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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刑法第306條
對于《刑法》第306條的規定理論界一直有爭議,有的學者認為應當廢除。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論刑法第306條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于偽造證據!庇纱丝梢姟缎谭ā返谌倭懔鶙l為明確的敘明罪狀,它對具體的犯罪構成特征作了的描述,包括對于該罪的主體要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主觀要件(故意)、客觀要件(參見上列行為)都做了詳細的敘明。而由于該罪列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妨害司法罪此類罪名之下,客體要件也一目了然,那就是妨害了國家司法活動的管理秩序。所以結合到法學界眾議紛紛的該罪構成來看,此罪構成并非結果犯,而是名副其實的行為犯。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只要有上述行為之一的便構成該罪,并非需要造成一定的結果才構成該罪。同時對結果加重的適用加重罪狀。該罪的主體要件、客體要件、主觀要件均不存在大的分歧,需要討論的應該還在該罪的客觀要件上面。該罪列舉了多種犯罪行為,應該是屬于選擇罪名,列如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罪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幫助當事人毀滅證據罪等。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實施上述多種行為的不數罪并罰。
1、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此條犯罪行為存在于刑事訴訟中,刑事訴訟包括了偵查、審查起訴、法庭審理等階段。由于刑事訴訟是國家機關行使公權力,故對其證據的要求標準是確實充分,檢察院在審查偵查機關移送的證據和罪名后如果達不到確實充分的要求便會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而檢察院一旦向法院移送起訴便意味著該案中公訴方的證據已經形成并固定。所以在刑事訴訟中,只偵查或審查起訴階段存在毀滅證據的行為。對于偽造證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偽造的是不是證據難以確認,因為不向法庭提供或沒在法庭上審理查明的不是證據。而偽造后會不會向法庭提供,如不向法庭提供是不是構成犯罪中止,沒有造成后果的中止犯應當免除處罰這些都是應該討論的問題。
2、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上一行為已經述及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毀滅、證據行為,此條的規定更是難以界定當事人的行為是不是在律師的幫助下進行。此條有教唆罪的嫌疑,但當事人自己毀滅、偽造證據又不構成犯罪,故此教唆構成間接正犯?
3、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此條行為中的證人應當在法庭審理時才能夠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因為如前文所述只有在法庭上出示并經過質證的才是證據。由此可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所列行為包括了刑事訴訟中的各個階段。其對該罪的主觀要件也做了明確的認定,只能是故意。所以律師的職務行為或者因為過失有上述行為的均不構成該罪。另外,在妨害司法的類罪名中包括了偽證罪,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妨害作證罪,打擊保護證人罪等。其對犯罪人的身份構成也做了敘明,包括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等。所以在此類罪名中的主體并非只有律師。至于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犯妨害作證罪的從重處罰。所以,所謂的律師偽證罪并非立法者刻意的限制律師的行為,而是在規范律師的執業行為!缎谭ā返谌倭懔鶙l為人所詬病的并非法條本身,也不是律師不該受到法律的處分,而在于第三百零六條在具體執行中的隨意性導致律師的權益不能受到保護,從而令當事人的權利也受到損害。刑法分則的第三百零六條中不可能述及同案偵查人員、檢察官該不該對同案律師的偽證罪進行回避,而只能根據刑訴法的規定做出要求。所以要求最高法院解釋第三百零六條不如要求切實執行訴訟法關于管轄和回避的具體要求,不如要求切實執行證人出庭、會見不受監聽等法律明文規定。某省楊律師號召簽名要求解釋(或是廢除?)第三百零六條,我不贊同其行為但也不愿意自己成為可鄙的坐食利益者,故愿用自己淺薄的刑法知識做一點呼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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