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管理,保證公司質量管理體系的正常運行,并能提前發現異常、迅速處理改善,確保產品質量符合法律、標準及顧客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范圍本細則包括:
。1)組織機構與工作職責;
。2)各項質量標準及檢驗規范;
。3)計量器具管理;
。4)質量檢驗;
。5)質量異常反應及處理;
。6)顧客投訴及處理;
。7)質量檢查與改善。
。8)質量管理小組活動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工作職責
第三條:本公司組織機構與工作職責。
(1)公司辦公室:起草公司發展規劃、工作計劃、主要領導講話、工作總結、請示報告等重要文稿;組織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收集和向公司領導反饋涉及公司改革發展全局性的信息;協調處理涉及各科室的重要事務;負責組織對內對外宣傳報道;組織重要接待;安排調度公司領導、專家顧問和科室公務用車;組織督查有關方面搞好員工食堂、廠區環境、園區安全保衛和專家樓管理工作;負責文書檔案工作;負責黨建組織和群團日常工作;協助推進創牌創優和精神文明建設;做好為公司主要領導的服務工作。
。2)人力資源科:負責勞動、人事管理工作,包括組織員工招聘,搞好員工薪酬管理,牽頭組織員工學習培訓,負責員工獎懲相關事務,組織員工德能勤績考核,協助組織勞動競賽,負責檔案管理。
(3)生產技術科:按訂單組織電纜生產;切實抓好生產各環節的產品質量;負責生產技術工藝的制訂和實施,搞好設備管理和維修;抓好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做好標準、計量工作;組織專利發明和申報;負責知識產權管理;會同質管科處理有關質量事故和質量問題;組織和督查車間生產管理現場和嚴格執行廠規廠紀;深入細致做好一線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
。4)質量管理科:負責對原輔材料和成品、半成品質量的控制、檢測、監督和管理,包括:按相關規范要求,負責檢測原輔材料和半成品、成品的質量;負責對生產全過程的全面質量管理;負責組織和督查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的規范運行;負責調查處理各種質量事故和質量問題;負責各類電纜的售后服務和處理用戶意見;負責創牌升級。
。5)新品研發科:組織申報和實施科技項目和研發高新產品;組織石化靜電研究所的研發、銷售和內部管理;組織管理和考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研發工作。
。6)計劃財務科:負責籌集和營運資金;負責定額管理和成本核算;組織原輔材料采購和管理;負責財務、會計、統計業務;按規定編報財會報表、編寫財務分析材料;負責員工工資結算和發放;負責廢品招標出售;負責辦理出口業務;組織節本增效工作;做好福利廠殘疾員工管理工作;負責申報享受財稅優惠政策的項目;組織實施公司基建項目;負責集體資財管理;組織財會人員(包括車間核算員、半成品和原材料保管員)業務培訓;指導和督查人才公寓財會工作。
(7)外經科:負責與國外合作方聯系、溝通,及時向公司領導反饋有關信息;辦理引進外資、外貿出口有關業務;參與合資合作洽談;負責對外合作相關文件資料的翻譯(口譯和筆譯);建立和完善公司外資外貿外經工作文書檔案。
。8)營銷總公司:負責公司各類電纜營銷和經營,包括:組織電纜銷售,組織投標;組織貨款回籠,狠抓清收陳欠貨款;按中標通知書和用戶訂單編制生產計劃;負責成品電纜管理、發貨和運送;負責銷售合同審查和管理;負責市場管理和銷售人員管理,切實提高銷售人員綜合素質;負責對銷售人員德能勤績的考核和薪酬費用結算;負責做好公關工作,不斷發展人脈關系;負責接待重要客戶;按規定編報產品銷售、庫存和貨款回籠進度,為公司領導提供決策依據。
第三章各項質量標準及檢驗規范的制訂
第四條技術部門須積極采用新標準、新工藝、新方法,編制企業采購產品、中間產品、最終產品的技術標準、檢驗規范、生產工藝和作業指導書等技術文件。工藝技術人員應服務于現場,實施正確的指導,對工藝、工裝進行驗證,不斷完善和改進。
第五條質量標準及檢驗規范的范圍規范包括:
。1)原物料質量標準及檢驗規范;
。2)半成品質量標準及檢驗規范;
。3)成品質量標準及檢驗規范;
第六條:質量標準及檢驗規范的編制
。1)《質量手冊》、《程序文件》由管理者代表組織編制,《控制文件》和《作業指導書》由管理者代表組織相關部門編制!顿|量手冊》由公司總經理組織專門會議進行評審,《程序文件》由管理者代表組織評審,《控制文件》由管理者代表組織各部門進行評審!顿|量手冊》和《程序文件》由管理者代表審核,總經理批準發布;《控制文件》和《作業指導書》由各職能部門審核,管理者代表批準實施。
(2)生產技術科組織人員按照《質量手冊》中文件控制要求,并參考①國家標準②行業標準③國際標準④客戶需求⑤本身制造能力⑥原材料供應商水平,編制有關企業標準,原材料采購技術要求,產品工藝文件等技術文件。文件由部門負責人審核,管理者代表批準后實施。
