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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國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研究

        時間:2024-07-30 09:06:56 財稅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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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研究

        摘 要:,我國個人所得稅在調節個人收入、緩解分配不公、增加財政收入方面存在著制度方面的缺陷。本文旨在針對現行個人所得稅制的若干主要不足,提出對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的蕘之見。  個人所得稅自1799年在英國創立,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如今在世界各國廣泛推廣采用,并成為發達國家最主要的稅收來源。我國于1980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首次開征個人所得稅,其后經歷了兩次修訂,1994年分稅制改革,頒布實行了現行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制自運行以來,在調節個人收入,緩解社會分配不公,增加財政收入方面取到了積極的作用,但由于社會環境變化與稅制建設的滯后,稅收征管乏力等因素的,我國個人所得稅應有的功能遠未得到充分發揮,偷稅漏稅現象相當普遍、嚴重。在這樣的背景下,探討個人所得稅,構思改革和完善個人所得稅的相關制度,具有重大而迫切的現實意義。  1 現狀評價 。1)稅收收入快速增長,但比重過低。1994-2001年8年間,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增長迅速,表現在收入額增長較快和在財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上升,1994年個人所得稅收入為72.67億元,2001年已達995.99億元(含銀行存款利息稅),占全國財政收入比重1994年為1.39%,2001年上升到6.08%,年均增長率達40%以上,個人所得稅已成為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收入增長最為迅速的一個稅種。盡管從絕對額來看,個人所得稅收入增長很快,但因受我國稅制結構的制約,個人所得稅收入占財政收入的比重未達到7%,同其他國家相比,我國個人所得稅處于較弱小的狀態,從數量上看OECD國家個人所得稅收入占到全部稅收收入總量的25%以上,據有關資料顯示,即使世界上大多數低收入家,個人所得稅占財政收入的比重也在6%~10%.顯然,我國個人所得稅比重過低。 。2)對高收入調節乏力,稅收流失嚴重。據國家稅務總局統計,2000年我國個人所得稅分項納稅情況為:工薪所得比重為42.86%,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比重20.12%,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比重3.19%,勞務報酬所得比重2.09%,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比重28.7%,其他所得比重1.14%,偶然所得比重1.29%,0.61%來自稿酬、特許權使用費、財產租賃、財產轉讓所得。2001年工薪所得比重上升到50%左右,而上海、北京、廈門等地卻高達60%以上。從以上情況看,個人所得稅主要來自工薪所得,工薪所得主要來源于賬面工資、獎金。對工資外的獎金,福利補貼等征稅很難;另外,對較難掌握收入來源的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財產租賃等高收入項目征稅很少,調節力度不夠,使得有些高收入所得并沒有真正進入征稅范圍。長期以來,對高收入者征稅是件很難的事,據廣東省統計,2001年全省個人所得稅收入84.69億元,其中來自高收入者的稅款僅占2.33%,偷漏稅現象相當普遍。  2 成因  以上情況說明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潛力遠遠沒有發揮,影響所得稅作用發揮的原因,并不完全在于制度本身,但是從制度上分析其原因,是完全必要的! 。1)分類所得稅制存在缺陷。分類所得稅制是指同一個納稅人的各類所得或各部分所得,如薪金、股息或營業利潤的每一類都要按照單獨的稅率納稅。這種模式便于實行源頭扣稅,具有計征簡便,征收成本低的優點。當大多數人的收入方式都比較單一且收入水平較低時,宜于采用這種模式,但當居民收入來源多元化且收入逐步上升時,采用分類所得稅就難以控制稅源,也難以衡量不同納稅人真正的納稅能力。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就是采用這種模式,共分11個項目征收,稅率從5%~45%不等。