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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結算方式選擇與納稅籌劃
增值稅當期應納稅額為本期銷項稅額減去當期進項稅額之差。銷項稅額的實現是按收訖價款或者取得索取價款憑證而確定;進項稅額的抵扣是以購進貨物驗收入庫或者付款為依據而確定的(自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要推遲納稅時間,一方面要設法推遲銷售額的實現,另一方面要提前進項稅額的抵扣。一.稅法關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有關規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者取得銷售額的有關憑證,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時,按貨物發出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的,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者取得索要銷售額的憑證的當天。
可以看出,不同的銷售方式,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是不一樣的,應注意選擇對自己有利的銷售方式,否則就會承擔提前繳納增值稅給企業帶來損失。
二.銷售結算方式籌劃的基本原則
銷售結算方式通常有直接收款、委托收款、托收承付、賒銷或分期收款、預收款銷售、委托代銷等。不同的銷售方式,其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是不相同的。增值稅的籌劃就是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盡量推遲納稅時間,獲得納稅期的遞延。納稅期的遞延也稱延期納稅,即允許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或延期繳納稅款;驹瓌t如下:
1.收款與發票同步進行。即在求得采購方理解的基礎上,未收到貨款不開發票,這樣可以達到遞延稅款的目的。
2.盡量避免采用托收承付與委托收款的結算方式,以防止墊付稅款。
3.在不能及時收到貨款的情況下,采用賒銷或分期收款的結算方式,避免墊付稅款。
4.近可能采用支票、銀行本票和匯兌結算方式銷售產品。
5.多用折扣銷售刺激市場,少用銷售折扣刺激銷售。
以上這些銷售方式的稅收籌劃,企業只有充分運用、把握靈活,才能降低企業的稅收成本。
三.銷售結算方式的選擇與納稅籌劃
(一)充分利用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進行納稅籌劃
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都以合同約定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這就表示,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上,企業即有充分的自主權,也有充分的籌劃空間。因此,企業在產品銷售過程中,在應收貨款一時無法收回或部分無法收回的情況下,可選擇賒銷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盡量回避直接收款方式。直接收款方式不論貨款是否收回,都得在提貨單移交并辦理索要銷售額的憑據之日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承擔納稅義務,企業具有相當大的主動性,完全可以在貨款收到后履行納稅義務,有效推遲增值稅納稅時間。
例如:偉達紙業集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本月發生銷售業務4筆,共計4 000(含稅)萬元,貨物已全部發出。其中,2筆業務共計2 400萬元,貨款兩清;一筆業務600萬元,2年后一次結清;另一筆1年后付500萬元,一年半后付300萬元,余款200萬元2年后結清。
1.如果企業全部采用直接收款方式,則應在當月全部為銷售額,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為:
銷項稅額=4 000萬元/(1 17%)×17%=581.20萬元
在這種情況下,有1600萬元的貨款實際并未收到,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必須按照銷售額全部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這樣企業就要墊付上交的增值稅金。
2.對于未收到的600萬元和1 000萬元2筆應收帳款,如果企業在貨款結算中分別采用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即能推遲納稅,又不違反稅法規定,達到延緩納稅的目的。假設以月底發貨計算,推遲納稅的銷項稅額具體金額及天數為:
(600+200)萬元/(1+17%)×17%=116.24萬元,天數為730天(2年)
300萬元/(1+17%)×17%=43.59萬元,天數為548天(1.5年)
500萬元/(1+17%)×17%=72.65萬元,天數為365天(1年)
可以看到,采用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可以達到推遲納稅的效果,即能為企業節約大量的流動資金,又為企業節約銀行利息支出近10萬元。
(二)利用委托代銷方式銷售貨物進行納稅籌劃
