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集)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在現在社會,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農貿市場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
第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集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集貿市場。
第三條集貿市場的舉辦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范規定,承擔集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職責。
市場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保證所生產、加工或經營食品的衛生安全,其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活動必須符合本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集貿市場的衛生管理要求
第四條集貿市場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衛生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公告。衛生審查的主要內容有:
(一)集貿市場的選址、建筑、衛生設施和設備情況;
(二)攤位布局情況;
(三)集貿市場衛生管理機構和衛生管理員情況;
(四)衛生檢驗設備和人員情況;
(五)衛生管理制度制定情況;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集貿市場的選址和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衛生要求,不得有影響食品衛生的污染源。
第六條集貿市場的建筑和設施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與食品衛生要求相適應的給排水設施;
(二)采光和照明設施符合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需要;
(三)有防塵、防蠅、防鼠和垃圾收集設施;
(四)市場的地面應當平整結實、易于沖洗、排水通暢。
第七條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區域的食品攤位設置要按照生熟分開的原則,合理劃定功能區域,分類設置攤位,并在不同區域作明顯標示。攤位分區和分類的要求如下:
(一)食品經營區域與非食品經營區域分開設置;
(二)經營鮮活畜禽、水產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區域隔開,相互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
(三)生食品攤位與熟食品攤位分開;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攤位相互分開;
(四)經營餐飲服務應設置在專門區域,并相對集中;周圍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圍內不得經營鮮活畜禽。
第八條集貿市場應指定一名負責人為集貿市場食品衛生責任人,負責本規范的貫徹實施;并配備專職食品衛生管理員,負責按照本規范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對進入集貿市場的食品和集貿市場內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衛生檢查。食品衛生負責人和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當接受衛生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
食品衛生管理員的數量應當與集貿市場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數量相適應。
第九條集貿市場應制定食品衛生管理和檢查制度。制度的內容應包括以下方面:
(一)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和經營條件審查制度;
(二)對進場食品的檢查和防止假冒偽劣食品進場管理制度;
(三)日常食品衛生檢查制度;
(四)食品衛生違規處理制度;
(五)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第十條集貿市場應當配備快速檢測設備和檢測人員。配備的快速檢測設備和人員能夠開展對可疑受農藥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農副產品、食品原料和食品進行快速抽樣檢測。
第十一條集貿市場內應當配備衛生保潔人員,保證市場內的環境清潔,維護市場內衛生設施與設備正常使用。
第十二條集貿市場應設立食品衛生知識宣傳公示欄,建立食品衛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衛生檢查、檢測情況,對檢查、檢測不合格的食品及進場經營者應在公示欄公告。
第三章市場舉辦者的食品衛生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市場舉辦者應當做好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維護好市場的設施、設備和環境衛生,對市場所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指導。
第十四條市場舉辦者應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經營條件進行審查,建立進場經營者的衛生管理檔案。
第十五條市場舉辦者應當與進場經營者簽訂食品衛生保證協議書,約定違反本規范的責任,加強對進場經營者的教育、培訓和管理。
第十六條市場舉辦者應對所有進場的食品進行檢查,對可疑受污染的食品進行快速抽樣檢測,禁止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銷售。
第十七條市場舉辦者及其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當每天對進場經營者的食品衛生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進行記錄。檢查和記錄的內容有:
(一)是否按本規范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及經營內容與許可范圍是否一致;
(二)經營人員是否按規定接受健康檢查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三)是否根據本規范第二十一條規定落實
進出貨臺賬制度;
(四)禽畜肉類是否經過獸醫衛生檢疫,并查驗檢疫證明與肉類數量是否相符;
(五)食品進貨是否按本規范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索證;
(六)生產、加工或經營過程是否符合本規范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衛生要求;
(七)是否有本規范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尤其要對食品加工、經營中使用的原料進行檢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質或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原料;
(八)是否有其他違反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十八條市場舉辦者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督促進場經營者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對懷疑有本規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及時向當地衛生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對發現有本規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立即對該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市場舉辦者應負責處理涉及食品衛生問題的群眾投訴,主動向衛生行政部門舉報進場經營者違反《食品衛生法》的行為,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調查處理市場內的食品衛生違法案件。
第四章對進場經營者的食品衛生要求
第二十條進場經營者按照規定需要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開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其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并接受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第二十一條進場經營者應建立進出貨臺帳制度,臺帳中應注明所銷售食品的來源、數量、保質期,并定期查驗所銷售食品的保質期限。
第二十二條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定型包裝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進場經營者均必須持有產品生產者的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及產品檢驗合格證或檢驗結果報告單。
顧客需要了解產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限的,銷售者必須保證能夠提供。
第二十三條經營定型包裝食品的,所銷售的食品包裝、標識應當真實,符合食品標簽、標識的衛生要求;經營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須具有衛生部頒發的該產品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
第二十四條在集貿市場進行食品現場生產、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地點并具備可封閉的獨立場所。場所的大小應滿足相應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洗滌、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銷售所需要的面積;
(二)具備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給排水設施和洗滌、加工、冷藏和防蠅、防蟲設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潔衛生,食品容器存放應當設置臺架,不得著地放置;
(四)從業人員必須穿戴潔凈的工作衣、帽上崗,保持個人衛生,工作期間不得佩帶首飾、留長指甲和涂指甲油;
(五)使用新鮮和清潔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劑;
(六)營業場所和周圍地區的環境衛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為保證食品衛生所必須的設施和條件。
第二十五條生產、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條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制作肉、奶、蛋、魚類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應當燒熟煮透,生熟食品隔離;隔夜熟食品必須徹底加熱后再出售;
(二)散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有清潔外罩或覆蓋物,使用的包裝材料應當清潔、無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裝食品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取貨;
(三)具備食具清洗、消毒條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四)餐具和切配、盛裝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嚴格進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六條經營鮮活產品應具備能夠保持產品鮮活的設施和條件。
第二十七條集貿市場禁止生產、加工和經營下列食品或當作食品的物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二)過期、變質、包裝破損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
(三)使用了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高毒農藥或使用農藥后尚未超過安全間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質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六)河豚魚、野蘑菇等有毒動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
(七)死的黃鱔、甲魚、烏龜、河蟹、蟛蜞、鰲蝦及死的貝殼類水產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產品;
(八)用污穢不潔或者被農藥、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裝材料盛裝的食品;
(九)無產地、廠名、生產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份等商品標識的定型包裝食品和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
(十)《食品衛生法》第九條規定的其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2
xx農貿市場物業管理運行機制
為保障物業管理機構高效運作,必須建立一個有效的管理運行機制。
管理運作機制圖
1.質量監管機制
質量監管機制是在建立一整套有xx物業管理特色的質量管理體系的基礎上,根據iso9001(20xx版)質量保證標準的有關要求,全面推行質量管理,把質量目標落實到各崗位、各環節直至到個人,并通過質量管理小組監督檢查,使工作質量不斷提高,達到業戶滿意的效果。
