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加強人事管理、行政管理及其勞動管理,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員工休假管理制度。
第二條 第二條 法定節假日是指我國現行休假制度規定的帶薪節日和休息 日。法定節日假包括: 元旦(1天)、農歷春節(3天)、 五一勞動節 、 (1天) 十一國慶節 、 (3天) 中秋節(1天)、 端午節(1天)、清明節(1天)、三八婦女節(女職員半 天);法定公休假為周六、周日。
第三條 婚假: 1. 員工結婚給予 3 天假期,達到晚婚者(男年滿 25 周歲,女滿 23 周歲),可再增加婚假 7 天。 2. 員工休婚假期間,其標準工資照發。 3. 員工結婚男女雙方在異地者,報銷一次往返路費(具體參照 出差交通工具乘坐標準)。
第四條 喪假:員工親屬(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兄弟 姐妹)死亡,給予喪假3天;職工親屬在異地死亡可根據路 途遠近給予路程假,路費自理。職工在治喪期間的標準工資 照發。
第五條 產假:女職工生育子女期間享受產假。員工計劃內生育產假 90天,含產前假期15天,屬晚育者,另有晚育假30天。如難 產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 產假15天。已婚女員工懷孕流產的,根據醫院開具的證明給 予15天假期。期間標準工資照發。
第六條 看護假:員工配偶分娩期間,可給予看護假10個工作日。護 理假期間標準工資照發。
第七條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受傷,經批準停止工作或不能正常工作需 治病、休養者可享受病假。
第八條 員工休養病假1天以下者需經部門經理批準,1-3天者報主管 副總經理批準,3天以上報總經理批準。
第九條 員工休病假7天(不含)以內,標準工資照發。7天(含)以 上者,發放標準工資的'60。
第十條 員工因個人私事,經批準休假的,一次事假不得超過3天 。(含) 事假期間基本工資照發,其他工資按實際天數扣除。
第十一條 員工請事假1天以內者,經部門經理批準,2天者,經分管 領導批準,3天以上情況須經總經理批準;總部副經理以上 人員請事假須經總經理批準;分公司副經理以上人員請事假 須經分公司總經理批準。
第十二條 一年內累計事假不能超過15天,否則視為自動離職。
第十三條 員工因工負傷住院或憑醫院出具的工傷休假證明經領導批 準后休假,員工在工傷期間工資標準為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十四條 帶薪年假: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可享受7天帶薪年假; 工作滿兩年以上的員工,每年可享受10天帶薪年假。所有 帶薪年假可以在年度內一次性或分次累計使用,但不得跨年 度累計使用。
第十五條 職工凡與配偶或父母(岳父母、公婆除外)不在同一城市, 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工作滿一年者可享受探親假。符 合上述要求的員工每年享受兩次探親假,由個人申請在法定 假日自行安排并上報綜合管理部,公司按同等級別出差標準 實報實銷往返路費。當年不用,次年不予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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