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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韓國存款保險制度

        時間:2020-11-24 17:25:31 制度 我要投稿

        韓國存款保險制度

          韓國存款保險制度

        韓國存款保險制度

          韓國存款保險制度成立的背景

          全球化過程中金融業變得更加自主和自由,也更容易進入海外市場,銀行虧損的可能性更大。對這個問題的擔憂使韓國國會在1995年12月29日通過了《存款人保護法案》,并在1996年6月1日成立了韓國存款保險公司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為進一步鞏固存款保險制度,同時也為了建立一個更綜合、更通暢的運作機制,1997年12月31日對《法案》進行了修訂。接下來,1998年4月1日又把所有的存款保險基金合并到KDIC中。相應地,KDIC對六類金融機構承擔存款保險責任: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商人銀行、互助儲蓄銀行和信用社。

          韓國存款保險制度運作機制

          政策委員會是KDIC的最高決策部門,負責對重大事件的研究和提出決策,政策委員會由九人組成,KDIC總裁是委員會的主席。指導委員會是KDIC的最高執行部門,由一名總裁、一名首席執行官、四名執行官和一名審計員組成。審計員可以在委員會會議上表達他的觀點,但不能參與委員會的投票過程。截至2001年底,KDIC一共有7名官員、319名正式員工和379名合同員工。

          一般來說,存款保險費是用保險費率乘以以營業年度為基礎的受存款保護的存款額(銀行以季度為基礎)。受存款保護的存款條目列在《存款人保護法案》第二條款第二段的小段中。這類存款的范圍被限定在《DPA執行法令》所給出的定義之中。為金融部門制定的保險費率是依照《執行法令》第16條款產生的。

          如果一家金融機構的財務結構不合理,KDIC或金融監管委員會可以宣布這家機構破產。一家在保金融機構破產后,KDIC要對那些合適的存款人進行優先償付,并對這家破產的機構采取處置措施。

          通過支持其他機構對破產的金融機構進行并購,KDIC能在保護存款人的同時最小化其處置成本。特別地,存款保險公司會安排那些運行良好的在保金融機構進行并購交易,或者安排第三方收購破產或面臨破產威脅的機構,或在合適的情況下收購上級金融控股公司。在這種情況下,參與接管、兼并破產或面臨破產威脅的機構或上級金融控股公司的一方可以根據凈資本赤字向KDIC申請獲得金融支持。

          當KDIC認為有必要判斷一家破產或面臨破產威脅的金融機構的狀況時,它可以要求在保金融機構和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案》控股相關金融機構的金融控股公司,遞交經營情況和相關資產的數據。根據對這些數據的分析,如果一家在保金融機構被發現瀕臨破產,KDIC可以進行更詳細的調查,包括對經營情況和資產狀況的深入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如果KDIC發現存在可能導致在保風險事件的因素,它可以要求金融監管委員會對相關機構采取一定措施。

          韓國存款保險制度危機后的改革

          1997年金融危機之后,韓國金融體系經歷了各種變革。當前,金融政策的制定和監管主要由金融經濟部(MOFE)、金融監管委員會(FSC)、金融監管服務部(FSS)、韓國銀行(BOK)來承擔。其中MOFE負責全部金融政策的制定和協調,它有權提出新法案、建議修改相關金融法律。FSC和FSS負責實施金融政策、監管金融機構的運行、頒發或撤銷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BOK負責貨幣政策的制定并管理全國的清算系統。

          上述這些部門在穩定金融市場中扮演著各自的角色,KDIC在維持這個體系的穩定性中也擔當著重要的角色。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使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加劇,為提高效率,提供存款保護安排以減少銀行擠兌風險來穩定這個體系是很重要的。

          1997年金融危機之后,政府主導的金融重組分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是金融危機之后就立即開始的金融業重組,重點放在減輕公司債務負擔和恢復金融體系上。首先,處置那些不能存活的金融機構,同時向那些能存活的金融機構注入公有基金來減少系統性風險,并通過處置累積的債務來重建金融中介,另外,在按照國際標準建立監管體系以強化金融業的穩固性方面也做出了許多努力。接下來,通過減少金融市場的不確定性,金融中介有所恢復,并為實體經濟的恢復打下了基礎。

          但這一時期國際原油價格急劇上漲,全球經濟增長緩慢,在海外經濟環境惡化之中,韓國實體經濟增長速度也開始放緩。由于大宇集團的破產,對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額外重組被認為是不可避免的。隨著貸款分類和提供貸款過程中前視標準的引入,有必要解決金融部門中潛在的`債務問題。相應地,政府決定通過獲得足夠的補充公有基金來恢復市場信心,進而完成金融改革和穩定金融市場。2000年9月,政府獲得價值40萬億韓元的補充公有基金,并開始了金融重組的第二階段工作。

          第二階段的改革重點放在兩個方面:通過對潛在債務的早期處置,完成“硬件重組”;通過改善金融監管和公司治理結構來完成“軟件重組”。這些努力產生了一定效果,包括租賃公司在內的610家金融機構被迫退出市場,這一數字大約占到總數的29%。到2001年底,在韓國營業的金融機構有1546家。

          2001年,KDIC繼續幫助境況不好的機構進行規范化管理,利用公有基金來進行存款償付,處置不良貸款,提高流動性。這對金融中介和全國實體經濟的恢復以及提高國際信用等級都很有幫助。

          2000年底《公有基金失察特別法案》頒布之后,KDIC在提供公有基金支持時開始嚴格遵守成本最小化原則,通過與破產金融機構簽訂諒解備忘錄(MOU)并監視其遵守情況來強化監管職能。此外,還對那些導致相關金融機構破產的執行者和工作人員進行全面調查以強化對公有基金的管理,幫助建立市場秩序。

          一個激勵相容的存款保險制度可以防范道德風險,降低金融市場的不穩定性,同時還能促進市場參與者之間的規范競爭。一旦產生金融危機,不可避免地要注入公有基金來處置過去累積的不良資產,同樣地,金融危機一旦開始,注入公有基金來處理累積的損失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一般來說,恢復注入的基金是比較困難的。接下來,預防金融危機是最值得關注的。在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的過程中必須加強對金融業的監管,監管應該集中在建立強有力的市場秩序、預防道德風險、改善金融機構的治理等方面。

          一般來說,存款保險制度通過消除存款人對潛在存款損失的擔心,有效保護那些禁不起擠兌沖擊的金融機構,最小化因金融機構破產而產生的外部效應來維持金融系統的穩定性。

          盡管存款保險制度有助于維持金融機構的信用水平,但它同樣會導致潛在的道德風險,這在保險業中尤為典型。在重組過程中,韓國政府意識到,在維護全國金融體系穩定性和提高公司治理結構的審慎水平方面,嚴格遵守損失共擔和成本最小化原則至關重要。因此,對每位存款人只有5000萬韓元的部分存款保護制度又被重新開始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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