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檢察職能與司法行政治理職能分離若干題目研究
提要 檢察活動治理方式行政化,使檢察職能與***內部司法行政治理職能發生交叉、混合,造成了行政治理職能對檢察職能的侵進和侵浸,掣肘了監視職能的充分發揮。實現檢察職能與司法行政治理職能分離,必須堅持協調、高效、精減和漸進的原則,以強化檢察權的司法性、實現檢察官的內部獨立性為核心目標,改革檢察業務治理,引進司法治理方式,從而改變檢察活動中單純行政治理方式,還原司法治理方式,實現檢察活動的司法化,保障檢察監視職能有效行使。
關鍵詞 行政化 檢察職能 行政治理職能 檢察官獨立性 職能分離
正文
我國憲法規定,檢察機關是專門的法律監視機關,擔負著法律監視職責。檢察機關在履行憲法賦予的法律監視職能時,也總要履行與法律監視有關的司法行政治理職能。但是由于當前我國檢察活動治理方式行政化弊真個存在,使司法行政治理職能侵進、腐蝕了檢察職能,造成了檢察制度的變形,了檢察機關檢察職能的充分發揮。只有將檢察職能與行政治理職能分離,才能還原和實現檢察活動的司法性。因此,黨的十六大報告明確提出了“改革司法機關的工作機制和人財物治理機制,逐步實現司法審判和檢察同司法行政事務相分離”。本文擬就“檢察同司法行政事務分離”的內在動因、核心目標、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及主要途徑等若干試陳管見,以求教于大方之家,并期有裨于檢察改革和司法實踐。
一、檢察活動治理方式行政化
-----檢察職能同司法行政治理職能相分離的肇因
。ㄒ唬z察權性質的正確定位是實現檢察職能同行政治理職能相分離的熟悉基點
檢察權性質的正確定位是檢察的一個根本性題目,它決定著檢察改革的方向,也構成檢察改革的理論依據和實踐支撐。實行檢察職能同司法行政治理職能相分離,也必須以此為熟悉為基點,只有正確理解檢察權的性質并予以正確定位,才能深刻熟悉檢察職能同行政治理職能相分離的內在動因,并采取行之有效的分離措施。
對于檢察權性質,學術界存在“行政權說”、“司法權說”、“雙重屬性說”和“法律監視權說”之分歧。“行政權說”從檢察權具有的主動性、國家代表性、命令性和執行性特征上,以為檢察權是行政權的一部分,檢察官是行政官;“司法權說”以為檢察權與審判權具有“接近度”,檢察官與法官具有“近似性”,檢察官雖非法官,但“如同法官般”執行司法領域內的重要功能,在有些國家,檢察官被稱為“站著的法官”;“雙重屬性說”以為檢察權具有司法權和行政權的雙重屬性,但在體制上應將檢察權定位為司法權,檢察官定位為司法官;“法律監視權說”將檢察權作為獨立于司法權和行政權的第三種國家權力,是按照法律規定的范圍和程序對司法行為和行政行為的正當性實行監視的法律監視權。
筆者以為,僅從其權力特點和行使方式的角度,檢察權無疑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雙重屬性。但定位我國檢察權性質,不僅要從權力本身的共同性出發,還要結合我國的具體實踐,尤其要從我國的憲政體制和司法體制出發進行“應然性”分析,也就是說,必須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集中制”來解釋我國檢察權的性質和特征,而不應以“三權分立”學說作為“應然性”的依據來給我國憲法所確立的檢察權定性,從而墨守司法權只是審判權的成規,否認檢察權是司法權。根據我國的憲政體制及司法體制,我國憲政意義上的“司法權”就是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同一。在此意義上,筆者以為我國檢察權在基本性質上是法律監視權,在國家體制上仍屬于司法權,在行使方式上具有司法與行政的雙重屬性。因此,對檢察活動的治理模式就應既不同于行使行政權的行政機關,也應有別于行使審判權的法院,而應根據檢察權的性質和特點,按照司法規律,以司法治理方式治理檢察活動。
(二)違反司法規律,檢察活動治理方式行政化,是檢察職能同行政治理職能相分離的肇因
但是,檢察制度在新時期重建以來,并沒有按照司法規律建設檢察機關,也沒有按照司法治理方式治理檢察業務,而是把檢察機關視為行政機關,用行政機關的治理方式治理檢察活動,形成了檢察機關內部治理方式的行政化,造成了檢察職能同內部司法行政治理職能的相互錯位,影響了檢察職能充分發揮。