委托代銷商品是指委托方將商品交付給受托方,受托方根據合同要求,將商品出售后,開具銷貨清單交給委托方,這時委托方才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并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確認納稅義務的發生。根據這一原理,如果企業的產品銷售對象是商業企業,且在商業企業實現銷售后再付款結算,就可采用委托代銷結算方式、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等結算形式。這樣企業就可以根據其實際收到的貨款分期計算銷項稅額,從而延緩納稅時間。
例如:宏達2005年1月向外地A公司銷售貨物,含稅價值共234萬元,貨款結算采用銷售后付款方式,該年6月宏達企業收到A公司匯來貨款60萬元。企業有2種結算方式選擇。
1.按委托代銷處理,1月份可不計提銷項稅額,6月份按規定向代銷單位索取銷貨清單并銷售額和增值稅銷項稅額。即:60萬元/(1 17%)×17%=8.72萬元。對于未收到銷貨清單的貨款可暫緩申報銷項稅額。
2.如果不按委托代銷處理,則1月份必須全部計算銷項稅額。
即:234萬元/(1+17%)×17%=34萬元。
可見,此類業務選擇委托代銷結算方式進行稅收籌劃對企業有利。
另外,代銷方式還有視同買斷和收取手續費兩種方式,視同買斷代銷方式的稅收籌劃和上述基本相同,只是受托方賺取實際價格和協議價格之差;而收取手續費的代銷方式和視同買斷銷售合計繳納的增值稅是相同的,但在收取手續費的方式下,受托方要交營業稅,而視同買斷方式的代銷也會受到一些限制,在實際工作中,企業要靈活運用,才能達到籌劃稅收的目的。
(三)其他推遲繳納增值稅的有效措施
1.利用節日順延記帳時間。屬于本期實現的銷售額,記帳時充分利用財務核算遇到節假日順延的規定,后移到下期核算銷售額的實現,從而推遲銷項稅額的確定。
2.企業及時辦理貨物入庫手續,F行增值稅制度規定,工業企業購入貨物(包括外購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必須在購進的貨物已經驗收入庫后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對貨物尚未到達企業或未驗收入庫的,其進項稅額不得作為納稅人當期進項稅額預以抵扣。因此,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從銷售方取得了專用發票后,應及時辦理入庫手續,盡早抵扣進項稅額。
3.商業企業創造條件及早抵扣進項稅額,F行增值稅制度規定,商業企業購進貨物,必須在購進貨物付款后才能申請抵扣進項稅額,尚未付款或未開出商業承兌匯票的,或者分期付款但所有款項未支付完畢的,其進項稅額不得作為納稅人當期進項稅額預以抵扣。商業企業資金周轉普遍存在很大困難,購貨即付款有一定的難度,但利用商業信譽開具商業承兌匯票卻不是太難。企業在資金緊張時通過開具商業承兌匯票,同樣可以在當期抵扣進項稅額,達到推遲納稅的目的。
(四)促銷方式的選擇
增值稅對于某些特殊的銷售方式有不同的稅務處理,納稅人應該熟練地掌握這些銷售方式及其稅務處理,為企業進行稅收籌劃。
一般情況下,商業企業的促銷方式有: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打折銷售;購買商品按比例返還銷售;購買商品贈送禮品銷售。
例如:大華商場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利潤率為20%,現銷售400元商品,其成本320元,元旦期間為了促銷欲采用4種方案。
1.采取以舊換新業務,舊貨的價格為30元,即買新貨可以少繳30元。
2.商品9折銷售。
3.購買物品滿400元返還40元。
4.購買物品滿400元時贈送價值40元的小商品,其成本為24元。
以上交易價值均為含稅價格。
如果某消費者購買了400元的商品,對于商場來說,假設只考慮增值稅,應該選擇那種方案。
(1)方案1:這里的以舊換新銷售是納稅人在銷售自己貨物時,有償回收舊貨物的行為,由于銷售貨物和收購貨物是兩種不同的交易活動,銷售額與收購價款是不能相互抵減的。根據稅法規定,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抵扣舊貨物的收購價格。因此,
應納增值稅額=400/(1+17%)×17%-320/(1+17%)×17%=11.62(元)
(2)方案2:商品打折銷售,根據稅法規定,如果銷售額和折舊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可以按照折扣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因此,該商場如果將折扣額和銷售額開在同一張發票上,則
應納增值稅額=360/(1+17%)×17%-320/(1+17%)×17%=5.81(元)
(3)方案3:購買返還銷售按稅法規定應按400元計算銷項稅。
應納增值稅額=400/(1+17%)×17%-320/(1+17%)×17%=11.62(元)
(4)方案4:這種銷售采取得是購物贈送小商品,按稅法規定,贈送的小商品應視同銷售,同時購進商品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因此
應納增值稅額=[400/(1+17%)×17%-320/(1+17%)×17%]+[40/(1 17%)×17%-24/(1 17%)×17% ]=13.94(元)
從上面可以看到,如果只考慮增值稅,第2種方案稅負最輕為5.81元;第4種方案最差為13.94元。因此,在促銷方案的選擇中,企業除了考慮銷售方式對消費者的吸引力外,還要考慮納稅金額的高低,綜合考慮兩方面的因素,作出對企業最有利的選擇,做好稅收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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