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論溢油鑒定在海事行政執法中的法律適用
摘要:本文主要論述了溢油鑒定結論的合法性條件,溢油鑒定在海事行政執法中的適用等問題,提出了確立海事部門溢油鑒定機構合法地位的相關建議。關鍵詞:溢油鑒定結論法律適用AbstractThelegalconditionsofoilspillidentificationandhowitisapplicableinmaritimeadministrationisdiscussed,andestablishingoilspillidentificationorganinMaritimeSafetyAdministrationareproposed.
Keywordoilspillidentificationconclusionlegalapplicability一、前言
隨著我國海上油類運輸的發展,海上船舶油污染事故呈上升趨勢,為調查處理這些事故,海事主管機關常運用多種調查手段,其中,溢油鑒定是一項重要科技手段。由此,有關溢油鑒定結論的合法性條件、溢油鑒定在我國海事行政執法中的法律適用、溢油鑒定機構的法律地位等問題日益為海事執法人員所關注。本文結合我國海上船舶污染事故溢油鑒定現狀,從法律角度作粗淺論證,并提出海事執法中溢油鑒定工作的幾點建議,希望對溢油鑒定工作的開展有所借鑒。
二、溢油鑒定的概念及作用
1、溢油鑒定的概念及其發展
石油是由上千種不同濃度的有機化合物組成。這些有機物是在不同地質條件下,經過長期的物化作用演變而成,因此,不同條件或環境下產出的油品具有明顯不同的化學特征,其光譜、色譜圖因此而不同。同時,因制造、儲存、運輸、使用的環節不同,更增加了油品光譜、色譜圖的復雜性。油品光譜、色譜圖的復雜性如同人類指紋一樣具有唯一性,因此,人們把油品的光譜、色譜圖稱為“油指紋”。我們通過對海面溢油和溢油源油樣的“油指紋”進行比對鑒定來確認溢油源,這種方法即溢油鑒定。
溢油鑒定廣泛應用于溢油污染事故調查處理中。70年代中期,美國海岸警備隊就研究掌握了油指紋分析的多種方法,成立了油品鑒別中心(COIL),將溢油鑒定應用于海上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日本海上保安廳同樣設有海上保安實驗中心及海洋污染調查室,開展溢油鑒定和監測工作。我國海事系統自80年代初期,就開始了采用溢油鑒定協助查找溢油源的研究和實踐,并首先在煙臺港務監督建立了溢油鑒定實驗室,開展溢油鑒定工作。
2、溢油鑒定在海事行政執法中的作用
溢油鑒定是確定船舶溢油事故污染源的重要的科技手段之一,在污染事故調查處理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①溢油鑒定能為事故調查處理提供科學有力的證據支持
以往海上發生船舶溢油事故,主管機關為查找肇事船,一般采用詢問嫌疑船舶有關當事人、勘查船舶管系和溢油現場、分析風流對溢油流向的影響、排除其它嫌疑溢油源等方法確定肇事船舶。但通過這些方法獲取證據存在著隨意性,不科學,不確切,易失真,證據證明力度不夠等問題,尤其是船舶操作性溢油,現場證據易人為破壞,事故調查困難。運用溢油鑒定,由于技術鑒定本身具有的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和合法等特點,可有效彌補其它調查手段的不足,保證事故認定的準確性和科學性,同時也為事故的進一步處理和索賠,提供了合法有力的證據支持。實際工作中,在事發地距鑒定機構較遠,船期緊張的情況下,調查人員可先展開初步調查,收集有關書證、物證等證據,然后對全部嫌疑船舶采樣,將樣品送往鑒定機構進行全面的技術鑒定,根據鑒定結論,并輔以其它證據最終確定肇事船舶。
②溢油鑒定對污染事故調查具有指導作用
一般港口、碼頭發生污染事故時,經常有多艘船舶同時在港,調查范圍廣,難度大,但有溢油鑒定作技術指導,卻能迅速確定肇事船,主要表現在:一是污染事故發生后,調查人員對全部嫌疑船舶同時采樣,迅速送往鑒定機構,通過鑒定排除其它船舶,縮小嫌疑范圍,然后集中力量對嫌疑船舶展開調查。如2000年9月6日,煙臺港發生了一起溢油污染事故,經海事執法人員初步調查,認為A輪肇事嫌疑較大。執法人員現場全面采樣后送交煙臺港務監督水域環境監測站,進行油樣比對鑒定,發現A輪的所有油樣指紋特征均與海面溢油樣品不一致。根據這一結論,海事執法人員再次對在港船舶進行排查,并對已離港一天的B輪取樣。經鑒定,得出“海面溢油與B輪機艙污油油指紋特征一致”的結論。據此,海事執法人員開展了針對性的調查,通過鑒定結論等多種有力證據證實了B輪是此次污染事故的肇事船。二是利用鑒定技術能迅速確定溢油來源和種類,并據此開展有針對性的調查,從而提高調查效率,最大限度地減少船舶滯港時間。
三、溢油鑒定結論的合法性
從法理上講,溢油鑒定結論是鑒定結論的一種,是污染事故調查處理和訴訟程序中關鍵證據之一,其合法性應滿足必要的條件。
1、溢油鑒定結論的法理分析
