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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法律適用
醫療事故糾紛的處理多年來一直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門題目之一,同時,醫療事故糾紛也一直是人民法院受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難點,分清理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民事責任的承擔將有利于正確處理醫療糾紛,依法同等保護醫患雙方的正當權益,實現社會的公平與正義。本文對如何處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幾個題目進行了分析和探討,提出了筆者的一點看法和觀點,為實現社會的公平和正義盡一份力。醫療糾紛民事責任的構成,也就是該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必須有損害的事實、必須有違法行為或技術上的失誤、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和必須有過錯。另外,本文還論述了醫療侵權損害賠償糾紛中的舉證責任的顛倒適用。一、醫療糾紛民事責任的構成盡大多數的醫療糾紛案件屬于侵權的民事糾紛,要確定是否承擔民事責任,條件是確定醫務職員所造成的傷、殘亡等損害后果是否符合民法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所謂構成要件,是指構成侵權,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必要條件,這些所須的各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我們講醫療糾紛的民事責任,首先要把握該責任的構成要件。也就是承擔該民事責任必要條件。(一)必須有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指某種行為致使受害人財產權或人身權受到損害,造成財產或非財產減損失客觀事實。既包括物質上的損失,也包括精神上的損失,具體表現為受害人死亡、殘廢、增加病痛、延長治療時間等所造成的財產上的減損以及由上述情況導致的受害者及家屬精神上的焦慮、憂愁、苦惱等實際損害。目前,對醫療糾紛中的精神損害是否賠償,各種有關法律法規尚無明文規定,但司法實踐中已出現對精神損害進行賠償的案例,而且,從發展趨勢上看,精神損害將日益受到重視。
作為侵權民事責任認構成要件的損害事實,應具有以下特征:
1、被損權益的正當性
即侵權行為人所侵害的是他人受法律保護的正當權益。對法律不予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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