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級重大事項提前告知制度
一、告知內容及時限
1、凡是村級重大事項的決策,在召開支部提議會、兩委商議會之前,要提前2日將所議事項告知參會人員;在召開黨員審議大會、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決議大會之前,要提前5日將所議事項告知廣大黨員群眾。
2、凡是村級重大事項的實施,特別是各種補償分配、物資發放、宅基地分配、群眾福利待遇等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要提前5—10日告知群眾。
二、告知方式
要按照“內容無遺漏、范圍全覆蓋”的要求,結合實際需要和不同群體的特點,通過多種有效方式告知群眾,堅決做到不錯過一戶、不漏掉一人。
1、對長期在村(社區)居住的群眾,可通過在顯著位置張貼公告、發放告知書、陽光農廉網等傳統方式告知。
2、對在外務工的'群眾,要建立個人信息庫,詳細登記其姓名、常住地址、有效聯系方式,并通過郵寄告知書、電話、手機短信等方式告知。同時,要做好告知登記,短信告知需對方回復確認方為有效。
三、告知責任
告知工作由村(社區)黨支部負責。
四、告知監督
村(居)務監督委員會對告知情況進行日常監督。對不按本制度要求進行告知的,要及時予以提醒。對提醒后拒不執行本制度的要上報上級紀委予以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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