。3)質量管理科組織相關人員編制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檢驗規范,檢驗規范中注明①檢查項目②型號(規格)③質量標準④檢驗頻率(取樣規定)⑤檢驗方法及使用儀器設備⑥允收規定。文件由部門負責人審核,管理者代表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質量標準及檢驗規范的修訂
。1)各項質量標準、檢驗規范因①機械設備更新②技術改進③制造過程改善④市場需要⑤加工條件變更等因素變化,可以予以修訂。
(2)相關科室每年至少一次對文件進行評審,提出修改意見,確認后實施修改并經再次批準。
(3)質量標準及檢驗規范修訂時,申請人員填寫《文件更改申請單》,說明更改原因、更改內容、更改標識、更改數量、更改執行人,對重要更改部份(如技術參數等),還應附有充分的證據。更改單隨原文件一起保管。更改申請批準后,由文件歸口部門統一修改。
第四章計量器具管理
第八條:儀器檢定、校正、維護計劃
。1)周期設訂計量管理人員應按儀器購進時的日期及操作說明書集合國家有關計量法規標準,編制檢定計劃周期,作為儀器年度校正、維護計劃的擬訂及執行的依據。
。2)年度校正計劃及維護計劃計量管理人員根據編制的檢定計劃周期,填制"儀器檢定計劃實施表"作為年度檢定及維護計劃實施的依據。
第九條:檢定、校正計劃的實施
。1)儀器使用人員使用時應執行日常校正,必要時將校正結果記錄。
。2)對用于出廠檢驗的設備除應進行日常操作檢查外,還應進行運行檢查。當發現運行檢查結果不能滿足規定要求時,應能追溯至已檢測過的產品。必要時,應對這些產品重新進行檢測。
(3)儀器檢定、校準:用于確定所生產的產品符合規定要求的檢驗試驗設備應按規定的周期進行校準或檢定,該工作由計量管理部門負責。對自行校準的應制定相應的校準方法、驗收準則和校準周期。
第十條:儀器使用與保養
。1)儀器使用人員進行各項檢驗時,應依"檢驗規范"內的操作步驟操作,使用后應妥善保管與保養。
。2)特殊精密儀器,使用部門主管應指定專人操作與負責管理,非指定操作人員不得任意使用(經主管批準者例外)。
(3)使用部門主管應負責檢核各使用者操作正確性,日常保養與維護,如有不當的使用與操作應予以糾正教導并嚴格考核。
(4)計量人員、儀器保養人員應根據"年度維護計劃"執行保養作業并將結果記錄。
(5)儀器外協修理:計量人員、儀器保養人員基于設備、技術能力不足時,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外協修理。
第十一條;生產設備部門要制訂和完善各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及時做好設備的維護、管理工作,認真做到"三勤"、"四會",保證設備運轉正常,杜絕設備帶病作業,無跑、冒、滴、漏現象。
第五章質量檢驗
第十二條;原材料質量檢驗
(1)原材料進入廠區時,采購辦人員或倉庫保管人員應通知原材料檢驗人員或質管科長檢驗,原材料檢驗員或質管科長根據《原材料驗收規范》對原材料進行檢驗或驗證,形成記錄,并出具檢驗或驗證報告。未經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的原材料不準入庫。
。2)對原材料的檢驗或驗證,按抽樣的方法進行,每批產品至少抽三件,樣本應具有代表性,包括不同規格(數量)的大、中、小三件。
。3)每批原材料均應有質量證明單,主要原材料通過抽樣的方法將產品送國家法定檢驗部門檢驗,每年不少于一次。
。4)因生產急需,來不及檢驗或驗證的.材料,由生技科申請,質管科審核,并在該產品上作出明確的標識,做好相應的記錄后,由分管質量的總經理批準后方可特殊放行。同時,質管科應立即檢驗或驗證。
第十三條;中間產品的檢驗
(1)互檢由下道工序檢驗上道工序,各工序對領用的原材料必須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
2)操作工對所生產的產品實現自檢,自檢合格后由中間產品質檢員按檢驗規范進行檢驗,并作好標識和記錄,合格后方能轉入下道工序生產。
。3)未經檢驗的中間產品不能流轉到下道工序,確因生產需要,來不及檢驗的中間產品,由生產車間提出申請,質管科長批準,質檢員在產品上作出明確的標識,并做好記錄,方可例外轉序。
第十四條;成品的質量檢驗
。1)成品質檢員按照產品最終檢驗和試驗規范實現最終產品的檢驗和試驗,并作好記錄。
。2)當按照有關文件和標準要求進行的各項檢驗和試驗完成以后,結果符合規定要求的,數據、記錄得到檢測中心主任或質管科長認可后,方可出具產品質量證明書和產品合格證。
。3)最終檢驗完成出具合格證后,由質檢員開具成品入庫單,檢測中心主任或質管科長與成品保管員核對好型號、規格、盤號、數量后方可入庫。
(4)成品電纜發貨前,成品保管員、發貨員核查并登記,經專人檢查并由質管科長簽字后方可裝車發貨。
第十五條;檢驗記錄
質管科應建立并保持采購產品、中間產品、成品的監視和測量記錄。記錄中應標明對產品放行負責的部門或人員。
第六章質量異常反應及處理
第十六條:原材料質量異常反應及處理
。1)采購原材料不符合采購計劃所要求的規格標準,不能提供制作過程中完整的質量記錄,均為不合格品。
。2)原材料不合格品由原材料檢驗員或質管科長負責判定,并填寫《不合格品處置單》,做好記錄。
