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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淺談持票人票據法上的權利

        時間:2024-09-19 01:18:32 法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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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談持票人票據法上的權利

        票據法是調整各種票據關系的法律規范,票據關系的核心是票據權利確定和保護。在票據流通過程中,持票人是票據關系中最活躍的主體,持票人權利是票據權利主導權利。英美票據法正是基于其重要性,規定了持票人權利,其實質是確定不同類型的票據關系主體,根據票據關系主體的不同,給予不同的法律地位,規定相應的票據權利、票據抗辯以及不同的票據責任,即通過對持票人權利界定來明晰其票據權利體系。在我國票據法中,持票人權利的規定,分散于票據法的各項條文之中,缺乏系統性和完整性。我國的票據理論研究也主要集中在票據行為和票據權利的范圍內,沒有提出持票人權利的體系。在票據理論研究中,由于缺乏對主要票據關系主體權利的研究,不但其自身理論體系不完整,而且因其缺乏從票據主體權利性質、構成、分類的研究,從而弱化了對票據司法實踐的指導功能。在票據司法實踐中,如果對票據關系主體權利的認識模糊,難以達到良好的司法效果。所以,研究持票人權利,無論在票據法學研究或是在票據司法實踐中都具有重要意義。在票據法學中,分析研究持票人票據權利,正確認定票據權利效力,對促進票據的流通具有重要意義。在票據司法實踐中,法官可以根據持票人權利構成,直接、客觀、正確地判斷具體案件中票據權利效力,有利辦案效率和審判質量的提高。

        就票據權利義務關系而言,其本質仍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這種債權債務關系可發生于當事人與該票據有關的一切民商事活動中,因此,凡屬基于票據而發生的各種權利,均可以成為持票人權利,其中既包括基于票據行為而發生的票據權利,基于票據法的特別規定而發生的票據法上的權利,也應包括基于普通民事行為所發生的基礎關系權利 .本文認為:持票人權利是正當持有票據者所享有的一切非法律所禁止的權利,包括持票人票據權利、持票人票據法上的權利和持票人的票據基礎關系權利。本文主要對持票人票據法上的權利進行初步探索。

        一、持票人票據法上權利的概念

        持票人票據法上的權利,是指與票據權利的行使相關、由票據法特別加以規定的若干權利。一般認為,票據法上的權利不包括在票據權利之內。盡管從廣義上說它也屬于與票據有關的權利,但從本質上說來,它是不同于票據權利的另一類權利。它不依票據行為而發生,而由票據法特別規定;它雖然也可能表現為一定的財產上的請求權,但它并不僅限于財產上的請求權,也有非財產上的請求權。

        持票人票據法上的權利,包括利益償還請求權、票據返還請求權、復本交付清求權。

        二、利益償還請求權

        票據法設置短期時效制度和嚴格的追索權保全手續制度,體現了票據制度本身的需要,但在涉及票據制度和普通民事制度的關系上,卻導致了票據權利人票據權利容易喪失,而部分債務人單方面獲得了原因關系或資金關系的對價卻不必支付票面金額的額外利益。于是,票據法從協調票據法與民法在這一問題上的關系考慮,基于衡平的理念,確定了利益返還請求權制度,以保證法益平衡。

        (一)利益返還請求權的概念

        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又稱利益償還請求權,是指當持票人的票據權利因時效或欠缺一定的手續而消滅時,該持票人對于發票人或承兌人在其所受的利益限度內有請求返還的權利。 票據法規定了較短的消滅時效和很嚴格的權利保全手續,持票人如果怠于行使和保全權利,就會因時效期滿或手續欠缺而喪失其票據權利,同時,這種規定會使票據債務人收到額外的利益,而這種利益恰恰又是持票人所遭受到的損失。為了糾正這種可能產生的不公正,并對全部喪失票據權利的持票人利益有所救濟,各國票據法一般都專門設置了利益返還制度,以謀求票據當事人利益的平衡,維護法律的公正。

        在利益償還請求權關系中,權利人為票據權利消滅后的持票人。這時的持票人不以最后的被背書人為限,還包括被追索而履行了票據債務后取得票據的背書人、因履行了債務而取得追索權的保證人和因參加付款而取得票據的參加付款人等。

        (二)利益返還請求權性質

        票據法學說中,對利益返還請求權性質爭議較大,主要有四種學說:票據上權利說,民法上不當得利說,損害賠償請求說,票據法上的特別請求權說等。

        1、票據上的權利說認為,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是基于票據關系產生,所以是票據權利。但利益返還請求權并非由票據行為產生,而是票據權利喪失后法律規定的一種權利,故此說應當否定。

        2、損害賠償請求權說認為,利益返還請求權與民法上損害賠償請求權相同,但其發生并非因違法的侵權或違約行為,而是因票據債權人自己怠于行使或保全票據權利所致。

        3、不當得利請求權說認為,利益返還請求權屬于民法上因不當得利所產生的權利。然而,首先,利益返還請求權,系基于票據法的規定而來,并非民法上不當得利的請求權。其次,不當得利雖然不是意義上的違法,但至少可以說不適法。出票人或承兌人得到的票據資金是基于基礎關系合法取得,并不符合民法上所謂無法律原因得利這一不當得利成立的關鍵要件,如與不當得利相提并論,在普通人的倫理觀念中是很難接受的。

        4、特定請求權說認為,利益返還請求權是基于衡平的理念,為緩和票據的嚴格性而由票據法規定的一種特別請求權或特定請求權。 作為一種特定請求權,利益返還請求權既不是票據權利,也不是民事權利,因為它不是因票據行為產生,而且是在票據權利消滅后發生的,同時也不是民法上債的規定下的請求權。它直接由票據法規定,本質上屬于“票據法上的權利”。從請求權的特點看,此權利具有普通債權的性質。

        5、我國票據法規定的利益返還請求權的性質。根據我國票據法第18條,“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等原因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見我國票據法把利益返還請求權的性質定位于“民事權利”。本文認為利益返還請求權不是民事權利,具體的考慮有以下幾點:(1) 利益返還請求權不是依照民法規定、由民事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民事權利。首先,利益返還請求權由票據法規定而非民法規定。其次, 利益返還請求制度主要是針對票據權利喪失的特殊情形,在立法本意中,其權利內容、性質與票據上權利和民法上的不當得利、侵權損害等求償權也均有一定差異。另外,民法上物的請求權更難與利益返還請求權相聯系。(2)利益返還請求權是否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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