1、檢察活動治理方式行政化的涵義及形式
所謂檢察活動治理方式的行政化,是指違反檢察機關和檢察權的性質和特征,按照行政體制的結構和運作模式建構和運行檢察活動。它和法院的行政化共同構成我國的司法行政化題目。法院的行政化題目,眾多學者俱已做過具體論述,而關于***的行政化題目,因對檢察權及檢察機關的性質在法理上一直沒有澄清,且檢察權在行使方式上確具司法性和行政性的雙重屬性,學者鮮有專門論述。同法院的行政化一樣,***的行政化,也包括外部行政化和內部行政化。外部行政化表現在國家對檢察機關的治理方式即檢察機關的外部體制上,它涉及檢察機關同其他國家機關的關系,主要表現在檢察人事權(尤其是檢察長及副檢察長人選)和財權的行政任命和行政撥付制。外部行政的直接后果是制約了檢察權外部獨立的效果;內部行政化是指檢察活動內部治理上的行政化,即本文所指檢察活動治理方式的行政化。內部行政化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檢察職能與司法行政職能的合一,即檢察業務活動的完全行政化,也就是說,對檢察業務活動治理完全采取了行政模式,其弊端是司法行政治理職能同化了檢察職能;二是檢察機關內部行政治理方式違反司法機關行政治理特點和規律,或者完全行政機關模式化,或者帶有行政模式的痕跡,其弊端是造成了司法行政治理職能對檢察職能的制約、干擾和侵襲。在行政化的檢察活動治理模式下,檢察職能同檢察機關內部的司法行政治理職能發生交叉和、混合(同一),使行政治理職能侵進、腐蝕了檢察職能,顛倒了檢察職能和司法行政治理職能的主次地位,造成檢察制度的變形,使檢察制度成為行政治理職能的附屬,也從內部制約了檢察權的獨立行使。
2、檢察活動治理方式行政化的主要表現及其弊端:
(1)辦案體制完全行政化。長期以來,我國檢察機關沿用的是以行政審批、集體負責為主要的辦案機制,即檢察權由檢察機關通過層層審批的方式集體行使,再由檢察機關整體承擔辦案的責任。《人民***刑事訴訟規則》第4條規定:“人民***辦理刑事案件,由檢察職員承辦,辦案部分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在這種辦案體制中,普通檢察官只是案件承辦職員,即行政垂直線上底部的一個點。檢察官辦案,決定權集中于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部分負責人有審核權,這就使行使行政治理職能的副檢察長、業務科(處)長成為決定案件的領導層,行政治理職能同化了檢察職能。完全行政化的辦案體制在司法實踐中越來越多暴露出明顯的弊端:一是“審而不定,定而不審”不符合司法活動直接性和親歷性的要求,難以保證訴訟決定和訴訟行為的正確性。二是造成了辦案職員對領導的依靠,難以充分調動檢察官的積極性與責任感,不利于培養精英型檢察官。三是辦案環節過多,造成辦案效率低下,不符合訴訟原則。四是權責分離、責任不明,不利于錯案追究責任制的落實。
(2)檢察委員會構成和運作行政化。檢察委員會是人民***在檢察長主持下的議事決策機構,主要任務是按照***集中制的原則,討論決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是檢察機關的最高決策機構。在完全行政化的辦案體制下,檢察委員會的成員幾乎全部是檢察機關的行政領導(檢察長、副檢察長、部及其他業務部分的負責人),檢委會構成上的行政色化,使檢委會在運作上也被打上了很深的行政化烙印。由于檢委會委員都是行政領導,且存在行政隸屬關系,行政職位高的委員的意見往往會甚至左右行政職位低的委員的意見。而行政職位低的委員也往往也會由于顧及領導關系而附合行政職位高的委員的意見,其結果就是,往往影響了檢委會議事質量的進步。另一方面,對于一些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案件,業務部分負責人或分管檢察長在審核案件時,有是并不是由于案件重大、復雜或疑難,而是由于不愿承擔領導責任,往往將案件提交檢委會討論決定,使檢委會成了逃避責任的避風港。
