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t id="5hhch"><source id="5hhch"></source></tt>
    1. <xmp id="5hhch"></xmp>

  2. <xmp id="5hhch"><rt id="5hhch"></rt></xmp>

    <rp id="5hhch"></rp>
        <dfn id="5hhch"></dfn>

      1. 納稅籌劃法律風險及其規避

        時間:2024-09-20 06:47:51 財稅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 相關推薦

        納稅籌劃法律風險及其規避

        近年來,會計職業界部分人士從稅法自身的缺漏以及稅法與會計制度之間的差異分析入手,對納稅籌劃的理論與實務進行了大量的研究。但筆者認為,納稅籌劃不能僅僅局限于會計、稅收領域來進行討論,其理論與實務研究不能夠缺失法的觀念,合法性應是納稅籌劃方案的首要原則。本文擬從對一融資租賃納稅籌劃案例的分析,就降低納稅籌劃法律風險的途徑作出探討。
          [案例]假定有S和T兩個公司,S擬向T銷售大型成套精密設備。設備賬面價值200萬元,經濟使用年限為20年,雙方協定的資產交易價款為300萬元,價款以銀行轉賬方式一次結清。S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30%。與之有關的交易費用等間接費用忽略不計,假定交易雙方所屬稅務征管部門核定該設備的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S公司與T公司均按10年直線計提折舊。S公司的稅收負擔為:營業稅300×50%=15(萬元),再加上所得稅(300-200-15)×30%=25.5(萬元),共計40.5萬元。
          一、納稅籌劃方案不應違反強制性、禁止性法律規范
          為了有效降低稅負,有人主張通過一個租賃合同(合同一)、一個借款合同(合同二)和一個抵押合同(合同三)來進行籌劃:合同一規定,S公司(甲方)向T公司(乙方)出租該資產10年,雙方簽訂租賃合同,確認資產公允價值為300萬元。甲方每年向乙方收取租賃費用20萬元,乙方須于租賃期間每一年度的1月7日向甲方指定賬戶轉賬付款,逾期未付款時經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撤銷。合同二規定,S與T簽訂借款合同,向T借款200萬元用于T同意的投資項目,雙方約定借款年利率為10%。S應當于每一年度的7月1日之前向T指定賬戶支付借款年息20萬元整。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S逾期未向T支付當年應付利息,經書面通知催付10日內仍未付足的,T有權扣押、留置甲方與借款金額價值相當的擔保物,自T郵寄出扣押該擔保通知書之日起,本合同自動失效。合同三規定,S與T簽訂抵押合同。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經書面通知催付10日內仍未付足當年應付利息時,雙方以A資產折合價款200萬元清償甲方全部債務。
          籌劃者認為,這一安排使銷售變成了經營租賃,符合法律規定;I劃當年,S公司將享有稅上收益{[20-20 (20×5%) 20]×30%}-(20×5%)=5.3(萬元)。而T公司報表上財務費用(借款利息)與管理費用(租)賃費)正好相抵,將不發生額外稅負。第二年及以后期間,如果甲方乙方保持第一年相互結算,直到合同終止,則資產清理凈損益為零。10年安排期間綜合效果為:S公司的租賃交易無所得稅稅負,有營業稅稅負10萬元;S占有固定資產折舊等稅上利益5.3萬元。如果S第二年對T的催付利息通知書不予理睬,T亦不付給S租賃費。T按合同留置該資產并寄出資產折價清償通知書,合同按失效條款自動終止。兩種情況納稅義務都低于未作籌劃時。
          筆者認為,上述籌劃方案以租賃、借款加抵押,實現銷售的目的,方案以節稅為目的,設計出環環相扣的交易鏈,形成復雜的交易結構。但是,該方案存在著一些與我國現行法律相悖的地方,主要有:
          1.S與T之間簽訂的抵押合同屬于“流押契約”,將被認定無效。
          綜觀以上三個合同安排,合同三(抵押合同)實際上是合同二(借款合同)的一個抵押條款,從文義上看,合同三已被合同二吸收,沒有提供任何實質性的東西。而且,根據擔保法與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合同三是一個無效合同。
          合同三中,當事人約定,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經書面通知催付10日內仍未付足當年應付利息時,雙方以A資產折合價款200萬元清償甲方全部債務。這種約定屬于擔保法上所說的“流押契約”,又稱為“抵押物代償條款”,即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流質契約。這是法律規定的禁止性條款!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之所以禁止流質契約,主要是出于保護債務人利益的考慮,避免債務人因一時急迫而蒙受重大不利。
          雖然籌劃者認識到了擔保法對于流質契約的否定態度,并采取在合同中事先設立“折價條款”來規避,認為“合同中有折價條款的,債權人可以擁有抵押物(相同價款)的所有權”。實際上,這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五十三條關于抵押權實現方法的曲解,第五十三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也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后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可以協議以抵押物折價取得抵押物。必須注意的是,法律對于折價作為抵押權實現的方法之一,是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情況之下,經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或者協議不成時經由人民法院判決,按照抵押物自身的品質、參考市場價格,把抵押物所有權由抵押人轉移給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從法理上講,以抵押物折價的方式實現抵押權,在時間上發生于債務不履行之后,在性質上屬于所有權的轉移,與流押契約具有本質不同。而且,折價還需要參考抵押物的市場價值,可能還要履行相應的評估程序。如果當事人的折價約定損害了順序在后的擔保物權人和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后者還可以依據合同法行使撤銷權。本案例中合同三約定的折價條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五十三條所說之折價不是同一法律概念,實為流押契約的一種,應予禁止。
          2.我國現行法律禁止企業之間拆借資金。而借款協議作為主合同一旦被認定無效,所謂以設備抵債來實現“銷售改租賃節稅”的方案設計可能無法實現。

        【納稅籌劃法律風險及其規避】相關文章:

        試論稅務籌劃的非稅成本及其規避03-21

        試論企業負債經營及其風險規避03-11

        企業增值稅的核算及其納稅籌劃分析03-21

        加價代銷的納稅籌劃03-20

        讓利促銷的納稅籌劃03-20

        研究我國企業并購的主要風險及其規避03-18

        規避審計風險03-24

        財務報表審計風險及其規避03-21

        小議固定資產的納稅籌劃03-20

        增值稅日常納稅籌劃03-21

        国产高潮无套免费视频_久久九九兔免费精品6_99精品热6080YY久久_国产91久久久久久无码

        1. <tt id="5hhch"><source id="5hhch"></source></tt>
          1. <xmp id="5hhch"></xmp>

        2. <xmp id="5hhch"><rt id="5hhch"></rt></xmp>

          <rp id="5hhch"></rp>
              <dfn id="5hhch"></df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