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分類
在現在社會,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制度的分類,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制度的分類 1
制度可分為崗位性制度和法規性制度兩種類型。崗位性制度適用于某一崗位上的長期性工作,所以有時制度也叫“崗位責任制”。如《辦公室人員考勤制度》、《機關值班制度》。法規性制度是對某方面工作制定的帶有法令性質的規定,如《職工休假制度》、《差旅費報銷制度》。
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
制度的發布方式比較多樣,除作為文件存在之外,還可以張貼和懸掛在某一崗位和某項工作的現場,以便隨時提醒人們遵守,同時便于大家互相監督。
制度的分類 2
1.根據起源方面的差別,制度可以區分為內在制度(Internal Institutions)和外在制度(External Institutions)。
內在制度是從人類經驗中演化出來的,它體現著過去曾最有益于人類的各種解決辦法。內在制度的典型表現形式有習慣、倫理規范、禮貌和商業習俗等。違反內在制度,通常會受到共同體其他成員的非正式懲罰,例如不講禮貌的人,會發現自己不再受到邀請。遵守內在制度,通常會受到共同體其他成員的非正式激勵,例如遵守禮貌的人,往往會得到好的評價。
外在制度是自上而下被強制執行的,因而是由一批代理人設計和確立的。代理人在設計制度前,必須通過一個政治過程獲得權威。外在制度的典型例子就是司法制度。外在制度配有懲罰措施,并以各種正式的方式強加于社會,可以依靠法定暴力(如警察)來強制實施。遵守外在制度最大的激勵就是自由!耙驗槲覀兪欠傻呐`,所以我們是自由的”。
外在制度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它們是否與內在演變出來的制度互補。例如,司法制度是否支持一個社會的道德、文化習俗、慣例和禮貌。
2.根據實施懲罰方式方面的差別,制度可以區分為正式制度(Formal Institutions)和非正式制度(Informal Institutions)。
正式制度的特征是,對懲罰的規定和實施都要通過有組織的機制,存在著第三方強制執行(Third Party Enforcement)。在正式制度里,執行制度安排的程序中包含著審判者或仲裁者,例如政府機構。
在非正式制度中,對違背社會預期行為施加的懲罰,都不通過有組織的方式來定義和運用,它們都是自發發生的。非正式制度一般都必須要有一定程度的自律,一般都與自我執行(Self-enforcing)相關。
3.根據與不可言傳的知識及某些組織安排之間的聯系,制度可以區分為顯性制度和隱性制度(Implicit Institutions)。
顯性制度與不可言傳的知識及某些組織安排之間不存在任何聯系。正因為如此,顯性制度具有可移植的特征。例如,一個法人企業中的法人治理結構,在美國可以體現出利益相關者之間相互制衡關系,在中國也可以體現出類似的關系。
隱性制度與不可言傳的知識及某些組織安排之間存在著不可分割的聯系。正因為如此,隱性制度往往具有不可移植的特征。這種隱性制度的例子有既定程序、工作慣例和常規中的訣竅,有時也可以稱為“公司記憶”或“公司文化”。
隱性制度的重要性往往容易使人忽略。兩個在顯性制度、技術條件、生產區位、資源稟賦、產品類別及其質量等各方面完全相似的企業,極有可能只是由于隱性制度方面的差別,而造成生產率方面的差別。
4.根據構架方式的不同,制度可以區分出指令性制度(Prescriptive Institutions)和禁令性制度(Proscriptive Institutions)。
指令性制度,是靠“有形之手”和領導者的計劃來實施的,它要精確地指令人們,應采取什么行動以實現特定的結果,例如從A點到B點。
禁令性制度,是禁止某些難以接受的行為類型,例如不要超速行駛或不要偷竊。禁令性制度的例子,有“十誡”中的許多規定,它們以“汝不應?”的形式,排斥了某些行為類型。另一個例子是希波克拉底誓言,它要求醫生不要傷害病人。這種禁令性制度,并不明確規定有目標指向的、應該干什么的'命令,它給人們留下了自主判斷和行動的巨大空間。
指令性制度是計劃出來的、強制性秩序的必要組成部分,而主要受禁令引導的、受規則約束的行為則是一種典型的自發秩序。指令性制度通常要求制度的供給者具備足夠的知識,不僅要了解行動者的手段和能力,還必須了解其所指示的行動可能需要的條件和可能產生的后果。
5.根據處罰的可變程度,制度可以區分出硬制度(Hard Institutions)和軟制度(Soft Institutions)。
硬制度是其附屬的懲罰調整空間狹窄的制度,具有“一是一,二是二”的特征,例如違反了法律就一定要受到制裁。正是因為如此,硬制度一般與一個強有力的執行機構相聯系。
軟制度是其附屬的懲罰調整空間較為開闊的制度,其對同一違規行為的懲罰具有相當大的變通余地。例如,對于某些行為既可以好言相勸,又可以大聲呵斥。軟制度一般具有自發執行的特征。
6.根據適用范圍的大小,制度可以區分為一般制度和具體制度。
通常而言,同時適用于若干共同體的制度,可以視作一般制度,而只適用于某一共同體的制度,可以視為具體制度。在有些條件下,也可以把適用于某一共同體的制度視作一般制度,而把適用于共同體某些方面的制度看成具體制度。也就是說,一般制度和具體制度的劃分具有相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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