按xx物業制定的各項管理指標和創優方案,xx農貿市場管理處各職能管理人員將按照質量監管體系的要求,明確責任,授予權利,在實際過程中抓好權限下放和自我控制及實施過程中的檢查和控制,并將目標實施的`各項進展情況、存在問題及時用圖表和文字表述出來,實現目標動態控制,進行目標成果評價,確定成果和考績,并與個人利益待遇相結合。同時,公司還會通過各種宣傳教育手段培養員工的敬業精神,職業道德,加強員工培訓,不斷提高員工自身素質和工作水平,進而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2.協調機制
協調機制是指運用協調管理的方法,解決在管理服務過程中經常發生的各崗位之間、工種與員工之間、員工與員工之間、員工與業戶之間的矛盾和沖突。
(1)行政促動力,以行政職務權利為依托,以行政命令為基本形式,以獎罰為后盾的強制性促動力。
(2)競爭促動力,運用競爭手段促使相關方面關系的協調,如通過競爭,以先進帶動后進,共同完成任務。
(3)輿論促動力,因勢利導利用輿論達到協調的目的。
(4)管理者的凝聚力,具體情況為領導者或管理人員塑造吸引力、影響力,這是今后促進日常物業管理工作協調的核心力量。
3.激勵機制
激勵機制是激勵活動要素在進行過程中互相聯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約及激勵效果之間內在聯系的綜合機能,其作用旨在提高“內聚力”。
(1)管理日常目標、責任制、增強管理層的工作主動性,按“國優”標準制定各項管理指標,嚴格作好各項工作、明確獎罰。
(2)實施獎金破格晉級制度,調動員工工作熱情。管理處員工實施獎罰制度,獎金標準與工作表現和業績掛鉤,并可根據情況,對先進給予破格晉升,以形成競爭激勵機制,提高員工積極性。
(3)依據管理、管教結合,融情于管。管理處依法與員工簽定勞務合同,關心員工生活,幫助其解決家庭困難,使其無后顧之憂,保持良好的工作情緒,給業戶提供優質服務。
4.監督機制
監督機制是實現物業管理各項工作開展的必要外在約束條件,防止或糾正工作中出現的偏差。保證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辦事。
(1)管理者對機構內部工作人員進行監督。
(2)業戶對管理機構及工作人員進行廣泛監督,形成綜合監督體系。
(3)通過信息反饋監督,以各種手段來實現監督管理的閉環機制,保證xx農貿市場管理監督機制的有效實施。
5.自我約束機制
(1)經濟利益促動自我約束機制,充分利用經濟措施去誘發管理對象的利益敏感動機,然后由這類動機去引導對行為自我約束。
(2)目標結構與責任相互聯系而造成的促進機制。
(3)權利鏈條相關制約機制,建立管理對象之間相互制約的權利鏈條,促成相關機構、相關員工之間的自我約束機制。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農貿市場監督管理,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護市場開辦者、管理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農貿市場的規劃建設、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成立農貿市場建設管理協調機構,負責對農貿市場的規劃建設、監督管理進行組織領導、綜合協調。
各地、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組織等可以根據需要設立農貿市場發展基金,促進農貿市場的規范管理和健康發展。
第四條農貿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不得實施不正當競爭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農貿市場管理者)和農貿市場入場經營者(以下簡稱場內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行業組織。行業組織應當建立行業自律和協調機制,促進行業誠信經營。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農貿市場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對農貿市場及場內經營者進行商事登記和監督管理,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參與論證、編制農貿市場網點建設專項規劃(以下簡稱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及相關項目的驗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依據農貿市場的規模和管理現狀等實際情況,在有固定設施的農貿市場設置專門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和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負責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及項目驗收;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
第八條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畜禽屠宰、農貿市場內畜禽交易等與動物防疫有關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林業、水產等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依法負責農貿市場內與陸生、水生野生動植物有關的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內食品、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負責農貿市場內的治安管理,并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落實安全保衛措施,可根據需要在大、中型農貿市場設置民警室。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農貿市場內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
農貿市場應建立由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管理者和場內經營者組成的治安保衛組織,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做好農貿市場的治安保衛工作。
第十二條規劃、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權,配合商務行政管理部門編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并按規定進行審核和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三條城市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外的亂搭建、亂擺賣、亂張貼等行為以及農貿市場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督促、指導農貿市場開辦者開展健康教育宣傳、病媒生物防制,依法對不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責任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內經營活動中的計量器具和計量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場內經營者銷售產品明碼標價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與編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督促、協調或實施農貿市場新建、改(擴)建;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管理者履行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各項責任,推進市場文明建設,促進市場健康發展。
第三章規劃建設
第十八條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會同規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工商等管理部門及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編制本轄區的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農貿市場專項規劃須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九條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等應當根據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制定轄區內農貿市場規劃建設實施方案,經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組織實施。
制定農貿市場規劃建設實施方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標準;
(二)農貿市場的選址和規模應當與服務區域居住人口、服務半徑相適應;
(三)農貿市場配置應當方便群眾生活,滿足群眾需求;
(四)農貿市場布局應當與其他社區商業服務設施相協調,與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相適應。
第二十條農貿市場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農貿市場(含基建工程項目配套建設的農貿市場)總平面圖時,應當明確農貿市場建筑規模、建筑位置及相關配套設施;屬于房產開發項目或舊城改造項目配套建設農貿市場的,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或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農貿市場建設要求納入房產開發項目或舊城改造項目規劃設計條件。
規劃、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應當征求工商、商務、城市管理等部門以及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使用政府資金新建、改(擴)建農貿市場的,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應當與農貿市場開辦者簽訂資金使用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農貿市場的建設標準、使用期限、管理責任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農貿市場新建、改(擴)建完成后,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申請項目竣工驗收,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對農貿市場進行規劃條件核實時,應當會同工商、商務、城市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以及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共同核查農貿市場是否按照規劃條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進行建設。農貿市場未按照規劃條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或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進行建設的,規劃、商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權,分別依法責令農貿市場開辦者立即整改。農貿市場整改完畢,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條農貿市場用地、建筑物(構筑物)不得拆零轉讓,不得擅自更改用途。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的農貿市場,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要求但不符合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的,應當進行重建、改(擴)建。
重建或改(擴)建的農貿市場,其經營生鮮農產品的面積不得小于重建、改(擴)建前的面積。
第二十五條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要求的農貿市場不得擅自拆除或改變用途。
第二十六條原則上不得設置臨時農貿市場。確需設置臨時農貿市場的,由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工商、國土、規劃、城市管理等管理部門論證通過后,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設置。
臨時農貿市場設置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設置期滿后依法拆除。
第四章市場開辦
第二十七條鼓勵自然人、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境外投資者投資新建、改(擴)建農貿市場。
第二十八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及國家有關建筑技術規范;
(二)具備與農貿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公開、公平的原則,根據農貿市場布局設計圖設立檔鋪,對場內商品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科學合理地劃行歸市。
以零售為主的農貿市場,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農副產品自產自銷區。
第三十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加強農貿市場設施設備維護,每年從攤位租賃服務費收入中提取一定資金,實行專戶管理,用于市場內攤檔、道路、通風采光、消防、安保、給排水、用電、衛生、停車等設施設備的維護更新。
第三十一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因自身原因需要終止農貿市場經營或關閉農貿市場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向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報告。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該書面報告后的10個工作日內會同工商、規劃、國土、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論證。
