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出租房屋治安責任保證書
范本一:出租房屋治安責任保證書
為了加強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保障出租房屋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明確管理職責,落實管理制度,根據公安部關于《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精神和《西安市暫住人口管理條例》、《××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租房與當地派出所特簽定治安責任保證書,出租房主必須履行如下治安責任。
1.不準出租危險和違章建筑的房屋;
2.出租房屋出租前,必須先到當地公安派出所進行房屋出租治安管理登記備案。
3.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4.應帶領外來的暫住人員到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并辦理暫住證;
5.對承租人的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并向公安派出所備案;
6.出租房屋業主應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做好對出租房屋和租住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對承租人員逐人進行認真登記。
7.承租人系外來暫住人員的,房主要主動協助或督促其到當地公安派出所進行暫住登記或申領《暫住證》(免費)。屬于婚育年齡段的,還應要求出示《婚育證》,對未持證人員督促其到社區計生辦辦理《婚育證》。
8.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9.租的房屋經常進行防火、防盜等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10.租的房屋不準違反規定用于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11.房屋停止租賃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注銷手續;
12.如違反上述規定,出租房屋責任人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13.此保證書一式兩份,分別由公安派出所和出租房屋業主保管備查。
公安派出所蓋章:
房主簽字(蓋章)
年月日
范本二:租賃房屋治安責任保證書
為規范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房屋租賃雙方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和《湖南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按照“誰出租、誰負責”的原則,出租房屋的個人或單位應當履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責任:
1、出租房屋的建筑結構和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建筑、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禁止將危險和違章建筑進行出租。出租人應對出租房屋進行經常性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出租房屋核定的居住人數達到十人以上的.,要指定治安管理負責人并到流動人口服務部備案,做好治安保衛工作。
2、對承租人進行暫住登記并申報。應登記承租人(含同住建人員,下同)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年齡、民族、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戶籍地址、政治面貌等基本情況,如實填寫《流動人口暫住信息登記表》。登記時應復印承租人的身份證件,承租人是育齡婦女的,還需提供計劃生育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復印件),3日內向當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中心(站)申報。對沒有本市(縣)常住戶口的承租人,在申報的同時可免費申領居住證。
3、及時將出租房屋進行登記備案并及時依法納稅。房屋出租人應當在與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后,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證明、房屋租賃合同、出租人與承租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向房產部門申請登記備案手續,核發《房屋租賃證》。核發《房屋租賃證》應懸掛在出租房屋內顯眼處。房屋租賃合同變終止的,應及時到房產部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手續。
4、不得向無身份證明的人出租房屋,出租房屋內不得從事非法犯罪活動。出租人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嫌疑的,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5、行政企事業等內保單位院落的公、私房屋和門店出租,由本單位承擔上述責任,監督房主及時落實登記備案責任和繳納稅費。
6、如違反上述規定,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出租房屋責任人予以處罰。
派出所(簽章):
出租人(簽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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