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港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行政審批聯合制度
第一條 為明確行政許可聯辦操作程序,規范和完善聯審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我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聯合審批事項是指由兩個以上行政部門審批的申情事項及其他需要統一辦理、聯合辦理的申請事項。
第三條 聯合審批的要求是:一家受理、轉告相關、聯合審批、責任追究;實行統一受理、統一回復、統一發證。
第四條 聯合審批的原則是依法、科學、規范、合理、高效、便民利民、便于操作。
第五條 行政審批事項依法由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其中一個部門的許可以其他部門的許可為前置條件的,由局確定該部門為牽頭主辦部門,工作窗口負責受理行政審批事項申請,并轉告其他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后統一辦理。
其他由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有關部門、科室應當根據業務的關聯性和部門承擔的職責協商確定一個部門、科室作為牽頭主辦部門,由牽頭主辦部門的大廳工作窗口負責受理行政審批事項申請并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組織有關部門統一辦理、聯合辦理。
第六條 實行統一辦理、聯合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由辦證大廳工作窗口負責統一受理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并出具書面受理憑證。
實行統一辦理、聯合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由辦證大廳工作窗口為申請人提供告知和咨詢等服務,并負責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第七條 實行統一辦理、聯合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辦證交易中心應當將其要求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的`數量及法定形式等內容以書面形式告知局。辦證大廳工作窗口受理時主要負責對其數量和法定形式等內容進行審查,不負責實質內容的審查、核實。
受理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時,發現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三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交的全部內容。
申請人對行政許可申請有疑問的,辦理窗口應當配合局或者單獨進行解答。
第八條 實行統一辦理、聯合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大廳工作窗口在受理后,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通過辦證大廳信息系統將有關登記信息,并同時將有關申請材料轉送其他行政許可實施窗口。牽頭部門應當與其他行政許可實施部門辦理簽收手續。
其他行政許可實施部門收到牽頭主辦部門轉來的材料后,應當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負責咨詢、上報、審查、決定和反饋工作。
第九條 實行統一辦理、聯合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牽頭主辦部門以外的其他行政許可實施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將書面決定傳送至牽頭主辦部門。
當其他行政許可實施部門均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后,牽頭主辦部門方可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如果有任何一個其他行政許可實施部門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牽頭主辦部門應當出具不予許可的決定書并說明理由。
其他行政許可實施部門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決定的,牽頭主辦部門應當發出催辦通知;在催辦通知規定的時間內仍無回復的,視為同意申請事項,牽頭主辦部門據此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并送達申請人,同時報政務中心備案。由此造成行政過錯的,由未回復部門承擔責任。
第十條 實行統一辦理、聯合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牽頭主辦部門應當在傳送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的同時,與其他行政許可實施部門協商確定聯合辦理的時間和地點。
參與聯合辦理的行政許可實施部門應當在確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許可決定,并在各自依法審查的基礎上,共同作出許可決定。
第十一條 實行統一辦理、聯合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牽頭主辦部門應當會同其他行政許可實施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辦理流程、操作辦法、議事規則等具體規則,報辦證大廳備案。
第十二條 對于因特殊原因需采用特事特辦方式的重大聯審事項,由政務中心組織有關部門采取聯審會議等形式提前介入,實行“先批后辦”,各類手續在與各審批部門商定的時間內補辦完成。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批準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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