經論證該區域確需設立并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可以采取協議收購、產權置換、租賃等方式,將該農貿市場交由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確定的農貿市場管理者經營管理;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與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管理者無法達成農貿市場收購、產權置換或租賃協議的,按照程序終止該農貿市場經營或予以關閉。
第五章市場管理和經營
第三十二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設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農貿市場管理者,對農貿市場進行管理和提供有關服務。
農貿市場開辦者與農貿市場管理者應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對農貿市場管理者退出管理情形進行約定。
第三十三條農貿市場管理者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食品安全管理職責。建立并執行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查驗并留存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對無法提供相關文件的食用農產品,須經檢驗檢測合格后方可入場銷售;配備快速檢測設備,每天抽查場內食用農產品,及時公布快檢結果;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其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其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二)動物及動物產品的防疫職責。查驗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未隨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不得進入市場;制止場內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三)公示職責。設置公示欄,公布服務項目、攤位租賃服務費收費標準、市場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信息等依法依規應當公示的信息。
(四)市容環境衛生職責。保持市場內通道暢通,制止場內出店(攤)占道經營行為;制止隨意擺攤設點。根據市場垃圾量設置密閉式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市場環境衛生整潔和容貌美觀,確保無亂擺賣、亂刻畫、亂張貼、亂懸掛、亂搭建行為;認真履行門前四包職責;市場公廁安排專人管理并保持設施整潔、完好。
(五)計量監督職責。配備專(兼)職計量管理人員,對經常使用的屬于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并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強制檢定工作;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置符合要求的復檢計量器具;設立投訴受理點,公布投訴電話,接受消費者投訴并進行調解,配合消費者協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消費爭議進行調查處理。
(六)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職責。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開展病媒生物滅殺活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場內病媒生物密度,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七)制止場內經營者制售法律、法規、規章禁止銷售的商品(產品);制止欺行霸市等擾亂農貿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
(八)配合有關管理部門對農貿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四條農貿市場管理者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以及場內經營者應當承擔的`食品安全、環境衛生、消防安全、公平交易等責任。
第三十五條農貿市場管理者除向場內經營者收取市場攤位租賃服務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代收水電費、垃圾處理費等費用的,應當嚴格按照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不得擅自更改收費標準。
第三十六條場內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需要辦理衛生等其他經營許可手續的,還應當辦理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件,并按照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在指定區域亮證亮照經營。農民銷售自產農副產品的除外。
場內經營者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營業執照或或其他行政許可證件,不得擅自更改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
第三十七條場內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管理制度;
(二)經營活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不得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三)對銷售的農副產品或提供的服務實行明碼標價,不得囤積居奇、哄抬物價或串通操縱農副產品價格;
(四)遵守國家計量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不得短斤少兩;
(五)不得銷售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產品);不得進行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六)消費者要求其提供購物憑證的,應當依法予以提供;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八條場內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根據其經營品種及規模,依法配備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保持經營場所整潔衛生;應當依法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食品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保障食品安全。銷售畜禽產品的,應當提供檢疫證明;銷售豬肉產品的,除提供檢疫證明外,還應提供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農貿市場建設管理協調機構負責對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納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標考核體系。
第四十條農貿市場管理者應當依據其與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簽訂的協議進行管理,直至協議解除。農貿市場管理者不能全面履行服務管理職責的,農貿市場開辦者可以依據協議對其進行處理。
第四十一條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管理者、場內經營者的違法及受表彰信息錄入市場主體或個人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的農貿市場,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農貿市場開辦者未對場內商品劃行歸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農貿市場開辦者擅自終止農貿市場經營或關閉農貿市場的,由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農貿市場開辦者未設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農貿市場管理者對農貿市場進行服務管理的,或者已設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農貿市場管理者但未簽訂協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視情節輕重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按規定抽查場內食用農產品質量或未及時公布快檢結果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制止場內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的,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履行公示職責的,由有管轄權的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兩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履行市容環境衛生職責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責令其采取補救措施,可處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責任,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標準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采取補救措施,可處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場內經營者從事活畜、活禽交易或畜禽屠宰的,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因農貿市場開辦者或農貿市場管理者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農貿市場被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給場內經營者造成損失的,場內經營者可依法要求該農貿市場開辦者或農貿市場管理者給予賠償。
第五十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授權其他有關部門行使,事業組織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具體實施。
第五十一條侮辱、阻撓或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農貿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負責農貿市場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中、、或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規予以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農貿市場,指由開辦者提供固定場地、設施,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零售交易農副產品,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交易場所。
農貿市場開辦者,指依法從事農貿市場投資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農貿市場管理者,指農貿市場開辦者依法設立或委托,行使農貿市場經營服務管理職權,承擔相應責任義務,依法登記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4
1、為維護金雞鄉集貿市場的經營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理各種違法違章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金雞鄉的實際情景,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農貿市場,是指位于金雞鄉美麗安置點建設的農貿市場;本制度所稱農貿市場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經營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銷售自產農副產品的農民等;除農民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外,市場經營者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并在其營業場所懸掛營業執照;依法需要辦理其他經營許可手續的,還應當懸掛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件。
3、凡有經營本事的單位和個人,在向金雞鄉綜合執法中心申請辦理進場交易登記手續,并取得攤位證后,均可依法在市場內從事經營活動。經營者應按照經營協議的約定,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規章制度。
4、經營者應在核定的攤位或指定的場地內經營,不得在市場內隨意設攤或流動經營,嚴禁阻塞交通,不準亂架遮陽傘和亂搭棚架,要堅持市場整潔美觀。
5、任何人不準私下出租、轉借和賣買攤位。轉讓、搭拼攤位應事前向金雞鄉綜合執法中心提出報告,經金雞鄉綜合執法中心批準,方準經營。農貿市場經營戶在合同期內終止經營,應提前一個月提出報告,經市場同意,交清各項費用,辦好設施歸還手續,手續齊全后方能終止合同。
6、經營者需按時繳納水電費,逾期不繳納者將進行停水停電處理。任何人嚴禁在市場內私拉亂接電線和水管,一經發現金雞鄉綜合執法中心終止其合同和取消其在本市場擺賣的權利,若因私拉亂接電線引發事故,由肇事者全權承擔。
7、經營者在市場交易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商業道德,服從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和公安、稅務、物價、衛生等部門的管理。
