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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責任理論之拓補
「摘要」完善的經濟法理論應當有自己的“責任理論”;诮洕ㄘ熑卫碚撗芯枯^為薄弱的現狀,本文提出了經濟法“責任的客觀性”問題,強調應當超越傳統的部門法理論和責任理論,通過運用矛盾分析、關聯性分析、典型性分析等方法,去發現經濟法責任理論的獨特性、與傳統責任理論的相關性,以及經濟法責任形態的特殊性,從而實現對經濟法責任理論的拓補。「關鍵詞」經濟法、責任形態、責任理論、拓補
在經濟法理論中,責任理論是一個公認的“難墾之域”,不僅研究難度較大,而且研究成果的認同度相對較低。然而,經濟法理論要不斷走向成熟,就必須有自己的“責任理論”,就需要眾多研究者在既有成果的基礎上,基于學術責任感和學術積淀,不斷拓展、補充,以求在連續的、收斂的“拓補”過程中,逐漸形成較為完善的經濟法責任理論[1].
經過多年的學術積累,經濟法責任理論不僅被視為影響經濟法制度建設(特別是經濟法實效)的一個重要問題,而且,更被公認為影響經濟法理論“自足性”的重大問題[2].目前,經濟法責任理論的研究不僅已有一定的制度支持和理論準備,而且現實需求也甚為緊迫[3].無論是經濟法的制度建設抑或理論發展,都需要對責任理論展開較為深入的探討。
從既往的研究來看,人們往往把法律責任同具體部門法相聯系,從而使責任理論的研究困境和拓展契機,亦與傳統部門法理論的沉浮直接關聯。眾多的研究成果表明,人們在關注傳統部門法理論局限性的同時,也大都贊同法律部門劃分的相對合理性。在上述局限性與合理性的對立中,如何去解釋和解決一般法律責任理論中的矛盾,如何在經濟法主體、權義以及責任等多個層面的二元對立中,去發現和解析經濟法責任理論的特殊性,并作出關聯性分析,對于責任理論的深入研究都非常重要。
有鑒于此,本文擬基于上述的矛盾分析和關聯性分析的線索,在既有研究的基礎上,嘗試對經濟法責任理論略做“拓補”。論文延展的具體路徑是:首先提出“責任的客觀性”問題,再以此為入口,探討超越傳統的部門法理論和責任理論的必要性,進而通過對具體的歸責基礎、與主體結構的關聯性分析以及具體責任形態的典型性分析,來進一步拓補經濟法責任理論,并強調以現行制度和理論為源泉,進行類型化研究之重要性。
一、“責任的客觀性”問題
經濟法領域是否存在法律責任問題?是否存在“經濟法上的法律責任”?經濟法是否有自己獨立的法律責任形態?這些都可以歸結為“責任的客觀性”問題。它是研究“責任理論”的一個前置性的或稱先在的問題,本來毋庸多贅,但從研究的現狀來看,仍有先行探討之必要。
“責任的客觀性”問題,是直接影響責任理論研究的必要性的基本問題。學者過去雖未必有“客觀性”的提法,但已不同程度地有所觸及,只是深入的研究較為鮮見。究其原因,傳統法學觀念的束縛、現行立法規定的缺失及由此帶來的認識上的局限[4],尤其易阻礙人們的創新性思考,從而會影響經濟法責任制度及相關理論的提煉和“法學發現”。
從歷史上看,不斷推動法學發展的,是大小不一的“法學上的發現”[5].經濟法責任理論研究的滯后,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缺少對“責任的客觀性”問題的“發現”,同時,也與學術自信心的缺乏有關。事實上,學海無涯,思無止境,各個研究領域不應有不可逾越的“楚河漢界”,對于傳統的法學理論問題或其體系、框架,同樣可以從新的視角去進行肢解、離析、重構。這對于研究經濟法責任的客觀性等問題尤為重要。
