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銷社責任追究制度
一、為強化服務意識,保持政令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制訂本制度。
二、責任追究制度是指本社機關及工作人員違反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以致貽誤工作,影響單位形象、聲譽,或者損害到來本社辦事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予以責任追究的制度。
三、行政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有責必問、有錯必糾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等原則。
四、實行主任總負責制。本社機關及工作人員違反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的`,應當分別追究主管領導、分管領導、相關崗位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追究崗位責任人、相關負責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告誡、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取消評先評優資格,可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嚴重后果的,由相關部門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或責令辭職、辭退。
、 對來本社辦事的單位和人推諉或者粗暴刁難;
㈡ 應當場辦理(答復)而故意不當場辦理(答復);
、 不一次性告知或不能準確一次性告知當事人所需補正的全部材料,致使當事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報。
㈣ 工作時間擅自離崗、脫崗而耽誤當事人辦事,造成影響或造成當事人利益損害的;
、 故意拖延或者拒絕給當事人辦理相關手續的;
、 重大緊急事項應當及時請示報告領導及有關部門而不及時請示報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 不按時或者不如實上報(或答復)辦理情況;
㈧ 其他違反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度的情形。
六、對有打擊報復、陷害投拆人、檢舉人、調查人,干擾、阻撓行政責任追究調查等情形的,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對于能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發生主動糾錯和挽回損失,主動賠禮道歉取得當事人諒解等情形的,應當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理。
七、在對責任人作出處理前,應當聽取責任人的意見,保障其限述和申辯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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