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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畢業生就業工作是教學工作的一部分,為加強對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領導,規范工作程序,努力提高我院畢業生就業指導和服務的質量與水平,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畢業生就業工作要堅持“自愿報名、雙向選擇、擇優推薦、寧缺勿濫”的畢業推薦原則以及積極鼓勵學生自主擇業的原則和大力倡導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原則,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和安徽省關于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定,努力實現畢業生充分就業。
第三條 加強畢業生就業工作的管理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實施“一把手”工程,推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就業工作要求、適應就業形勢需要和學院發展實際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學院為畢業生就業工作積極創造條件,落實機構、人員經費,加快就業工作的全程化、專業化、信息化建設。
第五條 學院成立“畢業生就業工作指導委員會”,主任由院長擔任,副主任分別由分管學生工作和分管教學工作的院領導擔任,成員由系(部)黨書記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各系(部)成立畢業生工作領導小組,系(部)黨書記任組長、系(部)主任任副組長,主任輔導員、畢業班輔導員、班主任為成員。
第六條 院畢業生就業工作職能部門在院畢業生就業工作指導委員會的領導下,規范管理全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各系(部)負責本系(部)的畢業生就業工作。
第二章 職能分工
第七條 院畢業生就業工作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1、根據國家和安徽省關于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制定我院畢業生就業工作實施細則和工作計劃。
2、做好全院畢業生的就業指導、開設就業指導課、舉辦就業講座和開展畢業生就業咨詢等工作。
3、印制畢業生專業介紹、畢業生推薦表,向用人單位發布畢業生生源信息。
4、收集、整理、審核、發布就業信息,做好學院就業信息網的建設和維護等工作。
5、制定校園招聘活動程序,組織、規范校園招聘活動,組織校內供需洽談會,指導各系(部)組織專場招聘活動。
6、組織、指導各系(部)開拓就業市場、建立就業基地、開展市場調研和畢業生跟蹤調查等工作。
7、收集、整理畢業生簽約情況和就業情況,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院領導、各系(部)及有關部門匯報反饋。
8、協助相關部門對“品學兼優”畢業生的評選、推薦工作。
9、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畢業生思想教育和畢業生文明離校教育。
10、制定系(部)級就業工作評估指標體系,并組織評估檢查、評優、表彰等工作。
11、對各系(部)從事就業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及班級就業指導工作。
12、完成上級主管部門和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系(部)畢業生就業工作職責是:
1、向本系(部)學生宣傳國家、省和學院的就業方針、政策和規定,制定本系(部)就業工作計劃,掌握本系(部)畢業生的思想動態和就業意向,加強就業形勢教育、就業定位教育、就業誠信教育、就業紀律教育、就業安全教育、文明離校教育。
2、負責本系(部)學生的就業指導、就業講座和就業咨詢等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就業指導課的教學工作。
3、向院就業辦提供本系(部)專業介紹,做好就業協議書、畢業生推薦表和離校實習安全責任保證書的發放、核查、登記、簽章及離校手續辦理等工作。
4、組織畢業生參加各種招聘活動,負責本系(部)專場招聘活動。
5、積極開展就業信息的收集、發布等工作;積極開拓就業市場、建立本系(部)畢業生就業基地、開展市場調研和畢業生跟蹤調查等工作;做好待就業畢業生的造冊登記工作,落實輔導員、班主任聯絡制,為待就業畢業生提供跟蹤服務。
6、做好畢業生生源審核、就業方案制定等工作。
7、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實事求是地做好畢業生就業統計工作;專人負責收集本系(部)畢業生簽約情況和就業情況,并及時將有關材料上報院就業辦匯總。
8、負責本系(部)“品學兼優”畢業生的初評工作。
9、開設系(部)就業網頁,指導學生發布個人信息。
10、完成學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時間安排
第九條 院就業辦要按照《普通高等教育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教學[1997]6號)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統一部署,制定工作程序和工作日程安排,具體指導各系(部)開展工作。
