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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兒童生活補貼標準
補貼,是指一成員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機構向某些企業提供的財政捐助以及對價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間接增加從其領土輸出某種產品或減少向其領土內輸入某種產品,或者對其他成員方利益形成損害的政府性措施。接下來由小編為大家整理出殘疾兒童生活補貼標準,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殘疾兒童生活補貼標準
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享受“生活補貼”福利的均為困難殘疾人群體,但是北京市結合實際情況,對補貼范圍進行拓展,首次將非低保、非低收入家庭中的殘疾兒童納入了補貼范圍,這也就意味著非經濟困難家庭的殘疾孩子,根據殘疾程度可獲得每月200元到300元的補貼。
該政策實施后,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失業且無穩定性收入、非低保低收入但個人穩定性收入低于低保水平的殘疾人以及民政部門管理的重度殘疾人、其他殘疾兒童等6類人均納入補助保障范圍。
除補貼范圍擴大外,補貼標準也有大幅度提高,由以前的每人每月100元,提至最高可享受本市低保標準——也就是800元。比如低保家庭中的殘疾人補貼標準由每人每月100元,精細區別殘疾等級和類別后提高至400元、320元兩檔;就業年齡段內失業且無穩定性收入的中輕度殘疾人補貼標準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至200元。
補貼的確定
1、構成要素
一成員政府或一成員境內公共實體提供財政資助,或提供GATT1994第16條意義上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價格支持,由此給予某種利益,構成補貼。一項措施是否構成補貼,取決于兩個要素,一個是政府或公共機構的財政資助,另一個是該資助產生利益。
2、政府資助
補貼必須與政府或公共機構相關。即便不是國家權力機構,只要行使政府職能,即屬于政府范疇。政府既包括中央政府,也包括次一級的政府。公共機構包括類似國有公司的公共機構。財政資助的形式多種多樣:資金的直接轉讓;放棄收入或到期沒有收取應收取的收入;提供一般基礎設施之外的產品或服務,或購買產品;政府向基金機構支付、委托或指示私有機構履行前述一種或多種政府職能,且這種做法與政府通常采取的做法實質上并無不同。政府資助不以政府產生支出為條件。政府資助可以是政府直接出錢資助,或者政府通過其他機構資助,也可以是通過政府確立的法律框架,由其他機構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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