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會干部考核制度
學生會干部是做好學生工作的一支骨干力量,充分發揮學生干部的作用是培養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的重要途徑,為加強學生干部管理工作,調動學生干部的積極性,搞好各項工作,根據學生會章程,特制定本條例。
學生會干部應具有堅定的政治方向,政治思想好,學習成績優良,熱心社會工作,責任心強,能以身作則,善于團結同學共同工作,能正確處理工作和學習的關系。
學生會要為全系學生創造良好的學習環境,要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從嚴管理,優化管理結構,保證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引導學生爭優創優,形成良好的校風、學風。
本細則所稱量化考核是指對學生干部的各項工作成績以分值的形式表現出來。
(一)學生干部的考核內容:
1、學生會成員基本工作完成情況
2、工作能力及效率
3、創造性
4、工作積極性,奉獻精神
5、團結情況
6、紀律性
7、學習成績
(二)、考核途徑:
1、考核工作由學生會辦公室具體實施,最終報送學生會主席團審定,并對外公布考核結果。
2、收集途徑
(1)學生會辦公室為各部門設置并管理檔案。各部門必須緊密配合協作,共同抓好考核工作。
(2)辦公室組織成員到各部門檢查與抽查。
(3)查看各部門的上報材料。
(4)工作計劃上交情況。
(5)檢查活動記錄本。
(6)通過開學生討論會,獲得反饋信息。
(三)考核細則:
一.學生會成員基本工作完成情況。(共30分)
1.對上級安排的工作完成情況。(8分)
2.本職工作計劃完成情況及本職工作組織情況。(8分)
3.按時交納工作計劃、工作總結等書面性材料情況。(4分)
4.定期召開或參加學生會及各部門或部長例會記錄情況。(5分)
5.定期向上級反映工作的取得支持與聯系情況。(5分)
二.工作能力及效率(共20分)
1.處理問題需效率高,速度快或善于組織協調以提高辦事效率;在使用干部上有吸引力,調動積極性迅速,善于推薦人才;所負責工作成績顯著。(15—20分)
2.處理問題需組織交待、催辦、效率一般;能根據個人特點安排工作,推薦人才,但缺乏吸引力,不能較快調動人員的積極性;所負責校級、班級工作成績一般。(9—14分)
3.工作效率低,需催辦幾次才能完成,影響工作進度;在組織和推薦人才方面不見成績;所負工作成績較差。(0—8分)
三.創造性(10分)
1.有強烈的創新意識,能夠提出本部較完整的改革方案或較成熟的工作建議,在工作中能發揮主觀能動性,更好地開展工作,工作當機立斷,果斷利索,有較強的果斷性和決策能力。(8—10分)
2.基本滿足于工作現狀,但有時有合理的改進意見,能對一般問題作出決斷。(4—7分)
3.缺乏創新意識,不能向上級和有關部門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辦事拖拉,不果斷。(0—3分)
四.工作積極性,奉獻精神(10分)
1.工作主動積極。熱愛本職工作;份內外事都主動關心,能積極幫助其它部門完成工作,勤勤懇懇,任勞任怨。(8—10分)
2.能以集體為重,對工作能負責,本職范圍內工作能動性強、能主動做好工作。(4—7分)
3.工作被動,需外界推動,態度生硬,欠勤快,缺乏甘做路石精神。(0—3分)
五.團結情況(10分)
1.善于團結各種類型的人共同工作,寬宏大量,胸襟寬闊,嚴于律已,善于聽取各種意見,同學反映很好。(8—10分)
2.不善于團結和自己意見不同的同學共同工作,對人對已都有要求嚴格,有一定的群眾基礎,同學反映較好。(4—7分)
3.不善于團結同學,工作活動圈子小,同學反映一般。(0—3分)
六.紀律性
1.例會及重大活動出席情況。無故缺席一次扣5分;病假或事假,遲到或早退無充足理由一次扣2—4分。
2.違反辦公室制度的按辦公室制度規定扣1—5分。
3.對文件、資料、圖章的損壞,扣2—5分。
4.違反校規校紀現象按情節扣5—10分;受學校警告或警告以上紀律處分者一律退出學生會。
七.學習情況(10分)
1.平均績點3.4分以上(9—10分)
2.平均績點3.0分以上(5—8分)
3.平均績點2.5分以上(1—4分)
4.平均績點2.5分以下者為零分
5.在校內競賽活動獲獎者
系級獲獎一項加2分
院級獲獎一項加5分
校級獲獎一項加10分
非校內競賽由團委酌情給予加分
八.加分情況
1.在學生會工作中有特殊貢獻者,視情況給予1—5分的加分。
2.主席團有權給認為比較優秀的成員給予1—3分的加分。
3.所在集體(班級,團支部,寢室)獲校級以上稱號。加5分(不累加)
考核辦法:
1)評選工作由團委、學生會主席、副主席、辦公室牽頭組織,對象為全體學生會成員。
2)按照考核基本內容的規定,每學期對全體成員做一次總結,考核成績分為優(80—100分),良(65—80),中(50—65),差(50分以下)四個等級。一學年把兩學期成績匯總。
3)每學期按照“優、良、中、差”四個等級進行依照相關條例給予不同的處理。上學期被評為差的成員將被勸退出學生會。
九、制度解釋權:
本制度由長沙理工大學城南學院經管二系學生會制定,本制度的解釋權由系團委享有,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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