。3)檢察官任免行政化。根據《人民***組織法》,助理檢察員由檢察長直接任命,檢察員由檢察長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但人大的任命實際上只是一種程序上的審查,檢察官的任命事實上由***自由決定:首先由其所在業務部分的領導和院領導推薦,再由人事部分考察,然后由院黨組終極決定。因此,一個檢察官是否能夠成為檢察官或者繼續成為檢察官,在相當程度上是由其所在***內部的別處一些有行政職務的檢察官決定的。因此,檢察官在辦案過程中,也勢必會受到這種任免因素的影響。
。4)檢察官懲戒手段行政化。根據《檢察官法》,我國現行的檢察官懲戒制度是一種內部的懲戒運行機制。這種內部的懲戒運行機制的重要弊端之一就是易產生部分保護主義,從而強化檢察官對其所在部分及領導的行政依附性,使檢察官在履行法律監視職責時有所顧忌或者因需“投桃報李”而不能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
。5)檢察官治理模式完全行政化。長期以來,在檢察官的治理上,一直把檢察官等同于***的其他工作職員,等同于行政機關的干部,完全采用行政治理模式進行治理。其中以檢察官行政級別制最為典型。檢察官治理模式的完全行政化,一方面,模糊了檢察官同一般行政職員的界線,忽視了檢察官的司法性,阻礙了檢察官職業化進程;另一方面,檢察官之間過分行政化的階位關系,強化了上下級之間的等級服從和責任,增強了下級檢察官對上級檢察官的過分依靠性,使檢察官的獨立性難以保障。
。6)檢察官職位范圍寬泛化和缺乏分類治理。***內部由檢察官、司法行政職員、書記員和法警組成,除行使檢察權的檢察長外,還有一些不行使檢察權的司法行政職員,也具有檢察官職位。由于沒有建立檢察官的分類治理制度,檢察官職位范圍寬泛化使我國檢察官隊伍非常龐大,檢察官比例極不協調,影響了檢察權的優化配置,妨礙了檢察官素質的進步和辦案效率。
檢察活動治理方式行政化,使本應成為檢察職能的支撐和附屬的司法行政治理職能,在實際運行中卻浸沒了檢察職能,掣肘了檢察職能的發揮。必須實現這二種不同職能的分離,改變檢察活動中單純的行政治理方式,還原司法治理方式,實現檢察活動的司法性。
二、強化檢察權的司法性,保障檢察權的獨立性
-----實現檢察職能同行政治理職能相分離的核心目標
檢察活動治理方式行政化弱化了檢察機關的司法性,而司法性的核心就是要保障檢察權的獨立性,因此實現檢察職能同司法內部行政治理職能相分離,就必須以強化檢察權的司法性、保障檢察權的獨立性來核心目標。
。ㄒ唬z察權獨立性是檢察權司法性質的本質要求
獨立行使檢察權,是指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只服從,不受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檢察權之所以需要獨立行使,一是由于法律監視需要一種獨立性。二是由于檢察機關偵查權尤其是職務犯罪偵查權的行使需要一種獨立性保障。三是由于檢察機關公訴權的行使應當具有獨立性。四是由于司法審判權的獨立有賴于檢察權的獨立性。但從根本上講,檢察權行使獨立性,是為了保障司法公正,是其司法性的本質要求。由于檢察權行使獨立性創造了正確運用和實施法律的必要條件,它使檢察官能夠排除非法干預,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只服從法律,切實地貫徹法制原則。
檢察機關的獨立性,包括即外部獨立和內部獨立兩個方面。外部獨立性,指檢察權運行過程遵循自身的而不受外部的非法干涉,它涉及在國家權力運作過程中與其他國家機關、團體和個人的關系。在一般意義上,檢察權的獨立行使,就是指檢察機關的外部獨立性。檢察權的外部獨立是一種集體獨立,是檢察機關獨立行使檢察權。
檢察機關的內部獨立,是指檢察官的個體獨立性,其主要意義是:第一、檢察官的獨立性是檢察業務本身的特點和規律的要求。檢察權以公訴權為基本構成,而公訴是一種司法性很強的活動,是以親歷性為基礎的個人判定和個體操縱,賦予檢察官獨立性,可以防止“審而不定,定而不審”的有悖司法熟悉規律的做法,從而進步檢察官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第二、檢察官獨立性是防止不正當干預的重要條件,有助于保障檢察權的公正行使。第三、檢察官獨立性有利于保障訴訟效率。司法的效能,要求辦案檢察官的職務行為直接產生職務上的效力,而應避免環節過多,造成決定和行為實施遲緩。第四、檢察官獨立是檢察機關集體獨立的基礎,沒有檢察官個體獨立,檢察機關集體獨立則得不到有效保障。