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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證明標準
論文摘要:人民檢察院作為公訴機關,是以國家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指控特定的犯罪,請求人民法院審理并對被告人判處刑罰。提起公訴的證明標準是指作為控方的檢察機關運用證據證明被告人犯有某種罪行,要求其承擔刑事責任并據以交付人民法院審判所應達到的程度,即檢察機關運用證據證明到何種程度方可將案件提交法院審判。一、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證明標準及其主要特點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和法院作出有罪判決所要求的證明標準都是一樣的,證明標準均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由此可見,“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是刑事訴訟證明標準總體性地,一般性的原則,其作為提起公訴證明標準具有廣泛性和絕對性特點。
二、對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證明標準的反思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41條,將“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這一標準作為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證明標準,存在不少問題,最主要的問題就是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證明標準過高,且標準單一。主要表現在:1、起訴標準等同于定罪標準與法理相悖;2、過于追求客觀真實;3、注重證明標準的客觀性,不論其主觀性;4、影響司法機關各自職能的發揮。
三、對提起公訴的證明標準的認識及完善其規定的構想
我國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的規定比較簡單,特別是公訴案件提交法庭審理所要達到的證明標準,更是司法實踐中難以把握的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1條、162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與法院判決的證明標準均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規定得比較抽象、概括。其內涵是否同一,認識不一。本著適應司法實踐的要求和訴訟理論的發展,結合司法實踐和國外相關理論、做法,兼容現實標準與理想要求,主觀標準和客觀標準,完善其規定,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證明標準。
論文提綱
一、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證明標準及其主要特點
(一)刑事訴訟法對提起公訴證明標準的規定
(二)提起公訴證明標準的主要特點
二、對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證明標準的反思
(一)起訴標準等同于定罪標準,與法理相悖
(二)過于追求客觀真實
(三)注重證明標準的客觀性,否認其主觀性
(四)影響司法機關各自職能的發揮
三、對提起公訴的證明標準的廣開言路及完善其規定的構想
(一)改變目前要求達到“客觀真實“的起訴證明標準從而建立一個適當的主客觀相結合的證明標準使之具有明確性與可操作性
(二)提起公訴的證明標準不能太高,不要求必須達到法院判決所要求的證明程度,實行有區別、有層次的證明標準在司法實踐中進行把握與適用
(三)要完善證明標準的規定,需要改變檢察機關的工作評價標準
內容提要:人民檢察院作為公訴機關,是以國家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指控特定的犯罪,請求人民法院審理并對被告人判處刑罰。提起公訴的證明標準,是指作為控方的檢察機關運用證據證明被告人犯有某種罪行,要求其承擔刑事責任,并據以交付人民法院審判所應達到的程度,即檢察機關運用證據證明到何種程度方可將案件提交法院審判。我國刑事訴訟法以“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定、充分”作為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證據標準,這一原則性的規定,給司法實踐帶來了困惑。由于沒有確定一個科學而完善的提起公訴的證明標準,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時似乎顧慮重重,作法很不統一,特別是,檢察機關極力追求起訴的成功率,強調有罪判決率,對沒有十足把握指控成功的案件不愿起訴。此舉極易導致對大量犯罪,尤其是重大的犯罪疏予追究,不利于國家法律的貫徹實施。證明標準問題已是當前我國證據法學理論中備受關注和亟需解決的一個課題,也是司法證明實踐中迫切需要統一認識和做法的一個問題。在這里,筆者僅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證明標準及相關問題,淺談幾點認識和建議。 論文網在線
關鍵詞: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刑事訴訟、證明標準
一、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證明標準及其主要特點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和法院作出有罪判決所要求的證明標準都是一樣的,證明標準均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由此可見,“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是刑事訴訟證明標準總體性地,一般性的原則,其作為提起公訴證明標準具有廣泛性和絕對性特點。
(一)刑事訴訟法對提起公訴證明標準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睋耍崞鸸V的證明標準就是要求“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刑事訴訟法第162條規定:“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睆姆蓷l文來看,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的證明標準也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與法律規定的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證明標準是一致的。所謂犯罪事實清楚,是指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和情節都必須查清。所謂證據確實充分,是對作為定罪根據的證據質和量的綜合要求!白C據確實”是對證據質的要求,就是據以定罪的每一個證據都經過查證屬實,能夠證實案件的真實情況;“證據充分”是對證據量的要求,就是指案件中的全部證據對事實有足夠的證明力,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地證明整體案情。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一般通過以下標準加以衡量:(1)客觀化標準,即據以定案的每個證據均已查證屬實,為客觀存在的事實;(2)相關性標準,即據以定案的每個證據均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系;(3)合法性要求,即據以定案的證據都符合法律規定要求、程序和表現形式;(4)一致性標準,即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應彼此照應、互不矛盾;(5)排他性標準,即作為證明對象的每一部分內容都有相應的證據足以證明,全案事實清楚,能得出唯一的結論,合理排除其他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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