行政行為合法的一個最基本的原則是先取證、后裁決,即行政機關在做出裁決前,應當充分收集證據,然后根據事實對照法律做出裁決,而不能在毫無證據的情況下,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做出行政行為。為此,行政機關必須在具體行政行為做出前,搜集并掌握足夠的事實根據,而一旦該具體行政行為進入行政訴訟階段,行政機關對于案件事實的調查必須足以支持其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否則將導致不利結果。在行政執法實際操作中,一般可分為書證、物證、視聽材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其中,鑒定結論是指鑒定人運用專業知識,利用專門的設備,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溢油鑒定是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中,確定污染源的重要手段之一,溢油鑒定結論是做出行政處罰,提起訴訟的根本證據之一,從理論上講,這種結論應屬于鑒定結論。
溢油鑒定結論作為一種特殊的證據形式,與其他證據相比,有著鮮明的特點,可以歸納為兩句話:科學性和法律性的統一;客觀性和主觀性的統一,主要分析如下:
A、科學性和法律性的統一是指溢油鑒定是純粹的科學推理、分析和概括,不允許摻雜其他內容,而這種科學性有必須通過法定的形式表現出來,并按照法律的要求取得,且最后要運用與法律活動之中?茖W性是這種證據形式的基礎,而法律性則是這種證據形式得以發揮證明作用的有力保障。
溢油鑒定的科學性主要表現在:①鑒定的目的和意義在于,運用科學技術手段發現或確定一般人的常識和海事執法人員的一般知識所難以發現或確定的事實真相。②鑒定人一旦接受鑒定任務以后,便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按照科學的要求獨立操作,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擾。③鑒定人鑒定過程所使用的手段、方法,是科學的、規范的。④鑒定結論的內容僅僅是對案件事實中的某些專門性的問題的科學抽象的概括,并不直接涉及對案件事實的法律評價問題,本質上鑒定工作是一種科學研究活動。因此,溢油鑒定結論一般用“XX樣品與XX樣品油指紋特征一致”語句說明海面溢油與與肇事嫌疑船舶油樣的一致,而不能直接說明“XX輪即為XX污染事故肇事船”。
溢油鑒定的法律性主要表現在:①鑒定人必須由海事執法機關認可,只有具有專業技術知識并經執法機關認可的鑒定人才能進行鑒定工作。②鑒定人從事鑒定工作,應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規范進行。③鑒定的結果,必須按照法律的要求,做出書面的結論,并由鑒定人簽名。④鑒定的科學成果,要運用于法律事務——海事行政執法或進一步的訴訟之中。
B、客觀性與主觀性的統一是指溢油鑒定中,不僅要求鑒定人詳細敘述通過各種科學方法所觀察到的油樣指紋情況,而且還要求在分析、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明確的、必然的鑒別和判斷結論。如果鑒定人只報告結論,而沒有得出這一結論的依據,就得不到執法人員的認可,甚至于造成推論和判斷上的嚴重失誤。如果只有客觀的說明,而沒有明確的結論,就無法使執法人員在事故調查處理中使用這一證據。
2、溢油鑒定結論的合法條件
基于上述分析,要使溢油鑒定結論具有法律效力,應滿足以下條件:
①鑒定人應是經行政執法機關認可的具有鑒定能力的自然人。溢油鑒定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而為行政執法、訴訟制度所吸納的證據認定及判別手段,并以其科學性、客觀性及中立性,而成為證據中具有獨立參考價值的證據形式。溢油鑒定結論的可采信性,取決于鑒定人的技術特長和中立性。為此,有關法律規定,鑒定結論必須由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人員,或在沒有法定鑒定部門時由執法機關指定的鑒定部門的鑒定人員做出。
②鑒定人所在的鑒定機構應經法定認可。
溢油鑒定工作需在一定的技術條件下進行,因此,開展鑒定工作的機構應具備符合規定條件并經法定認可。當溢油鑒定服務于行政執法時,這種法定認可是指鑒定機構應有法律法規的授權并經行政主管機關批準。海事執法部門溢油鑒定機構應滿足以下條件:
A、基本條件是指作為一個機構,其硬件上要有鑒定所需的設施、設備和器材、從事鑒定和管理的工作人員和從事鑒定工作必需的資金;軟件上要有鑒定機構內部運行管理制度和鑒定工作程序。
B、法律授權是指鑒定機構進行溢油鑒定工作應有法律明確授權。只有經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鑒定機構做出的鑒定結論才能被采信,并可用于行政執法或訴訟中。
C、認可或認證是指設立鑒定機構應經主管機關批準,并經有關主管機關對其鑒定工作認可或認證。這種認可或認證表明溢油鑒定機構具備溢油鑒定資質,符合溢油鑒定條件,其做出溢油鑒定結論可被采信。
③鑒定方法要具有科學性和規范性。如前所述,溢油鑒定可采用的方法有多種,但無論采用哪種方法,其鑒定方法應符合技術規范,并能代表在溢油鑒定方面上被現代科學所普遍采用的方法,同時,其鑒定過程也應符合程序規范的要求。
④溢油鑒定的法律程序應完備。海事部門的污染事故調查是具體行政執法行為,行政行為程序合法是保證整個行政行為合法的關鍵因素之一。因此,作為證據之一的溢油鑒定結論的做出,其采樣、儲存、送檢、鑒定等過程應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