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個人收入分配格局的變化,其缺陷越來越明顯:1)對不同來源的收入采用按月或按次計征,年終不匯總的方式,無法全面衡量不同納稅人真正的納稅能力,收入來源分散但綜合收入高的人,可能比收入來源集中且總收入不高的人繳納更少的稅,難以對真正的高收入者的收入進行調節。2按月或按次計征,年終不匯總的規定,容易引發避稅行為,納稅人只要將本為一次收取的收入分散,化整為零,便能可“合法”地少交或不交稅! 。2)費用扣除規定脫離實際。在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凈所得減去固定的費用扣除后納稅。關于費用扣除問題,從上來說,應分為兩部分:第一是為取得收入所必須支付的費用,以體現所得稅是對所得課稅這一特征;第二是基本生活需要的部分,這一部分應根據不同納稅人的實際負擔情況分別對待。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實行綜合扣除方式,采用定額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結合的,這種扣除方式對納稅人的各種負擔考慮不夠周全,特別是定額扣除。在現行稅制下,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月扣除標準是800元,這一標準明顯偏低。據國家統計局資料顯示,在1994-2000年間,城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上升了29.57%,按這一指數計算,2000年的必要費用扣除應為800×(1 29.57%)=1036.56元。結果表明,物價變動使一部分低收入者進入了納稅人的行列,大量低收入者進入納稅人行列,既違背了公平原則,又降低了稅收效率,增加征管成本。 。3)稅率設計有待優化。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采用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兩種形式,工資薪金所得采用幅度為5%~45%的9級超額累進稅率,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采用幅度為5%~35%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其余的分項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稅率(勞務報酬收入畸高則采用幅度為20%~40%的3級超額累進稅率)。這種稅率設計存在的問題是:1工資薪金所得最高稅率為45%,與世界各國相比,比率偏高。稅率偏高,一方面會增加納稅人偷稅漏稅的動機,另一方面,由于45%的稅率在實踐中極少運用,名義稅率高,而實際稅率低,課征實效差。另外,工薪所得的級距過多,當今,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改革都以擴大稅基,減少累計級距為目標,如美國、英國、巴西的個人所得稅率只有1—3檔,而我國這一項所得稅卻有9檔,這既不符合簡化稅制的改革方向,也是脫離實際的。2現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偏低,按照5%~35%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年應納稅所得額(年收入總額-成本-費用-損失)5000元的稅率為5%,年應納稅所得額50000元以上的稅率才為35%,而工薪所得月應納稅所得額(月收入額-800元)50000元已按30%的稅率納稅,這說明個體工商戶的邊際稅率太低,稅率設計有重課工資、薪金收入者的傾向,難以實現保護中低收入,調節高收入,緩解個人收入差距的目標。 。4)稅基不夠廣泛。發達國家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個人所得稅改革的一個基本趨勢就是擴大稅基,把原先一些減免項目納入征稅范圍,而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對應納稅所得額采取列舉具體項目的規定,難以將所有的應稅項目都包含進去。另外,由于現行減免稅及優惠名目太多,費用采用分次扣除,客觀上造成稅基縮小。  3 改革思路 。1)實行分類綜合所得稅制。綜觀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的課稅模式,除前面所提及的分類所得稅制外,還有綜合所得稅制,這種模式是指同一納稅人的各種所得,不管其所得來源于何處,都作為一個所得總體來對待,并按累進稅率納稅,優點是能體現稅收的公平性,但對納稅申報和所得匯算有較高要求,鑒于我國目前征管水平較低且納稅人納稅意識較弱,不宜采用綜合所得稅制,但可以逐步向綜合所得稅制過渡,所以現階段采用分類綜合所得稅制最為適宜。該稅制模式由分類所得稅和綜合所得稅合并而成,采用這種模式,可以在目前所得分類的基礎上,先以源泉預扣分別采取不同的稅率征收分類稅,納稅年度結束后,由納稅人申報全年綜合各項所得,由稅務機關核定,統一按規定的累進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并對年度已納稅額作出調整,多退少補。