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證工作的要點總結范文
從事國際貿易單證工作需要掌握許多“要點”。從易學、易記和實踐中使用的頻率高低的角度,我們把 單證 工作的各個方面都以三“要點”的形式加以說明,希望能對廣大從業人員理解和掌握相關知識有所幫助。
工作主線:合同、 信用證 、單據
這是一條貫穿整個 國際貿易 程序始終的主線。交易的雙方在從事貿易活動時首先應訂立合同以確定彼此的權利和義務,在此基礎上(如果是 信用證 付款方式)由買方向本國開證行提出開證申請,并由后者向出口受益人開出 信用證 ,然后買賣雙方就以信用證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來具體履行各自的義務,實踐中履行義務多通過單據的形式實現。這條主線可簡記為“3Cs”:S/C(合同)———L/C(信用證)———DC(單據)。
工作過程:制作、審核、提交
任何一個環節的 單證 工作都可以縮略為上述三方面,該工作過程的主要依據是合同、信用證、有關慣例、規定和買賣貨物的原始資料。第一、制作單據。單據不同的出單人各異:發票、箱單、匯票等由賣方做;運輸部門通常會配合出具提單、運單、船證等;貨物的保險手續則一定由保險公司辦理,這就要求相關各方應密切協作,按要求順序出單。第二、對制作完成的單據應嚴格審核,審核的一般過程是:制單人及其所在公司內部先自行核實,確認所做單據沒有問題的情況下,再向本國銀行/相關部門提交,銀行有關部門將結合信用證等對單據進行逐字、逐句的審核,如單、證內容表面一致,銀行將通過一定方式把全部單據寄國外有業務往來的銀行(付款行),付款行審核后如無異議即履行付款義務,買方從付款行贖單前也要對單據進行審核,所以審核單據從出口方、出口銀行、進口銀行和進口方之間一直在進行。第三、如果單據的制作和審核沒有發現任何問題,按規定的時間、方式和要求的種類、份數提交合格單據就成為順理成章的事了。
基本單據:發票、箱單、提單
一筆業務不管內容繁簡,當事人位于哪個國家,有關當事方通常都會要求出口方提交這三種單據。如交易條件不同,要求的單據種類也可能有所增減。比如 CIF 條件下出口方有義務提供保險單,如所出口的商品是法定檢驗商品,應有相應檢驗證;作為支付工具的匯票也不是每筆交易都需要的,有些業務根本不需要使用匯票;如果是易貨或邊境貿易,當事人一手錢,一手貨,可能不需要單據或只有發票即可,所以單證從業人員對這三種單據必須認真對待、了如指掌。
單據類型:官方、商業、金融
單據的分類有多種,上述分類主要是從出單人和單據的`作用角度進行劃分的。官方單據主要指由官方機構核發的單據,諸如進出口 報關單 、檢驗檢疫證、進出口收付匯核銷單、原產地證和 海關 、領事發票等;商業單據主要是由進出口商、運輸部門、保險公司等制作并提供的包括發票、裝箱單、提單、保單、受益人證明、裝運通知等在內的各種常見單據;金融單據用于取得貨款,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此外,單據還有下列劃分方法:從貿易環節角度單據被分為:貨物單據、托運單據、 報關單 據、保險單據、結匯單據、核銷單據、退稅單據、(如發生爭議)爭議索賠單據等;從進出口角度講有進口單據和出口單據。
主要當事方:賣方(受益人)、買方(申請人)、第三方(銀行/ 海關 /運輸部門等)
國際貿易 中的每個環節都會涉及多個當事人,但都可以概括為三方:出口方(受益人)、進口方(申請人)和某個第三方,所有單據的制作、流轉都是圍繞這三個人進行。比如在辦理保險手續時,根據交易條件的不同,可以由買方( FOB 、 CFR )或賣方( CIF )向第三方保險公司辦理相應事宜。
付款方式:匯付、托收、信用證
貿易實踐中可以使用的付款方式有匯付、托收、信用證、延期和分期付款、國際保理和包買票據(弗費廷)等,不管使用哪種方式付款都必須提交相應的單據。付款方式不同,所要求的單據的種類、份數、交單方式都會有所區別。例如,在匯付中的電匯/信匯方式下,使用的主要單據是通過SWIFT等電訊手段發出的《付款委托通知書》;在托收中的D/A條件下,從理論上講所有專家同一口徑:不宜采用,但實踐中基于買方市場的現實,許多公司在按此條件進行貨款收付,且有些業務中的單據并非通過托收銀行而是直接寄買方,當然這只能在出口方能夠掌控風險的范圍內進行;信用證的特點之一是單據買賣,其對單據的要求更是遵循“嚴格一致”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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