8、從事食品經營,必須持有食品經營許可證和健康合格證,并貼合食品安全管理規定。市場內經營的攤位,必須貼合有關部門的衛生標準,檢查出不貼合標準的限期整改,經整改不貼合要求的,金雞鄉綜合執法中心有權終止合同和取消其在本市場擺賣的權利。
9、經營范圍必須貼合國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禁止經營下列商品:
。ㄒ唬┘倜皞瘟踊蛘哌^期失效、腐爛變質的產品;(二)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野生動植物及其制成品;(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產品和水產品;(四)有毒農藥殘留超標的蔬菜和水果;(五)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證明的產品;
。┓伞⒎ㄒ幗逛N售的其他農產品。
10、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壟斷貨源、欺行霸市、強賣強買、騙賣騙買、抬級抬價;(二)使用不貼合規定的計量器具或短尺少秤;
。ㄈ⿹诫s、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行為;
。ㄋ模┮蕴摷購V告等欺詐方式銷售農產品的'行為;
(五)污辱、謾罵消費者,吵鬧、起哄擾亂市場交易秩序;
。┵博、斗毆及損壞市場設施;
。ㄆ撸┓伞⒎ㄒ、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11、經營者有愛護市場公共設施和維護市場秩序的義務。對損壞市場公共設施,撓亂市場管理秩序和有不衛生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經批評教育還不改正的,金雞鄉綜合執法中心有終止其合同和取消其在本市場擺賣的權利。
12、市場內攤鋪嚴格落實“門前三包”職責制,經營者要堅持職責區域內整潔衛生。
13、平時要搞好市場環境衛生,不隨地吐痰,不亂丟果皮紙屑等垃圾,不得淤塞溝渠,要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和環境衛生。每日市場結束后,各經營者必須打掃好商鋪及攤位職責區衛生后才可離開。
14、市場內嚴禁吵鬧、打架、偷竊、盜搶、欺騙群眾等行為,如有發生,市場管理人員應及時制止,情節嚴重的送執法機關處理。
15、違反本制度規定及非法侵占、破壞農貿市場場地、設施或者不服從管理的,責令改正,賠償損失。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16、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金雞鄉人民政府,本制度自20xx年7月25日起施行。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農貿市場。
第三條農貿市場的舉辦者(以下簡稱市場舉辦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范規定,承擔農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職責。
市場內從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進場經營者)應保證所生產、加工或經營食品的衛生安全,其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活動必須符合本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農貿市場的衛生管理要求
第四條農貿市場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衛生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公告。衛生審查的主要內容有:
。ㄒ唬┺r貿市場的選址、建筑、衛生設施和設備情況;
。ǘ⿺偽徊季智闆r;
。ㄈ┺r貿市場衛生管理機構和衛生管理員情況;
。ㄋ模┬l生檢驗設備和人員情況;
。ㄎ澹┬l生管理制度制定情況;
。┦〖壭l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農貿市場的選址和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衛生要求,不得有影響食品衛生的污染源。
第六條農貿市場的建筑和設施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ㄒ唬┚邆渑c食品衛生要求相適應的給排水設施;
。ǘ┎晒夂驼彰髟O施符合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需要;
。ㄈ┯蟹缐m、防蠅、防鼠和垃圾收集設施;
。ㄋ模┦袌龅牡孛鎽斊秸Y實、易于沖洗、排水通暢。
第七條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區域的食品攤位設置要按照生熟分開的原則,合理劃定功能區域,分類設置攤位,并在不同區域作明顯標示。攤位分區和分類的要求如下:
。ㄒ唬┦称方洜I區域與非食品經營區域分開設置;
。ǘ┙洜I鮮活畜禽、水產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區域隔開,相互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
。ㄈ┥称窋偽慌c熟食品攤位分開;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攤位相互分開;
。ㄋ模┙洜I餐飲服務應設置在專門區域,并相對集中;周圍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圍內不得經營鮮活畜禽。
第八條農貿市場應指定一名負責人為農貿市場食品衛生責任人,負責本規范的貫徹實施;并配備專職食品衛生管理員,負責按照本規范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對進入農貿市場的食品和農貿市場內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衛生檢查。食品衛生負責人和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當接受衛生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
食品衛生管理員的數量應當與農貿市場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數量相適應。
第九條農貿市場應制定食品衛生管理和檢查制度。制度的內容應包括以下方面:
。ㄒ唬⿲M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和經營條件審查制度;
。ǘ⿲M場食品的檢查和防止假冒偽劣食品進場管理制度;
。ㄈ┤粘J称沸l生檢查制度;
(四)食品衛生違規處理制度;
(五)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第十條農貿市場應當配備快速檢測設備和檢測人員。配備的快速檢測設備和人員能夠開展對可疑受農藥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農副產品、食品原料和食品進行快速抽樣檢測。
第十一條農貿市場內應當配備衛生保潔人員,保證市場內的'環境清潔,維護市場內衛生設施與設備正常使用。
第十二條農貿市場應設立食品衛生知識宣傳公示欄,建立食品衛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衛生檢查、檢測情況,對檢查、檢測不合格的食品及進場經營者應在公示欄公告。
第三章市場舉辦者的食品衛生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市場舉辦者應當做好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維護好市場的設施、設備和環境衛生,對市場所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指導。
第十四條市場舉辦者應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經營條件進行審查,建立進場經營者的衛生管理檔案。
第十五條市場舉辦者應當與進場經營者簽訂食品衛生保證協議書,約定違反本規范的責任,加強對進場經營者的教育、培訓和管理。
第十六條市場舉辦者應對所有進場的食品進行檢查,對可疑受污染的食品進行快速抽樣檢測,禁止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銷售。
第十七條市場舉辦者及其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當每天對進場經營者的食品衛生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進行記錄。檢查和記錄的內容有:
。ㄒ唬┦欠癜幢疽幏兜诙畻l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及經營內容與許可范圍是否一致;
(二)經營人員是否按規定接受健康檢查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ㄈ┦欠窀鶕疽幏兜诙粭l規定落實進出貨臺賬制度;
(四)禽畜肉類是否經過獸醫衛生檢疫,并查驗檢疫證明與肉類數量是否相符;
。ㄎ澹┦称愤M貨是否按本規范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索證;
。┥a、加工或經營過程是否符合本規范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衛生要求;
。ㄆ撸┦欠裼斜疽幏兜诙邨l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尤其要對食品加工、經營中使用的原料進行檢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質或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原料;
(八)是否有其他違反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十八條市場舉辦者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督促進場經營者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對懷疑有本規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及時向當地衛生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對發現有本規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立即對該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市場舉辦者應負責處理涉及食品衛生問題的群眾投訴,主動向衛生行政部門舉報進場經營者違反《食品衛生法》的行為,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調查處理市場內的食品衛生違法案件。
第四章對進場經營者的食品衛生要求
第二十條進場經營者按照規定需要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開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其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并接受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第二十一條進場經營者應建立進出貨臺帳制度,臺帳中應注明所銷售食品的來源、數量、保質期,并定期查驗所銷售食品的保質期限。
第二十二條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定型包裝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進場經營者均必須持有產品生產者的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及產品檢驗合格證或檢驗結果報告單。
顧客需要了解產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限的,銷售者必須保證能夠提供。
第二十三條經營定型包裝食品的,所銷售的食品包裝、標識應當真實,符合食品標簽、標識的衛生要求;經營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須具有衛生部頒發的該產品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在農貿市場進行食品現場生產、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泄潭ǖ牡攸c并具備可封閉的獨立場所。場所的大小應滿足相應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洗滌、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銷售所需要的面積;
。ǘ┚邆涫称芳庸ぁ⒔洜I所要求的給排水設施和洗滌、加工、冷藏和防蠅、防蟲設施;
。ㄈ┘庸すぞ呒笆称啡萜髑鍧嵭l生,食品容器存放應當設置臺架,不得著地放置;
(四)從業人員必須穿戴潔凈的工作衣、帽上崗,保持個人衛生,工作期間不得佩帶首飾、留長指甲和涂指甲油;
(五)使用新鮮和清潔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劑;
。I業場所和周圍地區的環境衛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為保證食品衛生所必須的設施和條件。
第二十五條生產、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條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ㄒ唬┲谱魅、奶、蛋、魚類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應當燒熟煮透,生熟食品隔離;隔夜熟食品必須徹底加熱后再出售;
。ǘ┥⒀b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有清潔外罩或覆蓋物,使用的包裝材料應當清潔、無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裝食品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取貨;
。ㄈ┚邆涫尘咔逑础⑾緱l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四)餐具和切配、盛裝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嚴格進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六條經營鮮活產品應具備能夠保持產品鮮活的設施和條件。
第二十七條農貿市場禁止生產、加工和經營下列食品或當作食品的物品:
。ㄒ唬└瘮∽冑|、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二)過期、變質、包裝破損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
