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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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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編制并實施本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管理本村財務,教育村民愛護公共財物和設施,珍惜土地,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二)鞏固和壯大村集體經濟,管理本村村民集體所有的各類經濟組織;支持和組織村民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充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尊重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伙者的合法的財產權及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本村經濟發展。
(三)編制并實施本村建設規劃,按照規劃修建村道,指導村民建設民房,整頓村容,發展公益事業,搞好公共衛生,改善居住環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四)促進村民團結和家庭和睦,照顧五保戶、特困戶和軍烈屬,依法調解民間糾紛;教育村民加強團結,互相幫助、互相尊重;代表本村處理與鄰村的糾紛,維護村與村之間的團結;協調處理村民小組之間的關系;協助有關部門維護社會治安和生產生活秩序;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村民和勞教釋放人員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
協助有關部門維護社會治安和生產生活秩序;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村民和勞教釋放人員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動,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水平,移風易俗,樹立社會主義新風尚。
(六)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自覺履行納稅、服兵役、計劃生育等依法應盡的義務,執行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
(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
(八)召集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并報告工作;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
村民委員會工作制度
(一)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導,積極做好村委會各方面工作。自覺接受上級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工作的監督指導,搞好農村各項工作。
(二)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規定,辦事要廉潔公正、作風民主,積極主動為村民服務。
(三)村委會要結合村的實際,制定村經濟、文化教育、農業科學、公益事業等整體發展規劃,村干部要落實工作目標和崗位責任制,組織村民逐項實施,依時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任務,努力促進本村經濟和各項事業發展。
(四)積極帶領村民開展多種形式的學法、用法宣傳教育活動,搞好三個文明建設,不斷提高村民的政治思想素質。
(五)堅持每季度召開一次村民代表大會,廣泛聽取村民對發展經濟、村務公開和各項工作的意見,研究解決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
(六)堅持落實村干部輪流值班制度,方便村民辦事。
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一)村民會議有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的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村民會議一般每半年舉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開村民會議。
(二)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員會成員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級人大代表參加;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會議成員參加;村民代表會議所作的決定應當經村民代表會議成員的過半數通過,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與村民會議的決定、決議相抵觸,村民代表會議一般每季度舉行一次;特殊情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會議成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村民代表會議。
(三)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必須做好會議簽到和會議記錄。
民主選舉制度
(一)民主選舉的原則:實行直接、差額和無記名投票。
(二)村委會成員的設置:村委會成員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3—7人組成,成員中應當有婦女干部。村委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及時舉行換屆選舉,可連選連任。村委會成員不脫離生產,可享受適當補貼。
(三)選民資格:1、年滿18周歲;2、戶口在本村;3、有政治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選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20日前登記公布。
日的20日前登記公布。
(四)投票選舉的形式:提前五日公布投票選舉的具體時間、地點及有關事項;召開選舉大會,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主持;設立中心投票會場和秘密寫票間,每個投票站和流動投票箱(須經鎮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審批)必須有三名以上監票人員負責監督。
(五)選舉結果的確認:有選舉權的選民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的過半數贊成選票,始得當選。
民主決策制度
下列事項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一)依法選舉、罷免和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審議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辭職請求。
(二)決定聘用本村財會人員和其他村務管理人員;決定本村享受補貼人員及補貼標準。
(三)聽取、審查和批準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財務收支計劃和執行情況報告;審議決定本村建設規劃、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以及有關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審議決定本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決定村集體經濟收益的使用。
