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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縣小城鎮“一書兩證”和鎮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小城鎮建設的管理,確保規劃的全面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陜西省城鄉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建制鎮、村莊規劃建設管理實行法定許可證制度。結合我縣的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城鎮規劃許可證書印制以建設部印發的證書樣本為準,分為《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簡稱“一書兩證”)和《鎮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四種。實行省統一印制、統一編號,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統一發放管理。
第三條 凡在縣境內鎮、村進行建設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四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向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第五條 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一般程序
(1)凡在建制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選址的,必須持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有關文件,向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選址申請。
(2)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用地項目的性質、規模等,按照建制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初步選定用地項目的位置和界限。
(3)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六條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應當包括標有建設用地具體界限的附圖和有關規劃要求的附件。附圖和附件是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依據。附圖和附件由發證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實際情況制定。
第七條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有效期為兩年,自簽發之日起,兩年內項目仍未批準立項者,意見書自行失效。
第三章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八條 在縣域建制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和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證件,向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九條 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一般程序
(1)凡在建制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持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向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定點申請。
(2)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照建制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和項目的性質,核定用地規模等,確定用地項目的具體位置和界限。
(3)根據需要,征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體意見。
(4)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建制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向用地單位提供規劃設計條件。
(5)審核用地單位提供的規劃設計總圖。
(6)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條 附圖和附件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應當包括標有建設用地具體界限的附圖和明確具體規劃要求的附件。附圖和附件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配套證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圖和附件由發證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實際情況提出編制要求。
第十一條 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有效期為兩年,自發證之日起,兩年內仍未辦理土地征撥手續而又未辦理延期手續者,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四章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二條 在建制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第十三條 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一般程序
(1)凡在建制鎮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的單位與個人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建設申請。
(2)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建制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
(3)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征求并綜合協調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意見,審定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方案。
(4)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核建設單位或個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圖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四條 附圖和附件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包括的附圖和附件,按照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以及個人建房等不同要求,由發證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實際情況制定。附圖和附件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配套證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自發證之日起一年內沒有開工的,可以申請辦理一次延期手續,延期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一年內未開工,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或者超過批準的延期期限仍未開工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失效。
第五章 鎮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十六條 在鎮、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鎮村企業、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向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鎮人民政府報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核發鎮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申請鎮村建設規劃用地許可證的一般程序
(1)凡在鎮、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鎮村企業、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向鎮人民政府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鎮人民政府報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核發鎮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2)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照鎮、村莊規劃的要求和項目的性質,核定用地規模等,確定用地項目的具體位置和界限。
(3)根據需要,征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體意見。
(4)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鎮、村莊規劃的要求向用地單位和個人提供規劃設計條件。
(5)審核用地單位和個人提供的規劃設計圖。
(6)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核發鎮村建設規劃用地許可證。
第十八條 在鎮、村莊規劃區內原有宅基地上建房,申請鎮村建設規劃用地許可證的一般程序
(1)經鎮級人民政府核實,向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建房申請。
(2)根據需要,征求四鄰對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體意見。
(3)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鎮、村莊規劃的要求,向用地建房人提出設計要求。
(4)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核發鎮村建設規劃用地許可證。
第十九條 附圖和附件
鎮村建設規劃用地許可應當包括標有建設用地具體界限的附圖和明確具體規劃要求的附件。附圖和附件是鎮村建設規劃用地許可證的配套證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圖和附件由發證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實際情況制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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