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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無單放貨的風險與防范
摘要: 在出口貿易中,因為無單放貨而導致出口企業貨款兩空的現象越來越多。本文對無單放貨產生的原因、風險防范等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防范無單放貨的具體措施。
關鍵詞: 無單放貨;提單;風險
0 引言
海運提單(ocean bill of lading,簡稱B/L)是證明海上運輸合同和貨物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船,以及承運人據以保證交付貨物的憑證[1]。它的性質和作用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貨物收據的證明;二是物權憑證;三是運輸契約的證明。收貨人憑正本海運提單提取貨物是一項被普遍接受的國際慣例及基本原則。然而在近些年,非法的“無單放貨”的案件屢有發生,造成我國一些中小型出口企業貨款兩空,損失巨大。
所謂“無單放貨”即無正本提單放貨(Delivery goods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the original bills of lading),是指在無正本提單的情況下,承運人將提單項下的貨物交付給提貨人的行為或現象[2]。通常承運人無單放貨,必須為此而承擔法律責任,即使是在實際提貨人的原本就是有權提貨的人時也不例外。
1 在實際業務中產生“無單放貨”現象的主要原因
1.1 運輸速度的加快,提單的流轉速度相對滯后 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國際貨物運輸的速度越來越快,特別是上個世紀八十年代集裝箱運輸業務的興起,大大的提高了貨物的裝卸速度,從而縮短了整個貨物運輸的時間。相對而言,海運提單的流轉速度則未達到與之相適應的水平。根據楊宜良先生的估計,目前大約有50%的情況是卸貨時正本提單仍未到達卸貨港[3]。若國際貿易雙方相隔的比較近,則這種情況也就更加明顯。當出現此種情況時,作為承運人,為了減少港口的擁堵所產生的各項費用、盡快履行完自己所承擔的風險、義務以及船只的流轉速度,希望收貨人盡早提取貨物。收貨人同樣希望能盡快提取貨物,進入下一個銷售環節,從而能抓住一些有利的市場機會。正是因為承運人和收貨人雙方的利益趨同,所以在實際業務中很容易發生承運人不憑正本提單交貨的情形。
1.2 境外進口商與國際貨運代理或無船承運人串謀,惡意無單放貨 對與此類案件,在實際業務中,主要發生在以FOB術語成交的貿易合同中。因為根據《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縮寫為INCOTERMS)中對FOB術語的解釋,在FOB條件下,租船訂艙并支付運費的義務屬于買方,而實際交貨是由賣方把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這也就出現了運費支付人與貨物交付人異體的現象。所以在實際業務中,特別是那些對出口業務不是很精通、對航運市場情況不是很了解、風險防范意識又比較淡薄的中小型企業,往往將貨物的運輸權利、運輸方式和運輸承運人的權利都交給了買方,不自覺中就喪失了貨權。在運輸環節由買方掌握的情況下,這些企業又盲目聽從境外買家及其代理的指令,將貨物交給了境外買家在裝貨港的代理。當這些企業收到境外海運公司簽發的海運提單時,往往又不對提單或提單簽發所顯示的承運人是否合法做審查,也不要求國際貨運代理或無船承運人出具保函,承諾貨物到達目的港后必須憑正本提單放貨。這樣如果境外買方存心不良,與被指定的國際貨運代理或無船承運人合謀串通,搞無單放貨,那么出口企業就只能落得貨款兩空的下場[4]。
1.3 按照有關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規定,可以不憑正本提單交貨
在實際業務中,并不是所有無單放貨的行為都是非法的,有些無單放貨的行為屬于正常的放貨方式。因為在有些國家和地區,在“記名提單”下,承運人無須憑正本提單即可放貨給收貨人。例如在美國,根據《聯邦提單法》第2條和第9條(b)款的規定,承運人有理由將貨物交付給記名提單上記名的收貨人[4]。承運人向記名收貨人交付貨物時,不負有要求記名收貨人出示或提交記名提單的義務。此外,在我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在“記名提單”下,承運人同樣無須憑正本提單,即可放貨。
除了以上所述三種主要原因之外,在實際業務中,還可能因為其他一些原因而出現“無單放貨”情形。比如海運提單的遺失或被盜,收貨人一時經濟困難或資金周轉有問題等等。
2 防范及規避“無單放貨”風險的措施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到,無論是在何種情況下產生的“無單放貨”,對出口企業來說都面臨著極大的風險,所以這就要求有關的業務人員及企業對“無單放貨”的風險進行有效的防范及規避。具體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幾點:
2.1 慎重選擇貿易術語 近些年來,在我國外貿出口業務中,采用FOB術語越來越多,有的企業甚至有80%的業務均采用FOB屬于成交。這其中一方面是因為我國加入WTO后,境外貨運代理企業蜂擁而入,另一方面是因為國際燃油價格不斷上升,使得一些外貿企業不僅不能從運費中獲得一些利潤,有時甚至出現虧損,所以這些企業的業務員主動選擇采用FOB條件成交。作為有關的外貿業務員,必須十分熟悉FOB條款,并且在整個業務過程中,要非常注意各種風險的防范。在沒有把握的情況下,最好少采用FOB條款,多使用CFR、CIF條款。
2.2 對買方的資信進行調查 在出口業務中,外貿企業一定要首先對買方的資信進行調查審核,選擇資質好信譽高的企業作為自己的貿易伙伴。在簽訂合同時,盡可能選擇對己方有利的支付方式,比如預付貨款方式,選擇信譽高的銀行作為信用證的開證行,并采用D/P方式成交等。
2.3 憑銀行保函交貨 在實際業務中,為了避免貨物長時間滯留港口,按照一般的航運慣例,收貨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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