。ㄈ┦褂昧朔伞⒎ㄒ幗故褂玫母叨巨r藥或使用農藥后尚未超過安全間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質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六)河豚魚、野蘑菇等有毒動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
(七)死的黃鱔、甲魚、烏龜、河蟹、蟛蜞、鰲蝦及死的貝殼類水產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產品;
(八)用污穢不潔或者被農藥、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裝材料盛裝的食品;
。ň牛o產地、廠名、生產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份等商品標識的定型包裝食品和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
。ㄊ妒称沸l生法》第九條規定的其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6
凡是進入市場的經營者務必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市場的各項制度,嚴格遵守食品衛生法,嚴禁下列產品及其制品進入市場進行銷售:
一、嚴禁無生產日期、有效期、保質期、生產廠家、生產地址及有毒、有害、霉爛、變質、過期產品和假冒偽劣產品進入市場。
二、嚴禁按規定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不合格的家禽家畜及病死的'豬、牛、羊肉及其加工產品進入市場銷售。
三、嚴禁國家和本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進入市場。
四、嚴禁外包裝與食物不相符的產品進入市場。
五、進入市場經營的物品務必按規定進行存放,不準亂擺、亂設攤點。
六、在銷售過程中務必實行公平交易,嚴禁短斤少兩。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7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體現在:
1、提升市場形象:良好的管理制度能提升市場的專業形象,吸引更多的消費者。
2、保障食品安全:嚴格的商品質量管理,能有效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場,保障消費者健康。
3、維護公平競爭:通過制度約束,防止不正當競爭,保護商戶的.合法權益。
4、降低管理成本:明確的規則使管理更具針對性,減少因無序導致的額外管理成本。
5、提高消費者滿意度:服務規范和糾紛解決機制,能提高消費者購物體驗,增加市場黏性。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8
1、農村大集市場開辦者是市場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承擔市場的食品安全管理職責,負責建立食品安全各項管理制度,并指定專人對食品進場經營業戶進行登記備案。
2、市場內從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保證所生產、加工或經營的食品安全,其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活動須符合相關規定。
3、鄉鎮食品安全綜合監管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對農村集市貿易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檢查,規范指導。
4、鄉鎮食品安全綜合監管辦公室負責定期組織相關單位,對農村集市開辦者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常識等內容的培訓。
5、鄉鎮食品安全綜合監管辦公室定期組織相關單位,在農村集市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常識等內容的.宣傳活動,提高農村食品經營者和廣大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意識。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農貿市場。
第三條農貿市場的舉辦者(以下簡稱市場舉辦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范規定,承擔農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職責。市場內從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進場經營者)應保證所生產、加工或經營食品的衛生安全,其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活動必須符合本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農貿市場的衛生管理要求
第一條農貿市場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衛生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公告。衛生審查的主要內容有:
。ㄒ唬┺r貿市場的選址、建筑、衛生設施和設備情況;
。ǘ⿺偽徊季智闆r;
(三)農貿市場衛生管理機構和衛生管理員情況;
(四)衛生檢驗設備和人員情況;
(五)衛生管理制度制定情況;
。┦〖壭l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條農貿市場的選址和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衛生要求,不得有影響食品衛生的污染源。
第三條農貿市場的建筑和設施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與食品衛生要求相適應的給排水設施;
。ǘ┎晒夂驼彰髟O施符合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需要;
。ㄈ┯蟹缐m、防蠅、防鼠和垃圾收集設施;
(四)市場的地面應當平整結實、易于沖洗、排水通暢。
第四條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區域的食品攤位設置要按照生熟分開的原則,合理劃定功能區域,分類設置攤位,并在不同區域作明顯標示。攤位分區和分類的要求如下:
。ㄒ唬┦称方洜I區域與非食品經營區域分開設置;
(二)經營鮮活畜禽、水產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區域隔開,相互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
。ㄈ┥称窋偽慌c熟食品攤位分開;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攤位相互分開;
。ㄋ模┙洜I餐飲服務應設置在專門區域,并相對集中;周圍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圍內不得經營鮮活畜禽。
第五條農貿市場應指定一名負責人為農貿市場食品衛生責任人,負責本規范的貫徹實施;并配備專職食品衛生管理員,負責按照本規范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對進入農貿市場的食品和農貿市場內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衛生檢查。食品衛生負責人和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當接受衛生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食品衛生管理員的數量應當與農貿市場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數量相適應。
第六條農貿市場應制定食品衛生管理和檢查制度。制度的內容應包括以下方面:
。ㄒ唬⿲M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和經營條件審查制度;
(二)對進場食品的檢查和防止假冒偽劣食品進場管理制度;
(三)日常食品衛生檢查制度;
。ㄋ模┦称沸l生違規處理制度;
。ㄎ澹┉h境衛生管理制度。
第七條農貿市場應當配備快速檢測設備和檢測人員。配備的快速檢測設備和人員能夠開展對可疑受農藥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農副產品、食品原料和食品進行快速抽樣檢測。
第八條農貿市場內應當配備衛生保潔人員,保證市場內的環境清潔,維護市場內衛生設施與設備正常使用。
第九條農貿市場應設立食品衛生知識宣傳公示欄,建立食品衛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衛生檢查、檢測情況,對檢查、檢測不合格的食品及進場經營者應在公示欄公告。
第三章市場舉辦者的食品衛生管理職責
第一條市場舉辦者應當做好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維護好市場的設施、設備和環境衛生,對市場所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指導。
第二條市場舉辦者應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經營條件進行審查,建立進場經營者的衛生管理檔案。
第三條市場舉辦者應當與進場經營者簽訂食品衛生保證協議書,約定違反本規范的責任,加強對進場經營者的教育、培訓和管理。
第四條市場舉辦者應對所有進場的食品進行檢查,對可疑受污染的食品進行快速抽樣檢測,禁止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銷售。
第五條市場舉辦者及其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當每天對進場經營者的食品衛生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進行記錄。檢查和記錄的內容有:
。ㄒ唬┦欠癜幢疽幏兜诙畻l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及經營內容與許可范圍是否一致;
(二)經營人員是否按規定接受健康檢查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ㄈ┦欠窀鶕疽幏兜诙粭l規定落實進出貨臺賬制度;
。ㄋ模┣菪笕忸愂欠窠涍^獸醫衛生檢疫,并查驗檢疫證明與肉類數量是否相符;
。ㄎ澹┦称愤M貨是否按本規范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索證;
。┥a、加工或經營過程是否符合本規范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衛生要求;
。ㄆ撸┦欠裼斜疽幏兜诙邨l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尤其要對食品加工、經營中使用的原料進行檢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質或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原料;
(八)是否有其他違反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六條市場舉辦者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督促進場經營者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對懷疑有本規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及時向當地衛生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對發現有本規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立即對該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市場舉辦者應負責處理涉及食品衛生問題的群眾投訴,主動向衛生行政部門舉報進場經營者違反《食品衛生法》的行為,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調查處理市場內的食品衛生違法案件。
第四章對進場經營者的食品衛生要求
第一條進場經營者按照規定需要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開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其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并接受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第二條進場經營者應建立進出貨臺帳制度,臺帳中應注明所銷售食品的來源、數量、保質期,并定期查驗所銷售食品的保質期限。
第二十二條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定型包裝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進場經營者均必須持有產品生產者的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及產品檢驗合格證或檢驗結果報告單。顧客需要了解產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限的,銷售者必須保證能夠提供。
第三條經營定型包裝食品的,所銷售的食品包裝、標識應當真實,符合食品標簽、標識的衛生要求;經營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須具有衛生部頒發的該產品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復印件)。
第四條在農貿市場進行食品現場生產、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地點并具備可封閉的獨立場所。場所的大小應滿足相應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洗滌、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銷售所需要的面積;
(二)具備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給排水設施和洗滌、加工、冷藏和防蠅、防蟲設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潔衛生,食品容器存放應當設置臺架,不得著地放置;
。ㄋ模⿵臉I人員必須穿戴潔凈的工作衣、帽上崗,保持個人衛生,工作期間不得佩帶首飾、留長指甲和涂指甲油;
。ㄎ澹┦褂眯迈r和清潔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劑;
