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管理規章制度范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員工行為,培養和造就一支紀律嚴明、素質過硬的員工隊伍,促進企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員工管理堅持以人為本、教育為主、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員工是指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
第二章 招聘與錄用
第四條 公司建立以崗位需求為依據的員工準入機制,逐步優化人力資源結構。
第五條 各單位、部門、子分公司應按照公司定崗定編規定,統籌規劃使用人力資源。根據公司發展的需要,各單位、部門、子分公司于每年10月底前形成人力資源現狀分析報告和年度人力資源需求計劃,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公司人力資源部根據提報的人力資源現狀分析報告和需求計劃,統籌安排人力資源的使用、調劑和招聘。
第六條 公司堅持人員內部調劑的原則,內部無法調劑的,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員工的招聘與錄用按照《公司副科以下人員招聘與錄用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章 勞動關系的建立及解除
第七條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訂立、終止、解除等事宜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執行。
第八條 勞動合同期滿前,若公司有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以《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單》書面征求員工的意見。員工必須在收到通知單后的10日內明確答復,并將本人意見以書面形式向人力資源部回復。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公司或員工有一方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或員工答復不明確的),則按終止勞動合同辦理。
第九條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的,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調出或自愿離職的,應提前30天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離職手續清單》,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后辦理離職手續。
與公司另有約定的人員,必須按協議履行完后,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十條 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專項協議(培訓、借調、保密等),應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第四章 員工的管理
第十一條 公司建立員工教育培訓制度,員工培訓按《公司教育培訓管理辦法》執行。新錄用員工必須進行崗前三級教育培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十二條 公司建立員工考勤制度,員工考勤管理按《公司員工考勤管理辦法》或《子公司考勤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公司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員工薪酬、績效管理等按《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建立員工考核評價機制,為優秀員工成長提供平臺和晉升機會,具體執行《公司員工崗位定職、改職、提職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在公司的統一安排下,員工有權參加公司組織的各項活動,享受相應的福利待遇。
第十六條 員工定職及在公司內崗位變動調整,應按《公司員工崗位定職、改職、提職管理辦法》程序執行。
第五章 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員工的權利
1.享受由法律賦予的公民權利。
2.享受公司規定的工資、各類社保及其它福利待遇的權利。
3.員工享有勞動安全、衛生、勞動保護的權利。
4.享有國家、自治區政府規定的節假日休假的權利。
5.有權參與企業民主管理,有權對公司生產、經營、管理等提出合理化建議。
6.對各級管理人員履職行為有監督權。
7.對公司公布的信息有知情權。
8.對違法違紀的行為有制止和檢舉權。
9.對違章作業有權制止,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
第十八條 員工的義務
1.員工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2.員工應愛崗敬業、履行職責,全面完成所承擔的工作。
3.員工應服從工作分配、調動。
4.自覺地維護公司的形象、信譽和利益。
5.自覺遵守保密規定,保守公司秘密。
6.發現隱患或事故,應立即報告,并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
7.以公司利益為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第六章 獎懲
第十九條 公司實行精神與物質相結合的獎勵制度,堅持以精神鼓勵為主。對違反紀律的員工,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懲戒為輔的原則。
第二十條 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改革創新、提出合理化建議,被公司采納并帶來經濟效益的員工,給予一定的獎勵。獎勵辦法執行《公司科技創新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員工在生產經營中發生的與安全有關的獎懲事項,按照《公司安全獎懲辦法》等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員工在生產經營中及時發現和消除治安隱患,有效預防各類案件和事故的發生,按照公司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員工獲公司評選表彰的各類先進,享受規定的物質獎勵。
員工有其他先進事跡或重大貢獻,獎勵由公司研究決定。
第二十四條 獎勵程序
1.由員工所在單位、職能部門、子分公司提出獎勵申請,并附有關事跡材料,報相關部門審核,提交公司審批。
2.對員工的獎勵決定在公司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五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沒有異議的,獎勵決定生效。對獎勵有爭議的,由公司工會牽頭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審定。
