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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粹理論的純粹性
凱爾森具有驚人的興趣范圍和創作沖動。終其一生,他在憲法、國際法、道德哲學、政治理論以及法哲學方面都保持著一種活躍的興趣。在所有這些領域,他都做出了頗有價值的貢獻,給它們帶來了其深刻而毫不妥協的反思成果。在很多問題上,他的貢獻具有持久的價值,并將在未來許多年里繼續激勵研究者和學者們。
面對其所謂的凱爾森的晦澀,有些評論者表達了他們的惱火,并由于困惑已經放棄了他的某些核心學說。而我自己在努力探尋他的一些命題(theses)之意義時,偶爾也不免感到沮喪。但我總有這樣一種感覺:他是一位努力解決某些更為艱難的法哲學問題的哲學家,他往往比任何人都更好地理解這些問題的復雜性。我時常發現我對他的某些學說感到困惑是由于沒能領會那些凱爾森著手處理并力爭解決的難點。他的核心學說在我腦際留下了不可磨滅的形象。每次我回頭重看它們便能發現從前我所疏漏的新的深度和新的見識。因此,作為對其著作持續擴大的影響力我個人之不勝感嘆,我選擇再次回去評述凱爾森的一些基本學說。
一
凱爾森邏輯嚴密的名聲堪與他的晦澀相媲美。他確實重視并渴求達到這種邏輯的嚴密。他的作品有一種一絲不茍的迷人感覺。當然,這種一絲不茍不是一個保持個人風格的問題。它成為其法律理論的基石,法律的純粹性。
眾所周知,凱爾森的理論是雙重的純粹(doubly pure)。它排除了社會學和心理學的研究,并將法律與道德相分離。 第一種純粹招致了很多批評,通常被認為是完全不足信的。這些批評基于這個或那個完全不同的兩種異議之上。第一種異議是,不考慮法律機構(立法的或司法的機構)的行為和意圖,就不能確定法律的內容。 第二種異議則是如果沒有在法律的社會環境中研究法,沒有強調它在實踐中的實際作用,一個人就不能夠正確評價法律及其重要性。這兩種異議都很常見,我就不再詳細論述它們了。但是,讓我對第二種異議做幾點評述。
毫無疑問,法哲學的部分任務是解釋方法,以此來確定法律的存在及其內容。如果不考慮實踐和對法律機構表現出的態度,法律的存在和內容果真不能確定,那么我認為,第一種異議對凱爾森的理論就是一種重要而有效的異議。不甚明顯的是,第二種異議根本不是一種異議。凱爾森沒有否認社會法學(sociological law)的可能性。他樂于主張以下四個命題。第一,除社會學法學外還有一種獨立的研究-規范法學(normative jurisprudence),它(所研究)的主題是不同的。規范法學研究法律的規范,也就是研究人們應當如何依照法律行事。它不是研究他們實際上如何行事的一種研究。第二,既然排他地關注實證法(positive law),即作為社會慣習活動和立法與司法機構活動之產物的法律,規范法學并不比社會學法學更缺少經驗性。第三,在一個重要的方面,規范法學享有對社會法學邏輯優先。既然社會學研究人類行為與法律相關的那些方面,社會法學主旨的確切解說就預設了由其規范研究加以提供的對法律的理解。在此,“法律”就必須被規范地加以解釋。第四,在另一個重要方面,社會學也以規范法學為先決條件。解釋與法律相關的人類行為不得不考慮人們對法律的信仰方式,規范地理解會影響著他們的行為。
我認為在所有這四個命題上,凱爾森在本質上都是正確的。它們表明,盡管不可否認他自身的興趣使他沒有走上社會學法學這條路,但他并不敵視它。我確實認為凱爾森已經預見了許多為別的思想家所使用的論點,而且我們仍能從他對法律的規范研究和社會學研究間關系的解說中受益,盡管社會科學家和哲學家都曾經單獨探究或闡述過這些觀點。無論是他對人們信仰-與可以要求人們在規范上去做什么有關的信仰-的解釋之重要性的強調,還是他對規范概念之自治與獨特的堅持,對這一學科都具有重要和長遠的貢獻,這一學科很多年以來由提出取消規范術語的定義而贊成非規范的、描述性定義的還原性嘗試支配著。
二
凱爾森語義上的反還原主義(anti-reductivism)當然與其理論的另一個純粹性密切相關:它排除了道德成分。在此,他的敵手并非社會學理論家們而是自然法學家們。凱爾森理論的一個主要問題就是反對自然法(natural law),對這一主題廣泛地論述貫穿他的一生。他的觀點使其處于法律實證主義(legal positivism)的歷史傳統之內。
在傳統上,法律實證主義與三個主要的命題有關。 首先是還原的語義命題(reductive semantic thesis),它提出對法律陳述的一種還原分析,依照這個還原分析它們是這樣或那樣一種非規范的、描述性的陳述。其次是偶相關命題(contingent connection thesis),依此命題,法律與道德價值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第三是來源命題(source thesis),法律的存在和內容的驗證不需要訴諸任何道德論證。
這三個命題在邏輯上是獨立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接受它們中的一個而拒絕另外兩個。然而,許多重要的實證主義者,其中例如邊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奧斯丁(John Austin,1790-1859)、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1841-1935)和羅斯(Alf Ross,1899-1979)等等,都不約而同地承認它們。凱爾森對這些問題的立場是什么?這個問題對于理解他的法律理論極為重要。在很多方面這是任何法哲學都不得不面對的最重要的一組問題,因為它提出了法律的雙面性的問題,它(法律)是一種帶有規范面的社會制度的存在。對于任何法律理論最大的挑戰就是正確地對待法律的這兩個方面。
凱爾森的解決辦法是抵制還原的語義命題,而信奉偶相關命題和來源命題。凱爾森把法律視為實證法。其建立在不涉及道德證論(moral argument)的,可以確認的社會來源的基礎之上。在這點上凱爾森從未有過絲毫懷疑。凱爾森從未動搖過對這兩方面命題的贊同。作為一個整體的法律體系之存在與否是一個社會事實問題。它完全取決于它在所討論的那個社會中的功效。而且,決定每個個別規范(individual rule)是否屬于某個特定國家有效的法律體系的驗證則同樣是個社會事實問題。這就轉化為是否以一種適當的方式假設它:它能否夠追溯到一種權威認可的社會來源。
凱爾森同樣堅信偶然性命題。凱爾森強調(1)法律與道德(的內容)間存在必然聯系的主張不是預設法律必然遵循的絕對道德價值,就是假定所有種種相對主義的道德有都一些共同的價值,并為法律所遵循。他進一步論證(2)不存在絕對的道德價值,且所有的相對主義道德也沒有共同的內容。因此,他得出結論:法律與道德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
凱爾森背離傳統的實證主義者的觀點在于他抵制還原的語義命題。還原的實證主義者對法律陳述(legal statements)有不同的主張,認為它是關于命令的陳述,或者是對制裁或法院裁決之可能性的預測,等等。凱爾森堅決地抵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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