但是,檢察官獨立不同于“除了法律沒有上司”的法官獨立,它要受到“檢察一體制”的限制。所謂“檢察一體制”,是指檢察機關上下形成一個整體,同一行使檢察權,對內要求上命下從的領導關系,檢察官服從檢察長、下級檢察官服從上級檢察官的命令,對外則要求“檢察權的行使保持整體的同一。因此,檢察機關的內部獨立是有限的,不充分的。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需接受上級的指示,其行為只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獨立性,即相對獨立性!皺z察一體制”固然限制了檢察官執行職務的獨立性,但并未否定檢察官的獨立性,在一定的條件下,他可以正當地對抗檢察長的指令,如享有消極抗命權或積極抗命權。
。ǘ┪覈鴻z察機關獨立性缺乏有效保障
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是我國憲法和法律所確認的檢察權行使原則。與國外檢察權的獨立行使相比,我國檢察權的獨立性具有自身的特點:一是檢察機關相對于執政黨與權力機關是不獨立的。我國憲法和法律對檢察機關獨立性的表述是:“人民***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二是檢察治理體制的行政化使檢察權的行使受制過多,檢察權的外部獨立難以得到有效保障。三是檢察官的內部獨立性尚未獲得法律的確認。在我國,憲法、司法機關組織法和訴訟法規定了人民***依法獨立行使職權,這種獨立性,是一種集體獨立,也就是外部獨立,而非個人獨立即官員獨立。在現行體制中,檢察官受檢察長領導,任何檢察活動應服從檢察委員會的決定,固然檢察官也是檢察權行使的主體,但在法律制度上還沒有確立檢察官在檢察機關內部的獨立性,也就是說,法律還沒有賦予檢察官正當對抗行政指令權的能力。同時,訴訟法還是以人民***而非檢察官為訴訟主體,檢察官是***意志的執行者,其本身在訴訟法上還缺乏獨立的地位。
綜上所述,我國檢察制度在新時期重建以來,完全以行政治理方式而不留意按照司法治理檢察業務,使它難以做到“獨立行使檢察權”,難以做到“嚴格執法”,難以保證檢察官的高素質,確是我國檢察制度建設的一個重要教訓。因此,作為檢察改革的重要舉措,實現檢察同行政治理職能相分離,必須以強化檢察權的司法性,保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實現檢察官的司法官化為核心目標。
三、改革檢察業務治理 引進司法治理方式
-----檢察職能同司法行政治理職能分離的根本途徑
實行檢察職能與行政治理職能相分離,必須以改革檢察業務治理,引進司法治理方式為根據途徑,主要措施如下:
(一)重新配置檢察權,改革辦案體制,進一步完善主訴檢察官制
改革完全行政化的辦案體制,就要對檢察權進行重新配置。鑒戒國外檢察制度,結合我國司法制度的特點,筆者建議對檢察權可實行“三級配置”制,即明確規定檢察委員會、檢察長、檢察官在檢察工作中的權限和職責,逐步取消業務部分建制,變助理檢察員為檢察官助理,實行主訴檢察官直接對檢察長負責的辦案體制,其核心是進一步完善主訴檢察官制。
主訴檢察官制是指在檢察長領導下,在公訴部分實行的以主訴檢察官為主要負責人的檢察官辦案體制。實行主訴檢察官制,就是要打破檢察活動中單純的行政治理模式,引進司法治理方式,使檢察官成為對辦理案件有一定決定權和獨立性的檢察權行使主體,形成以主訴檢察官為主要責任人,權責同一的新的辦案體制。主訴檢察官制2000年在全國推行以來,在進步辦案質量、造就高素質的公訴隊伍、明確辦案責任,落實錯案追究制等方面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行政化的辦案體制所固有的一些弊端。但是,由于目前缺乏明確的規范和成熟的指導,在主訴檢察官制的一些理論和實踐上爭議較多,分歧較大,了主訴檢察官制的深進推行,使設立此項制度的初衷沒有得到充分實現。
筆者以為,主訴檢察官制的推行無疑是正確的,它適應了刑訴法制度和司法實踐的需要,是實現檢察職能同司法行政治理職能相分離必要和重要的舉措。以“主訴檢察官制的設定沒有法律依據、主訴檢察官的職責范圍界定不清、主訴檢察官的難以同一”為理由反對推行此項制度的同道,沒有深刻熟悉到主訴檢察官制的制度價值,也沒有用發展的眼光看待此項改革及整個檢察體制改革。因此,正確的做法不是否定和反對此項改革,當務之急是對主訴檢察官制做進一步的完善:
1、修改《人民***組織法》及《檢察官法》,明確規定檢察官的內部獨立性,為主訴檢察官制的推行提供堅實的法律依據,同時也是為檢察職能同司法行政治理職能相分離提供法律依據。
2、完善檢察官具體職權的設置,進一步理順檢察官同業務部分負責人、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的關系。解決主訴檢察官制的法律依據題目后,根據相當性和漸進性的原則,逐步擴大檢察官的職權,同時逐步限縮業務部分負責人、副檢察長及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的職權,直到取消業務部分副檢察長建制,終極將檢察權主要配置給檢察長及檢察委員會,并明確規定各自職權范圍、建立健全責任制度,切實做到權責同一。
3、建立健全激勵機制。目前主訴檢察官的激勵機制還沒有很好地建立起來,這與主訴檢察官承擔的任務和責任是不適應的,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主訴檢察官的工作積極性,因此,必須建立健全主訴檢察官的激勵機制,為主訴檢察官提供切實的職務保障。
4、待主訴檢察官制成熟后,可參照主訴檢察官制在其他業務部分推行“主辦檢察官”辦案制。
。ǘ└母餀z察委員會
1、將檢察委員會由現在的虛設改為實體制。
2、檢察委員會的職員構成:檢察長、副檢察長是當然的檢委會委員,其他委員由具有五年以上法律職業資歷、德才兼備的資深檢察官擔任。(副檢察長和業務部分建制取消后,僅由檢察長和資深檢察官組成,除檢察長外,其他檢委會委員在行政地位上都是同等的)。檢委會的日常工作由檢委會辦公室負責。
3、檢委人會的職能:一是對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項進行決策;二是監視檢察官的工作;三是政策工作。
4、嚴格限定提交檢委會討論的案件的條件和范圍,只討論決定檢察長提交的案件。
改革后的檢察委員會的運行機制,既符合檢察權中行政性屬性和檢察一體制的要求,同時又減少或避免了行政性烙印對檢察職能干擾和。
。ㄈ┙z察官的分類治理制度。檢察官的分類治理是檢察職能與司法行政職能分離的必然要求。根據行使檢察權主體的不同,可對檢察職員實行檢察官、書記員、司法行政職員、司法***等四種序列的分類治理框架。對從事職務犯罪的偵查、審查逮捕、出庭公訴工以及民事行政檢察、監所檢察等主要業務部分的主要檢察職員授予檢察官;改變把書記員當作檢察官后備軍的治理制度,設立獨立的檢察書記官序列,書記員在檢察工作中要服從檢察官的指揮。司法***納進警官系列。其他檢察職員列進司法行政職員,納進公務員系列。
(四)成立“司法行政治理部”。實行分類治理后,要相應地設立司法行政治理部分,專門治理檢察機關內部的非司法性工作,即司法行政事務!八痉ㄐ姓卫聿俊辈粌H要行使檢察機關內部基本的司法行政治理職能,如從事政工、行政裝備、檔案治理等行政事務,還可負責檢察機關同人大、法院及行政機關的聯系。在條件成熟后,可考慮將一些服務性的工作推向,實行社會化服務。另外,為加強檢察官的協調,可在“司法行政治理部”內設置“檢察官秘書處”,作為檢察機關檢察官運行的協調機構。主訴(主辦)檢察官根據辦案需要可向檢察官秘書處申請配備若干名檢察官助理。主訴(主辦)檢察官在辦理重大案件需要提交檢委會討論時,可直接通過檢察長按規定程序提交檢委會討論決定,而不必經過部分行政審核。
五、將一部分司法行政治理職能從檢察機關剝離。如改革對檢察官的內部懲戒制度,在檢察機關之外,建立同一的司法官懲戒機構。如前所述,檢察官的內部懲戒制度強化了檢察官對所在部分及領導的行政依附性,不利于檢察官獨立行使檢察權。因此,可設立二級同一的司法官懲戒機構。中心一級在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設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負責對最高司法機關和省級司法機關中的法院院長和***檢察長的行為懲戒;在地方一級,可在省級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設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負責對省級司法機關(院長和檢察長除外)和省級以下司法機關中的法官、檢察官的行為懲戒。