(六)營業場所和周圍地區的環境衛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ㄆ撸┢渌麨楸WC食品衛生所必須的設施和條件。
第五條生產、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條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ㄒ唬┲谱魅、奶、蛋、魚類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應當燒熟煮透,生熟食品隔離;隔夜熟食品必須徹底加熱后再出售;
(二)散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有清潔外罩或覆蓋物,使用的包裝材料應當清潔、無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裝食品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取貨;
。ㄈ┚邆涫尘咔逑、消毒條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ㄋ模┎途吆颓信、盛裝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嚴格進行清洗、消毒。
第六條經營鮮活產品應具備能夠保持產品鮮活的設施和條件。
第七條農貿市場禁止生產、加工和經營下列食品或當作食品的物品:
。ㄒ唬└瘮∽冑|、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ǘ┻^期、變質、包裝破損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
。ㄈ┦褂昧朔、法規禁止使用的高毒農藥或使用農藥后尚未超過安全間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ㄋ模┦褂梅鞘秤蒙鼗蚱渌鞘秤梦镔|加工的食品;
。ㄎ澹┎∷馈⒍舅阑蛘咚酪虿幻鞯那、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与圄~、野蘑菇等有毒動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
(七)死的黃鱔、甲魚、烏龜、河蟹、蟛蜞、鰲蝦及死的貝殼類水產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產品;
(八)用污穢不潔或者被農藥、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裝材料盛裝的食品;
。ň牛o產地、廠名、生產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份等商品標識的定型包裝食品和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
。ㄊ妒称沸l生法》第九條規定的其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加快城鄉集市貿易市場(以下簡稱集貿市場)建設,發展城鄉集市貿易,促進商品流通,維護商品交易秩序,規范商品交易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貿市場,是指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參加,以集中、公開方式,在固定場所依法進行商品交易的各類專業性市場、綜合性市場、租賃經營商場以及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臨時性商品交易場所。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集貿市場建設、監督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集市貿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集市貿易監督管理應當依法、公正、文明、規范。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集貿市場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物價、技術監督、稅務、公安、衛生、計劃、建設、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集貿市場的有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農貿市場建設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要重視集貿市場的建設和發展,按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和外商投資建設集貿市場。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實際需要,將集貿市場建設納入城市和鄉鎮建設總體規劃,按照繁榮經濟、方便群眾生活、節約用地的原則,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第八條開辦市場應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铣鞘泻袜l鎮建設總體規劃和市場建設的要求;
。ǘ┚邆湎鄳膱龅、設施;
。ㄈ┥鲜薪灰椎纳唐贩蠂矣嘘P規定;
(四)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ㄎ澹﹪曳、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開辦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企業登記注冊手續。需要辦理建設、用地等其他審批手續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需設立交易所(行)的,應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條興建農貿市場不得占用城鄉道路,妨礙交通。
第十一條農貿市場開辦者的職責是:
。ㄒ唬┙⒔∪袌鋈粘9芾斫M織和制度,責任到人;
(二)逐步實現市場功能齊全、設施配套;
(三)建立切實可行的防火、防盜、衛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確保市場安全有序;
。ㄋ模┙⒈WC公平交易的有效制度,設立公平秤等計量復檢器具;
(五)遵守和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匆幎ㄏ蚬ど绦姓芾聿块T報送各類商品的成交額、成交量等有關資料,填寫市場年檢報告書。
第十二條集貿市場的場地、設施和其他財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壞。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拆遷集貿市場場地和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征地、拆遷手續,并按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章農貿市場交易
第十三條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均可進入集貿市場從事商品交易活動。法律、法規規定經營者應領取證照的,經營者必須持有并亮證照經營。
第十四條凡是國家放開經營的商品均可上市,不受品種、數量、行政區域的限制。
第十五條依法允許交易的舊機動車船、舊農機具等舊機械設備,憑有關牌證在指定場所交易。
第十六條集市貿易應在規定的場所進行,不得場外交易。
第十七條禁止下列物品上市:
。ㄒ唬┪锲罚
(二)偽劣商品、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以及過期失效的商品;
。ㄈ┱ㄋ、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四)彈藥、仿真武器、管制刀具、電擊、強光、催淚等器械;
。ㄎ澹吨腥A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禁止在集貿市場上經營的藥品;
。┓磩印⒌臅、畫片、音像制品以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ㄆ撸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禁止經營的食品;
。ò耍﹪冶Wo的野生動物、植物及其制品;
。ň牛┓、法規和規章規定不準經營的其他物品。
第十八條經營者應遵守國家的價格管理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國家有規定價格的,按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由買賣雙方議定。
第十九條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源纬浜,以假充真,摻雜使假;
。ǘ〾艛嘭浽,壟斷價格;
(三)強買強賣,騙買騙賣,欺行霸市;
。ㄋ模┛私锟蹆桑坛呱俪,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破壞計量器具的準確度;
。ㄎ澹┵博、算命等有礙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行為;
。┓、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農貿市場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管理集貿市場的主要職責:
。ㄒ唬┬麄髫瀼赜嘘P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指導市場開辦者制定市場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
(三)審查確認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并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ㄋ模┍O督管理經濟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ㄎ澹┦占⒐际袌鲂畔;
。┮婪ú樘幗灰谆顒又械倪`法違章行為,維護交易秩序;
。ㄆ撸┙M織開展創建文明市場活動;
。ò耍┓、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集貿市場管理,在較大集貿市場設置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管理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組織工商、物價、公安、稅務、衛生、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參加,組建市場管理委員會,負責協調部門工作,統一管理市場。
第二十二條集貿市場的治安工作,由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負責,依法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畜牧檢疫、衛生防疫機構負責集貿市場的檢疫、檢驗工作。依照有關規定應檢疫、檢驗的商品,未經驗疫、檢驗的不得上市。
檢疫機構應當按國家規定收取檢疫費。未檢疫的,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農貿市場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公開下列事項,接受經營者、消費者監督:
。ㄒ唬┦袌霰O督管理人員的姓名、職務、職責;
。ǘ┦袌霰O督管理制度;
(三)市場設施的所有人及其出租、轉讓方式;
。ㄋ模┦袌龉芾碣M和其他法定收費標準;
。ㄎ澹┻`法違章行為處理依據、處罰標準;
。┢渌麘斣谑袌錾瞎_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農貿市場內應當設立監督臺,設置意見箱,受理消費者、經營者投訴。
第二十六條農貿市場應當保持環境衛生,場內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由市場開辦者負責清除。
第二十七條農貿市場監督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執法證件,國家規定著裝的應當著裝。
第二十八條農貿市場監督管理人員應當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廉潔奉公,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收受賄賂,不得打罵、刁難、勒索經營者、消費者,不得亂收費、亂處罰。
第二十九條經營者必須依法納稅。
第三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進入集貿市場交易的商品,成交額在50元以上的,收取市場管理費。其標準是:
。ㄒ唬┡f機動船、舊農機具等舊機械設備、大牲畜的收費標準不超過成交額的.1%;
。ǘ┺r副產品、輕工產品和其他商品收費標準不超過成交額的2%;
。ㄈ┛p紉、修理等服務性經營收費標準不超過營業額的2%。
在集貿市場內設立農民自產自銷區,農民出售自產的農副產品成交額在100元以下的,免收市場管理費。
市場管理費要專儲專用,按“取之于市場、用之于市場”的原則,主要用于宣傳教育、市場建設及市場管理開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除按法律、法規規定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項目及其標準收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設立集市貿易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對亂收費、亂攤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予制止,經營者有權拒付。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處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非法侵占、破壞集貿市場場地、設施或其他財產的,責令改正,賠償損失,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銷售禁止上市物品的,由有關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行為的,沒收非法物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第二項、第三項行為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第四項行為的,責令補足短少部分,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500至2000元的罰款;有第五項行為的,責令其停止不法行為。對于算命等行為,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于賭博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上述違法行為情節嚴重,需要給予其他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三十條、三十一條,亂漲價、亂收費的,由物價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七條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農貿市場監督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違反本條例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ǘ⿲`反本條例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未及時查處的;
