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品車輛管理制度(通用6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危險品車輛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危險品車輛管理制度 1
1.目的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檢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管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
3.內容
3.1公司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不得非法停放在沒有停放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資質的停車場。
3.2進入公司專用停車場的車輛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3.2.1進入停車場停放的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車輛。必須持道路運輸證、質監部門檢驗合格證明、機動車行駛證、駕駛人員駕駛證、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等相關證件,已到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3.2.2車輛按照《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的規定懸掛標志和標志燈。
3.2.3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安裝衛星定位系統、超載報警器和行駛記錄儀。
3.3.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停放、清洗安全管理要求:
3.3.1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到有資質的危險化學品專用停車場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隨意停放。臨時停車不準靠近明火,高溫場所、人員密集場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點。
3.3.2嚴禁將化學品性質或者撲救方法相抵觸的車輛停放在同一區域內。
3.3.3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應對進入車輛、人員進行嚴格檢查,經檢查合格、登記后方可準予導入相應停車區域內。停車場管理人員應進行24小時巡查,遇突發情況應及時匯報并按照處置預案迅速處置。
3.3.4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具備危險化學品清洗資質的單位清洗,嚴禁擅自清洗或者傾倒殘液。
3.4公司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建設必須取得規劃許可,并符合公安、交通、消防、環保、安監、質監等部門的要求。
3.5公司專用停車場工作人員負責以下日常檢查和管理工作;
3.5.1停車場要保證專用車輛有地方停放,險”標志。專用停車區域(周圍)懸掛或粘貼“危險”標志。
3.5.2所有停車場停放的.車輛不允許裝在有危險貨物。
3.5.3停車場有專人值守,對車輛出場、回場進行登記,對停放車輛進行統一管理,并對停車場的安保狀況負責。
3.5.4停車場內按消費要求設置消防栓,滅火器等相應種類和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維修,保持完好,并放置在規定的位置,不得挪作它用。
3.5.5停放的車輛不得阻塞消防車通道和堵擋消防栓。
3.5.6停放的車輛之間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離。
3.5.7停放車輛按順序放在專用停車場所,現場應設置定置線、區域標志、警示標志、道路指示標志、限速標志、進出口標志、減速帶等。
3.5.8進場司機必須遵守安全防火規定。嚴禁在停車場內吸煙和動用明火。用過的油棉紗等廢棄物,必須及時清理,不準存放在停車場內。
3.5.9在停車場內禁止超過限速的速度行駛。
3.5.10禁止在場內亂丟垃圾與棄置雜物,車場內應保持清潔和道路暢通,進出口不準停放車輛和堆放雜物。
3.5.11配備必要的安保設施和監控系統,確保車輛停放安全。
3.5.12無關人員禁止進入停車場。
3.5.13做好《停車場值班記錄》和《車輛出入停車場記錄》等相關記錄。
3.6公司建立專用停車場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3.7車場若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井立即報告公安、交通、消防、安監、環保、質監等部門。
3.8公司對違反危險化學品車輛停放管理的行為人,按照責任追究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則制度給予處罰。
危險品車輛管理制度 2
為了進一步加強車輛管理,確保行車安全,調動駕駛員的工 作積極性,完成好各項工作任務,特制定本制度。
一、危險品運輸車輛管理
1、危險物品運輸過程中,應按照安全操作規程裝卸危險物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物品脫落、丟失以及燃燒、爆炸等。應當遵守有關部門關于危險物品運輸線路、時間、速度方面的規定。途中經停,應當有人看守,并遠離建筑設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
2、嚴禁危險物品運輸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載、超限、超速運輸。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不得搭載其它普通貨物或其它易燃、易爆物品。車輛駕駛人員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許可證》及《危險物品運輸從業資格證》。
3、車輛必須安裝定位系統,并加裝安全防盜裝置。
4、 危險物品車輛運輸從業人員,必須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技術標準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了解所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危害特性、發生意外事故時的處置措施。嚴格按照《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操作,不得違章作業。
5、 危險物品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或者被盜、丟失事故時,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向汽車隊領導和當地公安交通警察部門報告,說明事故情況、危險物品名稱,并在現場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和應急措施,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置。
6、駕駛員未經車輛調度人員的同意,不得私自出車或擅自改變行車路線;不得將車輛交給外單位的人員駕駛,也不能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危貨車輛資格的人員駕駛。
7、 車輛應按規定停放,未按規定停車造成車輛受損、被盜的,由駕駛員承擔全部或部分損失。
二、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
1、駕乘人員上崗前,應對口接受安全技術方面的培訓,經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2、駕駛員應在每次運輸前檢查車輛及安全設施的完好情況,尤其檢查傳動、轉動、制動等部位,嚴禁病車運輸。平時應注意車輛安全設施的'維護與保養,使其經常保持完好狀態。
5、在運輸中如遇火災,應停車待明火撲滅后再行通行,如遇火源,應在火源上風200米外或下風300米外繞道而行。
6、運輸中遇有雷電時,應將運輸車停放在空曠地帶上,并距人口稠密區和高大樹林不少于200米。停車后應關閉發動機,駕乘人員應撤至距運輸車200米以外。
7、當車輛在路途中發生故障時,應將車輛停放在安全的地帶,放好警戒標示后避免無關人員圍觀情況下方可修理,修理中嚴禁運用明火。
8、在冬季,當發動機啟動較為困難時,嚴禁使用明火啟動。
9、車輛起停時,應避免突然啟動和急剎車。駕駛員離車時,應拉緊手閘、切斷電路、鎖好車門。
10、行車時應控制好車速,高速路面行車車速不應超過80Km/h,一般路面行車不應超過50 Km/h,夜間行車不應超過40 Km/h。遇惡劣氣候、路面及人口稠密區等,車速應適當降低或停駛。
