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港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行政審批否定報備制度
一、在行政職責范圍內,對服務對象所提出的行政審批事項,經審查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依法決定不予辦理,并依照有關程序登記、報告、備案。
二、對不能辦理的事項,應如實填寫《否定報備表》,說明其基本情況、否定依據、經有關負責人審核后,報本辦分管領導批準,并由具體經辦人告知相關部門、單位或個人。
三、經辦人對不能辦理而未履行否定報備手續的',或否定不當的,給予批評或誡勉教育。
四、對違反否定報備制的,經查實,將依據本辦《失職追究制度》,視情節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科(部)負責人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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