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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封閉系的權利化開放-中國審前羈押的實證分析
一、前言刑事訴訟法學一直以來并非顯學,而審前羈押更是游離于學者的視線之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權無論在立法還是在實踐中始終得不到應有的關注和保護,甚至不及已決罪犯。[i]審前羈押在制度構建上是一個非法制化的權力自閉體系,造成實踐中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濫用羈押和變相羈押等日趨嚴重。但由于對國際通行的羈押理念背景和控制原則缺乏起碼的認同,[ii]另一方面司法信息網絡的缺失使研究缺乏基本的實證素材。因此我國學界對羈押問題基本沒有實證研究,無法進行精確的定量分析,對于羈押制度改革的入口和出口也不能很好的規劃。
本文的目的首先是為了揭示我國當前審前羈押的真實情形,以求引來足夠的關注;其次是為了把實證研究導入刑事訴訟領域,促進確立研究方法和基本課題;最后也是為了推進我國羈押制度的改革和司法統計體系的建立。為此筆者在各地進行調查和訪談,[iii]并從各級刊物上發表的調查報告獲得一些數據,[iv]通過數據來澄明現實存在的問題,進而對審前羈押問題進行系統的理論反思。
二、羈押率的統計方法
1、應然與實然-精確統計與模糊統計
羈押的法律規定與現實性,被認為是一個國家的法律政策氣氛與國家文化的“地震記錄器”。[v] 而羈押率直接說明了司法機關的文明進度和人權觀念,也折射了偵查機關的辦案能力和自信程度。
確定羈押率的前提是認定羈押,從理論上講羈押應指在刑事案件作出最終處理之前人身自由處于司法機關完全剝奪的法律狀態。[vi] 我國刑事訴訟法上沒有獨立的羈押制度,通常羈押就指拘留和逮捕。中國刑事訴訟是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的三階段“流水型”程序。[vii]計算羈押率應排除被撤銷案件的嫌疑人的羈押人數,同時應包括被不起訴被告人的羈押人數。因此最理想的計算公式應為:
羈押率 = 最終處理時羈押被告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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