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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教學質量內審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專業是學校為學生和社會提供教學服務的主要載體,提高專業教學質量是我校質量管理的中心環節。為了進一步提高專業教學質量,加強質量管理,依據湖北職業技術學院章程和相關質量管理文件規定,并根據當前學校質量管理的任務,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專業質量內部審查是各院部專業帶頭人(以下稱專業負責人,其中包括基礎課為科目課程負責人)對本專業(科目課程)的質量管理活動和質量水平的總結和判斷,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提出進一步改進質量的意見。在專業負責人自審的基礎上,學校質量管理部門負責收集質量信息,對各個專業的質量自審報告和質量狀況進行內部評審的過程。
第三條 專業質量內審是學校質量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由學校質量管理部門或學校領導委托的專門機構依照本規定和學校相關制度,在相對獨立的狀態下完成。
第四條 專業質量內審的依據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文件要求、學校黨委和院領導確定的質量工作方針以及用人單位、學生及家長對教育質量的要求和反映。
第二章 專業質量內審的對象
第五條 專業質量管理內審是教學質量管理的重要手段,凡是湖北職業技術學院所開設的高等職業教育專業都是專業質量內審的對象。在湖北職業技術學院開設的涉及面廣的基礎課程、專業課程也是學校質量內審的對象。
第六條 凡是以湖北職業技術學院冠名的各個層次的專業學歷教育、聯合辦學學歷教育都是專業內審的對象。
第七條 以湖北職業技術學院冠名的成人教育、專業培訓、技能培訓、資格證書培訓也必須接收學院的質量管理內審。
第三章 專業質量內審機構和人員
第八條 專業質量審查由學校法人負責。具體的質量審查領導,學校法人可以依據相關的管理規定委托質量管理代表或副院長、院長助理負責。
第九條 根據學校質量管理的需要,設置專門的質量管理行政機構,負責對專業質量的內審。學校因機構改革未實施之前,專業質量內審暫時由學校督導室代行質量管理行政機構的只能,負責學校專業質量審查工作。
第十條 學校專業質量審查行政機構負責學校專業質量審查的組織、實施工作,并指導各個院部(包括思想政治教育與公共課部、醫學分院、應用技術分院)內部的科目課程質量審查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校專業質量審查行政機構還負責學校各個專業質量的信息調查、收集與整理工作。并在院長的授權下,負責向相關的教學單位反饋專業建設、課程建設等方面的質量信息,通報質量審查的結果。
第十二條 校專業質量審查人員由學院法人根據相關規定聘任。專業質量審查人員必須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具備相關的專業或相關的職業教育管理背景,具備一定的質量教育理論修養,由10年以上的高職院校教學工作的經歷。在學院新一輪機構改革前,專業質量審查員由院督導員兼任。
第四章院部領導及專業負責人在在專業質量審查過程中的工作責任
第十二條 院部領導對本院各專業的開設、停辦、質量管理,以及各種聯合辦班、開設培訓班等負全面責任。專業負責人(基礎科目課程負責人)具體對本專業質量或本專業群所屬專業審查負責。學校應為各個院部配齊或明確各個專業的負責人。
第十三條 專業負責人在完成相關專業建設、課程建設任務的同時,必須將專業質量管理作為重要工作任務,履行本專業質量管理的職責,包括對科目課程的質量管理和對教師教學的質量管理。同時,學校賦予專業負責人相應的權利。
第十四條 專業負責人負責收集本專業的質量信息,并根據質量管理的需要向院系和學校質量管理行政機構提供質量信息。
第十五條 專業負責人負責按期向學校提交本專業的質量報告,并負責提出質量改進和質量建設的措施。
第十六條 院部負責人要對質量報告進行認真全面審核,主要負責人要在上報的專業質量報告上簽署意見。
第十七條 院部負責人和專業負責人,要主動接收學校和各個方面的質量反饋信息,并根據質量反饋信息采取相應的質量管理措施,促進專業教學質量的不斷提高。
第五章 專業質量審查報告
第十八條 專業質量審查報告是專業質量管理長的核心文件,是學校質量管理的重要依據。各院部及專業負責人必須將撰寫和審核專業質量報告做為重要的工作任務完成。
第十九條 專業質量審查報告的撰寫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具體的客觀數據為基礎,客觀準確。專業質量審查報告不需要過多的定性描述,要有充足的數據信息,不允許弄虛作假,發現撰寫報告弄虛作假或數據不真實的情況,將做為質量事故嚴肅處理。
第二十條 專業質量審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本專業的基本情況、本專業核心課程的基本情況、本專業所取得的成績或成果、本專業還存在的問題,以及針對問題分析和進一步提高質量的改進措施(基本文本格式見附件)。