四、存在的問題
1、我國亟需建立海事系統溢油鑒定(監測)體系
據了解,國外海事機構調查污染事故,溢油鑒定被列為必要的調查手段之一。目前,我國海事系統溢油鑒定的現狀是機構少,鑒定機制不完善,海事執法人員缺乏鑒定意識。由于這些原因,除個別港口采用溢油鑒定作為調查事故的手段外,多數污染事故調查沒有進行溢油鑒定,其結果是由于缺乏公正、合法的證據支持,影響了事故的進一步處理和索賠,使許多案件因證據不充分而成為懸案,這樣既會增加船舶的滯港時間,也會影響到海事執法效率和執法形象。因此,亟需建立我國海事系統溢油鑒定機構,使溢油鑒定如同刑事案件偵查中的指紋鑒定一樣,成為污染事故調查中重要科技手段之一,以此提高海事行政執法的科技含量和執法水平。
2、缺乏溢油鑒定程序、規范
溢油鑒定是融科學性與法律性一體的行政執法手段,科學性是其基礎,法律性是溢油鑒定運用于行政執法的保證,為此,建立、健全溢油鑒定程序、規范成為必要。目前,我國尚無海上船舶溢油鑒定國家標準,海事系統內也無有關行業標準,為此,建立、健全適合海事行政執法的海事系統溢油鑒定、監測行業標準和規范已成為必要。
3、溢油鑒定機構的法律地位不明確
根據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五條和第十四條規定,海事主管部門在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中有權使用合法、有效的監測、監視手段,其中包括了采用溢油鑒定技術。這項規定為海事行政執法運用溢油鑒定技術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海環法作為全國人大常委頒布的法律,原則性較強,對關于海事溢油鑒定機構的設立、溢油鑒定的合法地位、溢油鑒定如何運用到海事行政執法等具體問題尚需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規定做進一步規范,以此來確定溢油鑒定結論能夠在整個海事系統內作為行政執法的合法依據,并進一步解決溢油鑒定結論進入訴訟程序時能夠被法院認可的問題。因此,有必要在有關條例或其它防污染法規、規定中對溢油鑒定機構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確。
五、有關建議
針對上述問題,結合我國海事行政執法實際,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1、建議在全國范圍內建立多層次的海上船舶防污染監測體系,推廣運用溢油鑒定技術,提高海事執法人員科學鑒定意識和海事行政執法的科技含量。
2、建議在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地方性法規中對海事溢油鑒定機構及其鑒定結論的合法地位予以明確。目前,我國有關漁業法律法規中已明確了漁業行政鑒定機構的法律地位,如農業部發布的《漁業水域污染事故調查處理程序規定》中規定:“漁業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數據、鑒定結論或其他具備資格的有關單位出具的鑒定證明是主管機構處理污染事故的依據!币虼,建議借鑒農業部的做法,在組織修改《防治船舶污染海域污染海域管理條例》或其它防污染法規、規定時進一步明確規定:“海事環境監測機構(暫用名)出具的監測數據、鑒定結論是主管機構處理污染事故的依據!庇辛松鲜鲆幎,海事部門溢油鑒定機構即成為法律授權的專業職能部門,對海上船舶污染調查做出的鑒定結論,除非當事人有足夠證據否定該結論的內容,否則,該鑒定結論應作為污染事故調查處理的合法依據。
3、建議組織編寫水上油污染事故調查油樣品采樣、鑒定等程序規范,建立、健全適合海事行政執法的海事系統溢油鑒定、監測行業標準。
六、結論
溢油鑒定作為油污事故調查的重要手段之一,其鑒定結論要成為海事行政執法的合法證據,關鍵是鑒定機構要合法,鑒定機構的合法應有法律授權,并經認可或認證。參考文獻:
1、張樹義行政法學法律出版社
2、崔敏刑事證據理論研究綜述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3、曹立新美國海岸警備隊的溢油鑒別系統交通環保1999年第二期
4、秦志江船舶碰撞案件中油漆的采樣與鑒定中國海事2000年第二期
論文出處(作者):
1885年加拿大“西北平叛”中的軍事法實踐
公務員在行政法中的地位探討
【論溢油鑒定在海事行政執法中的法律適用】相關文章:
論海事的法律沖突03-25
論擔保權濫用行為及其法律適用03-25
論民事執行中的刑罰適用題目03-25
論反致制度在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中的適用12-10
物流經營中的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03-22
論《物權法》在投資領域的法律適用-兼論《物權法》第55條及第01-09
論體罰學生現象中的法律題目03-23
論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案件中管轄權分配03-24
論雙倍賠償在商品房交易中的適用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