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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育學院學生輔導員管理辦法

        時間:2020-11-12 16:56:15 制度 我要投稿

        教育學院學生輔導員管理辦法

          為了切實加強輔導員隊伍的建設,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充分調動、發揮學生政治輔導員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提升輔導員工作的質量和水平,根據教育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輔導員班主任隊伍建設的意見》(教社政〔2005〕2號)和學校的有關要求,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教育學院學生輔導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生輔導員是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主要力量,是教師隊伍和管理干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條 學生輔導員全面負責所帶班級的學生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 學生輔導員的日常管理,由學生工作部和院黨委共同負責,在院黨委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院黨委負責學生輔導員的選拔任用、工作安排、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四條 學生輔導員的崗位津貼與崗位補貼按學校的有關規定發放且不低于全院平均水平。

          第二章 學生輔導員的崗位職責

          第五條 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深入學生實際,關心和掌握學生思想狀況,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對學生進行品德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形勢政策的宣講及學校文件精神的宣傳與落實;學生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和發展,學生黨員的教育和督導;學生干部的選拔、培養、使用及管理。

          第六條 學生日常管理工作:學風及班風建設;學生品行測評、評優工作的組織及實施;違紀調查、處理及后期的教育引導;新生入學教育;學費催繳;關注特困生,掌握情況,協助解決困難;宿舍文化建設;課外文體活動、實踐活動指導;畢業生就業工作等等。

          第七條 調查研究工作:開展學生發展狀況、學風狀況調查,并提交調查報告;開展有針對性的學生思想教育與管理工作的理論與方法研究,每學年在公開刊物上至少發表一篇學生工作論文。

          第八條 學生工作部和學院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以及學生突發事件的應對和處理。

          第三章 對學生輔導員的工作要求

          第九條 專職學生輔導員實行坐班制,入住學生公寓,夜間輪流值班。

          第十條 加強自身學習,努力提高思想素質和業務水平,參加各種業務培訓,豐富和完善個人的知識結構,每學期至少閱讀一本有關學生工作的書籍。

          第十一條 不斷提高師德修養,以身作則,率先垂范,對學生公平公正,堅持正面教育為主,熱愛和關心每一位學生,與學生交往要大方、得體,做到為人師表。

          第十二條 嚴格要求學生,對學生的違紀行為應堅持原則,秉公處理,切實維護校規校紀的嚴肅性。

          第十三條 按時參加校院組織的輔導員工作會議,認真完成校院組織的各項檢查工作。

          第十四條 必須做到學期初有工作計劃,學期末有工作總結,平時認真做好《輔導員工作日志》的記錄,自覺接受檢查、監督和考核。

          第十五條 深入學生實際生活,輔導員應平均每天找一名學生談心,及時了解和掌握學生的思想動態,解決學生的思想問題;每周對所帶班級進行一次隨堂考勤,同時聽取任課教師的意見;每周進駐學生公寓不低于三次,做到知名、知情、關心、引導。協助宿管辦做好學生宿舍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定期召開學生干部會和班會,傳達學校有關工作精神,聽取學生意見、要求,發揮上傳下達的橋梁作用。

          第十七條 增強創新意識,不斷摸索學生工作規律,注重工作研究,努力提高工作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十八條 專職學生輔導員要擔任一定的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業指導及學生黨課的教學工作,參加健全成功人格的理論研究和教育指導活動。每學期在公開刊物上至少發表一篇研究論文。

          第四章 學生輔導員的工作考核

          第十九條 輔導員的考核工作由院黨委負責,對學生輔導員的考核按年度進行,每年度考核一次。

          第二十條 輔導員的'考核,主要包括政治思想素質、崗位職責和要求履行情況、工作態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效、創新能力等方面。

          第二十一條 輔導員的考核,采用百分制計分辦法?己俗罱K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其中優秀的比率按照學校的要求確定。

          第二十二條 輔導員考核分數由黨委成員打分、其所管轄學生的代表打分、全體教師打分三個部分構成。所占比例分別為40%、30%和30%。

          第二十三條 輔導員考核工作的具體程序及要求:

          1、輔導員每學年要撰寫工作總結一次,并將總結連同當年度發表的研究成果報送院黨委和學生辦各一份。

          2、黨委成員在對輔導員考核打分前,應以各種形式對其一學年以來的工作情況進行全面深入的了解,以確保打分的客觀公正性。

          3、學生評議實行班級評議制,從輔導員所帶班級中選擇一個班級的同學進行測評,學生按表分項打分后,分別去掉兩個最高、最低分后計算平均分,參與打分的學生應注意一般學生、學生干部、學生黨員代表分別所占的比例。

          4、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考核成績可以加分:

          (1)創造性地開展學生教育活動,形式新穎,效果良好,獲校級以上獎勵,可酌情加1~2分;

          (2)所帶班級或學生受到市級以上部門表彰的,每項加1~2分。

          (3)結合工作,撰寫論文,完成規定任務(1篇)后每增加1篇加1分,如在核心期刊發表加2分。

          (4)學費收繳過程中實現零欠費,或學生100%就業(含靈活就業),或英語四級一次性通過率超過80%,或考研、升本率比上一年度增加超過5%,每項可酌情加1~2分。

          (5)總加分累計不超過10分。

          5、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工作失職,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1)連續四周不按學校要求組織學生教育活動,不深入學生宿舍、教室走訪學生,了解學生動態。

          (2)三次無故不參加校或院(校區)輔導員工作會議。

          (3)學生出現違紀、突發事件、心理異常、穩定安全問題等情況,輔導員不按規定及時上報、不及時通知學生家長,造成不良后果或影響,引發嚴重事端。

          (4)其他明顯不盡職行為產生不良后果,受到學校通報批評。

          (5)總減分累計不超過10分。

          6、考核優秀者,學院在年度崗位津貼發放時給予體現;考核在70分以下者,學院領導要對其談話,幫助其找出工作中不足,并提出改進工作的要求;考核不合格者,實行誡勉談話,連續考核不合格者,調離輔導員工作崗位。

          7、對工作不負責任,在任職期間玩忽職守,有重大失誤或道德品質敗壞的輔導員,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或解聘。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由院黨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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