第六章 專業質量審查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條 專業質量審查分為常規定期審查和專項審查。常規專業質量審查是在每個教學年度結束時進行的質量審查,專項質量審查時根據學校建設和專業建設發展需要,而專門組織的對專業質量的審查和評價。
第二十二條 凡是學校所開設的專業,在每個學年結束時,學校各個專業負責人(基礎課科目課程負責人)在學期結束半個月內向學院質量管理處提交經過院部負責人審核的專業質量審查報告,新開辦專業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沒有明確專業負責人的專業,由院部分管教學的負責人負責撰寫和提交專業質量審查報告。院部專業質量審查報告應該建立在主干課程質量分析報告基礎之上。學校所開設的各門科目課程,在教學結束時,課程教學的負責人要向專業負責人提供課程質量報告,
第二十三條 凡是在學校舉辦的各類學歷教育、以學校名義參與舉辦的學歷教育、以學校名義開辦的各種培訓班,在學年度結束或者培訓班結束半個月內,舉辦單位必須向學校質量管理處提交質量報告。
第二十四條 質量管理行政部門在收到專業質量審查報告后,結合平時質量管理和質量調查、質量評價所取得的信息,對各個專業的質量狀況進行分析評審,必要時召開專門的質量評審會議,形成評審意見,并就學校整體教學質量形成質量報告。
第二十五條 質量管理行政部門將院部的質量審查報告,并附質量管理評審意見等資料一并報學院主要領導。
第二十六條 學校主要領導組織召開質量工作會議,就專業質量問題提出基本的工作思路和意見。
第二十七條 專業的專項質量審查根據具體的任務要求確定相應的工作程序。
第七章 院部內部質量審查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條 為保證專業質量的不斷提高,院部內部必須加強質量管理,建立院部內部的質量管理和質量審查程序。
第二十九條 各專業的主干課程必須明確課程負責人(多人共同完成一門課程教學的,院部要明確一人為課程質量負責人),重要的教學活動(如學生的實習實訓)必須有專門的質量責任人。課程負責人對專業負責人負責,并組織和管理本門課程的教學。
第三十條 在院部常規教學工作程序基礎上,課程負責人必須在開學前向專業負責人提供課程實施計劃,課程結束時任課教師必須在試卷分析等質量信息的基礎上提交本課程的質量分析報告,并由本門科目課程的負責人匯總為本門科目課程的質量報告,提交給專業負責人。
第三十一條 學生的實習實訓等重大的教學活動,由具體的管理人員向專業負責人提供質量報告和相關數據。學生畢業實習由專業負責人負責質量報告。
第三十二條 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教育狀況時質量管理的重要內容,班級輔導員要結合思想政治理論課學習情況,根據學生的思想品德操行考評情況向專業負責人提交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教育狀況的報告。
第三十三條 以課程質量評審為基礎,建立教師教學質量的評價的制度和程序。教師的教學質量對主要通過其擔任的課程質量及其報告和測評等數據來確定。
第八章 專業審查信息的反饋與激勵
第三十四條 專業質量審查以專業自審為主,質量管理部門評審和其他評審為輔,通過審查,發現問題,促進專業質量不斷提高。各院部和專業負責人要高度重視質量評審工作,要及時地、經常地收集專業質量信息,及時聽取各個方面的質量反饋意見,不斷改進質量工作。
第三十五條 學校建立專業審查的多層次反饋意見渠道。在院部內部建立院部領導對專業負責人、科目課程負責人的質量管理信息反饋渠道,院部負責人和管理人員要加強質量信息溝通,及時將各方面質量管理信息,通過口頭、書面或會議等形式反饋給專業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學校質量管理行政部門,負責質量信息的收集整理,負責專業評審信息的處理,要在信息收集和評審的基礎上,建立與院部及時溝通質量信息的渠道,將相關的質量信息及時向院部反饋。其中,帶有普遍性的或者比較突出的質量問題,質量管理行政部門將以書面的形式或者通報的形式反饋。院部要根據質量管理行政部門提出的質量管理反饋意見及時采取質量管理措施。
第三十七條 學校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質量管理工作會議,學院主要負責人要聽取教務處、教學質量管理部門和學生管理部門關于教學質量方面的信息和意見,并形成對學校各個專業的基本評價意見。學校對專業的審查評價意見,即是對各個專業質量管理的反饋意見,也是對各個專業負責人進行獎懲的依據,同時還是學校專業建設決策、教育資源分配、招生計劃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4年7月11日頒布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學校教學質量管理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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