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管理使用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防止資產流失及損壞,延長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和提高利用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資產單價不足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財產,如課桌椅、家具、圖書等均應列為固定資產。
第三條 固定資產的分類。
(一)房屋和建筑物。房屋和建筑物是指學校擁有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房屋建筑物和附屬設施。內容為:
教學用房:教室、實驗室、電化教室、圖書室、階梯教室、傳達室等。
辦公用房:辦公室、會議室等。
生活用房:教職工宿舍(未參與房改的宿舍)、學生宿舍、食堂餐廳、鍋爐房、浴室、倉庫、廁所等。
生產用房:校辦企業廠房等。
運動場館:體育館、風雨操場、燈光球場等。
建筑物:操場、圍墻、道路、水塔、假山、雕塑等。
附屬設施:通訊線路、輸電線路、網絡線路、水氣管道等。
(二)專用設備。專用設備是指學校根據教學和業務工作的實際情況需要購置的各種具有專門性能和專門用途的設備。內容為:物理儀器、生化儀器、電化教學設備、網絡信息技術教學設備、教學標本、文體器材、醫療器材、交通運輸、通訊設備等。
(三)一般設備。一般設備是指學校用于業務工作的通用性設備。內容為:辦公自動化設備、辦公用桌椅、辦公家具、學生桌椅、學生用床、炊具、服裝等。
(四)文物陳列品。文物陳列品是指學校的各種文物和陳列品。
(五)圖書。圖書是指學校儲藏的由學校統一管理使用的紙質圖書和電子圖書。
(六)土地。已辦理土地使用證,擁有土地使用權的校園土地和勤工儉學土地。
(七)其他固定資產。其他固定資產是指以上六類未包含的固定資產。
第四條 固定資產計價。固定資產計價標準有原始價值、重置完全價值和殘值。根據學校業務活動和固定資產管理的特點,主要采用原始價值計價,在無法確定固定資產原值時,采用重置完全價值計價,由學校清理資產小組評估。
第五條 固定資產賬務處理。固定資產必須根據審核后的固定資產原始憑證,連同入庫單或驗收單一并入帳。入庫單應視同發票一樣,作為固定資產入帳附件,一并作為原始憑證裝訂到憑證中。
按中小學校賬務處理方法做好固定資產的增加(購入、新建、調入、捐贈、自制)減少(調出、變賣、報廢)等入賬工作,從金額上對固定資產進行全過程監督控制,并分類登記明細賬。明細賬總額必須與總賬的固定資產和固定資產基金的.總額相符。
第六條 調出、變賣、報廢固定資產要有申報制度和審批制度,單位原值在1萬元以下的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學校組織鑒定和審查,報校長室審批。單位原值在1萬元以上報上級主管部門,組織鑒定、審核、評估后再報財政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
第七條 學校之間相互借用固定資產必須經校長審批,履行借用手續。管理人員應按時收回,不得丟失。社會其他單位或個人向學校租借固定資產,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
第八條 各實驗室的儀器設備必須專人負責,實驗員的臺帳必須與財務的帳目相符,并建立實驗儀器使用、借用、維修、損壞、報廢登記本。
第九條 圖書室的圖書必須有專人負責,管理員的臺帳要與財務的圖書帳目相符。要有圖書借閱和歸還記錄。
第十條 單位的固定資產必須定期維護和維修,延長使用壽命。人為的損壞和丟失必須進行賠償(全額或部分)。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管理要建立責任制,明確到人,實行歸口管理、分級負責。各室保管人員要結合學校具體情況及本職工作特點,制訂管理細則。細則中要明確驗收登記制度、賠償制度、定期清點盤存制度、償還制度、報廢清理制度、移接交制度等。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必須每年參加國有資產登記。
第十三條 學校應成立固定資產清理檢查小組。清理檢查小組每年對固定資產進行一次清理檢查,填寫固定資產登記冊,做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
第十四條 固定資產經清理核查后,由清查小組填寫固定資產管理責任表一式二份,使用部門或使用人對照實物查驗無誤后簽字。一份交學校存檔,一份由使用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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