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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林權流轉的法律屬性
【內容提要】本人以為林權流轉的法律屬性實質上是林業物權的變動而非森林資源的交易;林業物權的變動是指森林資源的使用權變動;林權流轉政策規范的重點在于森林、林地使用權的流轉! 娟P鍵詞】林權流轉;林業物權的變動;森林資源的交易 [Abstract]We think forest property business are the only business of the woodland, forest of use and woods ownership generally, in a narrow sense of the word, forest property business are the only business of woodland and forest right of use. In fact, forest property business is forest property right alteration, not forest resource transaction. The police of forest property business should emphases on the business of woodland and forest right of use. [Key words]forest property business; law attribute; forest property business; forest resource transaction一、林權流轉概述 林權流轉的涵義在廣義上是指林地、森林使用權流轉以及林木所有權流轉;狹義上是指林地、森林使用權的流轉。林木所有權的流轉固然也是林權流轉的類型之一,但是從林權政策規范意義上來看,林木所有權流轉的政策意義不是太大,由于林木所有權的流轉規范可以依照《民法通則》以及《合同法》相關規定遵照執行。之所以說林權流轉在政策意義上規定為林地、森林使用權流轉意義更大,是由于林權流轉的積極意義不僅使林權流轉使得市場資源要素配置更加公道,林地和森林在體現其私法意義上之經濟價值以外,更重要的是體現公法意義上的生態價值。林木所有權流轉則僅僅是其私法意義上的經濟使用價值的體現,而無需進步到生態價值上來考慮。為使林權流轉政策規定公道,不僅需要對林權流轉進行實證的研究,同時也需要對林權流轉在理論上對其法律屬性進行深刻的剖析,只有在理論上深刻剖析了林權流轉的法律屬性,林權流轉政策的制定也才能在其內在邏輯上保證政策規范的嚴謹及其可操縱。
二、界定林權流轉法律屬性的必要性 若將林權流轉定性為基于物上的權利變動,以為其是“林權”在流轉,則林權流轉政策內容擬定以及擬定政策的技術當是以物權權利為核心,以維護各方當事人之正當利益為準;而若將林權流轉定性為“森林資源”流轉,則可能由于沒有看清楚森林資源流轉現象的本質,導致森林資源流轉政策擬定以及政策的擬定技術可能以債權權利為核心,而以債權相對性原理僅能保護債權相關當事人之正當利益。因此,分析林權流轉的法律屬性是非常必要的。由于林權流轉的法律定性,無論是政策內容的擬定上,還是擬定政策的技術上,都有其積極的實際意義。在政策內容的擬定上,固然現實的實證要求應該規范什么,但是規范內容的確定也當然受到內在屬性所決定的其外部范圍的影響;在擬定政策的技術上,不同的法律屬性決定了擬定政策技術的不同,例如物權的保護方式和債權的保護方式便很不一樣。因此,界定林權流轉的法律性質,也將為林權流轉政策的制定和完善,確定其應該規范的對象或者領域范圍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
三、關于林權流轉法律屬性的觀點 關于林權流轉的法律屬性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以為是林權流轉是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森林使用權的流轉;另一是森林資源的流轉(包括林地的流轉),如福建省關于林權流轉的地方性法規的名稱便是《福建省森林資源流轉條例》。對于林權流轉的法律屬性筆者以為林權流轉實質上是林業物權的變動。林業物權的變動包括林業物權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只有將林權流轉法律屬性定位于林業物權的變動,才能夠從理論上設置和解釋林權流轉公道的原則及其規則。
四、界定林權流轉的法律屬性的理由 關于林權流轉的法律屬性,筆者以為林權流轉是林業物權的變動,其理由如下。 第一,林權改革明晰的是產權而非所有權。“所謂產權,簡言之,就是對財產的權利,亦即對財產的廣義所有權——包括回屬權、占有權、支配權和使用權;它是人們(主體)圍繞或通過財產(客體)而形成的經濟權利關系;其直觀形式是人們對物的關系,實質上都是產權主體(包括公有主體和私有主體)之間的關系”。產權和所有權之間的關系是“廣義的所有權即是產權,狹義的所有權只是產權中的一個組成部分!薄 ∥覈謾囿w制改革始于80年代初期的“林業三定”政策的實施。林權體制改革的目標主要是“明晰產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確保收益權”。在明晰產權的題目上,林權改革不是明晰所有權,而是明晰使用權,尤其是對南方集體林權制度的改革更是如此。在所有權題目上,森林資源是屬于國家,實行的是公有制度。具體制度表現為兩種:一是國家(全民)所有制,一是集體所有制。因此,在我國林權體制改革在林權回屬題目上,實在并不是解決森林資源的回屬題目,而解決的是森里資源的使用題目。由此,林權改革的根本點也并不是要明晰森林資源的所有權,需要明晰的是林權當中的使用權。概而言之,林權改革明晰的是產權而非所有權。由于森里資源回屬于國家或者集體,而國家和集體作為森林資源的主體是一個“虛位”主體,而在市場經濟中,主體虛位是不答應的,因此有必要而確立起森林資源的真正的使用權主體。并且,林權體制改革的實踐做法也是明確森林資源的使用權主體,林權改革中的明晰產權也不是明晰所有權而是明晰森林資源的使用權。例如南平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之一便是:“明晰所有權、落實經營權。在保持林地集體所有的條件下,將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經營權落實到戶或經營主體!边@里明晰的還是林地使用權以及森里資源的經營權也即林業產權! 〉诙,從理論上而言,物的交易在本質上是建立在物之上的權利的一種變動! ≈洕鷮W家將“交易”界定為是“個人與個人之間對物質的東西的未來所有權的讓與和取得”,在我國也有法學學者從法學角度以為:“交易就是權利主體之間進行的財產權的移轉,就是物權主體之間的權利界定或謂物權的變動”。因此,物的交易在本質上是建立在物之上的權利的一種變動! 〉谌,林權流轉既包括林木所有權的變動即林木產權的整體變動,也包括林地以及森林資源的使用權變動即林地以及森林資源的部分林權變動! ‘a權的交易是產權在不同主體之間的轉手和讓渡。按交易內容或對象可以分為整體交易和部分交易。特定財產的產權是由狹義所有權、占有權、支配權使用權組成的權利體系,它既可以作為一個整體成為交易的對象,“四權”中的任何一項或任意幾項的組合,也可以成為交易的對象。如前文所述,林權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林權流轉在廣義上是指林地、森林使用權流轉以及林木所有權流轉;在狹義上林權流轉是指林地、森林使用權的流轉。因此,林權流轉既包括林木所有權的變動即林木產權的整體變動,也包括林地以及森林資源的使用權變動即林地以及森林資源的部分林權變動,這也是符合產權交易基本理論的! 〉谒,林權流轉的客體與林權客體所指對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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