(五)審議決定鎮統籌款的收繳辦法、村提留款的收繳和興辦公益事業的經費的籌集辦法。
(六)審議決定征用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的使用和宅基地分配、計劃生育指標安排的方案。
(七)決定對村級財務和村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等規章制度,并報鎮人民政府備案。
(九)撤銷或者改變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十)審議決定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其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經村民會議授權,村民代表會議可以討論決定本制度第二項至第七項涉及的事項。
民主管理制度
(一)必須發揮村黨支部的領導核心作用。黨支部要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本村貫徹執行,保證完成上級黨委、政府布置的各項任務;對本村重大事務要及時研究討論,與村民委員會共同形成意見并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組織黨員和群眾監督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實施情況。
(二)必須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給予村民充分的知情權、決策權、管理權和監督權;重大事務必須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民主決策;日常村務管理要讓村民參與,向村民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三)必須堅持少數服從多數。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討論決定問題時,不能由村黨支部書記或村民委員會主任一人說了算,也不能由少數成員說了算,而應按多數成員的意見辦理;對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務,當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的意見與大多數村民的意見不一致時,要尊重群眾意愿,按照大多數群眾的意見辦理。
(四)必須堅持村民代表會議服從村民會議。
(五)必須堅持依法辦事。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及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所作的每一項決定、決議,都不得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憲法、法律、法規相抵觸;村務管理人員(包括村黨支部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及村聘用的管理人員)要帶頭執行村務民主決策程序和民主管理制度;村民既要享有民主權利,也要履行應盡義務。
線、方針、政策和憲法、法律、法規相抵觸;村務管理人員(包括村黨支部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及村聘用的管理人員)要帶頭執行村務民主決策程序和民主管理制度;村民既要享有民主權利,也要履行應盡義務。
民主監督制度
(一)依法成立村務公開監督小組。
村委會設立由5至7人組成的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其成員由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村民委員會成員(村黨支部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
(二)按時公開村務情況。
下列村務至少每半年公開一次,涉及財務的事項每月公開一次,應當及時公開的事項隨時公開。
1、本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村民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及執行情況;
2、年度財務計劃及各項收入、支出和債權債務情況;
3、集體資產及其經營管理情況,包括土地、物業等生產資料的經營情況和集體企業承包經營方案、投標結果、承包費收繳、合同履行情況;
4、村集體經濟收益及其使用情況;
5、興辦村集體經濟項目和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以及招標投標、建設承包方案及實施情況;
6、征用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的收入和使用情況;
7、救災救濟、扶貧助殘、擁軍優屬、社會捐贈等項款物的接收、發放、使用情況;
8、上級政府下撥的補助經費、專項經費的收支情況;
9、農民負擔各種費用情況;
10、村合作醫療費的收繳和開支情況;
11、村干部工資、獎金、補貼及其他福利,公務活動方面的開支情況;
12、當年宅基地的申報、批準和使用情況;
13、安排計劃生育指標、落實計劃生育節育措施和計劃外生育費的收繳、管理、使用情況;
14、協助上級政府開展工作情況;
15、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
(三)民主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
1、每年年終請鎮黨委派人組織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和黨員大會,對村委會成員的工作進行民主評議。
2、評議分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檔次,并將評議結果向村民公布。
3、評議前先由村委會成員按崗位責任制的要求和德、能、勤、績、廉等方面作全年工作總結報告。
財務管理制度
村民委員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要配備財會人員。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領導成員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村財會人員。
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執行賬、錢、物分管制度,嚴禁公款私存,會計管賬,出納管錢,非出納人員一律不得管理現金。財務保管員負責財物的登記管理,嚴格執行入庫、領用手續。財會人員要依法履行審核村里的一切資金收付,堅決抵制違法違規行為。資金開支必須具備合法的原始憑證,有經手人、證明人簽名,手續不完備的,出納員不得付款。
村日常的小額開支,實行“兩筆會簽”制度,其中村民委員會主任一支筆,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組長一支筆,缺少任何一支筆均不得入賬報銷。村委會主任經手的開支,由村黨支部書記審批;村黨支部書記兼任村委會主任經手的開支,由村委會副主任審批。意見不統一、無法“兩筆會簽”的,提交村黨支部討論決定。
日常的大額開支在“兩筆會簽”后須經村黨支部同意,由支部書記簽名。大額和小額的標準由村民委員會提出意見,經村黨支部同意,提交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村財務收支情況應由村黨支部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和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審核并簽字后,每月公布一次,由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收集群眾意見并向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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