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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就業技能培訓補貼申領指南
職業培訓補貼是指為參加職業培訓的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和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提供的專項補貼。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沈陽就業技能培訓補貼申領指南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適用范圍
就業技能培訓是指由承擔政府補貼項目的培訓機構組織實施的,面向城鄉有就業、創業要求和培訓愿望的人員,以促進就業和穩定就業為目的,享受政府補貼性質的培訓。
培訓對象包括:貧困家庭子女、我市高校就讀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殘疾人、參加家庭服務業類培訓的靈活就業人員以及確有勞動能力、就業意愿和培訓需求、不具有按月領取養老金資格的人員。
補貼類型及標準
就業技能培訓補貼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結余計提專項資金或就業補助資金列支。補貼包括就業技能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創業培訓補貼。
1、就業技能培訓補貼
培訓機構組織學員參加《沈陽市職業技能培訓政府補貼專業市級指導目錄》(以下簡稱“專業指導目錄”)內專業(工種)培訓后取得證書(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培訓合格證書)的,按標準給予就業技能培訓補貼。
2、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培訓機構組織學員參加專業指導目錄內各專業(工種)培訓,學員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并取得證書(不含培訓合格證書)的,按規定標準給予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3、創業培訓補貼
培訓機構按規定流程開展創業培訓的,學員培訓后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考核并取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印制的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的,按規定標準給予創業培訓補貼。
組織實施
培訓機構須嚴格按專業指導目錄開展培訓,開展專業指導目錄外的專業培訓不給予財政補貼。
1、培訓報名
符合條件的人員,可根據自身培訓意愿在承擔政府補貼項目的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選擇參加相應專業(工種)培訓。報名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城鎮登記失業人員、退役軍人、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參加家庭服務業類培訓的靈活就業人員、不具有按月領取養老金資格的人員、貧困家庭子女提供基本身份類證明(包括身份證、《就業創業證》、《就業失業登記證》、社會保障卡,政策申辦對象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其一提供即可,下同)原件或復印件;
。2)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提供基本身份類證明、《學生證》(畢業后持《畢業證》);
。3)殘疾人提供基本身份類證明、《殘疾證》;
。4)非我市戶籍學員增加《居住證》。
培訓機構應對培訓學員履行培訓政策和培訓須知告知程序,指導學員報名培訓。
2、開班申請
培訓機構根據培訓學員報名情況,確定班次和開班時間,并在開班前3個工作日,向所屬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區、縣(市)管理部門”)提出開班申請,經區、縣(市)管理部門審核后,方可開班。未經核準開展培訓的,不能申領培訓補貼。開班申請需提供以下材料:
。1)培訓開班報告單;
(2)培訓學員注冊名單(一式二份);
(3)教學進度計劃表;
。4)參加培訓人員的基本身份類證明復印件。
3、日常監管
區、縣(市)管理部門應加強就業技能培訓監管,通過開展培訓督導檢查及加強學員考勤管理等方式,及時了解培訓實施情況。重點核查培訓實名制出勤情況,教學計劃執行情況等,每班次不少于2次督導檢查,F場督導時,須2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并將督導檢查情況填寫督導記錄單,由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后歸檔。培訓機構應加強對培訓學員的管理,建立考勤制度對學員參加培訓情況進行管理。
4、鑒定考核
就業技能培訓結束后,培訓機構須組織學員參加職業技能鑒定考核(包括職業資格考核、職業技能等級考核、專項能力考核、創業培訓考核等)。
5、補貼申領
培訓機構按照補貼標準和鑒定考核情況,向區、縣(市)管理部門提出補貼申請。培訓機構申領就業技能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創業培訓補貼需提交的材料:
。1)培訓開班報告單;
。2)培訓學員注冊名單;
(3)考勤記錄;
(4)鑒定考核合格人員名冊;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申領補貼、培訓合格證書的復印件。
。5)《就業技能培訓經費補貼申請表》、《就業技能培訓鑒定補貼申請表》;
(6)職業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6、補貼撥付
區、縣(市)管理部門負責對培訓機構申請補貼材料的全面性、真實性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申請培訓補貼條件的,區、縣(市)管理部門要及時出具審核意見,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定后,向市財政部門申請撥付培訓補貼經費。市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撥付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就業技能培訓補貼、創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撥付到培訓機構銀行基本賬戶。
監督與管理
1、充實監管力量。各級管理部門應提高政治站位,加強領導,及時充實一線培訓管理人員隊伍。管理部門要根據本地區培訓規模和培訓機構數量,配備專職培訓監管人員2—3名以上。
2、明確監管體制。承擔政府補貼項目的培訓機構均按照屬地化原則管理,由所在區、縣(市)管理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進行委托和管理,并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培訓機構委托期限為2年,具體操作辦法按《遼寧省承擔政府補貼項目培訓機構管理辦法》執行。
3、實行動態管理。區、縣(市)管理部門對培訓機構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指導、質量監管、監督檢查。培訓機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承擔政府補貼項目培訓資格,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并向社會通報。
。1)連續1年未開展就業技能培訓;
。2)培訓補貼資金申報材料、培訓過程弄虛作假;
。3)連續檢查2次以上不合格;
。4)將培訓任務轉包或委托給其他培訓機構和個人;
(5)其他違反法律和政策規定的行為。
4、強化社會監督。在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培訓機構等場所設置“監督舉報公示”標牌,暢通群眾投訴舉報渠道,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在確保隱私前提下,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每年定期在部門官網上對各項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內容包括:享受各項補貼的單位名稱或人員名單(含部分身份證號、補貼標準、補貼金額、培訓內容、取得培訓成果等)。
5、嚴格檔案管理。按照“誰經辦,誰保管”的原則,由屬地區、縣(市)管理部門、培訓機構留存相關材料,作為技能培訓補貼情況的原始材料,裝訂成冊,統一編號,并責成專人負責,妥善保管,隨時備查。檔案材料制作標準和要求參照《遼寧省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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