。ㄈ┻`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
農貿市場監督管理人員不履行職責或濫用職權,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賠償。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農貿市場貿易管理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農貿市場管理,維護農貿市場秩序,促進農貿市場健康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市中心城區以及縣(市)中心城區農貿市場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農貿市場,是指有固定場所和相應設施,以食用農產品現貨零售為主的集市型交易市場。
本條例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是指為場內經營者提供場地、設施和服務,從事農貿市場經營和管理活動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條例所稱場內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獨立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個體工商戶等。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并設立以市場監督管理、商務、城市管理、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公安等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的農貿市場管理協調機構,具體負責農貿市場監督管理的指導、協調等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貿市場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落實經營管理責任。
第六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在編制城鄉規劃時應當科學布局,為農貿市場建設預留空間。
市、縣(市)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農貿市場建設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農貿市場建設標準。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政策,扶持、促進農貿市場的建設和提升改造。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促進農貿市場發展、管理農貿市場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經營規范
第九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與承租其攤位、商鋪的場內經營者訂立合同,就經營、管理等事項作出約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農貿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規范有序發展。
第十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設置適當的經營區域,用于本地農民臨時銷售自產食用農產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農貿市場外的公共場地擺設食用農產品臨時攤點。
第十一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ㄒ唬┙⒉⒙鋵嵽r貿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ǘ┡鋫鋵#妫┞毷称钒踩芾砣藛T、專業技術人員,每年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三)查驗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并留存相關復印件不少于六個月;
。ㄋ模⿲o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食用農產品,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檢驗或者檢測合格后方可入場銷售;
(五)定期對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洜I動物、動物產品的農貿市場應當符合相關動物防疫條件,依法建立并落實清洗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制度,遵守區域隔離、定期休市的相關規定;
。ㄆ撸┒ㄆ跈z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消除質量安全隱患;
。ò耍┌l現存在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報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二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公共安全責任:
。ㄒ唬┌凑諛藴逝渲孟涝O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保持完好有效;
。ǘ┐_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ㄈ┳龊棉r貿市場建筑物、構筑物、特種設備等安全管理工作;
。ㄋ模┒ㄆ谶M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從業人員通報并在農貿市場內公布;
。ㄎ澹┲贫ㄉa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應急培訓和應急演練,保障應急疏散通道暢通;
(六)按照規定安裝符合技術標準的視頻安防監控設施,并確保正常運行;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安全責任。
第十三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
。ㄒ唬┞鋵嵤腥莪h境衛生責任人的有關規定,及時清掃場地,保持場內整潔有序;
。ǘ┰O置符合標準的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督促場內經營者分類投放垃圾,按照要求對垃圾進行分類和處理;
(三)對超出店(攤)范圍經營、亂潑亂倒、亂搭亂建等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
。ㄋ模┰O置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落實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確保市場內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
第十四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市場經營秩序管理責任:
(一)按照規定實行分區銷售;
。ǘ┖蓑灪蛷陀”4鎴鰞冉洜I者的營業執照、許可證件等資料,對入場臨時銷售自產食用農產品的農民進行登記;
。ㄈ┒酱賵鰞冉洜I者按照規定亮照、亮證經營、實行明碼標價;
。ㄋ模┰O置方便消費者使用的公平秤,督促場內經營者使用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
。ㄎ澹┰谵r貿市場醒目位置設置公示欄,及時公布農貿市場內食品安全、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l現有哄抬物價、欺行霸市等違反經營秩序行為的,應當立即報告相關部門;
(七)配合消費者協會和相關部門對消費投訴進行調查處理;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經營秩序管理責任。
第十五條場內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以及其他相關許可,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谥付ǖ牡攸c或者區域從事經營活動;
。ǘ┌凑找幎琳、亮證經營,實行明碼標價,不得有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
。ㄈ┎坏娩N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規定的食用農產品;
。ㄋ模┤鐚嵱涗浭秤棉r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五)按照保證質量安全的要求貯存食用農產品,并配備與之相適應的貯存設施;
(六)從事動物、動物產品經營或者提供宰殺加工服務的,應當符合動物疫病防控以及環境保護的相關要求;
。ㄆ撸┦褂媒洐z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弄虛作假、短秤缺量;
。ò耍┘皶r清理店(攤)范圍內的垃圾、雜物、積水等,保持店(攤)衛生整潔、物品擺放整齊,不得亂潑污水、亂倒垃圾;
。ň牛┎坏糜羞`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ㄊ┓、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在農貿市場內臨時銷售自產食用農產品的農民,應當服從農貿市場管理,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遵守市場經營秩序。
第十七條消費者應當在指定區域停放車輛,并自覺遵守農貿市場管理規定。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負有農貿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農貿市場進行監督檢查,形成常態化監督管理機制。
第十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農貿市場開辦者和場內經營者依法進行登記注冊,對市場經營秩序、食品安全等進行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并實施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制度,及時查處質量違法行為,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抽樣檢驗結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農貿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建立信用檔案,將有關食品安全等違法信息記入信用檔案;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應當增加監督檢查的頻次。
第二十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對農貿市場及其周邊市容和環境衛生進行監督管理,將農貿市場及其周邊納入數字化城管監督范圍,實行實時動態監管,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應當對農貿市場及其周邊治安秩序、農貿市場周邊道路停車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對農貿市場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進行指導、督促,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對農貿市場遵守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農貿市場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對農貿市場動物防疫條件、防疫措施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制定農貿市場聯合監督檢查制度,確定年度聯合監督檢查計劃、檢查重點、方式和頻次。
對在聯合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第二十六條有關部門對受理的'與農貿市場有關的投訴或者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目標考核和督查通報制度,對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考核督查,并通報考核督查情況。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唇⒒蛘呗鋵嵤称钒踩芾碇贫鹊;
。ǘ┪窗凑找笈鋫涫称钒踩芾砣藛T、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未按照要求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的;
。ㄈ┪床轵炇秤棉r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
。ㄋ模┪唇洺闃訖z驗或者快速檢測合格,允許無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食用農產品入場銷售的。