(3)對不合格品進行標識。不合格品不得入庫,應退回供方,如需暫存倉庫時,由原材料檢驗人員填寫《物資暫存報告單》交倉庫存放在指定區域,待處理。
第十七條;產品實現過程質量異常反應處理
。1)產品實現過程中,凡不符合工藝規程、驗收標準的要求,均為不合格品。
。2)工序在轉序前應由上、下道工序作業人員進行自檢和互檢,上道工序不符合要求,不得轉入下一道工序。質檢員對作業人員自檢和互檢的合格產品實現專檢,專檢合格后方可轉入下道工序。不合格品與合格品嚴格分隔存放,并作出明顯標識。
。3)質檢員對不合格品應作好記錄,確定不合格品的范圍,不合格品發生的時間、班次、操作者。
。4)工序間發現的輕微不合格品處置由中間質檢員負責,并及時填寫《不合格品反饋單》,反饋到質管科和車間。對返工返修的產品及時安排人員返工、返修。返工返修后,經檢驗符合要求方可轉入下道工序。保存好檢驗記錄。
(5)對生產過程中出現的批量不合格品或相對造成的嚴重不合格品,由質管科組織生技科及所涉及人員對不合格品進行評審,采取必要的糾正或糾正措施,并進行處置。
(6)產品實現過程中,不合格品處置分為返工、返修、讓步接受、降級使用及報廢。
。7)生技科根據不合格品的評審情況,督促生產車間進行返工或返修,使其符合規定要求或滿足預期用途。檢驗人員對返工、返修后的產品及時檢驗并形成記錄。
。8)對一般不合格而又不影響預期使用的不合格品可采取讓步接受的方式。對讓步接受的不合格品,工序間讓步接受由質管科長批準。
(9)對影響產品主要特性的不合格品,可以申請報廢。報廢的不合格品由生產技術副總經理批準。
第十八條;產品最終檢驗質量異常反應及處理
。1)最終檢驗時,要求產品過程中質量原始記錄齊全,產品的各項技術參數、性能指標符合公司認定的各項檢驗標準。當產品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作為不合格品處置。
(2)對產品最終檢驗不合格品進行標識,并由質管科組織生技科、車間對不合格品進行評審。
。3)產品最終檢驗的不合格品處置分為:報廢、返工返修、讓步接受及降級使用。
(4)對報廢產品填寫《報廢審批表》;對返工返修產品,車間應安排人員進行返工返修。返工返修后,經檢驗符合要求方可入庫,且保存好檢驗記錄。
。5)對讓步接受、降級使用的不合格品,由生產技術副總經理批準后,向顧客提出讓步申請,得到顧客同意,才可實施,并保存好記錄。
第七章顧客投訴及處理
第十九條;顧客投訴及處理
。1)對于顧客反饋的市場方面的質量信息,營銷總公司、質管科應根據顧客投訴要求須在24小時內及時答復、解決。有技術服務要求的及時安排技術人員到現場進行技術服務,確保顧客滿意。
。2)如果反饋問題為產品已交付或使用時發現的不合格品,質管科對產品不合格原因進行調查分析,判斷不合格原因是否公司責任,所得結論需經顧客認可。
。3)調查結束,由質管科向總經理、生產技術副總經理、生技科提交調查報告。
。4)若不合格品非公司責任時,營銷公司負責人與顧客協商提供服務的方法、方式。
。5)若不合格品系公司責任時,由營銷公司代表公司向顧客致歉并代表公司根據合同對顧客進行賠償、退貨或換貨。
。6)處理工作完畢后,由總經理召集質管科、生技科、營銷總公司進行總結、分析,提出糾正或預防、改進措施。
第八章質量檢查與改善
第二十條:體系過程檢查改進?偨浝砻磕辏12個月內)至少組織一次管理評審,質管科每年(12個月內)至少組織一次內審,以檢查體系運行的有效性。
第二十條:制造過程質量異常改進。質量管理科檢驗人員及時反饋不合格信息,填報不合格品反饋單和不合格品評審處置單。
第二十一條:生產車間、生產技術科接到"不合格品反饋單"后迅速組織查清原因,采取糾正/糾正措施或預防措施,質量管理科跟蹤驗證。
第二十二條:質量異常統計分析
。1)質量管理科檢驗人員每日填報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質量日報表經主管負責人核實后,原材料日報報質管科、采購辦各一份;半成品、成品質量日報報送分管生產技術、質量的副總經理、質量管理科、生產技術科、生產車間各一份以了解每日質量情況。
。2)質量管理科檢驗人員及時反饋不合格信息,填報不合格品反饋單和不合格品評審處置單報質量管理科、生產技術科、生產車間并由生產技術科、生產車間召集各機組針對主要異常項目、發生原因及措施檢查。
(3)各科室在每月25日前小結當月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以便改進。每月25日前由質量管理科統計分析匯報當月質量情況。
第九章質量管理小組活動
第二十三條:質量管理是一個全員管理的過程,鼓勵各科室、車間、班組就產品質量、工藝革新、降本增效、現場管理等方面開展群眾性的質量管理小組活動,以推動質量改進工作。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實施與修本細則經總經理批準后實施,增補修改亦同。
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制度2
