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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獨立董事制度及適用
論文關鍵詞:獨立董事 監事會 公司治理
論文摘要:在我國的公司治理模式下存在監事會是否還有必要設立獨立董事制度爭論極大,本文從獨立董事制度的基本理論,對美國獨立董事制度利弊分析及對我國的啟示,與監事會的關系等方面予以分析,論述其必要性及其適用.
獨立董事這一概念來自于美國,在美國的法律文獻中,存在著”獨立董事”或者”外部董事”這樣的概念。在當今時代,公司治理己經受到世界各國的普遍關注,各國因歷史傳統、文化背景、政治經濟制度的不同而表現出不同的治理模式。但是有些方面也是存在一些共性,日前,獨立董事作為設立在公司內部的一個特殊的組織結構,對平衡股東與管理層的利益沖突,監督和制約”內部人控制”,以及完善公司治理起到積極作用。 所以對它的探索也是有積極意義的。
一、獨立董事制度的內涵及價值
獨立董事亦稱外部董事、非執行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 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獨立進行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獨立董事制度是首先發端于美國的,回顧一下歷程。1940年,美國《投資公司法》第條規定,至少 40%的董事必須為外部人士。1977年,經過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批準,紐約證券交易所引入一新條例:本國的每家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不遲于1978年6月30口以前設立并維持一個專門的有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這些獨立于管理層的董事不得有任何會影響他們作為委員會成員獨立判斷的關系。
在股東派生訴訟中,法律要求股東提起訴訟之前必須先向董事會提出相關訴訟請求,在進入訴訟程序后,當外部董事是在擁有充分信息并與決議無利害關系的情況下獨立做出決策時,法院支持他們所做的決議。外部董事存在的理論基礎在于,那些被公司所雇用的現任董事不可能客觀地評價經營活動,同時也不愿意對公司的總經理進行批評一公司總經理所處的位置可以決定內部董事在公司中的前程,而任命外部董事則可以消除或減少這種未受控制的經營權的濫用。因此,外部董事實際卜是公司內部的一個監督機構,其設立的有利之處在于:第,外部董事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活動,能夠在第一時間內掌握有關公司利益的信息,進而能夠縮短其所代表的股東同董事和經理之間在信息流通渠道上的差距;第二,外部董事相對于內部董事而言,擁有定的獨立性,較少受到公司經營決策層的十預和影響,能夠較好地維護股東利益;第三,外部董事通常服務于多家無利害關系的公司,因此其所擁有的專業知識、社會經驗遠遠超過內部董事,能夠比內部董事更好地行使監督職責。
獨立董事的設立是為了更好的監督公司的運作,體現和實現公正及其效率。這個是在公司的發展過程中,大量小股東的出現,而權力的集中有難以更好的維護他們的利益,甚至可能損害他們的利益,所以需要有外力的制衡來更好的實現公平公正。在公司中,經理掌握著公司重大的信息和資源,這易于導致違法亂紀現象的出現和獨斷專場面的產生。而獨立董事的設置可以在決策方面對管理人員施加一定的影響,以便使決策客觀公正在公司的整體利益上為公司作出健康的決策,避免公司走入違法亂紀的領域,在公司偏離正常軌道時發揮獨立董事的監督控制作用。
二、為獨立董事的適用,明確其和監事的職責
說到獨立董事的應用,還必須理清獨立董事和監事之間的關系,獨立董事制度是舶來品,這個制度是否適合我國,是研究它的先決問題,照搬照抄肯定是不行的。需要吸取其合理的面,來服務于我國的公司。眾所周知,監事在公司中主要起監督的作用,這與獨立董事在職責卜好象有些重疊,所以必須明確各自的責任,放能使他們更好的為公司和小股東的利益服務。我們知道監事會可以檢查公司的財務和對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除此之還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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