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銷售。不具備檢驗條件的食品生產者,應當托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對其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
第三十四條(食品標識)食品標簽和說明書應當真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不得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得使用涉及疾病治療、診斷功能的用語。
托付生產的食品應當標明受托付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2
為加強燃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本公司內燃氣的使用、設施愛護和燃氣器具的銷售、安裝與修理,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一章
使用管理
第一條管道燃氣用戶需擴大用氣范圍、轉變燃氣用途或者安裝、改裝、拆除固定的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的,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其次條單位燃氣用戶應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維護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燃氣安全學問,把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條燃氣用戶應當協作燃氣經營企業入戶進行燃氣安全檢查,遵守安全用氣規章,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盜用燃氣、損壞燃氣設施;
。ǘ┯萌細夤艿雷鳛樨撝刂Ъ芑蛘呓拥匾;
(三)從事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ㄋ模┌惭b、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氣器具;
。ㄎ澹┦褂贸谙尬礄z驗、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的鋼瓶;
(六)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
。ㄆ撸┘訜帷⑺、砸燃氣鋼瓶或者在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
。ò耍﹥A倒燃氣鋼瓶殘液;
(九)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志和漆色;
(十)在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使用瓶裝燃氣;
。ㄊ唬┓、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其次章
設施與器具管理
第三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燃氣設施的所在地、敷設有燃氣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氣設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在生產經營場所設置燃氣泄漏報警裝置。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掩蓋、移動、涂改安全警示標志。
第五條在燃氣設施的安全愛護范圍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ㄒ唬┙ㄖㄖ、構筑物;
。ǘ┡欧鸥g性液體、氣體;
(三)未經批準開挖溝渠、挖坑取土;
(四)未經批準打樁或者頂進作業;
。ㄎ澹┪唇浥鷾蕜佑妹骰鹱鳂I;
(六)其他損壞燃氣設施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六條燃氣器具應當由具備法定資格的檢測機構抽樣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
第七條使用單位應當根據規定對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進行定期檢驗、檢修和更新。
第八條報廢的燃氣鋼瓶應當進行破壞性處理,并不得翻新使用。
第九條燃氣器具的安裝修理應當符合國家和省頒布的技術規范和標準。
第三章
監督檢查與事故處理
第十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燃氣的工程建設、經營、使用、設施愛護、器具安裝修理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發覺安全隱患的,應當準時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消退。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批準或者核準時,程序必需公開,并依法接受監督。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覺燃氣事故隱患時,應當馬上向燃氣經營企業、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門報告。
燃氣經營企業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馬上組織搶險搶修,并同時報告當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建立燃氣安全預警聯動機制,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馬上處理。
第十二條搶險搶修人員在處理燃氣事故緊急狀況時,對影響搶險搶修的其他設施,可以實行必要的應急措施,并妥當處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賜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ㄒ唬┤細,是指人工煤氣、自然氣、液化石油氣等氣體燃料的總稱。
(二)燃氣工程,是指燃氣設施和燃氣供應站點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ㄈ┤細庠O施,是指氣源生產廠家以外的儲氣廠、門站、氣化站、混氣站、儲配站、調壓站、各種燃氣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的總稱。
。ㄋ模┤細馄骶,是指使用燃氣的爐灶、熱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調器和燃氣計量器等器具。
。ㄎ澹┤細夤⿷军c,是指為用戶供氣的瓶組氣化站、瓶裝供應站、燃氣車輛加氣站等。
第十五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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