為加強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提高食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眾安全健康,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第79號令《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要求,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條 凡是在轄區內從事以銷售為目的的食品生產加工經營活動(國內銷售的),必須符合國家質檢總局第79令要求。
第二條 食品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的質量規定,滿足保障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質限量要求。
第三條 對從事國家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企業,必須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的生產條件,按規定程序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所生產加工的食品必須經檢驗合格并加印(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QS)后,方可出廠銷售。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內,每滿1年前的1個月內向所在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持續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條件情況的年審報告.
第四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
第五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和持續滿足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環境條件和相應的衛生要求,應當建立生產記錄和銷售記錄,應當建立食品質量安全檔案,保存企業購銷記錄、生產記錄和檢驗記錄等與食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資料。企業食品質量安全檔案應當保存3年。
第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相關輔助設備,具有與產品質量安全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和檢驗等廠房或者場所。生產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設備和場所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
品添加劑(含食品加工助劑)、包裝材料和容器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實施進貨驗收制度,并建立臺帳,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產加工。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過期的、失效的、變質的、污穢不潔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輔料生產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輔材料屬于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必須選購獲證企業的產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情況和國家要求備案的其他事項報所在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第八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采用科學、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藝流程,生產加工過程應當嚴格、規范,防止生物性、化學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潔物品。
第九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按照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依據企業標準生產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管理食品的,其企業標準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質量安全指標.
