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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公開審查的思考
隨著中國加入WTO,司法的透明化已提到議事日程,高檢院提出的改革措施之一——檢務公開即是此目的。不起訴公開審查既是公訴改革的重要舉措,也是檢務公開的內容之一。不起訴公開審查,也稱為不起訴公開聽證,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欲對一定范圍內的案件做出不起訴決定前,公開審查過程,充分聽取相關機關和有關訴訟參與人的意見,從而為正確做出決定提供重要參考的程序。該程序目前正在試點中,因而有必要對其適用的法律依據和利弊進行一番探討,以期能對司法改革有所裨益。一、不起訴公開審查的法律依據
檢察機關作為司法機關,其行為必須依法進行。那么,我們進行不起訴公開審查的法律依據何在?
1、法律依據之一,我國憲法第12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那么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如何行使法律監督權?我國的刑事訴訟構造在起訴和審判之間沒有預審法庭來防止不當起訴和濫用追訴權,因此檢察機關必然對偵查活動與結果有審查監督的權限,以此保證刑事追訴的公正性和準確性,防止將無罪的人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以及指控犯罪證據不足的人提交審判,保障公民的權益,那么審查起訴就是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權的應有之意。而審查起訴的功能之一就是案件過濾,適時終結部分不應起訴和不必起訴的案件,提高訴訟效率,所以審查起訴中包括對不起訴的審查。同時法律并沒有對審查起訴的方式進行限制,因而檢察機關有權視情況決定是否公開,這并未違反有關法律的精神。
2、法律依據之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由此可見,無論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做出起訴與否的決定,該聽取相關當事人意見的程序都是必須進行的。現在檢察機關進行的改革試點是以不起訴公開審查為契機將刑事訴訟法第139條具體化,使其更據可操作性。之所以選擇可能做出不起訴決定的部分案件進行公開審查,是因為不起訴決定對于被不起訴人來說會使他的訴訟地位不穩定,如果有新的證據可以另行起訴,使被不起訴人成為被告人。對于被害人來說,他可能對不起訴決定產生不滿情緒。那么,我們在做出決定之前提供一個機會充分聽取各方的意見,并且將其過程公開,在一定程度上能化解上述不利益。
二、不起訴公開審查的意義
1、有利于加強訴訟監督和訴訟民主。
我國憲法賦予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權,其通過審查起訴對公訴案件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那么誰來監督被監督者呢?最好的解決方法就是將其向社會公開,由人民監督。公開是保障訴訟民主性和公正性的重要措施。我們將審查起訴的過程向社會公開,允許公民旁聽,新聞記者采訪,首先它有利于公民對審查起訴活動的監督,增加司法活動的透明度。偵查活動是否合法,檢察人員的審查起訴活動等都展示在社會公眾面前,都要接受人民群眾和社會輿論的監督。這將促使檢察人員提高自身業務水平,增強工作責任心,注意廉潔自律,嚴格依法辦案。其次,有利于有利害關系的訴訟參與人參與到決定自己利益的程序中,檢察機關要廣泛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一方面體現了訴訟民主,另一方面也使公正不僅得以實現,而且是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因為只有參與,利害關系人才能擺脫僅僅作為一種客體被動地承受別人意志的命運,才能作為一個積極的道德主體通過具體行為促使程序產生符合自己真實意愿的結果,從而使參與者確信自己受到了公正的待遇。
2、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知情權、辯護權)
首先,不起訴公開審查作為司法聽證的一種方式,其基本功能之一就是事實調查,通過利害關系人的陳述,有利于決定機關認清事實,并以此為基礎上做出合理合法的決定,從而充分保障有關人員的合法權益。其次。不起訴公開審查為偵查機關、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提供了一個充分表達意見的機會,使他們積極參與到程序中,這樣他們就有機會獲知程序的進程,決定結果的內容以及決定據以形成的理由和根據,在此過程中就能有的放矢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第三,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對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的救濟手段是向上一級檢察機關申訴或向法院提起自訴;被不起訴人對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的救濟手段是向上一級檢察機關申訴,這些救濟手段都是事后進行,實行起來較為麻煩,并且成效較。ū热绫缓θ讼蚍ㄔ禾崞鹱栽V,其舉證能力較之偵查機關要微弱得多,那么其自訴能被法院受理的可能性極。D敲慈绻谧龀霾黄鹪V決定前有一個機會充分的陳述自己的意見,那么對于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來說其投入的訴訟成本就會少一些,既避免了纏訟,又可能使偵查機關或檢察機關在一定條件下及時補充偵查,進一步查明案情。第四,雖然刑事訴訟法將審查起訴時聽取有關訴訟參與人意見規定為法定程序,但可操作性不強。現在我們把聽取意見的程序具體化、制度化為不起訴公開審查程序,那么檢察機關在聽取相關人員的意見時就會更慎重、認真,從另一個角度看即是維護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3、有利于提高不起訴的準確性,保證不起訴決定的權威性和穩定性。
“兼聽則明”,檢察機關通過不起訴公開審查程序,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認定案件事實時就能避免片面性、主觀性,從而正確地認定事實、準確適用法律,做出合乎案件事實的判斷和決定。正是因為檢察機關將決定過程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制約和監督,并且把制約、監督機制前移,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法律對不起訴決定制約上的混亂,有可能添補法律上的漏洞,樹立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機關應有的權威性。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訴,可以直接自訴,這是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新增加的規定。此項修改意在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并希望用自訴權啟動審判權來制約不起訴權的不當使用,其用意善哉!但是,這樣一來,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可能會因被害人行使自訴權而被推翻,而且可能刺激被害人的報復心理,促使被害人用自訴權起訴,使一些合法的、正確的、公正的不起訴決定,因自訴而被否定,弱化不起訴制度應有的法律功能。不起訴公開審查使檢察機關提前聽取各方面的意見,提前吸納相關人員的不滿情緒,將會使不起訴率準確性有所提高,那么有關人員在此后啟動其他救濟程序的幾率就會減少,從而增強檢察機關決定的權威性和穩定性。
三、不起訴公開審查的弊端
1、從訴訟經濟角度看,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之所以將不起訴范圍擴大,目的之一就是分流案件,使訴訟有效率。毫無疑問我們進行不起訴公開審查,必然會加大國家在審前階段的訴訟投入,造成一定的訴訟不經濟。但對此我們可以借鑒行政聽證程序的相關做法。《行政處罰法》對行政案件聽證會程序的規定是:“對行政機關做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營業執照,較大數額罰款大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從中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啟發:(1)不是所有的行政處罰案件都要經過聽證程序,聽證會要有范圍限制。(2)聽證前對當事人有一個權利告知程序。(3)聽證程序的啟動由當事人申請而開始。依此類推,在刑事訴訟中對于適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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