四、協調、高效、精減、漸進
-----檢察職能同行政治理職能相分離應堅持的基本原則
檢察職能同司法行政治理職能相分離是一項涉及和體制創新重大司法改革,必須積極慎重,留意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協調原則,即檢察官獨立性與檢察一體制相協調的原則。
如前所述,由于我國檢察官的內部獨立性尚沒被法律認可,加強檢察官的獨立性就成為檢察職能同司法行政治理職能相分離的核心目標之一,但是要受到檢察一體制的一定限制!皺z察一體制”是檢察權行政性屬性的表現,而檢察官的獨立性是其司法性屬性的必然要求,二者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因此,必須協調好檢察官的獨立性與檢察一體制的關系,規定二者公道的邊界,在實現檢察職能同司法行政治理職能分離的過程中,既要堅持和維護“檢察一體制”,又要保障檢察官的獨立性。檢察官獨立性與檢察一體制如何協調,筆者以為可按以下原則處理:
1、檢察長以及上級檢察官對下級檢察官的治理要留意尊重檢察官的獨立性,減少行政命令,使上級的指揮監視權與檢察官的獨立性相協調;
2由于隸屬關系和指令權的存在,一旦檢察長或者上級檢察官下達指令,檢察官一般應服從命令,以維護檢察一體制。
3、檢察長以及上級檢察官的指令權不是盡對的,可受到一定的限制,對于違法指令,法律高于“上命下從”,檢察官有權拒盡服從。
4、建立健全檢察官獨立性的職務保障制度,包括身分保障、保障和一定的特權保障。
(二)高效和精減原則
高效原則是指通過實施“檢察職能同行政治理職能相分離”,在檢察機關內部形成穩定、***、有序、符合司法的檢察權運行機制,最大限度地發揮檢察效益,進步監視的效率和質量。效率是司法的所要追求主要目標之一。作為法的價值之一的法律正義的一部分,司法效率的實現,在很大意義上就是法律正義精神的實現。因此,實施檢察同行政治理職能相分離,必須果斷革除檢察活動治理方式的完全行政化所產生的辦案效率不高甚至低下的,進步司法行政治理質量,使其真正成為檢察職能的有力支撐。高效原則的基本要求是:減少檢察權運行的行政性中間環節,暢通檢察權的運行渠道,以消除行政行政治理職能對檢察職能的侵浸,實現檢察權的高效運行。
精減原則就是要要根據檢察權的司法性規律,盡可能減少檢察機關的行政性事務,真正使司法行政治理成為保障檢察職能有效實現的輔助功能,從而還原其輔助性。貫徹這一原則,要做到“減”和“精”的高度同一,在減少行政性事務的同時,要進步司法行政治理的質量,使其更好地服務于檢察職能。
(三)漸進原則
實行檢察職能與行政治理職能相分離,涉及到檢察體制的層次題目,一些關鍵的檢察題目還存在重大分歧,而且由于、體制和觀念上的原因,對檢察機關的行政式治理方式還不可能在短期得到根本革新,實現檢察職能與行政治理職能相分離也就不可能一揮而就,必須按照積極穩妥、循序漸進原則,逐步推進此項改革的深進開展。
附:主要資料
1、《檢察理論成果薈萃》 檢察理論研究所主編(2000年11月)
2、賀xx《中國司法治理制度的兩個題目》《中國》1997年第6期
3、蘇力《法院的審判職能與行政治理朱》
載《依法治國與司法改革》 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9月版
4、龍宗智《論檢察機關的性質與檢察機關的改革》《法學》1999年第10期
5、龍宗智《論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 《中國刑事法雜志》2002年第1期
【檢察職能與司法行政治理職能分離若干題目研究】相關文章:
民事督促起訴若干題目研究04-29
司法調解題目研究06-06
關于民事執行理論研究中的若干題目06-06
民事權利能力若干題目研究06-08
買賣合同若干法律題目研究06-07
深圳旅游企業虛擬經營和治理題目研究06-13
司法調解存在的題目與出路06-07
芻議涉外海事證據保全的若干題目06-06
對交通肇事逃逸若干題目的探討08-28
關于物權法立法中若干題目的建議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