第十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質量管理人員和檢驗人員.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和影響食品質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證明;檢驗人員必須具備相關產品的檢驗能力,取得從事食品質量檢驗的資質.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食品質量安全知識,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還應當了解與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質量安全檢驗和計量檢測手段,檢驗、檢測儀器必須經計量檢定合格或者經校準滿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內方可使用。企業應當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并按規定必須實施出廠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在生產的全過程實行標準化管理,實施從原材料采購、生產過程控制與檢驗、產品出廠檢驗到售后服務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鼓勵企業獲取質量體系認證或HACCP認證,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
第十三條 出廠銷售的食品應當進行預包裝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裝。用于包裝的材料必須清潔、安全,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出廠銷售的食品應當具有標簽標識,食品標簽標識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第十四條 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必須安全,保持清潔,對食品無污染,能滿足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需要。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在生產加工過程嚴禁下列行為:
。1)違反國家標準規定使用或者濫用食品添加劑;
(2)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產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
。3)以未經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生產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生產食品;生產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食品;
。4)在食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5)偽造食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標志;
。6)生產和使用國家命令淘汰的食品及相關產品.
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制度3
一、為了加強對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保證農藥質量,保護農林業生產和生態環境,人畜安全,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
二、農藥產品包裝必須貼有標簽或者附具說明書,標簽應當緊貼或者印制在農藥包裝物上,標簽或者說明書上應注明農藥名稱,企業名稱,產品批號和農藥登記證號或農藥臨時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號以及農藥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產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術,使用方法,生產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項。
上述內容缺一不可,必須逐一查看認真研究,如有問題,應及時向生產中有關管理部門查詢。
三、農藥銷售臺帳制度
所售出的農藥逐一登記上冊,建立完善的進銷臺帳。對購藥者當面耐心講明使用農藥防毒規程,正確配藥,施藥,按照規定的用藥量,用藥次數,用藥方法,防止農藥污染環境和農藥中毒事故。
四、農藥經營安全防護制度
防火,防盜等安全防護措施,環境污染防治措施,在銷售過程中,涉及稱量,必要分裝,取貨等直接接觸人員,應戴用防護器具,發生農藥滲漏,散落要及時妥善處理,應遠離明火,火源,門窗加固防護措施。
五、農藥倉儲管理制度
1、農藥實行專庫專儲,不能與食品等物品混放,不得露天存放。
2、農藥庫房實行專人管理,嚴禁無關人員隨意入內,倉庫保管人員要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3、倉庫保管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對存儲的農藥產品要經常清點,檢查,對農藥包裝破損的要及時上報和處理,避免農藥產品變質或造成其它損失。
4、農藥倉儲庫房的消防,防盜和通風設施應保持良好,嚴防火災,失盜和中毒事故發生。
5、配置明示標牌,對農藥產品進行分類保管。
6、做好出入庫登記記錄,保證賬物相符。
六、農藥經營優質服務制度
1、進出農藥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禁止以非農藥冒充農藥或者以此種農藥冒充他種農藥,所含有效成份名稱不符的'。
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或者撤銷登記的農藥。
3、以假農藥,劣質農藥需進行銷毀處理的,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農藥廢棄物的安全處理規程進行,防止污染環境。
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范監督工作和監督行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鐵道部規章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是指鐵道部及其受委托的鐵路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依法對鐵路建設責任主體的質量安全行為、工程實體質量和現場施工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的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新建、改建鐵路工程建設,從事鐵路工程建設活動及實施對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鐵路建設責任主體是指參與鐵路建設活動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以及參與鐵路建設活動的檢測、咨詢等機構。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質量安全行為,是指責任主體在鐵路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和義務的活動。
