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t id="5hhch"><source id="5hhch"></source></tt>
    1. <xmp id="5hhch"></xmp>

  2. <xmp id="5hhch"><rt id="5hhch"></rt></xmp>

    <rp id="5hhch"></rp>
        <dfn id="5hhch"></dfn>

      1. 試析我國保險法律法規存在的題目和缺陷

        時間:2024-07-14 09:55:06 法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 相關推薦

        試析我國保險法律法規存在的題目和缺陷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規定:“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證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貿易保險行為!蓖侗H藶榱祟A防危險,將一定的保險費支付給保險人,假如危險事故發生或出現合同約定的條件,保險人則須按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或者保險受益人支付賠償金或保險金;作為保險人的保險公司則通過建立保險基金來分散危險,消化損失。由此可見,保險是為了分散危險、消化損失的一種貿易活動,其目的是通過合同行為來實現的。保險合同具有“最大善意”、“雙務、有償”、“射幸”等特征。我國自1980年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保險立法經歷了以無到有,由粗到細的過程,逐步完善了相關法規:1983年實施《財產保險合同條例》,1985年發布《保險治理暫行條例》,1992年通過《海商法》,1995年通過了《保險法》。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保險法》,人民銀行于1996年、1997年、1998年分別發布了《保險治理暫行規定》、《保險代理人治理規定(試行)》、《保險經紀人暫行規定(試行)》。這些法律法規對保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促進保險事業的發生,解決保險爭議,完善商事法制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但也還有很多不成熟和不規范的地方,對比世界其他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完善的保險體系還 存在著相當的差距。主要表現為保險活動的基本原則不夠全面,規范保險新業務的立法相對滯后等方面,以下筆者試從“近因”原則缺失、條款文字歧義等方面我國保險法律體系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以求拋磚引玉:

        【試析我國保險法律法規存在的題目和缺陷】相關文章:

        我國醫療設備檔案管理存在的缺陷和改進方法11-26

        我國銀行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對策03-19

        我國資產評估機構存在的題目及對策03-22

        我國企業實施ERP存在的題目與對策03-21

        試析我國刑事被害人權益保護的缺陷及完善03-09

        我國企業內部審計存在的題目及對策03-21

        我國零售企業物流治理存在的題目及對策12-06

        我國物流產業現狀、存在題目與發展趨勢03-24

        我國代位權制度存在的題目及完善措施12-09

        試析督促程序的缺陷及其補救03-18

        国产高潮无套免费视频_久久九九兔免费精品6_99精品热6080YY久久_国产91久久久久久无码

        1. <tt id="5hhch"><source id="5hhch"></source></tt>
          1. <xmp id="5hhch"></xmp>

        2. <xmp id="5hhch"><rt id="5hhch"></rt></xmp>

          <rp id="5hhch"></rp>
              <dfn id="5hhch"></df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