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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勞動動態管理暫行規定
一、為進一步深化勞動制度改革,根據國家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結合我廠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本辦法適用于我廠已經聘任(用)或組合上崗的人員、試崗人員和待崗人員。試崗人員包括試用期內的新招錄人員、新安置的退伍軍人和因工作需要轉崗的人員。待崗人員指未被聘任(用)或組合上崗的人員。
三、上崗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列入待崗人員:
1、連續三個月未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職工,或所領導的車間(科室)、班組連續六個月未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中層領導、班組長;
2、工作中不服從分配,不聽從指揮,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經教育拒不改正者;
3、連續礦工5天以上或累計礦工10天以上者;
4、受黨紀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或行政記過以上處分的;
5、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主要責任人和嚴重失職者,或一年內發生兩次責任考核事故的主要責任人;
6、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四、試崗人員試用期滿經組織考核符合上崗條件的列入上崗人員。如試崗期間出現第三條第二款至第六款所列情況之一的,新招錄人員一概予以辭退;其他人員列入待崗人員。
五、待崗人員原則上在原單位、班組跟班學習,限期改正。
六、各管理和生產、服務崗位出現缺編時,由所在單位、部門在符合上崗條件的待崗人員中擇優選聘。
七、因機構變動或工作需要,各單位、部門有權調整管理范圍內已聘任(用)或組合上崗人員的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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