第六條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鐵道部有關規定,根據鐵路行業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審核批準的設計文件等實施。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鐵道部建設管理司負責制訂鐵路建設工程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對鐵道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以下簡稱監督總站)的具體業務實行領導。
監督總站受鐵道部委托具體實施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依據鐵道部規定,在鐵路局所在地設區域監督站,在鐵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設直屬監督站,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業務由監督總站直接管理。
第八條監督總站的主要職責:
1.貫徹國家有關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鐵道部的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的相關制度;
2.負責鐵路行業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的管理,指導、檢查并考核監督站的工作;
3.組織鐵路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掌握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動態,通報工程質量安全情況,上報工程質量安全信息,組織交流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
4.參加鐵路大中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對監督站提交的鐵路大中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報告進行審查;
5.負責收集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情況并向鐵道部報告,按規定組織或參與鐵路建設重大工程質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并監督檢查事故處理方案的執行情況;
6.負責受理有關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問題和隱患的人民來信、來電、來訪等舉報;
7.負責組織監督人員培訓,核發監督人員證件;
8.建立鐵路建設各責任主體質量安全不良行為檔案,并定期公布;
9.按照委托權限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10.完成鐵道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區域監督站和直屬監督站(以下簡稱監督站)負責管轄區域內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監督站的主要職責:
1.貫徹國家有關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鐵道部的有關規定,制訂監督站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相關制度;
2.對管轄區域內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通報工程質量安全情況,上報工程質量安全信息,交流監督工作情況;
3.參加鐵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出具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報告;
4.及時向監督總站報告鐵路建設工程發生的質量安全事故,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并監督檢查事故處理方案的執行;
5.組織人員培訓,管理聘用人員證件;
6.受理有關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問題和隱患的人民來信、來電、來訪等舉報;
7.按照委托權限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8.定期向監督總站報告工作;
9.完成監督總站組織或指定的監督檢查等任務。
第十條監督站必須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1.崗位責任制;
2.聘用監督人員管理制度;
3.監督檢查制度;
4.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信息報告制度;
5.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6.工程質量安全問題舉報受理制度;
7.委托監督檢測管理制度;
8.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9.監督費使用管理制度;
10.廉政工作制度;
11.監督工作紀律及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監督站應配備必要的辦公、交通、通訊、檢測儀器等設施,保證監督工作正常開展。
第十二條監督站不得以質量安全監督的名義,從事其他非監督業務工作。
第三章監督人員
第十三條監督站設站長、副站長兼總工程師,監督站站長由鐵路局建設管理處處長兼任的,設專職常務副站長主持監督站日常工作。
監督站領導變動,在征求監督總站意見后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監督站站長、副站長從事鐵路建設相關工作不應少于10年,且必須具有鐵路工程系列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副站長兼總工程師必須具有鐵路工程系列高級技術職稱。
第十五條監督人員任職條件
1.具有工程類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連續從事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滿15年;
2.從事鐵路建設相關工作5年以上;
3.具有鐵路工程系列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4.熟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
5.經國家或鐵道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培訓并考試合格。
第十六條監督站除兼職站長外,其他監督人員必須是專職監督人員,其中線路、橋梁、隧道、四電、房建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每專業不少于1人。
第十七條監督站根據工作需要,可聘用少量的監督人員。聘用的監督人員必須年齡不大于65周歲,身體健康,具有鐵路工程系列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鐵路建設工程技術。
聘用人員不得與被監督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有行政隸屬或經濟利益關系,不得從被監督的鐵路公司或鐵路局的項目管理機構中聘用人員。
監督站必須與聘用監督人員簽訂協議,明確雙方責任、權利、義務以及其他雙方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監督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不得少于兩人,應主動出示監督證件,依法履行相關告知義務。
第十九條質量安全監督證管理:
1.鐵道部統一頒發由鐵道部印制并加蓋證件專用章,以監督總站和監督站為單位統一編號的監督證;
2.監督總站負責對鐵道部所發監督證進行年檢,未經年檢的監督證自動失效;
3.監督人員調離監督工作崗位,由監督站負責收回監督證并交回監督總站注銷;
