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律師保密工作制度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律師保密工作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一、引言
所謂律師的職業秘密,是指律師因其職務活動中所知悉的與其委托人有關且為其委托人不愿透露的事項。
首先,保守職業秘密是律師的重要義務。作為律師這種特殊行業而言,保守職業秘密首先表現為一種義務。即律師在接觸任何案件之后,無論是在案件進行過程中,還是在案件結束之后,都負有不得泄露有關當事人信息的義務,如果律師違背該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其次,保守職業秘密也是律師的基本權利。保守職業秘密不僅是律師的義務,也是律師的基本權利。即律師不僅有權利自行保守在法律服務過程中獲得的當事人信息,而且有權利以保守職業秘密為由對抗第三人以及有關機關獲取該信息的要求。正是保守職業秘密的權利性質使得律師能夠對抗任何其他要求和壓力,實現保守秘密的需要。
再次,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應當為律師保守職業秘密提供基本的保障。保守職業秘密既是律師的義務也是律師的權利。即在有明確立法規定的前提下,有關國家機關比如偵查機關應當尊重律師保守職業秘密的行為,而不能采取強硬措施;同時社會也應當為律師保守職業秘密的行為提供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只有這樣,才能為律師保守職業秘密的實現提供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律師職業秘密的現行規定
我國關于這方面的規定主要集中在《律師法》和《律師執業行為規范(試行)》中,《律師法》第33條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當事人的隱私!比珖蓭焻f會2004年3月新頒布的《律師執業行為規范(試行)》第56條至59條分別規定,律師事務所、律師及其輔助人員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業秘密、隱私,以及通過辦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務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師認為保密可能會導致無法及時阻止發生人身傷亡等嚴重犯罪及可能導致國家利益受到嚴重損害的除外。律師可以公開委托人授權同意披露的信息。律師在代理過程中可能無辜地被牽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為時,律師可以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公開委托人的相關信息。律師代理工作結束后,仍有保密義務。除此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30條第一款規定:“代理訴訟的律師,可以依照規定查閱有關材料,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保密。”
雖然法律作了規定,但是,在各個階段,律師保密義務還是有很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
第一,從立法的層面上來看,我國雖然對律師的保密規則作了規定,但相對于一些代理論理比較發達的國家來看,我國的立法還是不夠的而且是不全面的。比如美國律師協會頒布的《職業行為示范規范》規定,律師不能泄漏任何與代理當事人有關的信息,此范圍更寬于律師——當事人特權所保護的秘密信息。法國刑法典和有關律師職業的職業規范也規定律師負有保密的義務該項義務甚至用于實際上他人知曉的信息。
第二,法律、法規之間沖突。表現為同一部法律、法規中法條之間的不協調及不同法律中的規定相沖突。如《律師法》第33條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而《律師法》第35條卻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隱滿事實”。除此之外,《律師法》第33條與《刑事訴訟法》第84條第1款規定的“每個公民有作證的義務”的規定也是相矛盾的。再如《律師協會規范》第9條規定,“律師必須保守國家機密、委托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第56條規定,“律師事務所、律師及其輔助人員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業秘密、隱私,以及通過辦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務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边@兩條中的職業秘密的范圍前后不一致。
第三,在實踐中,還有更多與法律相違背的地方,這里僅在理論上討論,在實踐中的問題,只有期待加強我國的律師隊伍的素質教育,同時也加強我國法律的普及。這樣才能減少實踐中的阻力。
三、保密義務
律師的保密義務,是基于人們的隱私權而產生的,隱私權就是指:隱私作為一種基本人格權利,是指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律師的這種保密義務就體現和維護公民的隱私權。
從法律規定來看,律師的保密義務可以分為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和保守委托人秘密義務兩種情況。
其中,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是屬于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此項在憲法第53條有所規定,而律師作為公民的一類,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是應該的。其次,律師由于職業的特性,相對來說,知曉的國家秘密,比其他一般公民可能要多,所以,法律將它特別規定出來。
第二個保密義務就是保守委托人秘密的義務,這里將詳細論述。首先,保守委托人秘密的義務有一下特點:
(一)保密義務的廣泛性,律師保密義務不僅包括委托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還包括通過辦理委托人的律師事務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
(二)保密主體的廣泛性。律師事務所,律師及其輔助人員都不得泄漏委托人的秘密信息。
(三)保密時間的后續性。律師代理工作結束后,還有保密義務,這是因為有關事項的秘密性并不因委托代理關系的結束而結束,為了保證委托人能夠坦率、全面地向律師披露案件的有關情況,律師在委托關系結束后也仍然要承擔保密義務。
當然,律師保守委托人秘密的義務也有一些例外:
(一)防止未來侵害的例外。這主要是指,律師以為保密可能導致無法及時阻止發生人身傷亡等嚴重犯罪及可能導致國家利益受到嚴重損害的出外。
(二)自我保護的例外。律師在代理過程中可能無辜地被牽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為時,律師可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公開委托人的相關信息。
(三)授權披露的例外,律師可以公開委托人授權同意公開的信息。
四、律師職業秘密的未來
法律規定的籠統性和法律的難以操作性,使得律師在執業的過程中得有更高的辨別能力,區分那些秘密時可能導致未來侵害的,可能損害自己合法權益的等等。更重要的是明白保密委托人的秘密和導致國家利益受到嚴重損害的秘密之間的關系,法律條款的規定本身就有沖突性,泄漏委托人的秘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樣如果不將這些秘密分開出來九可能導致國家利益的損害,一樣也要受到法律制裁。這就使得律師在執業工程中,很難做到兩者的統一。
對于加強律師的保密義務,應該從一下幾個方面入手:首先,加強和完備有關法律的制定,特別是科學的法的制定。不僅要做到有法可依,而且這種法還是必須可以執行的法;其次,司法機關得嚴格執法,對于違反規定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給予應有的法律制裁,做到有法必依;再次,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自己也必須提高自己律師職業道德規范的意識;最后,委托人也必須自己提高警惕,對于與案件無關的個人信息,不要主動提供,對于某系律師的無禮要求得加以拒絕。對于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泄漏自己隱私得行為,應及時請求法律援助,給予他們應有的法律制裁。
法律分析:
保密范圍包括合伙人研究決定的重大業務中的保密事項、尚未付諸實施的經營項目、規范、戰略、經營決策、內部掌握的合同、協議、意見書、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及各類財務報表、統計報表、掌握的尚未進入市場、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人事檔案、工資、勞務收入及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八條 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律師保密工作制度】相關文章:
律師保密制度04-07
保密工作制度08-08
保密工作制度07-11
鄉鎮保密工作制度07-26
機要保密工作制度07-26
保密工作制度匯編07-20
公司保密工作制度07-07
保密安全工作制度匯編08-11
公司保密工作制度模板07-11
管委會保密工作制度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