這樣做的好處非常明顯:1充分反映納稅人在一定時期(一年)的收入水平及納稅能力,體現量能課征的公平原則;2避免將收入分散化而流失稅源或降低適用稅率,既能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又能對高收入者的收入產生較大的! 。2)完善扣除政策,確定合理的費用扣除標準。完善扣除額應有利于低收入階層,將其排除于納稅人行列之外,并減少高收入者偷漏稅的漏洞?尚械淖龇ㄊ侵匦轮贫ǹ鄱愵~標準,適當提高生計扣除的基礎。因此,在確定費用扣除額時,除基本扣除外,還要考慮如養老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等扣除,使這項改革能與養老、醫療、失業保險制度相銜接;再有,確定費用扣除額,還須綜合考慮納稅人的家庭情況及本人負擔能力。兩個月收入相同的職工,一個肩負著沉重的家庭負擔,而另一個尚未成家,如果采用同樣的費用扣除方式必然使個人所得稅制有悖于公平原則,這就要求按照納稅人的婚姻狀況,實際負擔,贍養人口多少,年齡大小狀況分別確定個人生計扣除額。根據目前收入水平情況看,納稅人生計扣除額應由800元/月提高到1500元/月(合計18000元/年),這個標準比較合適,既可達到比較廣的覆蓋,不會影響聚財的功能,同時又能保證一個單職工三口之家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大約500元(年6000元),基本能維持生活而免于納稅。 。3)優化稅率,合理稅收負擔。由于稅率結構是影響稅收杠桿作用程度最重要的因素,它會影響個人所得稅的稅負和累進程度,所以設計一個合理的稅率結構非常重要,在具體操作中需要考慮:1遵循國際慣例,將收入分為勞動所得和非勞動所得,分別申報,分別適用不同的累進稅率,對后者規定較高的累進稅率。而我國目前的事實是,個人所得稅來源構成過重地偏向屬于勞動收入的工薪所得,而對非勞動來源的高收入實行輕稅政策,這是不利于實現公平分配目標的。2調整稅率級距,在盡可能擴大綜合課稅項目的基礎上,將目前個人所得稅的兩個超額累進稅率表合二為一,實行5%~35%級超額累進稅率,綜合各項所得,按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納稅,以平衡稅賦;另外,為了強化對高收入的調節,還可以增加一項加成征收的措施,即5%~35%的稅率不變,但當所得額超過一定的標準后,再加成10%~20%.這樣,不管采取何種方式,都能使高收入者多繳稅! 。4)擴大稅基。為了能有效地擴大稅基,適應個人收入來源的多樣化,現行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所得包括一切可以衡量納稅能力的收入,改變目前的正列舉方式規定應納稅所得,取而代之的是反列舉規定不納稅的項目。另外,減少減免稅項目,根據我國國情,可保留的減免項目應包括:1失業救濟金及其他救濟金、撫恤金,保險賠款;2規定予以免稅的各國使、領館外交代表、外事官員和其他人員所得;3按國際慣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定的各種協定中規定的免稅所得;4經國務院、財政部批準免稅的所得。  4 改革的配套條件  建立個人財產登記制,界定個人財產來源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將納稅人的財產收入顯性化。2實行并完善儲蓄存款實名制,這將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決稅源不透明、不公開、不規范。3實行居民身份證號碼與納稅人號碼固定終身化制度,并在條件具備時實行資產實名制,為稅務機關掌握個人收入創造有利條件。4強化納稅人自我申報制度,建立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相結合的征管模式?傊S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體制的,個人所得稅收入不斷增加的趨勢是必然的,但與此同時,個人所得稅制的深層次矛盾日益突出不容忽視。為了國民經濟的長遠發展,也為了保持社會的穩定,國家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有針對性的措施改革和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并加強稅收征收管理。只有這樣,個人所得稅的潛在功能才能得到充分的發揮。 。  [1] 沈肇章。稅收概論[M].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1998.  [2] 陳穗紅。中國稅收政策與實踐[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  [3] 財政部注冊師委員會辦公室。稅法[Z].北京:經濟出版社,2002  [4] 王平。專家學者評說修訂個人所得稅法[J].納稅人,2001,(6)  [5] 徐輝。課稅強度遠低于世界平均[N].國際金融報,2002-08-05.  [6] 柴今。個人所得稅成為我國第四大稅種[N].經濟日報,200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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