4.監督人員填寫《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人員審批表》(附件1),經所在監督站、鐵路局審核合格,加蓋公章報監督總站,審查合格后頒發監督證。
5.監督證遺失應及時向監督站和監督總站報告,并登報聲明作廢后,按有關規定補發;
6.監督證不得轉借、涂改,違反規定的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7.聘用監督人員經監督站審核合格,并報監督總站批準后,由監督站核發鐵道部統一印制的臨時監督證。
第二十條監督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調離監督機構:
1.違反監督程序實施監督的;
2.監督工作中存在嚴重錯誤,造成不良后果的';
3.違反監督工作紀律,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4.不參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5.從事與監督工作無關的其他工作的;
6.違背廉政建設規定的;
7.其他不宜從事監督工作的情況。
第四章監督程序
第二十一條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從建設項目開工前辦理監督手續開始,至建設項目正式竣工驗收結束。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在鐵路建設工程項目申報開工的同時,攜帶《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申報表》(附件2)及以下相關資料,到監督站辦理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1.建設項目審批文件的復印件;
2.指導性施工組織設計、項目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及主要措施;
3.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合同副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責任主體單位的資質證書復印件及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4.已審核批準的設計文件目錄等。
未按規定辦理監督手續的鐵路建設工程項目不得開工。
第二十三條監督站收到監督手續申報資料后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規定的,下發《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書》(附件3)。
需補充資料的,應及時向建設單位發出《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補充資料通知單》(附件4)。
第二十四條監督站在《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書》下達的同時,編制《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計劃》(附件5),在規定的時間召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等單位參加的監督會議,介紹監督程序、監督人員,宣讀監督計劃,公布監督工作紀律和舉報電話(要求在主要施工現場立牌公告或列入施工現場標識牌中)等。
第二十五條監督工作的主要方式:
1.對參建各方的質量安全行為進行抽查;
2.對參建各方的有關資料進行抽查;
3.對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實體工程質量、現場施工安全情況進行抽查抽檢;
4.對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問題的投訴、舉報進行調查處理;
5.按規定組織或參與對違法違規質量行為和質量問題、事故的調查核實,提出處罰建議或按委托權限實施行政處罰。
6.配合安全主管部門對施工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實行以抽查為主、例行檢查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大中型建設項目的監督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對存在的質量安全問題現場簽發《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現場處罰通知單》(附件6),并交付責任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當事人拒絕簽收的,監督人員應在通知單上注明。檢查結束后,以《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通知書》(附件7)的形式,將檢查情況通知建設單位,提出監督整改要求。
第二十七條監督站應建立工程質量安全問題臺帳,對發現的問題實行閉合管理;對要求整改的項目,適時安排復查。對要求臨時停工的項目或工點,應在停工整改完畢后進行復查,符合復工條件的,簽發《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復工通知單》(附件8)。
第二十八條國家主管部門或鐵道部組織驗收的鐵路建設項目,監督站向驗收委員會提交經監督總站審核后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報告(附件9)。鐵道部委托鐵路管理機構組織驗收的鐵路建設項目,監督站對驗收過程進行監督,并向鐵道部提交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報告。
第二十九條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推行信息化管理。各鐵路局(鐵道部工程管理中心)應將監督站列入鐵路辦公信息系統。監督站要加強網絡的監督信息管理,按規定及時發布、更新、報送有關信息。
第三十條監督站應建立監督檔案管理制度,按鐵道部有關檔案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對監督檔案應及時進行收集、整理、歸檔,確保其真實、完整。監督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辦理監督注冊手續的相關資料及監督計劃;
2.首次監督會議紀要;
3.監督檢查記錄等資料;
4.質量安全行為、實體質量和施工安全的抽查檢測資料;
5.質量安全不良行為記錄;
6.質量安全問題、事故的處理和行政處罰等資料;
7.質量安全問題舉報受理情況;
8.質量安全監督信息或情況通報;
9.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報告;
10.其他有關資料。
第五章質量檢測
第三十一條監督檢測是工程質量監督,以及對質量問題、事故或舉報進行分析的重要手段之一,監督單位應加強對監督檢測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二條監督總站負責制訂鐵路工程質量監督檢測機構條件,定期選定并公布監督檢測機構名錄;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監督檢測費用單價參考標準。
第三十三條監督檢測單位由監督站選擇,簽訂檢測合同。監督站不得設立檢測機構。嚴禁檢測機構以監督站名義出具檢測結果或結論。
第三十四條監督檢測費用小于招標規模規定的,應在監督總站公布的監督檢測機構名錄內選擇;達到國家規定招標規模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招標選擇檢測機構;因特殊情況需委托其他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應書面報監督總站同意。