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經營動物、動物產品不符合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有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ㄒ唬┫涝O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有關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ǘ┪磳⑹鹿孰[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由應急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應急演練的,依照前項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有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ㄒ唬┪窗凑找幎男惺腥莪h衛責任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ǘ┪丛O置符合標準的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未設置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或者未落實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有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實行分區銷售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ǘ┪春蓑灪蛷陀”4鎴鰞冉洜I者的營業執照、許可證件等資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三)未在農貿市場醒目位置及時公布食品安全、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設置方便消費者使用的公平秤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場內經營者有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不在指定的地點或者區域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ǘ┪慈鐚嵱涗浭秤棉r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未保存相關憑證,或者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少于六個月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ㄈ⿵氖聞游铩游锂a品經營或者提供宰殺加工服務不符合動物疫病防控要求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ㄋ模┦褂貌缓细竦挠嬃科骶,造成消費者損失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ㄎ澹﹣y潑污水、亂倒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負有農貿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農貿市場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權機關對主要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市中心城區、縣(市)中心城區之外的農貿市場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20__年8月1日起施行。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2
提供便利、高效、經濟的特色服務是衡量物業管理水平的重要標準,亦是提高xx農貿市場服務質量和管理效率的重要措施和保障。我們將根據xx農貿市場的特點、地理位置和周邊的配套設施情況、業戶需求調研結果,結合我司開展特色服務的.成功經驗,充分考慮業戶需求的每一細節,通過提供豐富的特色服務項目,切實提高xx農貿市場的物業管理水平。也就是說物業管理將圍繞xx農貿市場各業戶的需求,秉承“以業戶服務為中心”的理念,開展全方位的業戶服務。
(一)日常期間特色物業服務(初步設想)
1.提供即時維修服務
提供維修安裝服務(大件設備等辦公設備等安裝,辦公家具等維修);提供各種即時維修安裝服務。
2.設立“紅十字”便民藥箱
管理處常備日常應急“紅十字”醫藥用品箱免費供有需要的業戶使用。
3.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1)市內各種培訓信息
(2)餐飲單位信息
(3)搬家公司信息
(4)禮儀公司及禮儀服務信息
(5)交通信息
(6)其它信息咨詢服務
4、業戶搬遷服務措施
(1)設立業主搬遷接待(服務)小組,合理安排相關程序,協助業戶
在搬入xx農貿市場時更方便、更快捷。具體包括提供車輛或搬家公司聯系。
(2)如有特殊要求,采用電話預約和上門提供服務等形式,即時提供各種便捷服務。
(3)管理處將在搬入期臨時劃出部分區域作為落貨區,派專人看護并提供協助;組建以管理處員工為主的義務搬運隊,為業戶提供搬遷服務。
(1)如有必要,在搬遷期間可由管理處聯系品質好、信譽佳的辦公用品、辦公家具供應商,展示供應商的聯絡方式、服務內容以及貨樣的款式、規格、功能、價格等相關資料,使業戶節約時間、集中訂購,由供應商及時按需送貨上門安裝。
5、清潔服務措施
業戶在入遷初期時,將對新的居住環境進行必要的清潔。管理處可聯系專業清潔公司為業戶提供規范、細致的清潔工作。
日常期間視業戶需要可另行約定分時段預約上門提供清潔服務。
6、業主服務熱線措施
為了方便業戶,管理處配備業主服務熱線,24小時專人接聽加洲地帶三期內各員工服務需求信息,為有需求的業主提供各種服務及幫助。
(二)業主服務項目一覽表
1、無償服務
編號項目內容備注
代寄、代領郵件
代訂報刊、雜志
臨時代為保管小件物品
電話留言服務
代搬重物
其他可選擇的無償服務
2、有償服務
編號項目內容收費
修理窗簾、拉窗等(不含材料)按成本價收費
疏通下水管道(主管)按成本價收費
疏通下水管道(支管)按成本價收費
修門、配鎖按成本價收費
查線、換線(電路)按成本價收費
維修、更換門鎖按成本價收費
更換、檢修開關、插座按成本價收費
家政服務按成本價收費
清洗空調過濾網按成本價收費
綠化養護按成本價收費
傳真按成本價收費
打字按成本價收費
復印按成本價收費
其它特色服務按成本價收費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3
為加強農貿市場環境衛生管理,完善門前三包責任制,創建整潔、優美、安全、文明、有序的環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有關文件規定,結合市場實際,特制定本責任書。
一、責任對象農貿市場各門面、鋪面、攤位經營業主。
二、責任區域各責任對象自門前至人行道區域。
三、三包內容
1、包環境衛生:責任對象對責任區要隨時保持整潔干凈,及時清除地面垃圾、污物和積水,制止和勸阻亂倒、亂扔垃圾行為。垃圾收集后放入垃圾桶,做到地面無污物、污水等。
2、包綠化管理:對門前的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進行維護,不損害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不占用綠地,綠化帶內無果皮紙屑。
3、包秩序維護:維護好責任區內市容整潔,責任區內不亂掛、亂堆、亂貼、亂畫,不亂停放車輛和擺放雜物,無占道經營,自覺維護好門前公共設施的完好整潔,廣告招牌整齊統一。
四、管理辦法
1、法定代表人、店主為門前三包責任人,應自覺接受政府行政職能部門檢查,共同維護環境整潔。
2、市場管理中心為每個臨街門面、攤鋪位配備垃圾桶,環境衛生制度上墻宣傳。
3、市場管理中心有專人負責環境衛生管理,環境衛生打掃清潔、環境安全秩序維護。
4、對落實本責任書的責任對象給予表彰,年終按20%的'比例擇優評選,發給《農貿市場文明經營戶》獎牌。
5、對拒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嚴重違反城市衛生管理的商鋪和個人,根據《城市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執法部門予以處罰,并限期整改。
門面編號:
責任人:
代表人:
年月日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4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旨在確保市場的運營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促進商戶公平競爭,維護環境衛生,以及提高市場管理效率。這一制度涵蓋了市場準入、經營規范、食品安全、價格管理、衛生環境、投訴處理等多個方面。
內容概述:
1、市場準入:明確商戶入駐條件,包括營業執照、產品來源證明等,保證合法經營。
2、經營規范:規定營業時間,禁止欺詐、壟斷等不正當行為,提倡誠信經營。
3、食品安全:設立嚴格的食品質量檢測機制,確保食品安全,防止過期、偽劣商品流入市場。
4、價格管理:制定公開透明的'價格政策,防止哄抬物價,維護市場穩定。
5、衛生環境:規定市場清潔標準,定期進行衛生檢查,保持良好市場環境。
6、投訴處理:設立投訴舉報渠道,及時處理消費者投訴,保護消費者權益。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5
為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勝浦農貿市場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特制定農貿市場日常經營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資料包括:經營管理標準,商品質量管理標準,市場衛生管理標準,市場車輛管理標準,監督考核管理標準。
第一局部:市場衛生管理標準
一、經營戶應當持續所經營的店面、攤位衛生狀況良好,定期做好清潔工作。店面、攤位及其附近務必做到無積水、無垃圾。
二、經營戶應當做好防蟲、防蠅、防蚊、防鼠工作。
三、經營戶所經營的商品應當擺放整齊,不得超過陳列臺面,不得店外設攤,攤外設攤。
四、經營戶應當對門前實行三包,不得隨意將垃圾扔到過道等市場公共場所。
五、經營戶應當積極配合市場管理人員的衛生檢查,并服從管理。
第二局部:商品質量管理標準
一、經營戶應當確保入市的商品貼合國家有關質量、計量、價格、環保、衛生、平安等方面的規定和要求。
二、進入市場銷售的商品應當具有廠名、廠址、合格證等標識以及有關質量標準的證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食品類商品標注生產日期,有效期和保質期。
三、經營戶務必理解市場管理部門對其商品進行的抽檢檢測,經檢測為不合格的商品應當積極配合市場管理部門進行妥善處置。
四、經營戶應當嚴格執行入市商品的進貨索證索票和查驗制度,以確保進貨渠道明確,商品質量合格。并積極配合市場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經營戶應當經常對自身商品質量進行檢查,對變質、損壞商品應立即撤柜、撤攤,并做好商品退市的臺帳記錄。
六、經營戶應當嚴格按照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不得超范圍經營,不得在店外、攤外經營。
七、經營戶務必保證計量設備完好、準確,應定期對計量器具進行檢查,嚴禁短斤缺兩。
八、經營戶對經營的商品應當明碼標價,不得高于市場管理部門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導價。
第三局部:經營戶及從業人員管理標準
一、需入市交易的經營戶應當根據所經營的商品及效勞的類別,取得相應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前方可入市經營。
二、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需憑本人有效的健康證到市場管理部門領取經營效勞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內務必佩戴經營效勞證,以便于消費者的.監督。
三、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應當著裝整齊、舉止端正、用語禮貌、老實經營。
四、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如有變化,應當到市場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領取上崗證后,方可入場營業。未經登記的從業人員及閑雜人員不得私自進入營業區域。
五、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農貿市場規定的作息時間。本農貿市場的作息時間根據季節隨時變動。
六、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在店、攤位內亂拉電線,不得使用煤氣及其他非經營性電器設備。
第四局部:市場車輛管理標準
一、經營戶及消費者應當服從市場管理人員管理,根據市場管理人員的安排,在規定的場所有序停放車輛。
二、經營戶及消費者的車輛在營業時間內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市場,如有特殊狀況需事先征得市場管理人員的許可,并聽從指揮。
三、經營戶每一天用于進出貨的車輛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透過規定的進出貨通道進入市場,不得擁擠、搶道,以確保進出貨有序進行。
第五局部:監督考核管理標準
一、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根據考核標準對經營戶從證照、商品質量、衛生狀況、老實守信等方面進行考核,并如實記錄。建立經營戶信用檔案。
二、市場管理部門應當聘請義務監督員對經營戶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
三、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示考核結果和處分的經營戶。
四、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日常經營考核標準,根據考核結果對經營戶予以獎勵、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淘汰。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相關文章: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05-12
農貿市場衛生管理制度10-23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2-14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04-01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熱門】04-19
【熱門】農貿市場管理制度04-19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熱】04-19
【熱】農貿市場管理制度04-19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精】04-23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集合】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