第二十五條 對員工的懲戒
對員工的懲戒按照不同程度錯誤分為批評教育、待崗學習、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協議)三種。其中待崗學習分為:待崗學習1個月、3個月、6個月。對待崗不足1個月的懲戒由各單位、部門、子分公司自行安排。
一、批評教育:由各單位、部門、子分公司進行。員工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各項規章制度,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
二、待崗學習
待崗學習應采取集中培訓的方式,由所在單位安教科負責組織相關培訓、考試?荚嚭细窈髨笕肆Y源部備案并安排相應崗位。
(一)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待崗學習1個月:
1.違反公司的勞動、工作紀律、規章制度,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2.6個月內工作出現2次及以上差錯(不含安全責任),不能勝任本崗位要求的;
3.泄露公司信息尚未造成不良后果或損失在1000元—2000元的;
4.一個考勤月份內,曠工半天者;
5.未經同意擅自操作設備、儀器、各種車輛及具有技術性工具,造成損失在1000元—2000元的;
6.酒后進入工作場所滋事,影響他人工作的;
7.在明示危險場所違反規定的;
8.經查實對同事惡意攻擊、誣陷,制造事端者;
9.其它違規行為公司認為須待崗學習1個月的。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待崗學習3個月:
1.待崗學習1個月期滿后,對所犯錯誤認識不到位、態度不端正,一年內再次出現類似現象的;
2.泄露公司信息致公司受到損失2000元—3000元的;
3.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影響正常工作,造成損失2000元—3000元的;
4.在工作場所聚眾賭博、斗毆、故意侵害他人人身權利的;
5.經查實對同事進行惡意誣陷的,制造偽證的,故意制造事端的;
6.曠工1天的;
7.未經同意擅自操作設備、儀器、各種車輛及具有技術性工具且造成損失在2000—3000元的;
8.故意損毀文件、毀壞公物者;
9.其他較大違規行為公司認為須待崗學習3個月的。
(三)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待崗學習6個月:
1.待崗學習3個月期滿后對所犯錯誤認識仍不到位、態度仍不端正,一年內再次出現類似現象的;
2.假借職權,損公肥私,給公司造成損失或數額在3000—5000元的;
3.損壞、侵占公司財物或挪用公款數額在3000—5000元的;
4.未經同意擅自操作設備、儀器、車輛及具有技術性工具,且造成損失3000—5000元的;
5.故意損毀公司財物,致公司受到損失3000—5000元的;
6.泄露公司信息致公司受到損失3000—5000元的;
7.玩忽、擅離職守或擅自變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經濟損失3000—5000元的;
8.連續曠工天數超過1天尚未達到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
9.其他嚴重違規行為但尚未達到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
三、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的解除和終止:
(一)連續曠工3天及以上的;
(二)按國家《勞動合同法》及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懲戒的程序
一、待崗懲戒程序
(一)由員工所在單位、部門、子分公司負責調查,寫出查證材料經當事人簽字認可后,提出處理意見報人力資源部會同相關部門初審。公司按照懲戒審批權限作出懲戒決定。對員工的懲戒決定在公司范圍內公示。
(二)對員工的懲戒決定用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記入檔案。允許受懲戒的員工申辯,員工對所受懲戒不服,可以向工會申訴。
二、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的辦理程序:
由人力資源部會同相關單位、部門、子分公司調查核實相關事宜并提出意見報公司。公司在做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決定前,應事先將解除事由告知工會,工會認為解除合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單位糾正。公司在研究工會意見后,作出解除決定。解除決定應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七條 員工在懲戒期滿,由其所在單位、部門、子分公司按管理權限會同人力資源部進行考核并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決定,考核合格的,安排重新上崗或另行安排崗位。員工重新獲得崗位后,在評獎、提級等方面,與其他員工享有同等權利。
第二十八條 待崗學習期間及期滿考核合格上崗后,薪酬待遇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執行。
第二十九條 對各級人員弄虛作假、濫用權力、打擊報復的,從嚴懲戒。
第七章 員工內部退養
第三十條 員工內部退養政策原則上不予辦理。
第三十一條 已辦理內退手續的員工在內退期間的待遇
1.內退期間,公司予以發放內退生活費。內退生活費標準按離崗前本人崗位正崗工資標準的60%+工齡津貼支付,內退后不再享受績效工資、其他獎金、交通補貼及生活補貼。
2.內退期間,公司按規定繼續為內退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年金。
3.內退期間,取暖費等按當年自治區企業退休人員標準發放。
4.內退員工待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及時辦理退休手續。
第三十二條 其他規定
1.已辦理內退的人員,在內退期間不得要求公司重新安排工作。
2.內退人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司與其解除內退協議, 并解除勞動關系。
第八章 檔案管理
第三十三條 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公司要建立員工檔案并實行分類管理。員工檔案由人力資源部嚴格按照公司《人事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合同文本,應保存備查。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以上條款未盡事宜,按國家、自治區及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發寧東鐵字〔2013〕16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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