第三十五條監督站選擇的檢測機構不得與被檢測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廠家、供應商等存在隸屬關系及其他利害關系,發現檢測機構與其有聯系的,應立即終止合同,并追究相關監督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檢測機構對其出具的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凡出具虛假檢測結果的,一經發現將從監督檢測機構名錄刪除,并記入不良質量安全行為檔案。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監督費用
第三十七條各監督站應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監督費由各監督站按照規定收取,按規定在收取當日就地全額上繳中央國庫。
第三十八條監督站每年應按規定時間將次年監督費收支預算報鐵路局財務處審核,并抄報監督總站。
監督站日常經費由所在鐵路局依據監督站支出情況和財政預算補助金額在成本支出預算中安排。設備、儀器、交通工具等必須按國家和鐵道部有關規定進行采購管理。
第三十九條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只能用于監督工作正常經費支出,如辦公、檢測、通訊(含監督人員移動通訊)、交通、培訓、會議,購置辦公設備、技術圖書、檢測儀器、交通工具、勞保用品,聘用監督人員聘金,以及監督工作需要且國家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規定允許的其他支出項目。
第四十條監督人員工資、獎金、津補貼、差旅費、福利待遇及技術職稱、行政級別晉升等按所在鐵路局機關工作人員標準執行。
以借用方式聘用監督人員費用由監督站參考當地水平自行確定,原則上由聘用監督人員的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負責發放,監督站與聘用監督人員的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定期清算。確需由監督站負責發放的,應在協議中明確委托發放事宜。沒有勞動(人事)關系單位的退休返聘人員,可由監督站負責發放。
第四十一條為保障監督人員現場人身安全,監督站可根據工作需要為監督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四十二條監督站應積極配合物價、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對監督費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處罰程序
第四十三條監督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違規質量安全行為實施處罰。
處罰一般由負責項目監督的監督站實施,也可由監督總站實施。
第四十四條監督工作適用的處罰措施主要包括:責令改正、通報、臨時停工、責令返工或限期拆除、警告、限制進入鐵路建設市場等。
對單位或個人的同一個違規質量安全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處罰。
第四十五條參建單位或個人因違規質量安全行為受到處罰,其違規質量安全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規質量安全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參建單位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規質量安全行為的危害后果的;
2.配合鐵道部或鐵路監督機構查處違規質量安全行為有積極表現并取得較好效果的;
3.其他依法應予從輕或減輕處罰的。
違規質量安全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予處罰。
第四十七條參建單位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1.違規質量安全行為情節惡劣的;
2.違規質量安全行為危害后果嚴重的;
3.曾因相同違規質量安全行為被行政處罰的;
4.隱匿、銷毀或偽造工程實物、資料、憑證等證據的;
5.對舉報人、控告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6.拒絕或阻礙監督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7.在共同違規質量安全行為中起主導作用的;
8.已發現自己的違規質量安全行為但仍使其繼續的;
9.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第四十九條監督人員詢問證人和當事人時應分別進行,并告知其作偽證的法律責任。在工程實物、資料、憑證等證據可能滅失或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先行封存。封存時應當制作《證據封存登記清單》,并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對所封存的證據做出繼續封存或其他處理決定。
第五十條鐵路監督機構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不得因當事人有陳述或申辯行為而加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依照本辦法給予單處警告或責令改正、臨時停工處罰的,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簡易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宣布并送達。
第五十二條鐵道部依法對鐵路監督機構的監督執法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章考核
第五十三條監督總站每年度對監督站進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考核內容包括機構設置、制度管理、人員設備配置、證件管理、監督檔案、信息化管理、監督費管理以及監督工作開展情況等?己私Y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五十四條監督總站每年組織一次"全路工程質量安全優秀監督工作者"評選。監督站依據考核辦法對監督人員實施考核。
本人年度考核合格,所在監督站經監督總站考核優秀或合格,所監督的建設項目沒有發生重大及以上質量安全事故的監督人員,方可參加優秀監督人員評選。
第五十五條監督站和監督人員考核辦法由監督總站起草報鐵道部批準后實施。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實施本辦法所采用的法律文書格式,由鐵道部統一制定。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由鐵道部建設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鐵道部原發《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鐵建設〔20xx〕147號)同時廢止。
附件:1.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人員審批表
2.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申報表
3.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書
4.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補充資料通知書
5.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計劃
6.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現場處罰通知單
7.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通知書
8.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復工通知書
9.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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