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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物權法的“綠色”思考
內容提要:人類正在經歷著由工業文明向生態文明、由資源經濟向知識經濟、由非持續發展向可持續發展的“三重轉變”,這種劇烈變革的時代背景必然要對中國即將制定的物權法產生重大影響?沙掷m發展的觀念要求我們在傳統物權法已確認環境資源的經濟性價值的基礎上確認其生態價值,建立新的物權法。作者認為,正在制定的中國物權法應建立環境使用權制度、環境保護相鄰權制度、以及體現環境保護要求的不動產物權法制度。關鍵詞:物權法環境使用權環境保護相鄰權不動產物權
在可持續發展觀念下,法律傳統的變革和觀念的更新成為不可阻擋的發展趨勢,為適應這一發展趨勢,傳統的物權法理論所面臨的挑戰是非常嚴峻的。現在人們不僅意識到環境是一種寶貴的自然資源,并且由于人類長期以來對其生態屬性的忽視造成了環境資源的經濟性與生態性的劇烈沖突。在承認區分公法與私法的前提下,人們不禁要問,對于環境的保護,物權法究竟能起多大作用?在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中,物權法應作出如何反應?這是我們必須關注的重大問題。
一、環境使用權-環境資源生態屬性的物權理論
現代民法的發展,使所有權從絕對走向相對,并產生了各種直接或間接限制所有權的規定,這些變化當然是有利于環境保護的,但是,無論是宣布一切環境資源的公有,還是對所有權以保護公共利益為由,附加容忍他人侵害的義務、于一定限度內不行使其權能的義務、為一定積極行為的義務,都不能解決物權制度與環境保護的兩個根本矛盾:一是所有權對物的私人支配屬性與環境資源的公共性矛盾;二是所有權對物的代內分配與環境資源代際分配的矛盾。這兩個矛盾能否得到解決,的確是環境保護能否通過物權制度發揮作用所面臨的首要問題。我以為,這兩個矛盾的存在是事實,但它并不像人們所想象的那樣無法解決,深入分析,環境資源的公共屬性并物權制度不可逾越的障礙。我在此,僅討論代內分配問題.
1.環境資源物質形態的雙重性
經濟學上,對于環境資源的認識是逐步深化的。在生產力水平低下、人口較少的條件下,陽光、空氣、水等環境要素都被認為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既可以滿足人們的生存需要,又可以滿足人們的生產需要,二者之間并不產生競爭。隨著生產力水平的提高、人口的迅速增長,清潔的水、空氣、寧靜和陽光等環境資源的稀缺性特征逐漸顯露,人類的生存利益與生產利益在對環境的需求上開始產生對立并形成日趨激烈的競爭態勢,原有的權利制度已無力解決這種矛盾和沖突。在這樣的情況下,社會有必要對人類的兩種利益作出制度性安排,通過權利的重新配置來平衡與制約人與人之間因利用稀缺性環境資源而發生的關系,既要生存,又要發展,“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使生存和發展對人類產生的效用總和達到最大化。
環境作為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物質條件的總和,其物質性不容質疑。人們通常將對于人類有一定利用價值的物質稱之為資源。環境因其對人類的有用性而成為資源也是沒有異義的。但是,在不同的條件下,環境的資源屬性與一般資源的差異性或物質形態的雙重性卻很少為人們所認識。我認為,環境資源的兩種物質形態是民法與環境法得以存在的基礎,衡平這兩種形態的利益關系則是環境資源的物權保護的實質含義。
。1)經濟形態的環境資源。通常,我們將對于人類經濟發展有用的環境要素稱為自然資源.自然資源是人類的勞動對象,是生產力的組成部分,這是人們所熟知的理論。在此,自然資源是經濟資源,我們對自然資源的理解具有經濟學上的意義,森林可以提供木材、水流可以航行、礦藏可以開采加工……,并且這種意義上的資源還存在著稀缺性和多用性。正是由于資源在數量和品種上是有限的,資源在用途上是多方面的,才存在將有限資源如何在不同用途上進行最優分配的問題。由于資源的有限性和多用性產生了多種利益的沖突,需要通過一定的規則定分止爭,這種“以使互不相侵而保障物質之安全利用”的規則就是物權法。
。2)生態形態的環境資源。從生態學的角度,環境資源是人類生存和發展必不可少的條件,它與人類通過能量流動、物質循環和信息傳遞構成共生共榮的生態系統。在此,環境資源是生態資源,我們對其理解具有生態學上的意義,森林、水流、礦藏都是生物圈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森林可以凈化空氣、水流則為水生生物提供生境、礦藏是生態系統中巖石圈的組成部分,它們的存在對于生態平衡極為重要。作為生態資源的自然環境,具有整體性和自我調節性。首先它的各個組成部分構成一個完整的系統,任何人不能獨占,也不能進行排他性消費;其次,環境資源系統是一個具有自我更新、自我恢復功能的結構系統,在一定的范圍和程度內,這一系統具有一定的調節能力,對來自外界比較小的沖擊能夠進行補償和緩沖,從而維持其穩定性。環境資源對于人類生存的重要意義使得人們必須考慮它的生態屬性,通過建立一定的規則使其得到保護。這種以保護環境資源的整體性、自我調節性為目的的行為規則系統就是環境法。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環境資源的雙重形態導致了其對于人類的雙重價值,民法上的物權與環境法上的環境權分別對環境資源的不同價值予以承認并提供了保護,民法保護的是其經濟屬性,環境法保護的是其生態屬性。過去由于沒有認識到環境資源的生態屬性以及保護的重要意義,物權法沒有涉及保護環境資源的生態屬性的問題,而是由后來建立的環境法彌補了這一不足。但是,環境資源的雙重屬性在理論上的分類可能成立,而在現實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卻是密不可分的,傳統民法注重環境資源的經濟形態忽視其生態形態是造成環境問題的直接原因之一,現在雖有專門的環境立法解決對環境資源的生態價值的保護問題,但它的目的實現,卻必須有賴于兩個前提:一是法律對環境資源雙重形態的承認,二是對兩種相互沖突的利益的協調機制。因此,僅有環境法的實施是不夠的,還必須有環境法與民法的協調與溝通;也還必須有物權法對環境資源的生態價值承認。目前,物權法社會化表明它已承認了環境資源的生態價值,但目前在立法上表現為限制所有權行使的消極承認。我以為,除此之外,還可以建立對環境資源的生態屬性承認的積極方式。
2.環境容量的物權性
如前所述,環境資源的生態屬性包括了兩個方面的內容,即整體性和自我調節性。在這兩個特性中,整體性已為人們所認識,所以通常人們將環境資源稱為公共資源或將環境保護作為公共利益,這一認識是正確的。也是基于此種認識,我們認為環境資源是當代人和后代人的共有財產,我們有為世世代代保護好地球環境的義務。但是,我們同樣也認識到,保護環境并非是消極的保存環境,而是建立在對環境基本生態規律認識基礎上的合理開發和利用。那么,我們對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包括那些內容呢?我認為,有兩個方面:一是對環境資源的經濟價值的開發利用,如人們通常所說的開發森林草原、開采礦藏;二是對環境資源的生態價值的開發利用,如人們所知道的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以及采取防污措施等等。前者已由現代物權法加以規范,并且在這方面注意到了通過采取科以特別義務的方法保護環境資源的生態屬性問題.而后者則未引起足夠的重視,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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