經濟法上的“責任的客觀性”,可能體現在多個層面。本來,按照一般的法理來分析,只要違反法定義務,就應當承擔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就應當有所謂第二性的義務存在[6].據此,如果經濟法對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已有規定,并明確了違反義務的法律后果,則只要相關主體違反經濟法規范,便同樣應承擔經濟法上的法律責任?梢姡诔姓J一般的法理,認同經濟法是一個獨立部門法的前提下,就可以肯定地推知:在經濟法領域,法律責任同樣客觀存在。
上述層面的“責任的客觀性”,較為顯而易見,因而許多學者都承認并試圖對其作出概括,只是在各類著述中的稱謂很不一致,例如,或稱之為“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或稱之為”經濟法責任“:或稱之為”經濟法律責任“甚至簡稱為”經濟責任“[7],等等。這些用語本身也直觀地說明:人們多是在承認這一層面的”責任的客觀性“的前提下,去探討經濟法責任問題,但對此類責任的內涵和外延,特別是對具體責任形態的認識,則可能存在很大分歧,由此產生了第二層面的”責任的客觀性“問題。
所謂第二層面的“責任的客觀性”問題,即經濟法上的法律責任是否有自己獨立的責任形態(或稱責任形式)的問題。對此有兩類不同的看法:其一,是“徹底的客觀論”,強調經濟法責任可以有獨立的責任形態,而并非傳統責任形式的簡單綜合,因而更加關注對具體責任形式的挖掘和提煉[8].其二,是“非徹底的客觀論”,它否定經濟法責任有自己獨立的形態,認為經濟法上的法律責任或者只是直接借用傳統的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形態,或者就是上述各類傳統責任形態的綜合施用,等等[9].
由于認知差異的客觀存在,上述兩類觀點的對峙較為分明,但相信真理會愈辯愈明。通過其爭鳴,若能發現經濟法責任的獨立形態,并對其作出客觀的概括和提煉,則無疑會進一步增進經濟法責任研究的“客觀性”,這不僅對經濟法的制度建設和法學研究是一重要貢獻,而且對于一國法制的綜合調整,對于一國法學乃至世界法學的發展,都堪稱貢獻良多:如果通過認真研究,小心求證,仍不能發現和提煉出獨立的責任形態,則這種證偽的結果同樣功不可沒。關鍵是要把結論建立在嚴謹、客觀的科學態度和方法之上。
應當承認,經濟法發蒙未久,經濟法學更是法苑新枝,要在短時間內發掘出公認的獨立責任形態,無疑較為困難,特別是在立法、法學研究尚未成熟之時,此類研究無疑是走上了“古代的蜀道”。但誠如波普爾所證,學術的發展需在不斷的“試錯”中前行,因此,即使時下提出的觀點未必全然恰切,但提供“鋪路石”的階段性工作還必須要做,更何況類似的困難和問題在傳統的法學領域同樣不同程度地存在著。
基于系統的同質性,經濟法研究的某些方面,不可避免地對傳統法學研究的“老路”存在著“路徑依賴”,甚至還可能受制于整個法學的研究水準和認知水平。然而,新興的經濟法學畢竟還要走出自己的“新路”,只有超越傳統的責任理論,有效地揭示和論證經濟法責任的客觀性問題,才有可能對傳統法學的“老路”作出“拓補”,也才有可能依據立法的現實和未來的發展趨勢,運用一定的研究方法,如價值分析和實證分析的方法,矛盾分析和系統分析的方法等,提煉出經濟法責任的具體形態,并進一步構建經濟法的責任理論。
二、對傳統責任理論的超越
從相關學科的研究來看,人們在研究責任理論時,可能大略會涉及到歸責基礎理論、責任形態理論、責任構成理論、歸責原則理論、責任證明理論、責任競合理論、責任免除理論等眾多理論中的若干部分。研究這些理論,有助于責任理論的系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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