11、車輛運輸途中,駕乘人員應服從交通警察及公路運輸管理部門對車輛及爆破器材的安全檢查。
12、車輛上路時,按交通警察支隊指定的時間和路線通行。
三、車輛維修與保養
危險物品運輸車輛應當按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規定》中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進行維護、檢測、使用和管理,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1、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必須到具備道路危險物品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修理單位進行維修。
2、車輛每行駛5000到8000公里進行一次一級保養,保養、檢修內容以清潔,潤滑、緊固為主,并檢查有關制動、操縱等安全部件。按規定進行扭矩檢查,緊固車輛外露各聯接機件的螺栓、螺母,對潤滑部位加注或增添潤滑脂和潤滑油,保持各潤滑部位潤滑性能良好。
3、建立健全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修理檔案。
4、未經同意駕駛員不得擅自在外修車車輛GPS管理制度
危險品車輛管理制度 3
1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安全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
2 、負責具體實施本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協助副經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認真排查事故隱患并監督整改、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
3 、定期向企業領導回報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及時將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報告主要分管負責人,并提出相應的建議和意見。
4 、認真做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召開(每月不少于一次)安全生產例會,總結推廣現金經驗,編印安全生產信息。
5 、接到安全事故報告后,立即向企業安全領導小組報告,并派員在第一時間趕赴事故現場,協助有關部門組織救援,防止事故擴大。參與事故調查個處理,并及時按規定上報,并做有關資料存檔工作。
6 、負責企業年度安全工作和年終安全生產考核做好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及時向企業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對運輸車輛進行全面監控。
7 、負責及時掌握極端天氣及道路情況,提示作業中的駕駛員謹慎駕駛,避免發生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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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照勞動合同法對從業人員進行聘用和管理。
(二)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違章作業,并及時制止他人的`違章作業行為。
(三)精心操作,嚴格按操作規程作業,記錄準確可靠。
(四)工作中發現異常及時處理,崗位不能消除的要及時向領導反應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發生事故如實及時上報。
(五)嚴格執行駕駛員、押運員、裝卸員的特證的持證上崗操作規程,有權拒絕違章指揮作業。險情嚴重時,有權停止作業,采取緊急防范措施。
(六)愛護和正確使用崗位設備、工具、防護器具和消防用具。
(七)參加安全活動,積極提出有關安全生產合理建議,實現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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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對GPS車輛的管理,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充分發揮科技裝備在管理、安全生產和經營活動中的'作用,有效制止道路違法行為和預防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確保晉中燃氣汽車隊危險品運輸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GPS車載系統的使用管理
1、 GPS車載系統是為車輛準確定位和行駛提供安全保證,車輛在運輸途中GPS終端要處于開機狀態,嚴禁人為破壞車載終端的正常使用,嚴禁私 自拆卸或改變車載終端結構。車載終端若不能正常使用應及時向管理平臺反映,以便及時維修。
2、 車輛出車前駕駛人員應仔細檢查GPS車載設備,保證行駛過程中GPS車載系統工作正常。
3、車輛在行駛途中,駕駛人員不得關閉GPS車載系統。
4 、車載系統在使用過程中出現問題應及時向本汽車隊匯報。
二、GPS車輛的行駛線路及限速管理
1、所有安裝GPS的車輛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行駛路線行駛,嚴禁擅自改道行駛。遇有特殊情況確需改道的(如塌方、道路阻斷等),要請示車隊領導后方可行駛。
2、駕駛GPS車輛的駕駛員應按照規定速度行駛,嚴禁超速行駛。 根據晉中市道路狀況,危險物品運輸車最高行駛時速為60/小時,縣鄉級公路限速40公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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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嚴禁無證運輸。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必須同時配備駕駛人和押運員,駕駛人和押運員必須持有從業資格證,運輸劇毒化學品必須申領公路運輸通行證,并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二、嚴禁使用不合格車輛、容器。運輸車輛及其容器、包裝和槽罐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按規定安裝或噴涂警示標志、告示牌、“毒”、“爆”文字,粘貼反光帶,配備通訊工具,攜帶《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卡》。
三、嚴禁疲勞駕駛。運輸車輛必須有計劃的選擇安全地點,安排途中休息,駕駛人連續駕車不得超過4小時。
四、嚴禁有險不報。運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危險品泄漏或者其他險情的,駕駛人、押運員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有條件的應當迅速駛離人員密集地區,并迅速如實向公安機關110報警服務臺報告車輛位置、危險品名稱、危險特性、裝載質量等情況。
五、嚴禁違反公安機關通行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必須按照公安機關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嚴禁超裝、超載,嚴禁進入禁止通行區域;中途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情況的,必須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六、嚴禁違反通行證核定內容。必須按通行證核定的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裝載數量、有效期限、指定速度運輸危險品。
七、嚴禁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或者使用作廢通行證。
八、必須自覺接受安全檢查。駕駛運輸車輛進入高速公路,必須按公安機關指定的收費站點和收費通道行駛,經過治安卡口、公路收費站和其他危險品道路運輸檢查點時必須自覺接受安全檢查。
九、必須徹底整改各類安全隱患。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一經查獲必須立即整改。未改正前,運輸單位必須派員嚴密監管,嚴防發生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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