第十條 畢業生就業工作程序主要包括開展就業指導、進行畢業生資格審查、發放畢業生推薦表、發布畢業生信息、審核、收集發布用人單位需求信息,組織洽談會和校園招聘活動,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書,進行畢業鑒定,制訂就業建設方案,派遣畢業生,畢業生離校,整理寄送檔案,辦理畢業生改派等階段工作。
第十一條 為維持正常的教學秩序,學院原則規定畢業生與最后一學期方可離校實習,特殊情況必須履行報批手續。
第四章 幾項具體規定
第十二條 畢業生就業推薦表的使用和管理規定
《畢業生推薦表》由院就業辦統一印制,畢業生須如實填寫,由各系(部)進行嚴格審核簽章后,報院就業辦蓋章。畢業生向用人單位提供虛假信息的,將視其情節給予紀律處分,同時將追究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就業協議書發放和使用規定
就業協議書由各系(部)從院就業辦領取,向本系(部)應屆畢業生發放,每位畢業生對應一個編號,并登記造冊。每年派遣結束后,各系(部)要及時將協議書發放登記表送院就業辦備案。協議書不得復制、不得轉讓,違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畢業生以就業協議書遺失等理由要求補領就業協議書,須寫出書面申請并詳述經過,所在系(部)認真審查后,方可補發,如畢業生所述情況不實,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擔。
第十四條 就業信息的發布與審核規定
院就業辦和各系(部)都有積極開拓市場、廣泛收集就業信息的義務和責任。為了加強就業信息的統一管理,規范就業工作,確保就業質量,學院建立就業信息發布審批制度,具體程序是:院就業辦開發和收集的就業信息,須經分管院長審批后,方可向各系(部)發布;并在學院信息欄上張貼;各系(部)聯系的用人單位信息,若涉及招聘本系(部)的畢業生,按照“誰發布、誰負責”的原則,直接由系(部)向畢業生發布,并在學院信息欄上張貼,面試組織工作由聯系的系(部)負責組織;若涉及招聘跨系(部)的畢業生,信息審批后,由院就業辦向相關系(部)發布,并在學院信息欄上公開發布,面試組織工作,由聯系的系(部)負責牽頭組織,院就業辦和相關系(部)配合。各類就業信息均須報院就業辦備案。
第十五條 畢業生簽約管理的規定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通過雙向選擇達成就業意向后,要簽訂就業協議書或畢業生錄用證明函。
對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約定條款中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就業政策和損害學校聲譽及權益的,協議不予承認。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已簽訂就業協議書后,原則上不允許違約。如有特殊原因需要違約的,本人應主動向用人單位說明情況,在征得用人單位同意后,由用人單位出具書面證明,方可換發新的協議書,重新擇業。畢業生如參加“專升本”考試,需在就業協議書應聘意見欄向用人單位說明,并在錄取后,獲得用人單位認可。
凡經學院和各系(部)聯系的用人單位,經雙向選擇被單位錄用頂崗實習的畢業生如有毀約給予下列處罰:
1、不再向用人單位推薦。
2、視情節及影響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3、根據用人單位規定和要求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十六條 制訂就業建設方案的規定
畢業生就業建設方案由院就業辦在派遣前兩周制訂,簽訂就業協議書的畢業生派遣到簽約單位,沒有簽訂就業協議書的畢業生派遣回生源地(生源地指畢業生入學前戶籍所在地)。
第十七條 畢業生改派的規定
畢業生畢業后兩年內由于某種原因要求改派的可到學;蚪逃龔d高校學生處領取《高校畢業生調整該派申請表》,由新接受單位、主管部門和學院簽署意見后,再到教育廳辦理該派手續,換發新的報到證。
第十八條 未就業畢業生檔案保管的規定
畢業時未就業的畢業生,學院將其派遣至家庭所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主管部門,由地方政府就業機構推薦就業,如需要暫時將檔案放在學院保管,畢業生應簽訂《安徽國防科技職業學院未就業畢業生保管檔案協議書》,學院可在兩年內為其保管檔案,待落實就業后,將檔案遷至工作單位或檔案管理機構。超過兩年仍未就業的畢業生,學院將其檔案寄回其入學前戶籍所在地。
檔案在學院保管的畢業生,應辦理全部離校手續,不得在院居住,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畢業生在此期間因病或發生意外傷害,或因違法、違規以及各種糾紛引起的法律責任及后果,均由畢業生本人承擔,與學院無,畢業生在二年內就業,應及時到學院辦理改派及檔案轉出手續。
第五章 評估與獎勵
第十九條 根據《安徽國防科技職業學院畢業生就業工作評估及獎勵暫行辦法》規定,每年由院畢業生工作委員會組織有關部門對各系(部)的就業工作進行評估和獎勵。
第六章 就業工作的監督
第二十條 負責畢業生就業的工作人員,必須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第二十一條 對于在就業過程中嚴重損害學院聲譽、擾亂學院就業秩序、威脅工作人員安全者,一經查實,將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者移交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在實施過程中,若與國家和省下達的新的政策和規定相矛盾時,按新的政策和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院就業辦、各系(部)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畢業生就業指導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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